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共享单车给人们出行带来方便的同时,行业的不成熟和盲目扩张性亦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大部分共享单车公司倒闭致使拖欠用户多达数亿的押金,严重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共享单车公司拖欠押金的行为符合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消协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民间组织,以其独立性和专业性从而成为提起维护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的最佳主体,与司法一道成为维护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及社会稳定的保障器。
关键词 共享单车 押金拖欠 消费者权益 消协 公益诉讼
作者简介:王之晓,南昌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027
一、共享单车崛起与没落带来的法律问题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止2017年6月,共享单车用户规模已达1.06亿,按每位用户平均超过100元的押金计算,共享单车行业的累积押金数量或已超100亿元,其中还不包括已充值的未消费余额。共享单车作为近几年风靡中国的新型商业模式,其实早在1965年,荷兰便出现了第一代公共自行车系统,其采用全免费的纯服务方式,无人监管随意取用,最终因偷盗损毁问题严重而告终。1995年,荷兰改进公共自行车使用系统,推出第二代公共自行车,采用固定在存取地点投币开锁的方式,但繁琐死板的程序也加大了管理难度,几近消亡。2007年,法国巴黎推出“单车自由骑”,在国内引入公共自行车系统,采取政府主导,分城市统一管理的模式。在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共享单车(个人无桩单车)于2014年由ofo提出。ofo由五位北京大学硕士生创立于2014年,2016年1月完成A轮融资,同年9月完成B轮融资,同年10月10日完成1.3亿美元C轮融资,2017年3月1日完成D轮融资。人民网、阿里巴巴、中信产业基金、北斗导航、中国电信 、华为等来自各方的商业者都借着这股资金东风纷纷与ofo达成战略合作,ofo发展势头迅猛,更是将市场扩大到了新加坡、美国、英国、法国,其海外服务城市已多达50余城。开拓者的成功,往往吸引了众多创业者投资跟风。大量疯狂资金涌入并不成熟的共享单车市场,带来的问题也集中爆发。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6月至11月短短的5个月内,至少6家共享单车品牌陆陆续续退出市场,根据芝麻信用提供的数据,粗略统计造成用户押金损失已超过10多亿元。其中,小鸣单车约欠用户5000万押金,町町单车公司与栖霞工商局失去联系,至今1万多名用户退不了押金,酷骑单车多处运营单位与工商局失去联系,至今有7亿押金未退还。用户纷纷质疑押金能否退还,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二、共享单车消费者权益维护的法律困境
面对如此数量庞大的押金退还难题,各个共享单车公司对押金退还的处理可谓是诙谐无赖。町町单车创始人丁伟表示,对于退不了押金的一万多名用户,每人可以分到成本为1800元的单车一部。小鸣单车实际控制人邓永豪则表示目前押金退换面临技术问题。酷骑单车前CEO高唯伟表示酷骑单车的造价成本覆盖押金,“大不了一人骑一辆回家。”小蓝单车CEO李刚消失……凡此种种,虽然表象彰显的是押金退还难的问题,但背后实质体现的是我国目前对共享单车押金监管的政府缺失,以及消费者权益受损后的无计可施。关于押金退还的难题,其涉及的法律知识面很广,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亦较多。诸如消费者骑一辆拖欠押金公司的单车回家所涉及的民法物权问题以及合同违约赔偿问题,酷骑单车或涉非法集资已被相关部门调查的刑法问题,共享单车市场领先者地位越来越明显,小企业无力扩张市场可能存在的经济法垄断问题等等,都值得探究。据中消协提供给国家工商总局的消息数据分析报告显示:从2017年8月至今,各地消费者对共享单车的投诉均超过千起,投诉的主要问题是押金难退问题。以酷骑单车为例,中消协在问题出现前中期与酷骑方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酷骑方表示重视并就此事进行了协商,最终成功退款一半用户,目前仍有一半用户尚未退款成功,至此,酷骑方未给出更多回应,app处于瘫痪状态, 中消协多次要求其说明情况,但是始终未得到酷骑公司的回复。虽然当前消费者协会已成立了中消协律师团,配备了许多消费领域的专业顾问,其专业性有了大大提升,但很多企业和行业协会并不“买账”,其权威性的缺失依然是致命的短板。 但消协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地位和作用仍值得重视。故,本文研究旨趣定位于从经济法之消费者权益保护入手,探讨在消费者索要押金无果的情形下,从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角度,发挥消协功用的最大化,寻求真正能为消费者带来权益保障的救济手段。
三、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实现和完善
(一)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实现
消费者协会作为专门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公益性组织,在《民事诉讼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都赋予了其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更好地保护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协会能够成为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笔者认为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消费者协会的自身特性使然。近年来消费者协会已逐渐摆脱了“行政性”的阴影,属于社会团体法人,以从事公益为目的,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肯定了其自身的独立性,使得其能够公正独立地提起公益诉讼,维护消费者权益。再次,消费者协会作为专门从事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組织,其专业性较强,在提起公益诉讼中具有更强的诉讼能力,配备专业解决消费纠纷的工作人员,能够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合理消费,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还可以防止滥诉、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经济化,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消协的社会环境使然。