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法治是人类由野蛮进入文明的显著标志,礼乐刑政是中国法治文明的表征,礼与法相辅相成。礼乐刑政动态贯穿于中国法律思想的全过程,在春秋百家争鸣之后,以儒家法律化为主线,形成以礼入法,礼刑并用,无为综治的统一包容局面,是几千年中华法律思想结晶。本文将概述礼法的起源、礼与法的关系,礼乐政刑演化,无为综治的立法思想,礼法结合的本质及历史原因五个方面浅谈中国古代“礼法合一,无为综治”的思想,展示中华五千年传统文化的结晶。
关键词 法治 礼法 综治
作者简介:黄才峻,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001
中国法律思想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源起西周,终于晚清,其中,礼与刑是两种主要的社会规范。礼刑结合是中华法系的特征,儒家法律化为主线。虽在礼与刑的结合中,礼起到主导作用,但不能忽视刑对礼的反作用,两者是动态的互动过程。中国古代的法制社会是一种以礼所创制和维护的秩序,这是笔者秉持的基本看法。
一、礼法的起源
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的祭祀风俗习惯,作为规范人们的行为准则慢慢渗透于社会的各个方面并不断加深影响和扩大。礼,具有文治和教化的功能,礼的三纲五常作为指导立法的原则。礼是一个极具内涵的概念,很难对其进行一个清晰的界定。它既是一种行为规范,又是一种精神原则。法,较之于礼是一个后起的概念,两者经历了分分合合的过程,最后礼与法紧密合一,礼与法的界限变得模糊难以辨别。最后形成了礼法合一,礼法与各家思想综治由此形成。
二、礼与法的关系
古代中国传统礼法关系在如下四个时期显而易见且两者是动态互动的关系,首先是夏商周时期,法是礼的体系中的一部分,礼的主要作用是教化万民,以优良的思想道德规范感化人民。其次是春秋至秦时期,礼法分化相互对立,法家思想在百家争鸣中取得主导地位,此时奉法者多于侍礼者。再次是汉朝后,汉朝开创者吸取秦亡的教训,严刑法令不利统治加之儒家重振“礼制”,得到汉武帝重视。由此开创“礼法结合”的新法律体系并一直融合各方思想从未停息。最后是隋唐时期,礼占据主导地位,法只起到补充作用。奠定了“德刑并用”的格局,礼法合一的代表作为《唐律》,自此引礼入法达到登峰造极的格局不断传承下去。
三、礼乐刑政演化
礼乐政刑的演化大致分为:从西周时期的“敬天法祖,明德慎罚”,先秦儒家至汉代儒家的“德主刑辅”“省刑轻罚”,再到明清时期的“明刑弼教”。
(一)寓教于刑
在早期国家的治理中,为了安定社会和维护统治,让人民尽快纳入“正轨”从无序进入等级有序的社会中。礼、乐的教化功能和刑、政的强制管理作用无疑是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随着国家职能不断扩大,礼的教化功能依附于刑政之中。后期先秦儒家盛行省刑慎罚的思想,主张先教化后刑法,强调教化的作用,逐步形成以情理道德来解决社会问题,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秩序。
(二)刑礼并用
进入汉朝武帝时期,董仲舒的阴阳五行学说被确立为官方哲学。阴阳学说论证三纲,突破天理,国法和人情的障碍并以“天人感应”阴阳学说作为立法原则,将阴阳四时的节气和刑法执行相结合,开创春秋决狱和秋冬行刑的法制先河。礼法结合时中华法系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独有现象,形成了以礼为主要内涵的中国古代法律文化。
(三)政刑一体
立政、设政、施政构成了“政”,西周时期为完善和维持其政治制度制定一套完备的周礼体系,使之绵延不息。但随着经济和生产关系的剧变,礼崩乐坏,国家机器难以依靠礼单一的体制来维护统治,由立政转向立刑。以秦为主的各诸侯国纷纷以刑度为本立国思想,形成自己的政刑制度和体系,做到社会诸项事物“皆有法式”,奠定了秦一统天下的基础。但是纷繁复杂的法度也造成了司法混乱,后秦,后汉,明清的灭亡是不可争辩的事实。需要在政刑之间达成一个平衡才是优选,亦如盛唐的法制,优秀的《唐律》作为代表。
四、无为并蓄
人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道德经》) 此种看似古朴的无为而治的法律思想,在立法层面主张不宜制定过于严密的严刑峻法。法固然为社会管理和规范的利器,但法律应适当省刑减罚,与民休息。否则就会物极必反,违反社会发展的规律。此反映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不单只有儒家,法家的思想,还有道家古朴的无为思想以达到综合治理社会秩序的目的。
言无二贵,法不两适。(《韩非子》)指出除了国君的命令,没有第二尊贵的言论,国家的法令不能同时迎合公私双方。韩非子强调法为客观存在的规范标准,法具有中立的属性。也是现在所强调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不偏袒任何一方的法律理念。
五、禮法结合本质及历史原因
(一)礼法结合的本质
