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项目:河南省政府决策招标课题:“乡村振兴战略下河南省绿色农业发展研究”(编号:2018B212);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编号:2018BJJ044);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编号:2016GGJS-149)阶段成果
中图分类号:F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9年3月26日
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乡村振兴战略。2017年1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实施步骤和保障机制,并提出走绿色农业发展之路。绿色农业是一种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农业发展模式,也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方向。这是贯彻国家新发展理念和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必然要求。发展绿色农业就必然要求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然而,我国农业发展正面临“五化”(农村空心化、务农老龄化、要素非农化、农民兼业化、农业副业化)、“双高”(高成本、高风险)、“双紧”(资源环境约束趋紧、青壮年劳动力紧缺)的新形势,如何进一步突破制约农业经营的各种障碍,有效解决明天“耕地谁来种”、“畜禽怎样养”、“农业靠谁兴”等问题,从经济角度给出解决“三农问题”的基本途径,保障农业经济和农村社会的健康发展,已经成为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而紧迫的课题。国外发达国家的现代农业发展经验丰富,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也比较完善,通过对国外发达国家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的分析,总结其经验,以期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进而为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发展绿色农业提供参考。
一、美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经验
(一)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扩大经营规模。美国的农业经营体系主要是以家庭农场和农业合作社为主,根据相关资料显示,2010年美国家庭农场占全国农场总数的87%,占地面积为9.2亿英亩,平均每个农场面积为418英亩;农场家庭年均收入达6.58万美元,超过美国城乡家庭年均收入水平。美国的农场分为家庭农场、合伙制家庭农场和大资本农场(以家庭名义注册但是实际上主要靠雇工为主的公司农场)三类。其中,其家庭农场发展到现在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在这一百多年发展过程中,其农场数量经历从增加到快速减少,再到缓慢减少,最后到基本稳定的过程。而其农场平均规模则经历快速增加到缓慢增加再到基本处于稳定的过程。目前,美国农场总数量稳定在210~220万个之间,农场平均规模基本稳定在175公顷,农业人均耕地面积约62.5公顷。
在支持家庭农场发展方面,美国政府通过信贷支持、调息、价格补贴等经济手段和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家庭农场做大做强。在信贷支持方面,美国政府已建立了规模庞大的农业信贷体系,其金融机构包括由政府主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私营金融机构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等,农场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融资渠道来获得相应的支持。此外,为降低农场主出口销售贷款未能按期支付的风险,美国政府推出出口信贷来进行担保,解决了农场主出口的风险问题。上述的金融支持制度和成熟的运作机制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保障,促进了家庭农场的快速发展。在价格补贴方面,据美国农业部估计,目前,大约30%的家庭农场获得了大约70%的补贴,美国政府为了拓展海外市场,还对小麦、玉米、大豆、棉花等主要农产品给予出口补贴,提高了大农场的生产规模和竞争力。在土地流转方面,因美国农地属农场主私有,其农场主拥有稳定而有保障的土地私人所有权,因而其土地轉让主要是土地使用权、经营权的有偿转让。
(二)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社。农业合作社是美国主要的农业合作组织形式,根据其职能,可将其分为销售和加工类合作社、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合作社和农业服务合作社三类。在美国,农业合作社在管理模式上采用平等协商、投票表决的方式,在利益分配方面大多是按与社员的交易额大小和按出资比例相结合的方式,实现社员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的结合,这种管理机制也促进了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是合作社成功的一项重要原因。
为支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美国政府通过法案对合作社地位加以明确,并设立由农业部的农村企业和合作社服务局这一专门机构来管理和支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在财政投入方面,美国农业部设立专项财政补助支持农业合作社发展。如,为了支持合作社进行农产品加工增值,特设立了农产品价值增值补助。此外,为了更好地支持农村社区的经济规划以及企业技术援助和培训等,美国政府还设立了农村社区可持续发展设立的专项财政补贴。在信贷政策方面,为解决农业合作社的资金缺口和债务支付以及农业合作社的商业设施建设等项目资金等问题,美国政府采用低利率向农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来进行支持。在税收政策方面,美国政府出台相应的税法,规定农业合作社实行单一税制的优惠政策,不执行适用于公司的双重征税制(对公司和个人都征税)。
此外,农业协会也是美国农业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美国的农业协会是由农民自发组织的机构,它分为联邦、州、市镇郡三级。主要任务是收集会员的需要和建议,代表农协会员与政府沟通和交涉以及提出会员在税收、投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诉求。
(三)重视提升科技水平,健全产业化支撑体系。为了使农业产业链条不断健全和延伸,美国政府鼓励并支持农场主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生产。为提升科技水平,美国建立了完善的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体系“三位一体”的科技支撑体系,经费由联邦、州和地方郡三级政府分别承担,这种体系做到了产学研相互促进,有效地促进了农业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此外,美国农业部借助于生物工程和卫星定位等技术,构建全球性的快捷准确的农业信息网络,这不仅使美国能及时跟踪世界各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最新动态,还能为家庭农场和农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提供决策参考,促进美国现代农业向更快更加高效的方向发展。
