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网络作为虚拟化的环境,具备数字化与信息化的优势特点,网络交易支付方式具备电子化与信用化的优势特点。网络环境下,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风险问题,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屡见不鲜,消费者个人隐私造成严重泄漏,知情权无法获得充分保障,安全交易存在风险等,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还在不断完善健全,导致求偿权无法充分实现。因此,本文对基于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分析讨论,以此为相关人员提供帮助。
关键词 网络 消费者 权益保护
作者简介:贾玮莉,石家庄市新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026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不断变化发展,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活动为各行各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机遇,并且具有非常良好的前景,对人们的生活方式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改变。一方面,网络为人们提供更加丰富、齐全的商品与良好服务,网上交易量逐年增长;另一方面,消费者合法权益正受到严重威胁与侵害,消费者网上购买商品之后,可能存在商品送货延期或是商品种类数量产生差错以及商品质量与描述不相符等情况,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威胁与影响,并演变成为网络环境下消费活动发展的严重阻碍,与此同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挑战,如何有效确保消费者权益,对促进网络环境下消费活动的可持续发展十分关键。
一、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原因
(一)网络环境原因
对于网络交易而言,消费者了解并掌握的消费信息明显少于经营商,网络环境相比于实体环境,存在无法控制的各类因素,致使网络消费纠纷频繁出现。网络交易,消费者部分情况下对经营者的各项信息了解掌握不足,及时经营商提供了详细的资质等信息,消费者也无法准确判断此类信息的有效性与真实性。网络交易涉及主体较多,除传统模式下实体交易的消费者与经营商,还包括第三方支付与网购平台以及物流平台等,对于实体交易制定的法律无法有效满足网络交易的需求,权力义务与法律关系主体发生变化,责任义务需进行合理分配,知识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增加,且责任无法进行清晰明确。
(二)法律制度不健全
新消法明确指出网络经营商信息披露义务。不过规定并未存在与之相匹配的司法制度,指导性与操作性明显较低。网络环境下,经营商与消费者彼此信息交流存在相应的特点,无法实现面对面沟通,经营商披露具体信息的义务无法得到具体的监督管理,且部门情况下依旧存在司法盲点,针对违法经营商无法采取有效的制裁处理。新消法规定,经营商发生欺诈行为采取的惩罚赔偿。惩罚赔偿内容的制定与实施,对违法经营商进行严厉的制裁与打击,为消费者权益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使消费者与经营商的关系地位得到有效平衡。不过惩罚赔偿的金额对大部分企业而言无法有效发挥作用,较低的违法成本导致其为获取高额经济利益铤而走险。
(三)消费者维权意识不足
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则是其法律意识不足,对法律观念十分模糊,无法对经营商的违法行为与侵权现象进行及时制止。若权益受到侵害,部分消费者并未考虑通过法律维护自身利益,尤其是不了解通过诉讼的方法对自身利益作出维护。因为诉讼维权的高额成本,维权程序过于繁杂,维权道路过于苦难,且时间较为漫长,导致大部分消费者不但没有获得救济,反而造成严重的伤害。消费者形成的错误消费习惯与意识,对于购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常常忍气吞声,无法通过法律记性维权。而部分消费者还存在非理性维权行为,如威胁、恐吓等方式,从而获取赔偿或是达到发泄的目的进行投诉等现象,以上行为也导致经营者继续违法侵害消费者权益。
二、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策分析
(一)强化立法保护
首先,针对信息保护制度作出优化完善,为消费者隐私权与知情权提供法律保障。随着网络交易参与人群的不断增多,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逐渐暴露出各种缺陷与不足,网络经营商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对网络消费者知情权造成严重侵害,网络交易之中,网络交易平台需重视对材料的审核,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明确的了解产品的各项信息,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做出充分保障。
其次,应构建完善及安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为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提供法律保障。目前,法律成为确保网络交易公平的重要手段,同样成为促进网络文明发展的关键对策。为有效处理网络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各类现象问题,需构建基于法律为前提的消费者权益保障对策,使消费者能够获得更加公平的地位,确保其权益不受侵害。
