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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期刊论文:营商环境下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研究


2019-05-16    来源:北方论丛    作者:陈伟华

[摘要]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民营企业已经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增强市场活力的重要力量。各地正紧密结合实际,纷纷制定营商措施,努力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民营企业的发展腾飞助力。民营企业遇到的发展困境及瓶颈,仅仅通过营商措施是无法得到根本解决的,需要通过系统的法律体系建设保护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市场准入及发展方向,也需要将有利的、行之有效的营商环境措施意见等政策性文件上升为法律稳固下来,增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对其未来发展之法治环境的信心,促进民营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民营企业;营商环境;产权保护;信用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3541(2019)02-0038-03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民营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最为活跃的经济增长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国家也采用鼓励、引导、支持的方针,多措并举,鼓励民营经济积极、健康发展。 
  一、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 
  民营企业的地位与我国宪法基本法的修订密不可分。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了个体经济和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补充,确定了非公经济的合法地位。1988年修宪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99年修宪删去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提法;增加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修宪则将宪法第11条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自1982年以来,历经四次修宪,逐步确立了民营企业的独立法律地位。民营经济地位逐渐从原来的引导、监督管理变成现在的鼓励、支持和引导。四次重大修宪极大推动了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 
  相应的,民营企业的现有法律保护体系也由我国基本法及一系列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配套法律制度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暂行条例》等。2007年我国颁布的《物权法》首次保护物权人的合法物权。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确立了产权保护坚持“平等保护”原则,提出:“完善物权、合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将平等保护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准则。”随着201"7年《民法总则》的实施,“平等保护原则”成为民商事交往中各类主体产权保护的法律原则,为民营企业的合法产权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产权保护支撑。 
  二、民营企业面临的风险及营商环境的构建 
   2018年以来,世界经济形势风云突变,我国实体经济及对外经济也遭遇重创。企业的本质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盈利组织,要不断地发展和创造财富。当前,民营企业的发展存在以下主要问题:第一,经营法律意识淡薄;第二,科技创新能力不足;第三,外界不利影响;第四,世界经济大环境总体下滑。 
  正像习近平所讲的那样,中国经济是一片大海,大海虽有风浪,但不会被倾覆。我们国家与政府为应对世界经济危机,多措并举保稳定,促增长。特别是在对待民营经济的态度方面,越来越坚定地加以鼓励、支持与引导。目前,多地及多部门均在中央的支持领导下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的鼓励发展措施,如2018年12月8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2018年12月29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地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做法的通报》(国办函〔2018〕46号)、2018年5月27曰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和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環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等,各地也将其优化营商环境的方针、步骤与行政行为作为政绩考量,但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多集中在政府行政部门领域,偶有司法部门参与,也属司法本应尽之职务,如《哈尔滨市政法机关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工作意见》等;第二,多以政府规章、意见、联合发文等形式体现;第式多以流程简化、缩短时间、消减税负、返利鼓励等形式体现。以上措施的确在一定程度上为民营企业的经营维系争取了一定时间,解决了民营企业的困难,但面对民营企业的根本出路困惑或根本经营之艰难,无异于隔靴搔痒。 
  三、最好的营商环境的本质是法治社会 
  营商环境即企业营商环境指标体系,是2001年世界银行提出加快发展各国私营部门新战略,制定的一套衡量和评估各国私营部门发展环境的指标体系。为更好地实施促进各国私营部门发展的战略,世界银行成立DoingBusiness小组,负责企业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创建,经过几年努力,小组将企业营商环境指标由2004年的五组发展到2005年的十组,并正式出版了2004年和2005年两份年度报告。2004年DoingBusiness小组重点研究有关企业生命周期的环境指标。2005年侧重研究登记物权、税制环境、对投资者保护等指标。2006年重点研究知识产权保护、跨国贸易、治安环境等指标。2018年12月20曰,营商环境当选为2018年度经济类十大流行语。 
  为评估各国企业营商环境,世界银行通过对155个国家和地区的调查研究,对构成各国的企业营商环境的十组指标进行逐项评级,得出综合排名。营商环境指数排名越高或越靠前,表明在该国从事企业经营活动条件越宽松;相反,指数排名越低或越靠后,则表明在该国从事企业经营活动越困难。
世界银行日前发布《2019营商环境报告》显示,我国营商环境在190个经济体中排在第46名,比上一年提升了32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10月29日为优化招商营商环境政策举措下达26条新指示(国务院《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目前营商环境的构建主要集中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二是推动外商投资和贸易便利化,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是提升审批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四是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五是保护产权,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六是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通过以上措施不难看出,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是好的营商环境的根本保障,好的营商环境具有平等准人、公平公正、产权保护、服务市场等核心特征,也正是法治社会最本质的要求。 
