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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政府方面
就政府而言,其主要负责制定知识产权学院建设的总体规划,持续投入建设资源,制定考核绩效标准。但是,政府应当减少行政手段的运用,不宜频繁地直接下达过多过细的行政命令去直接干预治理活动。相反,政府应当秉持服务精神,为各主体的合作治理牵线搭桥,确保其能够开展自主治理。简言之,就是要赋予其他主体,特别是知识产权学院以充分的办学自主权。事实上,由于知识产权学院建设涉及大量的专业性问题,政府强行干预往往会适得其反,引发过度行政化的弊端。但是,这不等于政府只能无所作为。政府要做的是加强过程监管,确保建设不会偏离新工科的要求,确保建设秩序有条不紊地进行。
4.2 高等院校
就高等院校而言,其应当因地制宜,结合自己的办学特色和学术传统,做好对既有优势学科的提升、深化工作,并加强与知识产权学院的学科融合力度,为后者提供技术支持。具言之,首先,对于本就拥有突出工科优势专业的高等院校,应侧重于对工程科技的创新,鼓励教师加大对传统工科专业的改造力度,以追赶世界先进水平为己任,知识产权学院则要对与此相关的前沿知识产权问题开展重点攻关。其次,综合性高等院校由于其一般具有较好的人文社会科学底蕴,应当聚焦对新产业的关注,知识产权学院要加大对跨学科交叉领域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再次,地方一般性高等院校,要继续深化服务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着重加强对本地区知识产权市场需求的供给,深化实用性人才的培养质量。
4.3 社会方面
就社会力量而言,实践能力不足一直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广为诟病的突出问题,[4]而社会力量恰好在这一方面具有难以替代的优势。除了各类型科研合作之外,其应当与知识产权学院通力合作,积极为教师和学生提供有关新工科知识产权实践实训的机会和平台。特别是以课题制为重点,围绕新工科知识产权的动态和信息持续沟通,帮助知识产权学院及时调整教研思路。
5 新工科背景下知识产权学院建设治理主体之整合
前述主体作为社会子系统,大致可以将其分别归类为政治子系统、文化子系统与经济子系统。发挥不同功能的社会子系统拥有自己与其他子系统相互区别的运作逻辑,相互的价值追求与行动方式并不完全一致。[5]当这些子系统背后的各个主体同时在一个治理体系中采取行动时,其功能有可能会出现程度不等的交错或重叠,这就需要考虑通过什么样的机制对不同功能加以整合,使之能够以“结构耦合(structural coupling)”的方式来实现彼此之间的和谐“共振(resounce)”,[6]这是知识产权学院建设治理体系能跨越障碍的关键所在。在整合的对策上,我们认为完善知识产权学院的决策机制是重中之重。
决策体现了治理权力的分配格局,是后续具体治理措施得以实施并取得实效的根本保障。只有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才能有效平衡不同利益诉求,使得不同主体可以不断形成共识。据此,我们认为决策机制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安排。首先,治理决策的做出。知识产权学院可以组建一个由不同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委员会作为最高的权力机关。所有主体的地位一律平等,引入协商民主的做法,明确重大决策事先应当经过充分的协商和讨论方可做出。原则上,应当将决策过程公开并备案,邀请相关教师、学生或其他第三方代表观摩、旁听。该委员会应当在学院章程中明确哪些事项属于决策的范围,根据事项的性质可以规定差異化的表决方法。如果该委员会引入了类似于公司制下的董事会治理结构,则可以按照建设投入的比例分配表决权,但为确保知识产权建设的正确导向,应当赋予政府享有最终的否决权。另一方面,治理决策的执行。知识产权学院应当设置秘书处作为专门的执行机关,秘书长由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对治理委员会负责。该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协调不同主体采取集体行动,并接收执行反馈。研究执行中出现的阻碍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对于执行结果负责实施事后评估。定期主持交流活动,收集并整理关于知识产权学院建设中有关技术性问题的意见、建议。
参考文献:
[1] 马坤,郭炳晖,郑志明.基于“新工科”建设的人才培养挑战与机遇[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5):109-110.
[2]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9-11-06(1).
[3] 邓建志.知识产权专业本科教育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2017(11):77-83.
[4] 邓恒,周小祺.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重构[J].中国高校科技,2020(6):42-45.
[5] Niklas Luhmann.Operational Closure And Structural Coupling:The Differentiation Of The Legal System[J].Cardozo Law Review,vol.13,1992.
