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中国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大力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开启了制度化反贫困的历史进程。伴随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反贫困制度逐渐升级,形成开发式扶贫—扶贫攻坚—综合扶贫—精准扶贫的演变历程,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反贫困成就。从这条反贫困的制度运动轨迹来看,中国反贫困经历了经济发展视角下的反贫困,系统视角下的反贫困与精准瞄准、精准精细施助的贫困治理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不是前后替代关系,而是递进累积关系,这意味着2020年前最后的脱贫攻坚与2020年后的脱贫质量提升应采用复合型脱贫策略,即系统性、精准性、发展性贫困治理思维的综合体。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脱贫工作,确立了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明确提出确保全部贫困人口如期脱贫。在全国上下的共同努力下,中国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进展,年均减贫人数1300万人。但是,随着贫困人口数量的不断减少,脱贫难度逐渐加大,脱贫攻坚战触抵深度贫困。深度贫困被称为贫中之贫,如何在最后的决胜期取得预期脱贫目标,以及确保脱贫效果持久,得到党中央的高度重视。
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度贫困地区高质量脱贫的指示与部署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脱贫攻坚的决胜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十三五’的最后一年是2020年,正好是我们确定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时间节点”,在这一时期中,“扶贫开发工作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期”。为保证我国脱贫攻坚工作如期完成,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度贫困地区的脱贫工作作了总体部署,始终强调提高脱贫质量,将其放在脱贫攻坚工作的首位。
2016年,“十三五”的开局之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建立精准脱贫认定、退出机制时强调:“要事实求是,严格评估,用经得起检验的摘帽标准来衡量验收,注重脱贫质量和可持续性⋯⋯留出缓冲期,在一定时间内继续实行扶持政策。”这是在充分尊重深度贫困地区脱贫规律的基础上得出的科学论断,为这一时期及2020年后一段时期中的脱贫工作指明了方向。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脱真贫、真脱贫”,短短六个字蕴藏着精准脱贫与高质量脱贫的指示。随着2020年日益临近,为避免各地方为急于完成脱贫任务而只追求脱贫数量、忽视脱贫质量,习近平总书记再次明确提出:“全面打好脱贫攻坚战,要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把提高脱贫质量放在首位,聚焦深度贫困地区,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为打赢这场硬仗,习近平总书记还进行了脱贫组织战略部署,确定中央统筹、省负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基本形成四梁八柱的顶层设计,以及五级书记抓扶贫、全党动员促攻坚的氛围。在如此组织保障下,该如何高质量完成深度贫困地区的脱贫攻坚工作呢?习近平总书记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指示。
第一,系统谋划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大扶贫格局,深入实施东西部扶贫协作,将深度贫困地区精准脱贫与区域性开发扶贫相结合,为深度贫困地区脱贫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强化支撑体系,加大政策倾斜,把握时间节点,努力补齐短板;[1]加大道路、桥梁等公共基础设施,医疗、教育等基本公共资源,饮用水、电、煤气、暖气等基本公共产品,生活排污和垃圾处理系统等基本公共设备方面的投入,为深度贫困者构建一个具有社会融入驱动能力的外部系统。同时,主张通过外部政策、环境的正向激励,以及外部体系的支持,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培育深度贫困者积极脱贫的内在动力。第二,将“精准”贯穿扶贫脱贫全过程。习近平总书记深深认识到贫困现象虽然相似,但是致贫的原因、各地脱贫的资源禀赋、贫困者个人的脱贫能力各异,因此始终主张精准扶贫、脱贫,对具体贫困问题进行具体分析。