儒家法律化经历数百年的历史进程,中国封建法制逐步成熟。这一发展过程正是礼与法的结合过程,其本质是封建特权政治关系和封建宗法制血缘关系的社会秩序的法律化和制度规范化,简单说就是为儒家的思想披上合乎法律的外衣,并赋予其强制力作为保障。
(二)历史原因
1.从法对礼的作用
第一,礼的法律化便于以法令的形式推行儒家伦理精神。儒家思想在民众之中广为流传,由此法律就拥有了被认可和遵守的社会基础。法律的实行与特定时期民众的支持和民意基础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儒家文化是建立在早期农耕文明和宗法制的基础上,由此奠定了儒家文化能够成为主导文化的基础。因此儒家伦理精神与法律的结合能够的到广泛的接受和遵守。
第二,礼的法律化能讲儒家思想和学说上升为国家意志。进而巩固儒家学说的统治地位,为儒学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儒家传统思想之所以能够两千多年经久不衰就是因为儒家思想获得了法律的属性,并由国家强制力予以执行。
第三,礼的法律化将儒家传统思想规范化和具体化使之更具条理性。礼与法的结合将以教化为主的儒家学说转变为禁止性规范,将儒家学说模糊的原则和微言大义转化为明确、条理清晰的行为规范。由此让儒家学说更深入人心。
2.从礼对法的作用
第一,引礼入法和引经注律,礼的思想灵魂熔铸为法的灵魂,使得封建社会的法律由内而外散发儒学的气息,奠定了“礼法结合”的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中国传统法律的特色。
第二,儒家的等级差异性和宗法等级思想长期束缚中华法系的法律进步与改变,因为缺乏法律平等性,正义性,公平性等基本法律思想的探索。儒家思想本质上是维护封建統治的思想手段,将之融入了法律的制定之中就阻止了其发展的脚步。
3.其他政治原因
第一,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实行中央集权制度,为了维护官僚贵族的封建等级制度,只能通过中央制定的法令来保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恰好与儒家强调的等级差别和不同一性思想相符合。中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制度只好用儒家化的法律来保卫社会等级特权。
第二,德主刑辅,礼刑结合综合道德教化和刑罚镇压的两种统治手段。就好比一把刀的两头韧,一头负责教化安慰被反抗者,一头负责镇压反抗者的暴动,这种儒家正统思想已经提出就得到统治阶级的认可。顺应了统治者的思想控制的需要,为其绵延数千年奠定了政治基础。
第三,儒家传统学说与封建社会等级制的紧密结合。儒家传统法律思想倡导长幼有序,“亲亲”“尊尊”的等级原则,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是以父系社会为基础的社会秩序,儒家法律思想和古代封建社会两者有机结合,形成和谐统一稳固的体系。
六、结语
在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时一定要立足于中国古代法治本土资源之基本,切勿以西方民主法治思想观点来分析评论,避免反客为主的错误。礼刑结合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把握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要牢牢把握儒家法律化的主线,这条主线贯穿于中国古代法律想发展史的始终。礼法两者动态互动,相互影响,形成一种以礼所创制和维护的秩序下的封建社会。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史是以儒家礼制思想为主,兼收并蓄各家法治思想的熔炉,是中华五千年传统文化的结晶。正如唐太宗李世民言:“以铜为鉴,可正衣冠;以古为鉴,可知兴替,以人为鉴,可明得失。”把握好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是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指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是吾辈法律人为之奋斗的理想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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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古代“礼法合一,无为并蓄”的法律思想
2019-07-01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黄才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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