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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法上可得利益损失的合理确定性


2019-07-01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张煦晗

摘 要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在不断健全侵权法的同时,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实际的帮助。根据我们的损伤程度来说,当我们的利益损失严重时,原告不需要举例证明自己所受的损害力度。如果我们自身所得利益的损失程度超过固有的预定值时,这就需要法官进行深一步的确认,明确事情发生的准确标准。因为我们所得的利益损失有着难以预料的未知性,当法官认定事实的损失程度与现实发生的规律可能有不同时,这就需要做出合理的确定性。 
  关键词 侵权法 利益损失 合理性 
  作者简介:张煦晗,中国人民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008 
  一、引言 
  根据利益的损失程度来说,在理论界通常有另一种规则标准:当损害的事情发生事故时,赔偿人物和财产利益需要确定出相应的数额。当可得利益损失的类型与所受的伤害相对应时,就需要我们对未获取的不法侵害进行选择。对于我国现有的法律出现违约现象导致的可得利益损失时,这就需要对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做出赔偿,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补偿。 
  二、可得利益损失事实的证明方法 
  (一)证明可得利益的基础性 
  在我国侵权诉讼的案件中,损害是构成侵权责任的首要前提。当原告提出针对可得最大利益的损失进行赔偿时,首先要对能证明出损害的事实进行存在性的探讨。但是,当出现对损害一事进行商讨时,会引起了很大的争论与探究。其中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原告是否需要证明出损害数额存在的事实性。但是,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需要进行详细的阐述。 
  1.“差额说” 
  对于通常所讲的“差额说”,是指被害人财产总额发生的变化,也就是说当侵害事故发生时与不该本侵害事故发生造成的部分差额”。以此来说,原告可以针对证明,对可得的基本利益损失的程度进行判定,并计算出事故发生的前后财产数额且进行验证。 
  2.“具体损害说” 
  对于这种具体的损害,我们用专业观念学说来讲,其中包含:真实损害学说理论、直接损害的学说理论、相对客观的损害理论学说和具体价值赔偿理论学说等。但我们的各项学科理论之间存在着共同之处,具体表现为:损害对象财务的毁损程度、针对受伤人员的人身伤害程度,采取相应的客观性评价;当出现因受害人的特殊情感状况发生重大事故或发生事故的客观损害程度较大时,就需要我们根据所产生的差额理论学说来进行基本的判定与补偿。为此,若采取相应的理论,就不需要通过举例来论证损害的事实性了。但如果原告需要获取最高利益,甚至高于最高赔款额度时,就需要我们根据差额说进行认定。 
  3.“规范损害说” 
  针对“规范损害说”,我们通常有两个类型的概括:第一:“法律地位保护说”,该学说是针对我们损害时的最高赔偿上为法律地位时的侵害问题来做出相应的赔偿。对于这种学说我们一般认为,权利侵害发生时,当原告提出请求损害赔偿的方案时,则只需要提出相应的权利侵害证明就可以对“损害事实”作出相应的责任判定。同时,针对我们的最大损害程度,我们还有另外一种学说理论。该学说认为,差额说所造成的不足之处,通常在于我们以数字的表现形式对不正当行为发生时造成的前后财产状况之间的差异问题,而这又通常指“计算上的损害”问题。因此,针对该问题,原告只需要提出相对应的证据,指正出各种不法行为的前后财产状况之间的差异问题,就可以完成对“损害事实”之间产生的相应证明。 
  (二)证明可得利益损失的特殊性 
  针对我们各种所得利益损失程度的预测来看,原告证明人、法院判定的可得利益损失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这一特殊性的判别通常会影响着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存在的证明标准。通常情况下,当受害人对所受的损害进行指证时,需要以下过程:当所受的损害在过去可能发生,而法官并未全部知晓,无法获悉该损害存在的事实证明时,同时受害人提出赔偿证明,我们就需要有义务的提供出相应证据,针对所受损害进行存在性证明。 
  如果法官对庭审上的证据认知出现存在性的状况,并感知所受损害的确定存在性时。這时受害人来证明事实的方法就具有一定的独特性:若可得利益是没有发生的事件,而且因为加害人有着各种不法的行为,这种可得利益在将来永不会发生。那如果存在这种利益尚未发生的事件,法官就可能会无从寻找到可得利益的损害事实。但是,如果受害人所提供的相应证据,仅仅证明出相应的利益损失,法官就可以依据事物发展的规律进行相应的“预测”。 