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湘西考察时,首次作了“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重要指示。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要做到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第三,提出“四个一批”的脱贫攻坚行动计划。作为“精准扶贫”的具体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四个一批”的脱贫行动计划,即通过扶持生产和就业发展一批,通过移民搬迁安置一批,通过低保政策兜底一批,通过医疗救助扶持一批,化解深度贫困人群的生存与发展障碍。第四,形成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贫困治理格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脱贫攻坚要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要发挥政府投入的主体和主导作用,发挥金融资金的引导和协同作用,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投入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第五,合理确定深度贫困地区的脱贫目标。实现我国深度贫困地区高质量脱贫与全国人民一道实现美好生活是最终的目标。由于深度贫困的治理难度大,治理工程的成效难以在短时间内显现,所以,需要明确2020年要达到的脱贫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以唯物主义的态度对待这个问题,即使到了2020年,深度贫困地区也不可能达到发达地区的发展水平。我们今天的努力是要使这些地区的群众实现‘两不愁三保障’,使这些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实事求是,不要好高骛远,不要吊高各方面胃口。”
我国深度贫困地区脱贫已开展的工作及不足
在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下,全国上下迅速行动,落实总书记的讲话精神,深度贫困地区脱贫工作取得重大成效。截至2016年12月,我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人口下降幅度大于全国贫困人口下降幅度,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高于全国贫困人口增速。从各地方的脱贫实践来看,主要采取“外向型扶贫模式”和“内向型扶贫模式”,具体表现为易地变迁、技术扶贫和信贷扶贫。
易地搬迁脱贫及有待完善的问题。易地扶贫作为我国脱贫攻坚行动计划“四个一批”中的一个“一批”,着力于深度贫困的外部环境重塑,建立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科学研判的基础之上,亦即严酷的外在环境已经无法满足由人类规模逐渐扩大而产生的聚居、生存和发展的新需求。通过使陷入深度贫困的人口迁离原有生计系统,移入具备现代化、市场化、开放性或具备上述三因素发展能力的生计环境,帮助贫困者摆脱贫困。易地扶贫搬迁充分尊重外部环境对人类生存与发展产生的极端客观性制约,是人类迁移史上的一个壮举。根据我国《“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指示,2020年前完成约1000万人口的搬迁任务,使他们与全国人民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这近1000万人口主要分布在自然环境恶劣、水土光热条件难以满足日常生活生产需要、地质灾害频发、地质构造对居民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地方病严重,公共基础设施与公共基本产品极为薄弱,并且建设难度大,建设、维护成本高,以及《国家主体功能区》禁止开发或限制开发的地区。
易地扶贫搬迁虽然对深度贫困进行釜底抽薪式的治理,但是仍面临诸多挑战,如果考虑不周,就会导致迁出人口再次陷入贫困之中。世界银行将“生活水平不降低”作为衡量易地搬迁成效的准则。然而,由于深度贫困的成因复杂,以及人所具有的生活系统适应性,要保障贫困人口迁入新环境后“生活水平不降低”,就要运用系统思维,做好应对生计和生活接续的系统性风险。例如,虽然通过易地搬迁改善了深度贫困人口的居住条件,但如果未能进行相应制度、资源、产品、设施的有效补给,就无法对深度贫困人口进行社会功能缺陷补偿,致使他们仍无法摆脱贫困状态。
技能脱贫及有待完善的问题。与易地搬迁着力于改变致贫的外部系统不同,技能脱贫以贫困群体为潜在的人力资源为前提假设,通过对深度贫困地区的贫困者进行劳动技能培训,使之掌握融入现代市场的技能素质,从而提升贫困人口内生性脱贫能力,改变贫困状态。目前,技能脱贫成为各地具体落实培育内生脱贫能力的主要做法。此种扶贫策略相较于传统的“救济式扶贫”具有进步意义,但是对脱贫能力的单维度阐释,具有严重的局限性。
