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司法大數据是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通过对原始数据的收集加工而形成的信息,其具有大量性、多样性、真实性和开放性的特征。司法大数据的基本功能是提升审判质效,辅助功能是落实司法责任,衍生功能是推进司法公开,核心功能是助力社会治理。完善数据方面的立法规范、做好数据的收集与加工、提高司法数据的智能化程度、实现数据的开放共享是司法大数据功能的实现路径。
关键词:司法大数据;功能;实现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014-03
作者简介:代晓焜(1998-),女,河南开封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行政诉讼法学。
数据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已经成为当今和未来人类社会法治的“石油”。①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资源,数据在各个行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大数据是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通过对原始数据的收集加工而形成的信息,是司法机关司法活动情况的客观记录,也是研究法律实施情况、社会综治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重要参照。②关注各种数据的收集、分析、总结和运用,以行业分类为标准,建立各个行业领域的数据库已成为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助推行业发展的重要抓手。《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指出:“要深化司法统计改革,以‘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理念为指导,建立司法信息大数据中心。”这表明整个司法系统已经开始认识到大数据时代的重要影响力。准确把握司法大数据的特性,深入分析司法大数据的功能作为,充分挖掘司法大数据的超凡价值,既是加强司法大数据研究与应用的重大课题,也是全面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的必经环节。
一、司法大数据的特征
与其他数据信息相比,司法大数据具有数量巨大、类型多样、客观真实、开放共享等四个特征。
(一)大量性
随着司法公开逐步推进,包括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庭审信息公开等内容的网上平台均已开通,司法大数据迅猛激增,海量集聚。截至2017年5月10日,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已经汇聚了全国法院1.08亿件案件信息,成为全世界最大的审判信息资源库。
(二)多样性
司法大数据并非各种信息数据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分类的基础上以不同载体形式展现出来的,具体包括各个法院的组织结构、人员构成、工作动态、诉讼指引、网上预约接待等诉讼服务数据,案件的立案、承办法官、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审限变更等审判流程信息数据,各类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等裁判文书数据,开庭审理案件中的庭审直播数据,执行案件数据等类型。
(三)真实性
司法大数据是对司法活动的客观记载,司法活动本身的客观性决定了司法大数据的真实性。海量案件信息数据都是对现实中的纠纷诉讼及司法裁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全程留痕。司法大数据的真实性是其功能作用有效发挥的前提条件,要求司法机关对数据的收集与加工活动中不能置数据真实性于不顾而进行主观臆断或虚构造假。
(四)开放性
司法大数据的开放性包括两方面,一是司法大数据本身的开放性,即司法数据不是封闭不变的体系,而是动态的逐渐增加的数据资源体系;二是司法大数据作为一种公共数据,应对社会公众开放,实现信息共享。作为检验司法工作的一面“镜子”,司法大数据既是全社会了解各项制度的运行情况、各级司法机关工作情况的渠道,③也是各级法院、法官相互学习借鉴提升的信息平台。
二、司法大数据的功能
司法大数据不仅可以成为法官公正司法的“校准器”,还可以成为观察经济发展的“晴雨表”,成为推动社会治理的“方向标”,成为人民群众规范行为的“指南针”。④司法大数据的基本功能是提升审判质效,辅助功能是落实司法责任,衍生功能是推进司法公开,核心功能是助力社会治理。
(一)提升审判质效
目前,法院系统开发的司法大数据主要是围绕服务审判执行、服务审判管理两个中心。运用司法大数据可以对案件的当事人特征、案件数量、区域分布、审理情况、二审发改率、申请再审率、再审发改率、息诉服判等基本情况进行实时分析并分别形成不同案件类型的专题性报告,自动为办案法官推送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性或参考性案例等法律文献,减轻法官工作量,为法官提供智力支持。
司法大数据可以对同类案件同判与否进行分析判断,有助于统一各级法院对同案类案的裁判规则、裁判标准和尺度,防止同案不同判乱象的发生。通过构建互联网时代下的司法大数据信息共享平台,能够充分发挥司法大数据网络查控系统功能,改变传统的执行模式方法,准确锁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活动规律,实现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财付通、支付宝及区域范围内不动产信息的实时监控、在线查询、查封、冻结,提高查找财产线索的效率,为推动案件快速执结增添智慧助力。⑤推动法院工作与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创新司法管理手段,构建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通过网络流程再造,实现对办案工作的自动预警和智能监督,精准测量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量,案件办理难度、审判执行内部流转成本、实现司法资源配置的合理化及绩效考核的科学化与客观化。