最后,构建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与义务制度。网络交易平台同用户群体均基于有偿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确保网络交易环境的相对健康稳定。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产生过失或是错误等致使用户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其不仅仅在交易活动中作为重要的沟通媒介,同时需承担平衡消费者与商户之间利益的责任,确保双方利益均能够不受侵害。
(二)强化行政监管
首先,行政监管的法律制度内容制定需全面。对于监管内容,做出范围的限制,尽量体现监管部门职责义务,并且不应考虑行政监管的权利扩展,避免对网络交易市场造成影响。不过对于市场准入而言,网络交易存在的各项违法等现象需按照违法的严重性做出针对性的出发,从而充分发挥监管的作用,对市场准入做出严格的管控。根据行政监管现行制度的有关内容,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其次,增强监督制度位于法律领域中的合理地位,推动监督制度体系的健全完善。网络交易的监管,主要依据行业自律,通过平台对准入资格做出初步审查,导致法律地位相对不明显。唯有弥补此方面存在的不足,才可以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以此完善及安全行政监管的各项制度体系。
最后,法律体系的构建需提高同其他国家之间的紧密合作,重视区域的合作,避免上位法同下位法出现冲突问题。目前,网络的包容性与广阔性,全球因此形成一个大型网络环境,全球网络较易市场均存在权益保护方面的各类问题,各国之间需增强沟通,交流经验,如此健全立法体系。与此同时,各个省份之间同样需强化沟通,避免内部法律矛盾的产生,上位法同下位法之间无法形成紧密配合,从而无法对彼此权力提供可靠保障。
(三)司法救济的健全完善
对于网络交易而言,构建权益保障救济机制,网络交易的日益增多,商家与消费者之间产生纠纷情况逐渐增多,网络交易救济制度的构建能够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不过还需对网络交易的特点作出分析考虑,以此确保纠纷的合理解决。对于网络存在的特点,构建在线仲裁制度,增强对纠纷处理的质量与效率,有效节约各项成本。构建投诉机制,建立投诉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对交易纠纷进行解决,部分经营商由于不断受到投诉,需对此类商家做出严格调查,掌握时机情况,并采取取证,从而做出正确合法的有效处理。司法救济制度的构建,能够确保消费者的诉求得到重视,消费者方可放心进行网络交易活动。若消费者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实施相应的办法维护个人权益十分必要,网络交易环境下,司法救济制度的不断健全完善,才能够为消费者个人权益做出充分可靠的法律保障。
例如,对于网络交易的小额交易,若产生纠纷情况,运用法律程序进行纠纷处理需要各项费用与费力的大量消耗,鉴于此,设计小额诉讼程序制度能够有效处理此类纠纷问题。小额诉讼制度主要是以法院部门针对小额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为基础,结合网络交易的特点构建的小额诉讼程序制度。此种诉讼程序能够有效处理涉及金额相对较小消费者的诉讼请求,通过小额诉讼制度,能够对网络交易市场制定的诉讼制度作出不断的健全完善。
(四)强化诚信制度建设
首先,对网络交易环境经营者资质的审核制度进行不断健全优化。从而有效促进网络交易诚信制度的发展建设,不但需平台对经营者进行严格仔细的资质审查,还需提升经营商的综合素养,遵守诚信制度,实名入网,依法经营。工商部门与平台之间需进行紧密联系,对网络交易市场做出规范管理,确保良好的网络交易环境。除此之外,工商部门应对工商登记制度作出优化与创新,按照具体情况对登记条件作出改变,确保经营者遵循法律进行手续登记,有效确保网络经营的合法性。
其次,建立健全完善、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体系,确保对网络市场做出严格标准的规范化管理,促进稳定发展。针对网络经营商实行严格标注的规范化信用评价体系,可以为有关监管部门采取规范标准对网络交易市场做出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提供便利条件。采取规范标准的信用评价体系,可以促进网络交易市场各项监管政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有效确保平台、经营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各项权益维持平等,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最后,将信用推动监管发展成为信用体系推动发展的层面。社会信息爆发的背景下,信用逐渐演变成为行业领域可持续发展的隐性资产之一,对行业的未来发展与壮大产生一定的作用与影响,同网络交易市场的稳定与可靠息息相关。增强网络交易市场的良好信用度,使其信用体系更加健全,能够使交易得到增长。信用保障体系的构建,推动网络交易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以此推动信息体系的不断健全完善。
综上所述,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变化发展,网络经济持续增长,网络交易市场在实体交易市场的占比不断提升。为有效确保消费者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需采取对策对网络经营者做出严格规范,尽可能避免网络环境出现信息不对称情况对消费者造成的各项损失问题,以此为网络交易提供良好可靠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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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分析
2019-07-03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贾玮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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