首先,按照阿马蒂亚·森的观点,导致贫困的能力不足是个体与外部系统相断裂的结果。他指出,除了经济上的技能缺失外,政治自由的缺失、社会机会的缺乏、透明性担保的无法落实、防护性保障的不足等亦成为贫困者深陷贫困无法自拔的影响因素。换言之,深度贫困的产生是个体融入社会系统功能性障碍长期积累的结果。因此,仅依靠技能来实现脱贫能力提升存在明显不足。
其次,技能脱贫本身具有一定的排斥性,即能够接受技能脱贫的是身体健全健康的贫困人口,那些不具备劳动能力发展潜质的老年人、残疾人、长期患病者,以及文化水平低、学习能力差的人群被排除在外。此外,对于部分具有劳动能力的个体,其长期与社会主流系统相割裂,导致行动的结构性障碍内化为对自身的消极认知,从而对技能脱贫产生内在排斥。
最后,技能脱贫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降低了政策效应。例如,培训模式、内容未能有效对接贫困群体的需求;技能脱贫的国家补助较少,工作琐碎,脱贫周期长,导致基层组织积极性不高;由于深度贫困地区的交通、通信设施不足,技能脱贫的信息往往不能及时传递到贫困者那里。
信贷脱贫及有待完善的问题。信贷脱贫是资产扶贫的具体形式,在政府财政贴息的机制诱导下,激励正规金融机构将信贷资金投向具有生产潜力的贫困者或带动贫困户直接就业的扶贫产业组织,提高他们的经营能力,激发深度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活力,从而使深度贫困地区生成造血能力。但是,这种运用金融手段实现脱贫的做法面临以下现实挑战:一是深度贫困地区对扶贫信贷的有效需求不足,深度贫困者缺少除投资资本以外的其他产业发展资源;二是农村金融市场尚不成熟,融资风险保障服务缺乏,由于信贷扶持对象为缺乏技术、经验与风险管理的农户,所以信贷金融风险较高,同时限制了资本积累规模,难以产生预期效果;三是容易造成深度贫困地区内的贫富分化。
综上所述,上述脱贫举措在优化深度贫困地区的外部与内部系统方面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由于深度贫困成因具有复杂性与形成时间的长期性,所以深度贫困地区脱贫必然具有艰巨性、挑战性。总的来看,上述脱贫举措在与深度贫困地区对接时存在以下共性缺陷:一是与当地社会、经济、文化资源禀赋或现状的契合度不够;二是对当地社会、经济、文化资源禀赋中优势资源的发现不足;三是具有长远脱贫效应的举措投入不足。从各因素对脱贫质量的影响权重上看,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的影响最大,包括满足基本需求的基础设施,如饮用水、生活能源和区域性基础设施,如交通、通信、电力;影响较大的因素是基本公共服务与产品的投入情况,包括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再其次的影响因素是技能培训与产业、资产扶贫。此外,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的深度贫困地区,文化因素与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具有同等的重要地位。由于文化信仰方面以及现代化水平方面存在差异,原有社会文化系统与现代社会文化系统之间隔离,产生深度贫困。此种贫困治理更具复杂性,其本质是少数民族文化的现代化过程,即在保持民族社会文化特色的同时,运用现代化的手段改善其生活,使其享受到现代社会的发展成果。在我国深度贫困地区脱贫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避重就轻倾向,对那些建设难度大、投资见效周期长、产生长远脱贫效应的民生事业方面投入相对较少,而对那些项目上马快、投资见效快、产生快速脱贫效应的民生项目投入较多,从而对深度贫困地区的高质量脱贫产生消极影响。
我国深度贫困地区高质量脱贫的阐释框架
深度贫困,从空间上看,具有大范围区域性或相对小范围的整村的特点;从时间上看,整体性贫困或个体性贫困持续久,按照国际上的说法是贫困持续超过5年以上;从贫困程度上看,具有程度深的特点;从致贫原因上看,具有多维度的特点。因此,深度贫困地区的高质量脱贫是一项系统的、长期的、分阶段实施的工程。为阐明深度贫困地区的贫困本质,进一步深入理解习近平总书记高质量脱贫的理论内涵,本文运用系统性、结构性、互构性思维,以培育内生性脱贫能力为核心,建立起深度贫困地区中的贫困个体、深度贫困地区与外部环境之间层层嵌套、逐层外展的分析体系。该体系内的核心——内生性脱贫能力——来自于阿马蒂亚·森的能力贫困理论。与一般的能力贫困理论不同,阿马蒂亚·森并未将能力低下进行个体内在归因,而是分析了外部社会结构对能力所产生的客观的形塑作用,他将此称之为“可行能力”,具体说来,可行能力是一系列能够使个体实现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的组合体。这些功能性活动包括免受困苦,如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享受公共教育资源和设施,享受医疗保健,享受政治参与等。由此可知,个体在享受外部环境提供的各种功能性活动的过程中,既融入了社会,也逐步提升了可行能力。由此推知,内生性脱贫能力是个体与外部结构持续良性互动的结果。
