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2010年以来共享经济在全国掀起了热潮,共享经济模式改变着各个层面中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与人们的生活方式。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资本的入驻,共享经济模式的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本文从法律视角对共享充电宝引发的事故进行分析,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延展提出补充和完善共享经济模式的建议。
关键词 共享经济 充电宝 消费者 权益保护
基金项目: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省级指导项目“共享经济带来的法律问题研究——以共享充电宝为例”,项目编号201810329044X。
作者简介:吴鹏、陈思宇、胡俊俏,江苏警官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022
一、何为共享充电宝
研究共享充电宝,首先必须了解什么是共享充电宝。近年来共享经济的兴起,越来越多的行业进入这一领域,共享经济与开始为人们所熟知,共享充电宝占据大街小巷。经过一年多的市场调试,整个行业进入了衰退期,仅剩几家占领市场份额较大的平台,在风口的共享充电宝由于资本的强势介入已经完成了相应的整合,共享充电宝逐渐成为了更多人关注的下一个风口。
共享充电宝就是是由充电宝平台提供的充电租赁设备,用户通过使用移动设备扫描相应的二维码支付一定的押金从而能够进行固定或者移动充电,在其使用完毕后消费者可要求平台退还所缴纳押金。
当前国内虽共享充电宝平台众多,但经营模式却大同小异,其中小电、街电和来电三家平台相比较而言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来电科技是第一家进军共享充电宝的平台,其采取的是移动模式下的移动充电,即消费者可将充电设备带走,在另一地方归还。它的主要投放地点是车站、医院、餐厅、咖啡馆、大型商场等人流量巨大的地方,其设备相对较大,一台设备可投放几十台小充电宝。街电采取的是固定模式下的移动充电,即消费者可将充电设备带离现场,但归还时仍需归还到相应的地方。它的投放点主要集中在饭馆,餐厅,酒吧等地,其设备偏向于小型柜台上。小电则是固定模式下的固定充电,消费者只能在原地充电,其特色是无需押金,线机一体。
二、国内共享充电宝的现状
共享充电宝的兴起离不开手机的普及,据统计2017年我国手机的年产量超13亿部,并且根据工信部发布的数据显示手机用户总数突破了14亿。智能手机的普及式扩散,手机在人们生活中逐渐变得不可或缺,随之而来的就是令人头疼的充电问题。由于电池技术在短时间内无法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共享充电宝也就应运而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解决了这一问题。
(一) 市场投资火热
手机用户数量的巨大,预示着市场的广阔,众多资本入驻市场。2017年上半年聚美优品以3亿元收购街电公司,创始人陈欧亲自出任CEO。同时小电在B轮风投获3.5亿投资金额,其不仅获得了包括金沙江创投、王刚、德同资本等资本巨鳄的青睐,更是吸引了鼎晖、腾讯等巨头平台的入局。来电也获得了包括红点中国在内的各大资本的数千万元投资。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几十亿的资金陆续注入,数十家大型平台紧密关注,各大巨头纷纷出手,一时间共享充电宝市场成为了投资人的热土。
(二)规模扩张快
自2010年以来,共享经济模式火遍全球,高举着“过剩产能+人人参与+共享平台”的大旗,从包容、开放、互惠互利的角度出发,翻开了社会资源配置与人们生活方式的新篇章。遍布大街小巷的共享单车,给年轻人租住生活新方式的魔方公寓等等。这些共享经济模式的产物,一步一步成为同类型传统行业中的领头羊。按照国家信息中心的《2018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显示,我国整个2017年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约为49205亿元,比上年增长47.2% ,2017年我国共享经济融资规模约2160亿元,比上年增长25.7%,共享经济市场的火爆程度与日俱增。大量资金的注入,使得各家共享充电宝平台有了雄厚的实力,随之而来的是规模的急剧扩张。
共享充電宝作为共享经济的新兴宠儿,市场得到了高速发展,但正因为其发展之迅猛,随之带来的使用问题、事故隐患也在不断的滋生,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却未能及时填充。所以我们决定对该系列问题进行逐一分析,从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到相关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通过分析梳理提出共享充电宝事故的追究途径。与此同时,共享经济理念有几点大的改变:第一,资源提供渠道和受众更为广泛,之前一直都是以社区和个体经营为基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共享行为从熟人圈拓展至经筛选后的全社会相关人群。第二,共享资源不再是单纯的闲置资源,数字技术提升服务的可及性、降低共享的交易成本,大量的资本入驻共享市场并为其提供专门的资源和平台。
三、共享充电宝服务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从法律关系上来看