在新兴行业层出不穷、网络商务发达的今天,消费者在消费中出现侵权的情况时,无法有效地联系到实际经营者,难以采取有效的实质性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一条可行且行得通的正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赋予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同时,确定了提起公益诉讼的前提必须是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侵害的少数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则消协不能提起公益诉讼。笔者认为,判断是否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既要考虑侵害人数,也要考虑受侵害人是否为不特定的大多数。例如某会员制公司侵害了其会员的权益,其会员人数为200人以上,但这种情况不宜认定为满足提起公益诉讼的前提,因为这些会员属于同一个会员制团体,受侵害的消费者属于小范围内的特定大多数人,并未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在辽宁省,有部分消费者向省消协提出了对酷骑单车公司提起公益诉讼的要求,省消协表示酷骑单车侵害对象是特定的,是那些已经交纳押金的消费者,属于私益诉讼,不符合公益诉讼条件。反观广东省消协,2017年12月19日,广东省消协打响了共享单车公益诉讼全国第一案,小鸣单车将走上被告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件。正如广东省消协表示的,小鸣单车经营者长期占有消费者押金、违背按时退还押金承诺、未实行专款专用和第三方托管、押金管理使用不公开等一系列问题,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破坏了市场秩序。
(二)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完善
有学者认为,共享单车公益诉讼全国第一案具有促进共享单车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给消费者提供无忧的维权保障的重要意义。事实上,起诉共享单车公司的诉讼过程仍存在很多维权难点,有待进一步完善。
第一是诉讼费用的问题,此次共享单车押金风波受侵害的消费者众多,省消协要为这么多消费者代理诉讼,不是一个部门十几个人就可以做到的。在消费者提供证据这个环节上,每个消费者都要出具授权书、提供身份证、提供交纳押金证据,消协的人力成本和经费成本都是无法估量的,为数十万消费者代理,这个诉讼成本也是无法估量的。笔者认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中,为获得诉讼经费的支持,可以在消协建立公益诉讼诉讼专项基金,通过社会捐赠、政府支持,或者是在胜诉之后由得到履行标的的消费者部分捐赠。另外由消协提起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应当事先少收,若原告方胜诉,则由败诉方事后补齐诉讼费用。在取证方面,避免人工机械性的收集和整理证据,可效仿美国的“白宫请愿”模式,可以在省级消协的官网上建立“请愿模块”,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具体受害事项,在相关的网站目录下提交自己的诉讼请愿书,并在网上上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证据,由消协工作人员审核之后一一打印整理即可。
第二是执行难的问题,执行难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公信力和强制力面临的巨大挑战,在公益诉讼领域更为突出。在确保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的前提下,可以借鉴美国的公益诉讼执行制度——《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其第 23 条规定:集团诉讼制度是在遭受同一损害的关联者为多数人且提起共同诉讼较为困难的场合,当所有关联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问题具有共同性,且当事人代表的主张及抗辩具有典型性时,可以由一人以上的关联者作为全体的代表实施诉讼,法院对其作出的判决的效力及于所有成员的一项诉讼制度。公益诉讼最大的成果是促使某种不合法、不合理的行业行为重新被审视和修改。英美国家源于判例法的司法效力,前一诉讼的结果可以直接适用于后—诉讼或作为参考标准。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司法的效力依赖成文法的规定,所以诉讼判决的效力涉及的范围小,不利于公益诉讼终极目标的实现。在消费者公益诉讼领域,应当把公益诉讼既决效力扩大到公共范畴。鉴于公益诉讼被执行人与消费者一对一执行过程复杂,可以同样通过在省一级消协官网建立“执行模块”,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也属同一公益诉讼受侵害人的,由消协向被执行人索取执行标的,在统一转交给已交付证明的消费者。
参考文献:
[1]百度V百科820期[EB/OL].https://baike.baidu.com/vbaike/%E5%85%B1%E4%BA%AB%E5%8D%95%E8%BD%A6%E6%B2%A1%E8%90%BD%E4%BA%86%EF%BC%9F/20307?qq-pf-to=pcqq.c2c.
[2]王阳.浅析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现状与未来发展[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2).
[3]吴光荣,赵刚.消费者团体提起公益诉讼基本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5(5).
[4]华晨商报[N].2017年12月21日.
[5]法制网[EB/OL].2017年12月21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locality/content/2017-12/21/content_7426929.htm?node=33248.
[6]燕珂.论消费者协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J].法制博览,2014(4).
[7]谢甜甜.构建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J].法學论坛,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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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使用中的消费者权益实现与完善
2019-07-03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王之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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