在进行具体地系统化建构时,本文遵循马克思的人的本质观。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其中,社会关系是在社会系统中处于不同位置的主体之间的互动连接,由此可以抽离出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结构关系,即以个体为中心而延展开来的关系网络与主流经济社会系统的融合关系,若由个体延展开来的系统能够支持个体融入主流系统,则个体陷于贫困的风险就会降低,反之则升高。由此,可将深度贫困的结构框架建构为,在以个体为中心的社会生活系统中,致贫因素由产生、聚合和发生作用而逐渐引发该系统功能性病变,导致个体无法从事功能性活动,造成个体与主流社会系统相脱节。综上可知,如果通过脱贫治理,人们能够从外部主流社会系统获得社会、经济保障和参与社会的机会,从而形成某种可持续的生计模式;外部社会系统——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的有序结合体,具有开放性、包容性特征,且具备集体认可的价值、规范,以促进共同体形成;那么,该脱贫治理,我们可以评价为高质量的深度脱贫,该阐释框架如图所示。
对于非易地脱贫区域而言,交通、水利、通信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住房、生活能源、家庭设施、净化自来水等生活必需产品的供给,以及教育、医疗、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是必然选项。通过对宏观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改造,以及基本公共产品、资源与服务的有效供给,满足深度贫困者基本的生存安全需求和基本的能力储备,提升贫困者的生活质量,使其具备向上发展的可行性。产业脱贫、信贷脱贫和技能脱贫是可选项,亦即并不是所有地方都适合发展产业化生产。对于那些不适合发展现代产业的地方,可将现代化因素融入其中,尽可能地维护原有经济、社会生态;对于那些具备发展现代产业禀赋的地方,可通过产业、信贷、技能等手段,实现其经济社会的现代化转型,同时为避免二次贫困的发生,应着重加强现代生计的系统化建设。
我国深度贫困地区的特点、脱贫资质与类型
当前我国深度贫困地区主要分布在以下几类地区。一是连片的深度贫困地区,全国共有14个。国家层面的连片深度贫困地区包括西藏、四省藏区、南疆四地州、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云南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和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等,共24个市州、209个县,其中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75.88%,成为“贫中之贫”。2016年年底,“三区三州”的贫困发生率为16.69%,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3.7倍。[3]二是深度贫困县,截止到2017年年底,全国共有334个,分布在中国中西部和民族地区的14个省。三是深度贫困村,截止到2017年年底,全国共有3万个。[4]其中,连片深度贫困地区具有区域性与个体性的双重困境特点,具有分析的典型性。笔者以西藏、云南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甘肃定西、山西吕梁、湖南湘西州等地为分析个案,从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生活环境、文化环境、人口环境与经济环境等六个方面,从地理、基础设施,教育、医疗、电力通信,生活能源、净化的自来水、住房和家庭设施,文化信仰,民族与人口构成,可发展的产业禀赋等14个具体指标,描述以它们为代表的深度贫困地区的特征,从而阐明深度贫困地区脱贫资质所具有的差异性,据此得出深度贫困地区的类型。
经过比较发现,这六个连片深度贫困地区在原有基础设施数量,教育、医疗、电力通信水平,生活能源、净化自来水的使用率,住房和家庭设施的情况等方面,具有较高的同质性,即均处于低水平。在整体地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难度、文化信仰、民族构成、可发展的产业禀赋等方面显现出了一定的异质性。从整体地理环境方面看,西藏、云南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的地理环境更为严峻。例如,西藏的高寒纯牧贫困区大多是海拔4800米以上的超高海拔地区;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60%的深度贫困人口居住在海拔为2500~3000米的深山区、高寒山区,以及石漠化地区;云南怒江居住在25°以上陡坡的深度贫困人口占比高,这大大增加了基础设施建设与后期维护的难度,给高质量脱贫提出严峻挑战。从文化信仰方面看,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文化信仰深厚,形成民族生存、发展观与现代发展观之间的摩擦,且过于同质性的民族居住空间会产生强烈的对外排斥性,从而形成无形的脱贫障碍。从可发展的产业禀赋方面看,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适宜发展旅游、生态农业、水电矿产;甘肃定西适宜发展中医药、马铃薯、果蔬等特色农业;山西吕梁适宜发展特色经济林与药材、林育、林菌等林下经济,发展森林旅游康养产业;湖南湘西州适宜发展生态旅游与林下经济。相对来说,极端高寒区、偏远深山区与地质灾害多发地的产业发展禀赋较差,难以在短期内进行产业扶贫。