  三、可得利益损失须满足合理确定性标准 
  在我们提出各种可得利益损失事件的各种证明时,针对事件提出的各种事物发展规律,法官就可以根据这类情况进行预测,来判定利益在将来是否发生的。因此,我们的各类法学研究者就需要针对各大研究力度,对我们所得的相应损害事实提出相应的证明标准,制定详细明确的规则,来供法官进行相应的评估与参考,做出符合形式的公正判决。 
  (一)合理确定性标准的含义与性质 
  1.合理确定性标准的含义 
  在历史上,最早将“确定性”这一法规,作为判断利益损失是否具有明确的赔偿标准是在美国法律上,尽管美国有着明确的标准案例,但是这些大都属于违约纠纷案件,针对这些案件,美国法院对这些违约和侵权案件都有着确定性标准。当受害人存在的损害程度与数额的证明相一致时,具备着某些与特定环境所允许的特殊确定性时,受害人就可以获取相应的赔偿数额。如果,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证明含有一些特殊不确定性时,那该证明就不符合这类损失的赔偿力度。
2.合理确定性标准的性质 
  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现今的可得利益损失有着两大类的标准含义。 
  其一,可得利益损失具有确定性,即可得利益损失的事件必须是一个确定的事实理论,而不是凭空虚构从未发生的现象。其二,原告在证明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性时,不需要我们达到一种绝对的确定性和精确性。但是,我们的可得利益损失必须具备有“确定性”,才可以获取相应的赔偿,从而我们也可以证明可得利益的损失具有 “合理确定性标准”。 
  (二)证明可得利益损失的类型 
  对于我们可得利益损失的证据类型来讲,主要是指受害人证明的可得利益损失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数额差异,针对这些状况,我们可以提出各种明确的证据类型。 
  1.不法行为发生的营利差额 
  不法行为发生时产生的前后营利差异,主要是指受害人提供的生产经营活动在获利时所产生的不法行为,造成的差异证据。当原告起诉后,称被告加入垄断协议,而拒绝向原告提供出各种的摄影器材,导致的原告遭受损失的状况。对于原告提交的各种证据,通常包括有:过去所使用的各种购销模式、现在的各种营利状况以及当各种被告发生后拒绝提供的各种发生变化的营利状况。我国法院也会依照此判断将原告证明得出的相应的利益损失进行确定性衡量标准。 
  2.不法行为发生后的营利状况 
  当原告提供出大量的理论来论证不法的营利行为时,这就需要我们证明出各类的不法行为。这种行为如果不加以制止,就会导致我们不能正常经营,造成我们可得利益的大量损失。通常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原告出现不法行为在实施前没有营利记录的场合中。当原告刚刚开业,而被告却因为违法解除了出租的契约后,导致了原告不能正常运营的状况,这时,原告就有权起诉被告赔偿出所损失的各种可得利益。 
  3.相同经营者在其他地区的营利状况 
  在我们正常的运营过程中,可以采用依据经营者在其他地区的财产营销状况作为基础依据,不断证明自身可得的利益损耗的确定性标准。不过,这一种情况多发生在多个具有相似业务情形下的地区中。例如,当原告与被告发生违反授权协议时,而原告所提供的部分土地又通过非原告经营的物件供给商店时,原告就提供出需要证明可得利益的损失。 
  4.同行业竞争者的经营状况 
  当原告遭受到不法行为严重损害时,我们就可以针对不同行业的营利状况做出详细的说明,但是,前提是需要在原告的经营方式和其他主体的运营模式下进行的。当原告起诉出现侵权行为而干扰到其他地区的运营时,可以为其他地区做出详细的利益损失证明。 
  综上所述,通常在我们所说的侵权利益基础上,要采取正确认识“规范损害说”的情况,也就是说,当原告对损害的数额无法证明时,但这种情况的发生并不影响侵权赔偿请求权的成立。对此,我們是否将合理确定性作为利益损失的基本构成要素,还是将原告所提供的各种证明作为评判的标准,都必须进行单独地判断。最后,根据各种模糊不清的条例规定,还需要由司法进行实践证明,同时还需要根据不同类型做出合理的判断,针对现有的判决进行总结与反思。 
  参考文献: 
  [1]李炎.侵权法上可赔偿损害的区分规制论[D].南京大学,2018(11):23-24. 
  [2]周琼.论中国精神损害赔偿的事实及相关基础[D].华中科技大学,2011(9):67. 
  [3]李蓓.侵权法上的损害问题研究[D].武汉大学,2010(5):56-57. 
  [4]田韶华.论侵权责任法上可得利益损失之赔偿[J].法商研究,2013(1):127-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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