二、日本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经验
日本是典型的资源匮乏国家,其农业资源的特点是人多地少,农地面积仅占国土面积的11.8%。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日本政府先后出台了几个有关农地改革与调整的法律法规和制定了一系列惠农利民的政策,在政府和民间中介组织的共同推动下,以土地租佃为中心,通过支持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和基础设施的建设的方式,使日本农地流转得以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以小规模家庭占有为基础,进行适度规模经营。日本的农业一直以家庭经营为主,因其农业面积较少,故其家庭农场采取了规模小型化、生产专业化和经营集约化的发展模式。日本的家庭农场的农用土地制度是以土地私有为主,所以其主要改革土地使用权,盘活和开放土地经营权。为了调动家庭农场的生产积极性,根据《农地法》的规定,农户只需向土地的中介组织提出扩大规模的申请,就可以获得土地的长期使用权,而且中介组织收取的费用不高,这就进一步降低了扩大土地规模的成本,使得家庭农场得以快速的发展。同时,政府还通过采用提供无息贷款、降低贷款利率、延长贷款时间等经济和行政手段来加大对家庭农场的资金支持。
(二)积极发展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日本的农民合作组织称为“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根据《农业协同组合法》规定,其是在政府支持下的农民自立、自治、自助的合作经济组织。它具有很浓的农村社区性质和特殊企业性质的组织,作为日本农村唯一的合作组织,在日本有极高的影响力,日本每个市町村都建有农协,全国99%的农户都参加了农协,参与率高于其他任何国家。在日本,农协有专业农协和综合性农协之分,专业农协是以从事同一专业生产的农户为服务对象,主要提供生产资料采购、技术指导和产品销售等方面的服务。综合性农业协会除了具有专业农协的提供服务外,还为农民生产生活的相关方面提供信贷、保险、医疗、公用服务等,为农民生产生活解决了后顾之忧,也促进了农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
(三)建立完善的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日本,由政府主导的普及指导与农协主导的营农指导相结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日本农业经营体系的最大特色。在该体系中,政府负责出台调动农户的积极性的支持政策,农业科研院负责提供家庭农场向生态农业发展的技术支撑,日本农协作为日本农业政策的传递者和执行者,为家庭农场服务、为农民服务。这种“官民结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有效地促进了日本农业与农村的发展。
此外,日本政府还实施了鼓励农地向“骨干农户”集中等一系列促进农地流转与规模经营等政策措施。与此同时,日本政府还积极培养新型职业农民,不仅建立了多层次、立体化的农民职业化教育体系,还设立“青年农务学堂”、实施“骨干农户补贴”等,制定新型农民培养规划,加强青年职业农民的培养。
三、美日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经验启示
当前,中国新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应在借鉴美国和日本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新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路径。
(一)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和相关法律体系,规范土地流转。美国和日本为了更好地支持家庭农场和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均都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扶持政策,同时并根据农业经营体系的不同发展阶段进行相应的动态调整。目前,我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规模都较小,经济实力仍显薄弱,还需要借鉴美国和日本的经验,不断完善新型经营体系建设。一方面要赋予家庭农场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通过确权、颁证等形式对农民土地的使用权加以确定;另一方面要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和相关法律体系,政府引导和积极推进规范的土地流转,既要鼓励中介机构参与,又要规范流转市场,还要出台支持政策,对承包权的继承、转租、转让及抵押等方面进行规范。
(二)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解决人才问题。为了更好地培育农业经营主体,美国和日本均建立了农业职业教育体系,日本政府还本设立“青年农务学堂”来加强对青年职业农民的培养。目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还存在着组织规模较小、运行不规范、市场能力弱等问题。为此,应借鉴美国和日本的经验,制定新型农民培养中长期规划,并设立相应的培育专项资金,为新型经营体系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三)建立金融扶持政策,解决资金问题。美国和日本的农业经营体系建设过程中,政府在法律及政策方面都给予了大力支持。为了支持新型经营体系建设,我国出台了相应的金融扶持政策,但在力度和普惠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应从经济和行政等方面出台一系列具体扶持措施。如,加大信贷支农力度、制定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为新型经营主体进行担保融资和财政贴息贷款、不断扩大农业保险服务品种和试点等,以保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四)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借鉴美国和日本的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内容丰富化的经验,一是重视农业科技支撑作用,应积极支持提升农业科技的研发、推广与应用;二是不断完善农业综合性服务机制和提高服务能力,尤其是在生产资料采购、产品展销、农超对接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三是扩大规模,加强合作。目前,中国的农业经营主体的地区间合作性差,缺少区域性合作联社。因此,积极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合作与联合,探索创新合作模式,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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