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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骗婚案件及其预防解决机制


2019-07-03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许根豪;黄晨;杜妍茜

摘 要 本文从实际案例出发归纳总结骗婚案件类型,分析骗婚案件频发的深层次原因,探究骗婚案件救济的困难之处,完善相关法律与制度,结合社会现状,提出预防、解决骗婚问题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 骗婚 婚姻登记 无效婚姻 流动人口管理 
  基金项目:西北师范大学2019年学生“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探析“骗婚”案件的预防解决机制项目。 
  作者简介:许根豪、黄晨、杜妍茜,西北师范大学2017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029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键入“骗婚”,检索出相关案件多达5545件(截止2019年4月3日),骗婚处于频发且难预防、难举证、难执行的局面。骗婚对受害人不仅造成钱财损失,更造成情感伤害,导致社会信任危机,影响社会安定。只有全方位认识、预防、解决骗婚问题,弥补相关法律漏洞,才能促进骗婚者能够通过有效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一、 骗婚案件常见类型 
  (一)虚假证件与多次婚姻 
  以是否使用虚假证件行骗进行区分,可以分为借用虚假证件骗婚与使用真实证件多次骗婚两种类型。 
  2006年,被告人丁香叶伙同兰元花、冶灯草冒充母女,利用他人户口本和身份证,使得冶灯草先后冒用“马艳艳”“刘海霞”的虚假身份,以结婚为名多次骗取男方钱财,构成诈骗罪。 此案中行骗人是使用他人证件进行多次骗婚,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制造虚假证件行骗,骗取被害人感情与钱财的案例。 
  2018年,广西的韦某、廖某、赵某(女)合谋,将赵某介绍给常山县章某,两人相识三天后于民政局登记结婚,但在订婚后的第三天赵某以姑父病故为由多次要求回家。章某发现端倪,经调查才知结婚是假,28000元彩礼被骗。 此案中赵某使用自身真实身份骗取章某彩禮钱,同时也存在使用真实身份多次骗婚的作案方式,以及多次婚姻触犯重婚罪又触犯诈骗罪的案件。 
  (二)团伙作案与个人作案 
  以是否为个人作案进行区分,可将骗婚案件区分为团伙作案与个人作案。上述丁香叶案与广西赵某案均属于团伙作案。此类作案方式多为事前通谋、划分角色、分工负责,往往是团伙之间划分好角色,以父、母、儿女之间的关系出现,给受骗人营造一个双方父母均满意的状态从而骗婚。 
  2017年,河南南阳的刘某(男)与张某(女)相识,张某自称父母早亡,在与刘某交往半月后登记结婚。婚后20多天张某以外出到友人家游玩为由开车前往外地,之后杳无音讯。刘某咨询律师后才知其被骗走2万元彩礼以及价值23万的轿车一辆。此案中张某属于个人作案,在博得同情与信任后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骗取被害人财物。 
  (三)男性骗婚与女性骗婚 
  以骗婚人的性别进行区分,可分为男性骗婚与女性骗婚。其中以女性骗婚居多,往往以使用虚假证件、假离婚、重婚、形式婚姻等多种作案手段,针对家境贫寒、年长未婚、老年求伴的男性行骗。而男性骗婚则是基于男性自身相貌出众,针对生活富裕的大龄未婚、离异守寡的单身女性行骗。 
  二、骗婚案件频发且救济困难的原因 
  (一) 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1.骗婚行为定性不明确。目前对于骗婚的婚姻效力问题有三种学说,分别是有效说、可撤销说和无效说,并无统一定论。这就使得骗婚发生后受害人不能直接申请撤销该婚姻或判决该婚姻无效。而且《刑法》中并无单列的“骗婚罪”,骗婚案件往往以诈骗罪定案,但是诈骗罪的最大侵害是骗取了较大公私财物,而骗婚侵害的不仅仅是财物,还有对于被害人及其亲属情感与生活的伤害,仅以诈骗罪定罪不能实现罪刑相适应。 
  2.婚姻登记制度不健全。由于我国婚姻登记制度为形式审查、婚姻登记系统尚不完善,特别是贫困地区婚姻登记意识淡薄、少数民族地区一夫多妻式婚姻尚存等因素,导致当今婚姻登记制度难以全面的管理婚姻信息,从而给予骗婚者掩盖结婚信息、制造使用虚假证件、逃脱户籍追查的机会,致使骗婚案件频发。 
