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豫人社职称〔2011〕1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我省工程技术人员的实际,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河南省交通运输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实施办法(试行)》(豫人职〔2001〕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交通运输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河南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总 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程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交通运输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办法,凡申报交通运输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通过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知识考试。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方法逐步实行以考为主、考评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本条件中“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道路与桥梁工程、车辆运用工程、港航工程、航空工程、邮政运输工程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道路与桥梁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道路与桥梁、铁道工程(路基及桥梁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审核、标准和定额及规范编制、科研与技术开发、质量监督(检测)、造价管理、施工、监理、养护、附属工程、交通信息工程及筑养路机械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二)车辆运用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汽车运用工程中综合运输管理、智能交通、物流管理和车辆生产、维修、检测及场、厂、库、站等工作的技术人员;铁路和城市轨道(机车、车辆、设施、设备、通信、信号、电力)的生产、调配、检测、维修与技术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三)港航工程专业适用于港口、航道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航道维护、标准及规范编制、科研等工作的技术人员;船舶设计及制造、船舶检验及维修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四)航空工程、邮政运输工程专业适用于航空、邮政设施、设备、生产、运输、调配、检测、维修与技术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三、交通运输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分 则
一、申报条件
(一)必备条件
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积极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2、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3、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4、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我省外语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学历与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2)理工类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工作满2年。
(3)理工类大学本(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4)理工类中专毕业,获省辖市(厅)级以上科技拔尖人才等荣誉称号或获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2、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或相应工程类执业资格,担任工程师职务满2年。
(2)理工类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或相应工程类执业资格,担任工程师职务满4年。
(3)理工类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或相应工程类执业资格,担任工程师职务满5年。
(4)理工类大学专科毕业,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或相应工程类执业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满5年。
二、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的主要基础理论知识;
(2)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知识;
(3)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4)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5)了解相关专业的主要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知识;
(6)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2、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解决本专业科研、设计、规划、施工、监理工作中比较复杂技术问题和独立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能力和经历;
(2)具有完成本专业专项技术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3)具有收集、整理和分析本专业国内外技术资料,并应用于实际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4)具有将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5)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和经历;
(6)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加完成过1个以上省(部)级或2个以上省辖市(厅)级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编制,或提出有关本专业的审查意见;参加完成过省辖市(厅)级以上标准、定额、计价规则、计价补充规定、规范、范本的编制工作。
②参加完成过1个以上省(部)级或2个以上省辖市(厅)级工程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工程项目的施工或监理等技术工作。
③参加完成过1个以上省辖市(厅)级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参加完成过1个以上技术引进、消化、推广项目并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
④参加过2项以上省辖市(厅)级有一定技术难度或比较复杂技术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调试工作并参加撰写技术报告。
