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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制度在行政法中的作用研究


2019-07-01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王瑛

摘 要 信赖利益一词最初是由我国学者在国外的司法判例中发现,然后进行研究并引入其著作中,最终随着我国相关行政法律的正式实施而受到重视和关注。因此,对行政法中的信赖利益制度进行理论研究很有必要,这对完善法律和政府在民众中的信任度,更好建设政府的诚信工作和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信赖和信赖利益制度的概念分析和社会生活中的介绍,研究和整理出了信賴利益制度在我国行政法中的作用,其中包括信赖利益对建设诚信政府、维护公民利益以及对行政法本身发展完善的诸多实际作用,有利于促进我国相关法律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 信赖利益制度 行政法 诚信政府 公民利益 
  作者简介:王瑛,河南警察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006 
  信赖本身在社会生活中就占有重要的地位,目前是法治社会,要想让社会活动正常开展,人民利益有所保障,就必须将信赖价值作为信赖原则的客体进行研究,这对信赖利益制度的加强有极大意义。信赖利益往往随着法律状态的变化而改变,所以要想保护人们的自身权益,就要加强对信赖利益制度的保护,有利于促进建设我国法制政府,健全行政管理制度,彰显宪政思想。此外,在现代化的社会中人们的生活关系极度复杂,人民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例层出不穷,所以政府一定要充分、全面把握信赖利益制度,高效保护民众的合法利益。 
  一、信赖和信赖利益制度 
  (一)信赖 
  信赖这个名词,从字面上就可以拆分出它的意思,即信任和依赖。信赖的最初表现是一种人的善良的心理状态,然后逐渐进行演变,表现出当事人受该心理状态驱使对相应行为的作为与不作为。人类生活在一个缤纷多彩而又矛盾复杂的世界,往往需要用内心的情感对相关事物进行理解和判断。所以,信赖常常可以将复杂的事物进行简化,从而避免人们对信息成本、财产成本等的过高支出。但人的复杂性导致了信赖关系在时间等因素的影响下出现不稳固的情况,如果信赖得不到保护,一旦当事人与其信赖的相对人出现相关纠纷,他的相关利益就会收到损失。因此,保障人的信赖利益,是法律应该进行的研究。 
  (二) 信赖利益制度 
  信赖利益的相关概念和理解都是起源于西方。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因对受信赖人的信任而选择行动或放弃行动之后,受信赖人失信于当事人,使当事人受到相关利益损失而依法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近年来由于社会生活日趋复杂,人们受到利益损害的事件频发,我国相关法律越来越重视信赖利益制度对公民信赖损失的保障作用。不难看出,信赖利益所表达的并非是人们得到的正向利益,而是一种变相的损失。所以说,信赖利益赔偿是为了给当事人给予补偿,而并非让其获得利益。即信赖利益表现的不是权利,而是在当事人受到损害后才能被称作信赖利益损害。 
  我国为践行民众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法》中对其加以确定,这一举措作为我国在新时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一步,对政府相关机构树立诚信和进行信誉建设,以及加强我国公民对法律的敬畏都有着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信赖利益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信赖利益是在合理信赖的基础上产生的。信赖利益的产生必须基于双方的合理信赖条件下,支出了相关的利益成本后,才开始产生信赖利益。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在合同未生效并产生合理信赖以前,当事人拥有的一切利益(包括财产利益、机会利益等)都不属于信赖利益。第二,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不是获益,而是补偿当事人利益到合同之前的状态。信赖利益包含有财产损失和机会损失,事实上,这种损失是由于当事人付出相应的成本在双方发生信赖危机后无法恢复到原始状态而产生的无意义消耗。对信赖利益的也只是将信赖利益受损的部分进行恢复,而并未获得额外利益。 
  二、信赖利益制度在行政法中的作用 
  (一)促进诚信政府的建立 
  对于已经立法的信赖利益保护,政府不仅要在工作时根据原则依法行政,同时还要考虑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成为我国诚信行为的引领者,让公民的切身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对于传统过于随意的决策模式和职权主义的执法方式进行根本性的改变。信赖利益补偿机制可以让政府在进行相关的行政行为和行政决策时更加慎重,同时能够充分遵守自身的政策规范,履行相关义务,有效贯彻落实好政策实施,保护公民信赖利益。通过这样的作为,能够有效提升政府在公民心中的诚信度,公民会更加信赖政府,最终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和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达到良性循环发展。 
  (二)有利于维护公民利益 
  之所以在法律中设置信赖保护原则,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高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不收损害,使得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得到有效的。只有充分满足了集体利益之后,个人信赖利益才能有所保障,当两者发生利益冲突时,能够通过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地保证个人利益损失最小。因此,确立好信赖保护原则,能够有效获得当事人对未来信赖利益的认可,从而对双方的合同产生更多的安全感。 
  (三)对行政法本身的作用 
  1.信赖利益在行政实体法中的作用。一方面,理论上的信赖利益产生于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对国家制度的维护以及对相关公共权利的限定之中。另一方面,在信赖行政行为的作用下出现了多种信赖利益,主要由两个方面构成:一个是信赖基础,另一个是信赖表现。对这两方面的保护途径就是始终与原先的行政法律相一致,或者是基于信赖损失对当事人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偿,使得个人利益恢复到最初状态。因此,在很多国家中,信赖利益保护都被升华为法律,这无疑是信赖利益在行政实体法中独立形态的充分体现。