(二)落实司法责任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对其他各项改革措施具有牵引和统领作用。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所作的报告中强调:“要通过信息化实现审判执行全程留痕,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大数据分析,统一裁判尺度,促进类案同判和量刑规范化。”从根本上落实司法责任制,促进司法公正和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行大数据审判方式改革是有效选择。⑦相比纸质档案,司法大数据具有传播迅速、不可更改、时时监控,步步留痕等特性,更有利于相关证据的收集与固定。运用大数据对法官进行精细化管理,建立电子卷宗上网备案制度,实现立审执活动“全程留痕”,在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明晰办案责任,一旦发现问题,有权机关可通过司法大数据进行案件流程回放实施监督,第一时间查明责任人,及时追究司法责任。
(三)推进司法公开
司法公开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一个重要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体现。⑧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建成裁判文书、审判流程、执行信息和庭审公开四大司法公开平台。截至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共公布全国各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4260余万篇,访问量超过132亿次,访客来自全球21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网。⑨进一步借助科技化和信息化手段,加强与信息科技公司的深度合作,不断提升数据的分析运用能力,是创新司法公开制定的必然选择。随着现代生活节奏越来越快,社会民众关注和监督司法事务的时间成本也越来越高。跳出传统思维模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加快建设智慧法院,有利于群众对通过多种信息渠道及时实现对司法的了解和监督,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效回应了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需求。如在执行阶段通过启动查控机制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网络查控、案件管理、协调指挥、短信执行、执行监督五同步,与申请执行人实时共享执行信息,既有利于调动申请人参与执行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在执行不能的情况下取得申请人的理解。
(四)助力社会治理
司法大数据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是实现司法大数据资源共享,促进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在基层法院诉调中心建立互联网在线调解平台,并与辖区镇(街)司法所、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商、住建、劳动仲裁等建立线上诉调对接机制,突出平台共享,对有需求的当事人开展远程视频调解和释明、在线司法确认、网络电子送达,联动开展调解或对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远程指导,让更多的纠纷解决组织参与到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来。
二是运用司法大数据揭开诉讼纠纷根源成因,为源头治理提供依据,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互联网时代下的社会治理,更加注重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的运用,以推动纠纷由事后处置向事前预测、预警、预防转变。⑩通过对司法大数据的分析、处理、挖掘和自动关联等,能够准确某类案件、某些地区或某类群体所存在的共性问题或制度短板,司法机关可以据此向相关行政机关形成司法建议,建议相关部门积极介入社会治理,发挥作用,对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三是运用司法大數据精准普法,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诚信水平。2017年10月13日和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的大数据专题先后推出了12篇报告,其中7篇报告涉及刑事犯罪。有学者从这7篇司法大数据报告分析了被告人的年龄分布、文化程度、职业类别及性别等,并指出应对司法大数据深入分析,精细化普法对象,做到“精准普法”才能达到预期效果。○11司法大数据提供的失信信息和联合惩戒措施,成为我国社会诚信建设领域的示范样本。○12司法大数据作为对司法实践过程的信息记载,可以客观反映立法、政策的实施效果○13和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在社会综合治理中发挥更突出的作用。
三、司法大数据功能的实现
对司法大数据的功能分析不仅局限于理论层面的探讨,更多的是依赖于司法大数据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状况。司法大数据上述四个功能的充分实现,还须解决一系列体制机制障碍。
(一)完善司法大数据的立法规范
司法大数据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信息资源,其在收集、加工、运用及公开等各个环节既涉及大数据的产权及使用规则问题、也涉及相关当事人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司法公开义务等各种权利义务的平衡问题,另外还涉及司法审判秘密及信息安全问题。一旦造成司法大数据不当使用或被不法分子不当利用,极有可能对当事人隐私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也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对此,有必要解决《政府信息管理条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专门的司法大数据方面的司法解释或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对司法大数据在进行分类的基础上进行有效公开,将内部公开与外部公开有机结合起来,明确数据管理者的义务责任,对数据公开类别及公开限度、公开流程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原则上,对外公开的裁判文书应隐去当事人的姓名等身份信息,但对被执行人等“老赖”信息,应全面公开身份信息及照片等内容。