⑤参加过1项以上有一定技术难度或比较复杂的筑养路机械、车辆、船舶的技术经济评价并参加撰写评审报告或负责过2项以上险性事故、设备故障的检验、分析,研究排除故障的措施,并撰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⑥作为技术负责人设计的汽车专用维修机具,通过省辖市(厅)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有实际应用价值或完成的汽车总成大修,在厂车日和返修率指标符合要求,解决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⑦生产一线的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完成1项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或在引进新型设备的消化吸收中,较好地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通过省辖市(厅)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
⑧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过1条以上高速公路或2条以上一般公(铁)路、航道(港口)的养护,完成过1项以上大、中修技术改造工程。
⑨作为技术负责人应基本掌握现代化生产管理方法,有较丰富的从事生产、技术管理的实践经验,并取得了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3、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2条以上(从事研究开发或破格申报的工程技术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中前2条中的1条):
(1)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1项以上。
(2)获得1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专利,实施后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参加完成的公(铁)路、港口、航道、空港规划、设计、科研技术开发项目通过省辖市(厅)级以上评审鉴定并得到应用。
(4)参加编制的标准、定额、计价规则、计价补充规定、规范、范本已通过省辖市(厅)级以上评审鉴定并颁布实施。
(5)参加完成的省辖市(厅)级工程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已通过省辖市(厅)级以上评审或交付使用;参加施工或监理的省辖市(厅)级工程项目,已通过专业质检部门工程质量检验并达到合格以上等级。
(6)参加完成1项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先进技术成果或在引进新型设备的消化吸收中,通过省辖市(厅)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并得到推广应用。
(7)作为技术骨干承担养护和大、中修技术改造的公(铁)路或航道,质量合格、路(航)况良好、安全畅通,通过省辖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
(8)在生产第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项目中,把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并经专家评审认定。
(9)参加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中有创新的技术成就;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改进生产工艺、解决技术难题等方面成绩显著,经省级同行专家鉴定或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科技荣誉称号。
4、论文与论(译)著,符合下列条件中1条: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译)著,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2)在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为第一作者。
(3)独立或主持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公开发行并已被推广应用。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须按破格评审。破格评审工程师任职资格,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经历、论文与论(译)著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业绩与成果条件中3条以上。
(二)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2)较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并能合理应用;基本掌握相关专业有关行业的各种标准、规范、规程对本专业的要求;
(3)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了解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
(4)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5)熟悉相关专业的主要技术知识及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6)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须了解掌握有关国内外高新技术并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从事道路、桥梁、港口、航道、铁道、空港、邮政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人员应掌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质量管理的理论、内容和方法。
2、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省(部)级研究项目1项或省辖市(厅)级研究项目2项以上的能力与经历;
(2)具有完成本专业科研、设计、生产并主持编制技术报告的能力与经历;
(3)具有分析和研究本专业国内外技术信息,提出有价值的分析或改进意见,并应用于实际工作的能力与经历;
(4)具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的有关技术难题的能力与经历;
(5)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和学习及审核工程师技术成果的能力与经历;
(6)在担任工程师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附单位证明材料):
①研究人员:承担国家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技术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技术主持完成县(市)科研项目2项以上。
②技术管理人员:省(部)级行业标准、规范、规程、招标文件范本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市(厅)级技术管理规定2项以上(其中主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县(市)级技术管理规定3项以上(其中主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工程项目立项审查审批工作,特大桥5座以上或大桥(含加固)10座以上;或隧道3座以上;或高速公路100公里(改扩建、大、中修)以上;或一级公路100公里以上;或省道500公里以上(含大、中修);或航空运输、邮政运输基础设施的设计文件审查,审批或项目的立项审查审批及建设、施工、管理工作。
③运输规划人员:项目负责或主要技术人员(分项负责人)完成市(厅)级以上区域路网规划、通信网规划2项以上;主持审查省(部)级交通运输项目并获上级批复实施2项以上;或完成省(部)级工程重点工程的工可项目2项以上。
④勘察人员:项目负责或主要技术人员(分项负责人)完成勘察特大桥3座以上;或大桥10座以上;或隧道2座以上;或高速公路60公里以上;或一级公路100公里以上;或二级公路150公里以上;或铁路30公里以上;或城市轨道10公里以上。
