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律师、公证员和法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鲁司[2016]10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司法局,省直各律师事务所、齐鲁公证处、山东法医司法鉴定中心: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247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2016年度我省律师、公证员和法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凡在我省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律师、公证员、法医(包括与用人单位确定了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符合高级律师、公证员和法医任职资格条件的均可申报。破格申报高级律师、公证员和法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严格按照《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号)执行。
2、人事代理人员由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申报人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实行按岗评审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推荐工作。通过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单位按规定程序和岗位要求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实行评聘分开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的,原则上不再推荐评审。具体推荐人数由各市、各部门(单位)按照单位岗位设置和人才队伍需求情况确定。
4、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试行)》(鲁人社发〔2015〕63号)规定,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和年限限制,可以按照业绩、能力、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作为参评依据。
5、改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可以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申报事项
1、2016年度律师、公证员和法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程序和材料,按照省人社厅《关于报送200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说明》(鲁人职字〔2004〕6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一式25份(原件3份,其余为复印件)。
2、申报高级律师、公证员和法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职涉外律师和专职涉外公证员需要提供政府组织或社会认可的外语证书;其他申报人员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已经取得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政府组织或社会认可的各类证书,可在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
3、专业技术申报人员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或受奖项目。实行代表作制度,填报的论文(著作、作品等)不超过3件,科研成果及获奖项目不超过3项。
4、任现职以来参加继续教育的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5、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填写《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时,必须在“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或个人总结)”栏的最后填写如下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6、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效性。研究确定的推荐人选,必须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按要求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并签名盖章后上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三、报送要求
1、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要加强与当地人社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
2、2016年度律师、公证员和法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工作使用《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系统》网上申报,可从http://www.sdzc.sdeic.gov.cn登陆后网上填报。
3、设区的市没有设立法医技术职务资格中级评审委员会的,可经市级人社部门委托省司法厅评审。
各呈报单位申报材料和数据务于9月30日前报省司法厅人事处,逾期不予受理。
联 系 人:李红 李恒涛
联系电话:0531—82923428
山东省司法厅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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