(二)做好司法大数据的收集与加工
司法大数据是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收集、加工形成的信息资源,是对原始数据的再造。目前,对什么是司法大数据及司法大数据的内涵外延等问题,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均未形成系统化的论述。○14笔者认为,未经司法机关参与形成的数据不能称之为司法数据,司法机关在司法大数据的收集与加工方面具有主导地位。司法大数据的收集与加工体现在量的多少与质的优劣上,这是其功能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司法机关应充分认识司法大数据不仅仅是为了服务于当事人,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制约,更为主要的在于其直接服务于参与案件办理的法官,通过建立以实体审判为主的大数据系统,为法官提供精准的、实时的、有效的服务,○15有效减轻法官不必要的工作量。在数据的收集上,应树立重视数据、尊重数据思维模式,尽可能将在司法活动中形成的所有数据收集起来,实现量的宽泛性、全面性。对数据的加工应坚持准确、全面、客观原则,让数据成为司法活动的镜子,通过数据能够准确还原具体案件之司法活动全貌。在大数据背景下实现司法统计方式的革新,以注重司法统计数据的原始性为核心,严格落实案件流程跟踪管理机制,注重从抽样到总统的统计思维方式转换,加快提升司法统计信息化水平,○16实现司法统计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和正规化水平,有效解决司法大数据收集与加工方面人财物保障不足的问题。
(三)提高司法大数据的智能化程度
司法大数据并非数据的简单加法,而是应建立在数据“乘法融合”○17,其核心不在于数据量的多少,而是数据的智能化程度之高低。当前,司法大数据利用的智能化程度有待提高,由数据系统直接生成动态的立体化司法运行状况还未能实现,数据服务还无法满足于个人定制模式,数据检索项设置还比较简单,关键词检索还不够智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数据库的使用效能。司法大数据的智能化要求实现大数据与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融合发展,共同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实现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深度应用,深入开发法官办案智能辅助、裁判文书智能分析、法律文书自动生成及纠错系统、案件类型特点及成因自动分析等人工智能产品,打造“智慧法院”生态体系。
(四)实现司法大数据的开放与共享
在互联网时代,数据的开放与共享必然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司法大数据助力社会治理功能的实现要求打破部门信息壁垒,确保不同法院之间及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信息资源共享,实现部门内部上下级之间数据的对流和交换,促成不同部门之间横向的数据开放与交流。司法大数据的开放与共享涉及多部门的协作问题,既包括大数据收集中的分工合作及数据在不同行业部门的相互转化问题,也涉及各数据共享的衔接程序及责任明确问题。司法机关是司法大数据的收集加工者,其在司法大数据的开放与共享方面应负监督职责。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大数据共享制度规范,明确司法数据开放共享的对象、范围、类别、次序、程度、程序及司法数据的保管、使用、撤回、删除制度。
[ 注 释 ]
①蒋惠岭.司法大数据能为我们带来什么[J].人民论坛,2017,12(下):74.
②江必新.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人民法院司法统计的科学发展[N].人民法院报,2013-8-16.
③何盼盼.司法大数据的开放与共享[J].学术探索,2017(2):80.
④倪寿明.充分挖掘司法大数据的超凡价值[N].人民法院报,2017-6-23.
⑤陈金华,李鑫.虞城大数据织密“捕赖网”[N].人民法院报,2018-2-24.
⑥胡道才.以务实举措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取得实效[N].人民法院报,2017-9-13.
⑦文彬.运用大数据全面提升法院工作能力和水平[N].人民法院报,2017-12-17.
⑧吴旭阳.创新为司法公开提供坚实的基础[N].人民法院报,2017-8-24.
⑨《最高法院召开司法公开工作座谈会——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4260余万篇访问总量逾132亿次》[N].人民法院报,2018年8月28日01版.
⑩薛春江.以“互联网+法治”思维推进社会治理创新[N].人民法院报,2017-2-19.
○11李玉华.从司法大数据看精准普法[N].人民法院报.
○12本报记者徐隽.司法大数据,这样助力社会治理[N].人民日報,2017-6-7.
○13例如,一个依法判决的案子,但是通过大数据分析的案例表明,所有当事人都上诉。从大数据出发可能会发现“立法有问题”,也就是法律不适合或需要改进,从而推动我国的法治进步.
○14贺荣.“智慧法院”建设与司法大数据的应用研究——在“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基地”揭牌仪式上的讲话[J].东南法学,2017(1):21.
○15孙潮.司法大数据开发与应用的三大核心问题——在“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基地”揭牌仪式上的讲话[J].东南法学,2017(1):24.
○16翟全军,李明睿.数据与法院司法统计方式和口径改革[J].统计与信息论坛,2017(3):128.
○17曹建明.做好互联网时代的检察工作“+”法[J].中国法律评论,20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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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大数据的功能及其实现
2019-05-23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代晓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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