  (二)当事人自我防范意识较弱 
  中国传统观念认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传宗接代的观念与男女比例失调的现实造成了部分群体渴望婚姻与结婚难之间的冲突,犯罪分子便利用其急于成家的心理进行骗婚。而此类群体由于急于把握机遇而放低警惕,再加上结婚时为照顾双方体面,当事人不会主动验证对方真实身份,婚后更是降低防范以亲人相待,为犯罪分子骗婚提供了便捷之门。 
  (三) 社会交往的信任成本上升 
  信任需要兑现承诺并维护信赖,而在当下的中国,由于过于注重经济利益、个人利益,导致人们实现信任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精力与金钱,社会交往信任成本随之上升。由于社会信任成本过高,很多时候人们难以付出足够的时间、精力与金钱去寻求信任,导致选择在将信将疑状态下尽快达到目的,这样的状况也使得犯罪分子能够在轻度信任需求状态下完成骗婚。 
  以上原因导致骗婚问题频发,随之而来的则是面临救济艰难的困境: 
  1.骗婚人逃匿导致离婚难。根据《婚姻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自愿离婚、诉讼离婚均需双方当事人同时在场,对于逃匿的骗婚者,只能采取公告送达,而最终往往只能缺席判决。这种情况导致受害人付出金钱与感情后,成为登记机关的已婚人士,婚姻名存实亡却难以离婚。
2.诉讼诈骗过程立案难、举证难。骗婚中骗婚人逃匿且涉及感情问题,公安机关取证困难,甚至难以立案。婚姻的复杂性使受害人一方不会有意收集证据,而骗婚者往往会防止自己留下作案证据。这就导致举证困难,特别是难以收集物证,且涉及感情类的证据更是证明效力过低,致使诉讼触犯诈骗罪的过程艰难,诉讼结果也不必然。 
  3.判决后执行难。我国在改革开放后人口流动大幅度增加,这样的大范围人口流动致使各省市之间人口互動频繁,户籍管理困难。当下二胎政策放开,人口数量的增加会加大人口流动范围,造成户籍管理更加困难,增加逮捕骗婚行为人的难度,更是可能面临犯罪分子难寻、财产已经转移、无可供执行财产等执行难问题,致使救济过程漫长甚至无望。 
  三、对骗婚案件的预防解决建议 
  (一)立法完善 
  1.在《刑法》中单列骗婚罪。实践中往往将骗婚案件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但是两者并不完全相同:第一,诈骗罪要求受骗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其财产,而婚姻中难以判断其感情是否为错误认识;第二,诈骗罪中是受骗人自己处分自己的财物,但骗婚案件中可能是行骗人盗取财物;第三,骗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伤害,其危害性更大。在这种情况下并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单设骗婚罪可以完善该不足。 
  2.设立无效条款。在《婚姻法》婚姻无效条款中加入:以非法占有一方财物为目地的诈骗性婚姻。诈骗性婚姻的目的在于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另一方因受到欺诈而陷入对方圈套,从而丧失财物的诈骗性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婚姻。经法院判决宣告为无效婚姻后,当事人可以摆脱已婚状态、二婚记录,开始新的生活。 
  3.建立诈骗性婚姻宣告无效的程序制度。诈骗性婚姻宣告无效要从公安机关出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立案侦查,当基本认定该案为骗婚案件后,报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监督,认为符合的提起公诉。在此之前,当事人可以申请选择一并提起或不提起宣告婚姻无效。最终由法院根据公诉方提交的申请与证据按照宣告无效制度决定是否宣告婚姻无效。 
  4.建立诈骗性婚姻的民事惩罚制度。由于骗婚案件中被害人遭受更多精神伤害,个人及其家属的情感甚至生活状态也会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建议行骗方除了应返还财物、赔偿损失外,还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增加犯罪成本。 
  (二)完善结婚登记程序 
