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容发展:走向法治营商环境的包容性治理
优化我国法治营商环境,既需要借鉴《营商环境报告》中包含的有益经验,也需要结合自身实际审慎对待报告中一些值得商榷的评估指标。从本质上看,法治营商环境的完善之道,乃是一种求同存异的包容性治理之道,即各主体在尊重本国实际的情况下,依共同的标准、规范和规则协同参与治理。因此,我国既不能对世界银行的报告亦步亦趋而忽视其中的不足,也不能持闭门造车的孤立主义倾向而使国内的营商环境自闭于世界经济。
其一,求同存异的各自范畴界定问题。由于世界银行提供的用以优化一国法治营商环境的评估指标既具有合理性、普适性,也具有差异性。因此,为更好地推进我国法治营商环境的优化与改善,必须先行区分哪些指标是合理、普适的,哪些指标是值得商榷的,从而更正确地对待世界银行的相关经验。
在《营商环境报告》涉及的十个指标里,开办企业、获得电力、跨境贸易、缴纳税费、保护中小投资者、执行合同、办理破产这七个指标是对世界范围内普适性经验的一系列科学总结,具有合理性和普适性。余下三个指标中,“办理建筑许可”这一指标的分项指标均系世界银行根据各经济体长期营商经验的总结,具有合理性,也可普遍适用于世界各经济体。“财产登记”这一指标同样具有合理性和普适性,其二、三级指标基本涵盖了各国财产登记所涉及的各方面问题。
而“获取信贷”这一指标则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一方面,这一指标并没有意识到金融征信机构和个人征信机构的作用和价值存在重叠,强调二者的并立无现实意义。另一方面,该指标具有明显的法系倾向性。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少有个人征信机构,但英美法系国家普遍以个人征信机构为主,导致这一指标难以普遍适用于多数大陆法系国家。
其二,求同存异的包容性治理进路。首先,关于求同的治理进路问题。根据前文的结论,世界银行用来评估一国法治营商环境的十个指标中有九个指标都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普适性,也就是说,我国需要在这九个领域尽可能对标世界银行的路径和方法,以改善我国的法治营商环境。同时,鉴于前文分析,我国在这九个领域的八个领域里都已达成对标世界银行的目的,因此,以下仅以“缴纳税费”这一指标为例对如何借鉴世界银行的路径和方法进行阐述。
我国在“缴纳税费”这一指标中,除了“企业应缴税费占商业利润的百分比(TTCR)”和“税后流程”这两个二级指标外,其他分数均高于经合组织等高收入国家的平均分数。因此,为提升我国这一指标的排名,需要着力提高TTCR和税后流程的分数。具体而言,第一,世界银行在计算企业应缴税费占利润百分比时,依据的是法律,而非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对此,我国必须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即有关税收法律文件的法律渊源必须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非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第二,要依据人大立法减免企业税负,即针对不同产业、企业实施不同程度的减税、降税乃至免税。第三,由于这一指标的考察对象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退税、审计和更正所需的流程和时间,因此,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有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法律制度,减少退税、审计和更正所需的流程和时间。具体而言,可借鉴新加坡的法治经验,建立包含简易税收框架和纳税申报的税制,用不断优化的电子系统,减少企业税后和申报后的相关流程。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在“十四五”规划《建议》中也强调要“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具体做到“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优化税制结构,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这将为我国未来五年间税收法治营商环境的构建和完善指引方向。
其三,关于存异的治理进路问题。如前文所述,“获取信贷”这一指标具有较大差异性。但即便如此,我国也不能完全置该指标于不顾。在我国暂时还无法更改世界银行的评估指标时,应尽可能向这些指标靠拢,否则会导致营商环境评估结果不理想,难以更好实现“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的“构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目标。只是在对标过程中,我国应该审慎对待这一具有争议的指标,避免因急功近利地全面追随世界银行的评估指标导致法律制度的朝令夕改。
关于“获取信贷”这一指标,如上文所言,其二级指标的设定未能认识到金融征信机构与个人征信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诸多交叉,亦未能考虑到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在对待个人征信机构上的差异。此外,其二级指标中的个人征信机构覆盖面指标是否能够真正促进相关信息的合法披露同样存疑。当然,这并非意为我国要对个人征信机构弃若敝履,而是需要对此保持审慎的态度。实际上,我国可以先不采用为世界银行所认可的自主设立的方式,而采用批准设立的方式设立少数个人征信机构,并根据实施效果,再行决定是否应放开设立个人征信机构。
总的看来,求同存异既不是对世界银行评估指标的盲目追随,也不是置之不顾,而是包容性地对待这一报告提供的用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路径和方法,立足我国国情,以包容性的方式推进我国相关法治领域的完善。我国需要考虑到,即便《营商环境报告》中所涉及的有些指标可能无法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各个经济体,但它确实影响了许多国家。因此,为更好营造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更好推进双循环经济发展新格局的完善,我国应当用包容性的态度去看待这些指标,去探寻如何更好地利用以及优化这些指标,为我国法治营商环境的提升作出有力推动。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经济法与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清林对本文亦有贡献)
【参考文献】
①袁达松:《以包容性法治模式激活社会治理各主体活力》,《人民论坛·国家治理》,2019年第48期。
②袁达松、赵雨生:《包容开放的世界经济法体系构建》,载郑文科主编:《首都法学论坛(第16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