⑤设计人员:项目负责或主要技术人员(分项负责人)完成设计特大桥1座以上;或大桥2座以上;或特大型立交1座;或大型立交2座以上;或隧道1座以上(单洞长累计300米以上);或高速公路20公里以上;或一级公路30公里以上;或二级公路60公里以上;或铁路20公里以上;或城市轨道5公里以上。
⑥监理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主持完成监理特大桥1座以上;或大桥2座以上;或隧道1座以上(单洞累计200米以上);或高速公路20公里以上;或一级公路40公里;或二级公路100公里以上。
⑦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主持审查或制订施工组织设计和实施细则,完成高速公路2项以上(累计20公里以上);或特大桥2座以上;或大桥4座以上;或隧道1座以上(单洞累计长度200米以上);或一级公路3项(累计40公里以上);或二级公路4项(累计100公里以上)。
⑧施工人员:项目负责或主要技术人员(分项负责人)完成施工特大桥1座以上;或大桥2座以上;或隧道1座以上(单洞累计200米以上);或高速公路20公里以上;或一级公路40公里以上;或二级公路100公里以上。
⑨工程建设管理人员:项目负责或主要技术人员(分项负责人)完成高速公路建设管理20公里以上;或大桥4座以上;或隧道1座以上(单洞累计长度200米以上);或一级公路40公里以上;或省道公路100公里以上;或县乡公路100公里以上的前期工作和施工建设管理。
⑩质量监督(检测)人员:项目负责或主要技术人员(分项负责人)完成质量监督或检测特大桥3座以上;或大桥10座以上;或隧道2座以上;或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或一级公路100公里以上;或二级公路150公里以上。
定额(造价)管理人员:项目负责或主要技术人员(分项负责人)完成1个全国性或2个全省性定额、指标的制订或修订;或地方补充定额10项以上;或技术主持造价管理省(部)级重点项目2项以上;或造价管理特大桥3座以上;或大桥10座以上;或隧道2座以上;或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或一级公路50公里以上;或二级公路100公里以上。
养护人员:项目负责或主要技术人员(分项负责人)完成公路大、中修工程3项(一级公路总里程30公里,二级公路总里程60公里,三级公路100公里,县乡公路100公里)以上;或桥梁大、中修(含危桥加固)特大桥1座以上;或大桥2座以上;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3项(总里程30公里)以上;或桥梁大、中修工程特大桥1座以上或大桥2座以上;或桥梁大中修工程管理3座以上。在机械设备的管理使用、维修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3项以上;或项目设计或技术主持新产品的开发和新技术的应用3项以上;或主持引进大型成套设备(并主持安装调试)2项以上;或项目负责或主要技术人员(分项负责人)完成机械设备管理和机械施工高速公路20公里,一级公路总里程40公里,二级公路总里程60公里,三级公路总里程100公里以上。
交通信息工程人员:项目负责或主要技术人员(分项负责人)完成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的项目1项以上;或公路、港口、航道、铁路、城市轨道、航空、邮政等交通信息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维护项目2项以上或单项工程3项以上。
汽车运输(物流、邮政)人员:技术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本企业2个以上复杂的技术引进、消化、推广项目;或2个以上汽车运输生产项目中复杂的技术问题,并负责主要技术工作;技术主持完成过3项以上大件货物运输(或特殊条件下的散货、集装箱运输)全过程的生产组织;或3项以上较大型运输项目的方案论证、技术评估,并组织实施;或应用现代物流技术,开拓专业运输业务,为本企业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车辆检测、修理与维护人员:技术主持完成过相当于B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或经国家级计量认证的发动机试验室或同等规模的其它汽车总成实验室整套检测设备的安装、调试;或技术主持完成过汽车全车的大修全过程技术组织,解决过大修中复杂的技术问题;或主持并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2项以上不低于200个主要零部件组成的汽车修理、维护、检测等设备的设计;或2项以上大、中型汽车运输企业的方案设计并组织实施。
航运工程(航运枢纽、航道、港口)建设、管理人员::技术主持完成年通过能力100万吨以上的航运枢纽工程可行性研究或勘察或设计或施工或工程监理1项以上;或技术难度较大的浅滩航道整治可行性研究或勘察或设计2项以上;或工程量累计超过100万方的疏浚工程施工或工程监理;或累计超过30公里的航道整治可行性研究或勘察或设计或施工或工程监理;或工程量累计超过10万方(其中1项工程量超过5万方)航道筑坝、护岸工程施工或工程监理;或技术主持完成年吞吐量30万吨或10万人次以上港口规划或勘察或可行性研究2项以上;或10万吨或1万人次以上港口规划或勘察或可行性研究3项以上;或完成300吨级以上码头设计1项以上;或100吨级以上船坞(滑道或船台)设计2项以上。
航道维护人员:技术主持航道维护工作,累计完成工程量超过30万方的维护疏浚工程;或多条七级以上航道(多个浅滩)的整治建筑物维修或局部改善工程,工程量累计超过20万方;或完成七级以上航道整治累计里程30公里以上;或四级以上航道与通航有关设施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审查、审批3项以上。
铁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设计、施工、监理、运输、养护、技术管理人员):技术主持完成铁路桥2座以上,总里程20公里以上(城市轨道5公里以上)或主持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应用项目3项以上;或主持大型配套项目、技术引进项目2项以上;或技术主持运输生产、养护管理安全运输5年以上。
技术培训人员:技术主持省编以上培训教材、省编教学参考资料的编写,并完成省辖市(厅)安全管理规定1项;或技术主持本辖区交通安全综合治理2项以上并执笔技术报告;或担任某一专业课程的讲授和实践考试、考核。
交通安全(监督)人员:完成省(部)级交通安全(监督)法规1项以上,并是主要撰写人;或技术主持完成省辖市(厅)级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工程项目2项以上;或撰写省辖市(厅)级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项以上(其中主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3、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2条以上(从事研究开发或破格申报的工程技术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中(1)(2)(3)条中的1条):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2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4)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完成省(部)级项目或课题,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审查或验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产生显著效益。
(5)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完成行业技术标准、定额、规范,已通过省(部)级评审鉴定并较好得到应用。
(6)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完成高速公路养护2条(或20公里)以上;航道工程养护2项(或30公里)以上;铁道工程改造2项(或50公里)以上;城市轨道工程改造2项(或5公里)以上;省道养护项目3条(或50公里)以上;县乡道路4条(或100公里)以上,改建(改善)工程及大、中修养护工程需通过相应质检部门质量鉴定达到合格以上。