  1.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2015年8月北京、上海、陕西三地的婚姻登记信息率先实现共享。” 但是截至2019年初其他省只是实现了婚姻登记信息省级联网。而很多骗婚案件是跨省作案,短时间内难以发现行骗人的准确婚姻登记信息。加快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才能够在婚姻登记阶段预防骗婚发生。 
  2.增开身份证、户口本信息真实证明书。婚姻登记需要查验身份证、户口本,但婚姻登记机关无权限查验其真实性,易造成信息核验不实。部分学者认为要给予婚姻登记机关与公安机关共用公民身份查询系统的权利,但笔者认为不妥,原因在于:第一,公安机关的系统信息具有机密性,共享难以保障安全性;第二,系统增加查询连接点会增加系统易攻击范围;第三,访问机构和人数越多,其腐败可能性越大。因此,笔者认为可要求欲登记结婚者到公安机关开具身份证、户口本信息真实证明书,同时基于当下便民服务大厅、“最多跑一次”制度,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人员派驻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在便民服务大厅联合办案。 
  (三)完善城乡社区建设及流动人口管理法治化 
  跨省流动人口较多是骗婚频发的隐性因素,其增加了信息核验的难度。为规范户籍管理、降低骗婚发生率,可以城乡社区为载体,完善社区人员管理。 
  第一,城乡社区流动人口定期核查。以6个月为核查周期,以社区为调查单位,核查社区内居民流动情况,针对身份不详、信息虚假、来历不明的居民提醒相关人员提高警惕,进行摸底清查。第二,社区内新婚情况备案。可规定新婚之人在举办婚礼前需到社区机关进行备案,社区工作人员也可主动予以备案,以便从社区基层出发了解新婚人员情况、预防骗婚发生。第三,加强城乡社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在社区流动人口核查中,对于身份可疑人员应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及时排查可疑人员、预防犯罪。 
  (四)建立预防“骗婚”的长效机制 
  我国骗婚频发与国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预防骗婚方面需要基于社会现状制定长效机制。 
  1.法治课程加入九年义务教育。由于当下普法方式仅能先引导少部分人群,中老年人群普法进程尤为缓慢,更不用说贫困落后地区,导致整体法制素养不高。因此,可以在初二阶段加入一门法治必修课,此时学生的生理、心理机能均已基本完善,如此可启蒙法治思维、培育法治观念。 
  2.加强婚姻中介公司管理。在骗婚案件中骗婚团伙经常冒充实体或网络婚姻中介公司或者利用其行骗,这就需要加强对婚姻中介公司的注册经营管理。应要求当事人提供公安机关的证明证件信息真实的文件,若在骗婚案件中婚姻中介公司有过错的,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使得婚姻中介公司加强自身业务管理。 
  3.加强预防骗婚宣传力度。骗婚案件频发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受害人的防范意识较弱。发布防骗婚宣传语、录制防骗婚宣传片,由村委会、企业团体等组织进行宣传教育。此外加强媒体、舆论监督,充分利用报纸、微博等网络平台加强对骗婚案件的监督力度,一方面用舆论力量震慑行骗者,另一方面加强未婚人群警惕性。 
  四、结语 
  骗婚案件在我国较为频发,其不仅使受害人财物受损,更影响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家庭幸福。而此问题的出现是当下中国各种因素综合所致,需要全方位的改善,这是我国法治道路发展的必经之路。当下,应首先注重立法修改和加强预防骗婚宣传力度,在缓和骗婚危机的情况下逐渐改善各方面问题。 
  注释: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最高法刑申54号。 
   盛西所.慎防用真实身份骗婚[J].农家参谋,2018年刊,第42页. 
   陈斯.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  京沪陕三地已实现共享  居民可异地办理结婚登记[N].法治晚报,201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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