   (一)平等准入 
  进一步减少社会资本市场准人限制,清理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行为,破除对民营企业的歧视壁垒,在项目审批、市场准人等方面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待遇。 
   (二)公平公正 
  公平公正这一法治精神,是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是保障民营企业公平竞争权的关键。只有在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才能发挥优秀民营企业的锐意进取、勇于创新的发展优势,实现市场对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三)产权保护 
  财产权利的平等保护是“平等”的基础,产权不仅要平等保护,还要全面保护。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指出:“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券、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因此,要加快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加快落实各项产权保护措施,增强民营企业家的经营信心和投资信心,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四)服务市场 
  政府转变服务作风,厘定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政府以市场为中心,把不该管的事项交给市场,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深化行政审批职能改革,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审批,优化服务,清理不合理收费收费、减轻企业负担。 
  法治观念是营商环境最本质的内涵,法治对营商环境的构建意义重大。2019年2月25日,習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2019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特别强调了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因此,我们应在法治框架内构建最好的营商环境。 
  四、构筑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体系 
  民营企业想要在波涛汹涌的竞争环境中生存下来、发展壮大,最根本的是要解决法律确权、产权清晰、科技创新引领、民营企业家自信心建设等基本问题,当然,也势必依赖于经济大环境的良好发展趋势。本文从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研究为出发点,着力探讨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体系问题。 
   (一)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立法保护 
  1.要通过立法赋予民营企业更多的市场权利。法治的重要原则就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等,目前我国在对民营企业的法律规定方面相对滞后、欠缺公平,对民营企业的义务规定很多,但对民营企业权利的规定相对较少,这种对民营企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状态亟须通过立法改变。推动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共同发展,关键是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2.贯彻民法、物权法等基本法律,宪法、物权法的立法精神还需要在各个部门法包括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知识产权法、刑法里更好地贯彻、实施、体现和保障。尊重民营企业的物权、产权、经营权及知识产权,产权界定清晰,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加强对民营企业物权、产权、知识产权、商业行为的全方位配套保护,树立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理念,增强企业家维系、自由处置其产业之信心。 
  3.修订整合现有分散的民营企业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保护原则,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准人体系,放宽民营企业进人市场的主体范围和要求,进一步减少社会资本市场准人限制,保证民事主体的平等发展经营权。 
  强化民营企业的刑事司法保障,严格制定刑事法律和相关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要“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依法惩治各类侵犯民营企业产权的犯罪”,确保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收到平等刑事保护,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建议出台商业行为法,鼓励民营企业合法经营、平等竞争,坚决惩治商业犯罪行为,奠定市场主体法治行为基础。 
  4.立法也要积极参与到营商环境建设中,以法律的形式,给民营企业以持续、稳定的信心支持。将有利的、行之有效的营商环境措施意见等政策性文件上升为法律稳固下来,增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对其未来发展之法治环境的信心。 
   (二)行政部门及行政力量要多措并举 
  发挥行政部门法的力量,鼓励支持民营企业,以高科技引领带动民营企业走高科技密集产业发展之路。发挥特色支持,抓大放小,盘活小微民营经济,同样也可以活跃市场氛围,增强市场动力,为经济发展提供一臂之力。 
   (三)增强民营企业法律意识,建设风险防控体系 
  企业不仅要防御商业经营风险,还要规避法律风险,特别是商业行为的刑事风险。企业的法务支持在跨国公司、国有企业及大中型企业中已基本得到重视与实施,但民营企业经过四十余年的粗放式发展,出于法律意识淡薄及人力成本控制等方面的考虑,确实在很大程度上会忽视这方面的问题,往往出现“省了小钱、吃了大亏”的结局。建议企业配备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支持,或由政府或社会力量为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增强企业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手段和能力,保证企业经营合法有序,只有合法的经济,才可能会发展为健康的经济。 
   (四)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加强诚信政府建设 
   “企业文化、企业形象都与诚信紧密相连、息息相关,诚信关系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关系企业持久的竞争力、影响力、发展力,关系企业发展的速度、效益、后劲”。当下社会失信问题备受关注,民营企业的经营和维系要充分贯彻诚实守信精神。政府推出多部门联合惩戒失信制度,将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纳人社会信用体系,企业如有不诚信经营行为,将列人社会信用黑名单,影响其信用评价。并可借鉴证券市场准人机制,如某企业恶意破坏市场竞争规则,情节严重的,可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建立追责体系,实行市场禁人制度,防止其假借他人知名、利用企业设立规则逃避信用监管,对市场继续进行破坏。此外,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有利于推动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助推民营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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