(7)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完成省(部)级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已通过省(部)级批复;作为技术负责人建设、监理和施工的省(部)级工程项目,已通过相应质检部门工程质量检验并达到合格以上等级。
(8)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较复杂技术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工作,并撰写技术报告;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过2项以上省(部)级较复杂的项目(课题)的技术经济评价并撰写评审报告或完成过2项以上大型先进专用设备大修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并撰写技术报告。
(9)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完成过省辖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有一定技术难度和比较复杂的技术项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应用)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辖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的技术项目2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10)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为本企业作出重大贡献;或填补国内同行业技术领域的空白,经国内同行专家或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等,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
(11)主持推广省(部)级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中有创新的技术成就,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改进生产工艺、解决技术难题等方面,成绩显著,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2)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获奖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督、检测、项目管理等参建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4、论文与论(译)著,符合下列条件中的1条以上:
(1)正式出版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技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出版相关专业有价值的论(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2)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3)主编本专业教材或各类技术手册,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并已被推广应用。
(4)正式出版省级以上地方行业技术标准1项以上;或本专业国家级工法1项以上,或省级工法2项以上,并公开发表、推广应用。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须按破格评审。破格评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经历、论文与论(译)著及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并达到合格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业绩与成果条件中3条以上。
附 则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材料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相互之间不能交叉使用。业绩与成果、论文与论(译)著,须是任职以来所取得的。
二、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部级奖励是指1999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颁布以前取得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辖市科学技术奖励是以市政府名义开展评审、颁发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各类奖励以正式文件、获奖证书为准。
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励。
三、国家级、省(部)级、省辖市重大科研项目分别指经国家、省(部)级、省辖市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省辖市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订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国家级、省(部)级、省辖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分别指经国家、省(部)级、省辖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省辖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定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国家级、省(部)级、省辖市级重点项目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国家级、省(部)级、省辖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通过者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四、“项目负责人”、“主要参加者”、“主要完成人”、“技术负责人”、“分项负责人”等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同时提供由单位组织2名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的认定材料。
五、本条件所指推广应用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等须经省(部)级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提供由单位组织2名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的综合评价意见。
六、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在内。
七、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本条件所列期刊均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
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参考文献等方面。
八、取得经济效益者,须提供本单位和上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两级财务证明。取得社会效益者,须提供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证明。
九、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人职〔2001〕9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主题词:人力资源 职称 交通工程 评审条件 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1年8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