在共享充电宝的租借使用过程中,用户需要先完成注册账号、缴纳押金、充值余额等行为,并于使用后为其支付费用,从法律角度分析,两者之间形成的是租赁关系,该合同是借助电子数据信息而设立的租赁期限较短的双务租赁合同。再者,共享充电宝平台的运作模式分两种,第一种是是充电宝平台通过自己的工厂生产充电宝,并进行投放盈利;第二种是由其他工厂生产充电宝,通过购买进而拥有充电宝的所有权,在租赁中保留所有权让渡使用权以赚取利润,获得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除以上两方之外,共享充电宝运作中存在着不容忽视的第三方,即共享充电宝的保管人——提供并存放共享充电宝的店铺、商家、商场等经营场所。共享充电宝由于其小巧、易携带、需要及时充电等特征,使得商家在整个使用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保管人角色。在消费者未使用此款充电宝时,商家属于充电宝的保管人以及实际占有人,并且使用充电宝的过程大多数就处于商家营业场所内。
(二)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共享充电宝平台与消费者两者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新型租赁关系,目前尚且没有与之对应相关法律法规。笔者通过类比传统租赁关系,依照《合同法》第 212 条规定。以各方主体所负义务为侧重点进行说明。该租赁关系中,依照合同约定,共享充电宝平台(出租人)应当交付租赁物。与此同时共享充电宝平台(出租人)拥有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同时应负有以下义务:
1.交付标的物义务。在租赁合同订立后,共享充电宝平台有提供符合合同说明的充电宝的义务。
2.说明义务。共享充电宝平台在合同订立后,交付充电宝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向消费者(承租人)说明计价方式、操作流程、注意事项、安全事项等涉及消费者利益的事项。
3.保密义务。信息保密义务是共享充电宝平台在用户注册后对获取的用户隐私信息进行保密,不可随意泄露、不可交易买卖的义务。如用户的名称、通讯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行踪轨迹、用户账号密码等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
4.保障义务。充电宝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自然损耗,共享充电宝平台应当定时对充电宝进行检修、淘汰或更新,以确保消费者在使用时不会拿到存在安全隐患的充电宝。
消费者(承租人)拥有拿到合格充电宝的权利,并在使用过程中承担一定的义务:
1.支付义务。消费者在使用完充电宝后有向共享充电宝平台支付费用的义务。
2.审查义务。消费者在使用充电宝前,负有对充电宝进行合理检查的义务,在发现充电宝存在异常、故障时应及时停止使用充电宝。
3.合理使用的义务。不私自拆卸、破坏或非法使用充电宝。
从实践出发,我们不能忽视第三方保管人的角色——提供或存放共享充电宝的经营场所。笔者认为,默许自己的经营场所提供共享充电宝服务,是享受了共享充电宝带来的一系列便利的,例如满足顾客充电需求。故而,经营场所应当负有妥善保管共享充电宝器材,不被第三人恶意利用或毁坏的义务。
四、共享充电宝运营中的突出问题分析
(一)用户人身伤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1.共享充电宝平台违约而造成事故发生
在实际使用中,由于共享充电宝的质量问题致使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有:
(1)共享充电宝平台所提供的充电宝在出厂时便存在存在设计与制造上的缺陷,无法正常使用或存在巨大安全隐患的。
(2)共享充电宝正常使用过程中受到损耗,但平台没有及时发现并维修,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另一方受损害的事故中,受损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共享充电宝平台而造成的事故,应当由共享充电宝平台承担责任。同时,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之违约行为,而损害对方权益的,受损害方可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如果消费者因共享充电宝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人身或者财产权益受损的,可以起诉运营方违约并要求赔偿,也可以选择侵权赔偿。同时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消费者(承租人)以侵权为由起诉运营方,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消费者(承租人)负有举证责任,消费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共享充电宝的质量有瑕疵,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赔偿。
在共享充电宝使用过程中,共享充电宝保管人——第三方商家亦不能脱离事外。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在经营场所接受共享充电宝运营方的投放后,共享充电宝的使用已然成为了经营场所提供的服务之一,默许了共享充电宝的投入使用,同时经营场所借此满足消费者手机充电的问题,从而需要对投放在内的共享充电宝妥善保管、适时检查,经营者理应负有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虽然经营没有直接参与该双务合同的订立,但在共享充电宝的使用过程中,经营是不可或缺的一环。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如果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受到损害,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将提供共享充电宝的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纳入被告范围,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消费者违约而造成事故发生