2.信赖利益在诉讼法中的作用。进入现代化社会之后,我国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贯穿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导致行政机关跟当事人两者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在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理念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做到依法行政,其行政行为也应该受限于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然而,在社会不断的发展中,依旧有行政机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出现。所以將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融入到行政诉讼法中,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非法行政现象的出现,这对有效践行依法治国理念有着重要的作用。 
  (1)有利于弥补对信赖保护原则的立法不足。现实生活往往是复杂多变的,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都要根据实际情况才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政策和措施,同时由于经济社会的不断变化,传统的诸多政策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必须要不断进行调整。这就是行政行为多变性的真实体现。但如果法律没有对这种变化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规定,行政行为就会因为过于随意而严重影响到政府部门的整体形象和公信力度,这样一来不仅会造成法律资源的无端浪费,更是对行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忽视,这种失信将是长远行的信誉丢失。 
  相比于西方国家对信赖保护制度的重视,我国在立法中对于信赖保护原则的体现仅仅存在于某几个行政领域(如《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中)。但实际上,还有诸多领域存在着失信于民的现象。因此,对于这些不遵守信赖保护制度或是违背信赖原则的行政行为,相关法院可以进行审查,做好对这些领域信赖缺失的有效弥补。 
  (2)有利于规范和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对经济和现代化信息技术都飞速发展的国家进行管理时,行政机关的权利体现在多个方面,主要包括有对国家相应政策的变更和解释权利,更重要的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现实情况实施自由裁量的权利。相比于行政机关,当事人在行政关系中的地位表现出明显的弱势。行政机关这种既能进行变更和撤销行政行为,又能在缺乏相关证据时直接肯定或否定问题的双重角色定位,在自由裁量权行使中,一方面体现出行政机关的效率优势,另一方面突出了行政机关的管理弊端。 
  面临行政机关的失信行为,当事人往往只能借助诉讼途径进行自身权利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借助司法权力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加以法律上的限制。《行政诉讼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对相关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信赖保护原则,实际上就是为了保护无过错而出现损失的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所以,司法权力对行政行为信赖关系的强调,将使行政机关对其行为有效负责,彻底避免出现自由裁量现象。 
  (四)信赖利益理论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的意义 
  1.传统的行政理论规定大多将行政当事人认为是被管理的对象,这就导致了当事人的很多想法和行为都处于被动状态。如今我国进行全面依法治国政策的实施,就是要以人民为中心,将人民的利益放在突出位置,使公民权利在与相关行政权力出现逆向碰撞时,保证公民利益不受损,这就使得对信赖利益理论制度可以进行更加深入、详细的研究,对行政权力的限制起着积极的作用,从而更好的保证对公民利益的维护。事实上,对公民信赖利益的维护在一定程度上亦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促进,有利于实现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战略目标,促进政府的法制建设。 
  2.信赖利益在行政法中的不断规范和深入,对规范政府相关行政行为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这让政府在公民心中建立良好的信誉,提升自身的整体公信力方面效果显著。 
  3.对信赖利益制度的研究以及在公民日常生活中的良好运用,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推进我国法制体系的逐渐健全和完善,最终加速推动法制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 
  三、结语 
  综上所述,中国相关法律的建立健全,特别是行政法的建设尚且处于跨越式发展的时段,对于很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还不是很详尽和完善,其中信赖利益制度的融入和信赖保护原则的使用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拓展。但是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公民权利的有效保护和对行政权力的约束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为了避免行政权力的随意运用和保护民众个人利益,需要大力倡导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但也不能无目的的任意滥用,在法律施行中要做到循序渐进、慢慢渗透。我们公民要时刻坚信行政法建立健全的信念和支持利益多元化保护机制的不断建设,最终形成一个完善的信赖利益保护制度体系,将依法治国和推动法制建设彻底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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