[6] Niklas Luhmann.Operational Closure And Structural Coupling:The Differentiation Of The Legal System[J].Cardozo Law Review,1992(13):1429-1432. 上一篇:河南科技论文:河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现状与模式研究 下一篇:经济研究导刊:论成本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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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来源:河南科技 作者:林森;朱晓雯
4.1 政府方面
就政府而言,其主要负责制定知识产权学院建设的总体规划,持续投入建设资源,制定考核绩效标准。但是,政府应当减少行政手段的运用,不宜频繁地直接下达过多过细的行政命令去直接干预治理活动。相反,政府应当秉持服务精神,为各主体的合作治理牵线搭桥,确保其能够开展自主治理。简言之,就是要赋予其他主体,特别是知识产权学院以充分的办学自主权。事实上,由于知识产权学院建设涉及大量的专业性问题,政府强行干预往往会适得其反,引发过度行政化的弊端。但是,这不等于政府只能无所作为。政府要做的是加强过程监管,确保建设不会偏离新工科的要求,确保建设秩序有条不紊地进行。
4.2 高等院校
就高等院校而言,其应当因地制宜,结合自己的办学特色和学术传统,做好对既有优势学科的提升、深化工作,并加强与知识产权学院的学科融合力度,为后者提供技术支持。具言之,首先,对于本就拥有突出工科优势专业的高等院校,应侧重于对工程科技的创新,鼓励教师加大对传统工科专业的改造力度,以追赶世界先进水平为己任,知识产权学院则要对与此相关的前沿知识产权问题开展重点攻关。其次,综合性高等院校由于其一般具有较好的人文社会科学底蕴,应当聚焦对新产业的关注,知识产权学院要加大对跨学科交叉领域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再次,地方一般性高等院校,要继续深化服务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着重加强对本地区知识产权市场需求的供给,深化实用性人才的培养质量。
4.3 社会方面
就社会力量而言,实践能力不足一直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广为诟病的突出问题,[4]而社会力量恰好在这一方面具有难以替代的优势。除了各类型科研合作之外,其应当与知识产权学院通力合作,积极为教师和学生提供有关新工科知识产权实践实训的机会和平台。特别是以课题制为重点,围绕新工科知识产权的动态和信息持续沟通,帮助知识产权学院及时调整教研思路。
5 新工科背景下知识产权学院建设治理主体之整合
前述主体作为社会子系统,大致可以将其分别归类为政治子系统、文化子系统与经济子系统。发挥不同功能的社会子系统拥有自己与其他子系统相互区别的运作逻辑,相互的价值追求与行动方式并不完全一致。[5]当这些子系统背后的各个主体同时在一个治理体系中采取行动时,其功能有可能会出现程度不等的交错或重叠,这就需要考虑通过什么样的机制对不同功能加以整合,使之能够以“结构耦合(structural coupling)”的方式来实现彼此之间的和谐“共振(resounce)”,[6]这是知识产权学院建设治理体系能跨越障碍的关键所在。在整合的对策上,我们认为完善知识产权学院的决策机制是重中之重。
决策体现了治理权力的分配格局,是后续具体治理措施得以实施并取得实效的根本保障。只有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才能有效平衡不同利益诉求,使得不同主体可以不断形成共识。据此,我们认为决策机制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安排。首先,治理决策的做出。知识产权学院可以组建一个由不同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委员会作为最高的权力机关。所有主体的地位一律平等,引入协商民主的做法,明确重大决策事先应当经过充分的协商和讨论方可做出。原则上,应当将决策过程公开并备案,邀请相关教师、学生或其他第三方代表观摩、旁听。该委员会应当在学院章程中明确哪些事项属于决策的范围,根据事项的性质可以规定差異化的表决方法。如果该委员会引入了类似于公司制下的董事会治理结构,则可以按照建设投入的比例分配表决权,但为确保知识产权建设的正确导向,应当赋予政府享有最终的否决权。另一方面,治理决策的执行。知识产权学院应当设置秘书处作为专门的执行机关,秘书长由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对治理委员会负责。该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协调不同主体采取集体行动,并接收执行反馈。研究执行中出现的阻碍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对于执行结果负责实施事后评估。定期主持交流活动,收集并整理关于知识产权学院建设中有关技术性问题的意见、建议。
参考文献:
[1] 马坤,郭炳晖,郑志明.基于“新工科”建设的人才培养挑战与机遇[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5):109-110.
[2]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9-11-06(1).
[3] 邓建志.知识产权专业本科教育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2017(11):77-83.
[4] 邓恒,周小祺.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重构[J].中国高校科技,2020(6):42-45.
[5] Niklas Luhmann.Operational Closure And Structural Coupling:The Differentiation Of The Legal System[J].Cardozo Law Review,vol.13,1992.
[6] Niklas Luhmann.Operational Closure And Structural Coupling:The Differentiation Of The Legal System[J].Cardozo Law Review,1992(13):1429-1432. 上一篇:河南科技论文:河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现状与模式研究 下一篇:经济研究导刊:论成本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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