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生态文明建设是乡村振兴可持续发展的根基,在乡村振兴生态文明建设面临诸多挑战的环境下,大力推进生态法治建设有助于形成制度化与规范化的生态文明发展模式,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发展。目前,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必须要逐步完善生态法律法规体系,严格执法,培育生态法治理念,不断聚集法治智慧。
【关键词】乡村振兴 生态文明 法治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
乡村生态环境建设必须要以构建“生态宜居”的新乡村为目标,《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以下简称《规划》)详细说明了“生态宜居”的根本要求,并提出乡村振兴必须要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环保之间的矛盾,绝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谋发展。新时代的乡村振兴必须要充分发挥法治力量,提升乡村居民生态环保理念,全面改善乡村环境,为人民群众留下鸟语花香的宜居环境。
乡村振兴中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环保意识不强、执法不严的挑战
城乡二元割据导致长期以来乡村地区经济发展滞后,教育、文化事业普及力度不高,当前乡村地区居民对生态环保的重要性认识仍存在很大缺陷。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为乡村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一些地区为了抓住发展机遇,在短时间内获得经济的快速发展,一味追求经济增速而忽视了生态文明建设,甚至个别地区依然“穿新鞋走老路”,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些现象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相关责任部门没有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没有注重当地居民生态法治理念培养,最终导致群众生态意识淡薄。此外,部分地方政府也缺乏必要的生态法治思维,部分党员干部把个人政绩放在人民群众利益之上,期待“挣快钱”、早出政绩。还有一些干部坚持“人治”理念,助长了歪风邪气,导致生态环保政策无法有效落实到位。
法律只有被有效执行才能具有意义,当前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已经逐渐趋于完善,乡村生态环保已经有法可依。但实际上生态文明执法仍存在较大阻力,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也较为突出,乡村生态法治建设依然存在真空地带。一方面,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生态文明严格执法。部分地方政府对本土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消极执法与选择性执法甚至已经成为常态。另一方面,环保执法部门执法能力不足。部分地区环保部门受制于地方政府,缺乏执法独立性,难以做到严格执法。此外,还有部分地区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法律素养不高,无法适应乡村振兴生态执法的新要求。
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乡村地区产业兴旺的根本保障
一直以来,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之间的矛盾都无法得以有效协调,部分地区由于认识不足、观念落后只会在二者之间做选择题。从长远角度来看,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之间并不是对立与矛盾的,而是一种彼此促进相互依存的关系,生态文明建设为经济发展创造了重要的外部环境,而经济发展则为生态环保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充足的经济动力。要把贫穷落后的旧乡村建设成为产业兴旺的新乡村就必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确保乡村振兴经济动力的稳定性。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塑造了一个严格治理、规范管理与人人参与的生态治理社会氛围,以法治为核心的乡村振兴生态治理体系能更理性对待乡村发展情况,更能以法律为手段维护乡村的长远利益。
生态法治智慧能为人们留下绿水青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乡村振兴既要刺激乡村经济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也要维护乡村地区赖以生存的环境根脉,让绿水青山永远造福人类。乡村振兴要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之间的矛盾必须要依靠法律的权威。法律是我国治国理政的重要武器,能通过强制性手段协调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当出现有悖于生态文明的环境纠纷时可以充分利用法律来协调人们的行为,使环境免遭恶化。此外,生态法治建设还进一步强化了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一直以来,农村地区受经济条件、科技力量等因素的影响,生态治理能力薄弱,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生态法治建设要求乡村生态文明建设要结合区域实际情况,系统规划生态发展之路,严格生态管理制度。但法律的意义并不只体现在权威与强制上,更体现于坚定社会公众的法治信念,塑造正确的生态文明价值导向,引导社会公众自觉维护生态环境。
大力倡导生态法治建设是新时代乡村振兴得以继续前行的必由之路,更是引导人民群众形成生态自觉的必要条件
完善乡村振兴生态文明法律体系建设,提升生态法律体系适用性。构建生态友好型新乡村,必须要全面贯彻依法治理思维,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引导与治理作用。自十八大以来,我国高度重视生态环保立法、司法工作,先后对《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生态文明建设配套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逐渐趋于完善。但我国现行生态法律法规是以现代城市与工业污染为重点防治对象,与乡村地区生态文明建设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对乡村振兴的指导与借鉴意义不强。为此,乡村生态文明建设首当其冲的任务就是要完成生态文明法律体系建设,让乡村生态文明建设能有法可依。一方面,要制定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专项法律法规。应系统调研乡村地区产业结构升级方向、主要污染物、生态环境特征等基础性信息,结合农村地区农业生产、生活制定统一的法律条文,逐渐形成适用于乡村生态环保的法律法规体系。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应以全国统一性法律法规为基础,推出区域内的专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法律适用性。
严格执法,规范权力行使。一是要转变传统政府绩效考核模式。唯有改革传统GDP至上的政府绩效考核模式,加大生态考核占比,才能有效提升政府生态法治理念,减少对生态文明执法的干预。二是要完善生态执法责任追究机制,激发政府部门生态责任意识,优化行政管理制度与体系,建立权责明确、违法必究的生态执法体系。三是要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建设。生态管理部门要做好生态执法政务公开工作,及时向上级部门与社会公众汇报执法工作,并接受监督。四是要全面创新生态文明建设执法方式。生态文明执法必须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为关切的环境问题,加大网络监管、诫勉谈话等多种手段的应用,提升监管效率。
倡导生态文明守法,增强人民群众生态法治意识。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必须要汇集人民群众的力量,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理念,自觉践行生态文明建设,维护乡村地区生态环境。一方面,要注重教化民众,加强对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宣传与推广,引导人们自觉遵守生态文明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生态法治宣传教化要做好对人民群众的生态法治教育,大力倡导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增强人民群众对生态法治的理解。另一方面,要在生态文明执法实践中培育守法的社会氛围。生态环保执法能为人们带来更丰富的法治体验,在执法实践中更能引导社会公众不断增强法治思维。例如,可以通过直播、短视频等方式记录生态执法过程,传递生态文明法治意识。
(作者为四川外国语大学副教授)
【注:本文系重庆市社科规划(培育)项目“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分析与战略思考”(项目编号:2017PY02)的成果】
【参考文献】
①侯璐、郑雪莹:《生态文明视阈下的环境法治建设》,《广西社会科学》,2017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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