(1)消费者自身操作不当而造成电池破裂、爆炸等危險。
(2)消费者擅自拆卸、组装充电宝,或进行其他不法操作从而诱发事故发生的。
充电宝的产品主构件为电池,电池如果受到挤压、高温、泡水、尖锐物刺戳等极易被损坏,甚至可能发生爆炸,消费者在使用充电宝应当小心谨慎使用。按照上文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消费者因为自身违约而造成的事故,应当由其自身来承担责任,并对损坏财物进行相应价值的赔偿。
(二)用户押金问题
共享经济市场自从资本入驻以后,共享充电宝市场的矛盾更多的转移到共享充电宝的押金的合法性及其性质的问题。正常情形下,在充电宝使用完毕合同解除后,消费者和平台没有发生法律纠纷,平台应当退回保证金。
但值得注意的是,共享充电宝通过出租充电宝收取租金赚取利润并不容易,何况充电宝的自身成本及维修费用不低,无法单纯以租金作为获利方式。现有的平台大多通过用户的押金来进行投资而获利收益,其手法类似于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随之带来一个问题,押金作为消费者的保证金,共享充电宝平台有权利拿去投资吗?并且投资伴随有风险,消费者的押金安全如何得到保障?同时,押金不是专业的法律术语,并非法定之债而是属于约定之债而,法律并没有对此的明文规定,共享充电宝平台的押金管理与使用问题存在着一个巨大的灰色地带。
共享充电宝用户与共享充电宝平台之间建立的是一种租赁关系,设立了押金制度,为防止用户任意占有共享充电宝、损坏共享充电宝,以减轻整个过程的风险。在双方租赁关系关系终结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
在共享充电宝的使用中,只要还车行为完成,一般便视为双方的租赁关系终结,用户可以要求平台退还押金。因此,充电宝平台具有妥善保管押金的义务,并确保能够及时足额退还用户的押金,充电宝平台不得随意使用押金,不能仅仅因为法律和合同没有明确限制便推定充电宝平台可以任意支配资金。
五、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政府監管、规范押金池
在学界,对于如何管理控制押金各有见解。笔者认同押金退还义务属于主合同的附随义务。首先设立押金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用户不违背所负义务,其根本目的就是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综上所述,当主合同权利义务终结之后,用户享有对充电宝平台要求支付与押金同等数额货币的债权,属于债权权利质权。所以押金属于债权质权,则在用户为使用共享充电宝而签订的押金协议,视为担保合同性质。担保合同一大特征为从属性,因此押金合同作为担保合同对主合同即充电宝租赁合同具有极强的从属性、依赖性。由上述可知,及时退还押金是每一个共享充电宝平台所应尽的义务。消费者在遭遇押金退回难问题时,应及时收集保留证据,可以向相关工商管理部门投诉,进一步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消费者来说,平台承诺的退款(押金)期限,一旦公示,便构成双方协议的条款之一。平台的逾期支付行为涉嫌构成违约,用户不仅可以要求平台退还押金,还有权就平台的违约行为主张赔偿滞纳金。
当然,对于押金问题的处理,最好的办法是国家或当地政府出台专门的监管办法,对押金问题进行规范,实现专款专用,例如其他共享经济领域,2017年8月3日,交通部和国家发改委等10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就对押金安全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押金问题不单单是共享单车一个行业所突出的问题,而是整个共享经济模式的突出问题,立法应当及时填补这个空白消除押金隐患,为共享经济模式创造更长远的持续发展市场。
(二)引入保险,分担风险
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在不断创新,而一些意外事故往往影响到新商业模式的推广。尤其很多行业会涉及不止一个责任方,若发生意外造成用户人身意外伤害、财产损失、纠纷或其他风险,责任由谁来承担?理赔责任如果不明确,很可能会造成共享经济平台的信任危机,在用户中形成负面影响。因此,共享经济需要与保险合作,需要应对这些风险的保险解决方案。安全是服务业的底线,都需要引入保险合作机制,为平台和用户提供可靠的风险保障,减少责任纠纷,防止信任危机发生。
目前,保险行业已初步涉水共享经济领域,针对共享经济领域的需求,制定完善了许多保险方案。例如,为共享短租平台提供家财险和承租人综合保障险;为互联网医疗平台定制医师责任险等。完善共享经济平台保险机制,平台在提供服务时为用户购买相应保险,不但分担了双方的风险,更有利于两者之间在发生法律纠纷时得到妥善的处理结果。
共享经济模式的兴起是创新发展的结果,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降低了共享的交易成本,速得共享成为人人都可参与的新生活方式,与此同时共享经济模式正在改变资源配置方式和生产方式。共享充电宝作为时代的新宠儿,在其大好前景下我们更应该分析、探讨、预估其所带来的问题,在共享平台负有什么样的义务,整个使用过程中存在着几方主体,相互之间又是何种法律关系,责任承担时采取什么原则,如何构建共享经济平台新型责任等。只有完善这一个个问题,共享经济模式才能得到良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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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带来的法律问题研究—以共享充电宝为例
2019-05-22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吴鹏;陈思宇;胡俊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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