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数据技术不仅改变着传统生活,更对网络舆情治理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大数据时代,网络舆情治理应秉承“大数据观”,通过大数据思维、大数据技术、大数据立法更好地开展网络舆情治理工作,提高网络舆情治理效果。
【关键词】网络舆情 大数据观 技术 立法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现阶段,随着网络舆情生产速度加快、舆情总量增大,舆情传播速率也更快;与此同时,负面、非法网络舆情比例却在不断上升,这对网络秩序和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因此,网络舆情治理应形成“大数据观”,通过引入大数据技术,从思维、技术、立法三个维度全面开展网络舆情治理工作。
善用“大数据思维”引导网络舆情
善用“大数据思维”开展社会治理。网络舆情是民意在网络社会中的一种体现,网络舆情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网络舆情治理应善用“大数据思维”,做好网络舆情关联分析,通过大数据汇总网络民意,并对网络民意进行分类处理,再将这些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得到民意集中点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只有以社会治理的方式处理网络舆情,让网民意见得到妥善解决,网络舆情势力才会放缓,负面网络舆情才会不攻自破。同时,网络舆情治理不得采取“强攻”方式,而要逐步引导。事实上,部分网民仅仅是“随波逐流”,所以,可以通过引导的方式,让网民明白事件真相,尽量防止冲突产生。
善用“大数据思维”做好政务公开。由于一些政府及相关部门政务公开不全面,部分网民对政务了解程度并不高,产生误解在所难免。这些误解汇聚起来,如得不到及时化解,便会形成网络舆情,加剧双方矛盾。网络舆情治理应善用“大数据思维”,利用大数据技术做好政务公开,使政务公开逐渐从“信息公开”向“数据公开”过渡。除确保政务公开的内容全面、渠道多元外,还要对政务内容详细分析,以具体数据说话,即充分利用数据的证明力,让网民了解到政府行为的价值,更加直观地接受和理解政府行为。
善用“大数据思维”应对紧急事件。网络舆情治理除要妥善处理日常事务外,更要对重大事件、紧急事件及时应对,并在最短时间内消除影响。应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网络舆情指标,对指标集中、指数较高的紧急事件优先处置;正确判断不同网络舆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畴以及发展方向,科学研判、预估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做到急缓有序、妥善处置。
利用“大数据技术”监管网络舆情
推动大数据科学监测。网络舆情治理“大数据观”重点在于利用“大数据技术”,而“大数据技术”最主要的应用是确保网络舆情监测准确。首先,提高利用“大数据技术”的能力。网络舆情监测应利用Frame、Ajax等基础性技术对网络信息进行采集,并综合分析,了解不同主题的网络舆情阅读或转发数量,判断需要采取哪些处置方式。其次,构建大数据网络舆情监测平台。网络舆情监测需要在网络中布置各类节点,应与各平台网站达成合作,确保第一时间采集数据和信息,推动大数据网络舆情监测科学化、高效化。再次,提高情感数据量化能力。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网络舆情监测过程中,部分数据信息属于“情感数据”,不容易计算和分析,应量化处理这些“情感数据”,以全面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的影响力。最后,丰富数据库。利用“大数据技术”监管网络舆情,需要形成大容量数据库,所以应提高数据的抓取力,不断优化关键词抓取规则,并对关键词搭配进行优化处理。
提高人文研判大数据水平。虽然“大数据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数据收集、整理、分析中,但数据与数据之间、数据与网络舆情之间的关系仍需进一步解析。面对网络舆情治理工作,单纯进行数据收集与整理并不足以完成治理目标,所以,应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人文研判的科学化水平。所谓人文研判,就是要提高数据的分析能力,尤其是针对“情感数据”或者依据数据背景、语言习惯、会意表达等内容开展综合分析。通过这种人文判研能够得出网民内心的引申含义和“弦外之音”,而只有真正了解网民内心声音,不止于字面上的理解,才能真正做好网络舆情处理工作,从根本上解决网民遭遇的困难。
分析整理大数据社会意见。由于“大数据技术”自身存在弊端,单纯利用计算机进行数据分析并不能准确发现网络舆情趋势,所以,网络舆情治理还需加入更多主观判断。应采取“技术+人工”的方式,利用技术收集数据、作出简单的分类与分析,再由人工介入进行深入分析、整理出社会意见,以真正了解网民的需求或质疑,以此为基础,再采取相应的治理对策,才能消除网民的质疑,达到网络舆情治理的根本目的。分析整理社会意见是一项专业性的工作,单纯依赖技术或人工都不足以完成,必须将两种方式结合起来,确保整理出的社会意见具有高效性和准确性,以此提高网络舆情治理的效率和准确度。
加强“大数据立法”,严格规制网络舆情
完善大数据相关法律法规。目前,网络舆情治理尚处于灰色地带,所以,网络舆情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加强“大数据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网络舆情治理的必经之路。在我国已经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我国对网络舆情治理的规定并不全面。应将大数据技术吸收到立法范畴,获取民众关于立法的更多建议,确保能够制定出更加全面、准确、完善的大数据法律法规。同时,任何法律都是逐渐完善的,这就要求在“大数据立法”过程中,通过随时吸收社会公众的建议不断完善立法的内容和程序,让大数据法律法规更加符合社会公众的需求。
确保严格执行大数据法律法规。立法仅仅用于约束和规范网络舆情治理工作,具体开展则要依赖严格的执法工作。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国网络舆情执法并不严格,在警力、经费有限的情况下,网络舆情执法频繁遭遇困难。鉴于网络舆情具有匿名性、隐蔽性等特点,传统执法难以准确定位犯罪嫌疑人,导致执法不严现象时常发生。将大数据技术应用到执法之中,利用数据的收集准确判断虚拟身份背后的真实个人,有助于执法机关精准定位犯罪嫌疑人。同时,要用“大数据立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网络舆情时常会给弱势群体造成伤害,在自身隐蔽的环境下,侵权现象难以察觉,导致弱势群体的权益无法得到良好保障。要明确规定非正当言论攻击属于侵权行为,对进行言论攻击的主体进行规范,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推进大数据普法教育。一直以来,我国都在推行大数据普法教育工作,但由于网民人数众多,基本文化差异较大,普法教育工作进展缓慢,尤其是部分偏远地区的民众对法律法规并不十分了解,导致网络舆情侵权事件时常发生,并且多数当事人尚未意识到自己已触犯法律。加强“大数据立法”能有效推进普法教育,要以健全的网络舆情立法为基础,通过大数据分析对不同区域网民的法律教育程度进行数据测算,依照测算结果投入普法力量,即对法律基础薄弱的地区,加强普法教育工作;对法律基础良好的区域,则适当减少普法力度。通过差异化的对待,不仅能够有效节约普法成本,更能因地制宜地开展普法教育工作,确保普法教育取得更加明显的效果。
(作者均为贵州财经大学工商学院讲师)
【注:本文系贵州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辅导员项目)“大数据时代的高校舆情应对研究”(项目编号:2016fdy18)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金毅、许鸿艳:《大数据时代政府网络舆情治理的制度体系建设》,《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8年第1期。
②郭春侠、刘惠、储节旺:《新媒体环境下网络舆情治理大数据能力建设研究》,《情报理论与实践》,2018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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