综上,受上述指标的严重程度与组合情况的影响,我国深度贫困地区的脱贫资质存在差异性。对脱贫资质差异性产生重大影响的是,整体地理环境的外部客观因素,少数民族文化信仰的内部客观因素,以及发展现代产业禀赋的内生脱贫动力的客观潜质。对于同时具备上述三大因素的深度贫困地区,在明了其脱贫难度最大以外,还应该认清一定时期内其所具有的不同的脱贫期待与需求。有基于此,依据整体地理环境无法适应人类生存、适应难度大、适应难度相对较小,有或无少数民族文化信仰,发展现代产业的先天禀赋资源优或劣,将我国深度贫困地区划分为以下十二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整体地理环境无法满足人类规模增长需求,无少数民族文化信仰与天然资源禀赋的深度贫困地区;第二种类型,整体地理环境无法满足人类规模增长需求,且少数民族文化信仰深厚的深度贫困地区;第三种类型,整体地理环境无法满足人类规模增长需求,且具有发展的天然资源禀赋的深度贫困地区;第四种类型,整体地理环境无法满足人类规模增长需求,且少数民族文化信仰深厚,具有发展的天然资源禀赋的深度贫困地区;第五种类型,整体地理环境适应人类生存的难度较大,且无少数民族文化信仰与天然禀赋的深度贫困地区;第六种类型,整体地理环境适应人类生存的难度较大,且具有少数民族文化信仰的深度贫困地区;第七种类型,整体地理环境适应人类生存的难度较大,且具有发展的天然禀赋的深度贫困地区;第八种类型,整体地理环境适应人类生存的难度较大,且具有少数民族文化信仰和发展的天然禀赋的深度贫困地区;第九种类型,整体地理环境适应人类生存的难度较小,且无少数民族文化信仰与天然资源禀赋的深度贫困地区;第十种类型,整体地理环境适应人类生存的难度较小,且有少数民族文化信仰的深度贫困地区;第十一种类型,整体地理环境适应人类生存的难度较小,且具有发展的天然禀赋的深度贫困地区;第十二种类型,整体地理环境适应人类生存的难度较小,且有少数民族文化信仰和发展的天然禀赋的深度贫困地区。
我国深度贫困地区高质量脱贫的实践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扶贫开发贵在精准,重在精准,成败之举在于精准”。对于深度贫困地区,要精准分析导致深度贫困发生的系统性因素;要精准提炼深度贫困地区的脱贫需求;要精准发力,补偿深度贫困地区的功能性缺陷和发展短板。总的说来,具有高度同质性的教育、医疗、电力通信水平,生活能源、净化自来水的使用率,住房和家庭设施的情况,是供给的必选基础项目。而对脱贫行为偏好产生影响的是上述十二种深度贫困地区的差异性资质,从而形成与之相对应的高质量脱贫的实践路径。
就第一种类型而言,采取易地扶贫搬迁的脱贫路径。不是少数民族地区且缺少先天的发展禀赋,使得来自于深度贫困原生环境中的阻碍力量较弱,工作开展相对容易,易于建立一个新的社会生计系统。就第二、第三、第四种类型而言,在充分做好思想引导和搬迁动员、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在尊重少数民族或当地居民自主选择的前提下,采取整体易地搬迁和部分易地搬迁两种思路。对于整体易地搬迁而言,需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当地居民的生活生产知识和方式,预先解决好由新环境产生的生活成本问题,以及过渡时期出现的诸多不适应问题;部分易地搬迁的发生前提是,生活在禁止开发的国家保护区或拥有其他发展天然禀赋的地区中,在积极引导与动员贫困者易地搬迁的主流做法下,可保留部分原住居民在国家保护区或可开发的产业中工作。这一方面满足了部分安土重迁思想严重的少数民族个体或当地人的精神需要;另一方面,能够满足地方发展需求,因为他们对其生活环境充满感情且熟悉,具备有效解决问题的地方性知识。
对于第五、第九种类型而言,将基础设施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加强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设施建设,加大社会保障力度。对于这一类型下的贫困者而言,实现了上述目标,就是提高了生活质量。与此同时,可酝酿、培育发展的内生性资源,如对劳动力进行思想引导,开展专项培训,提高劳动技能,为今后发展本地经济和进行劳动力输出做好准备工作。对于第六、第十种类型而言,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产品供给与内生发展资源培育的同时,需要引入思想引导和教育工作,加大宣传现代文明,帮助少数民族人口尝试着接受现代文化。对于第七、第十一种类型而言,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产品供给的过程中,运用技术脱贫与产业脱贫手段,充分挖掘发展的先天优势资源,发展现代产业;对于第八、第十二种类型而言,将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产品供给、现代文明宣传与思想引导,以及挖掘资源优势的诸种举措整合起来。在这部分中,每组中两种类型的差异在于,具体脱贫攻坚过程中面临的难度是不同的。
深度贫困地区的脱贫攻坚是一项艰巨而富有挑战性的任务,需要在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扶贫思想和深度贫困地区高质量脱贫指示的指引下,循序渐进地实现。
强调脱贫的系统性。由前文分析可知,深度贫困地区具有系统封闭性,贫困的内循环系统在代际传递。只有打破这个系统,逐步进行系统更新,才能逐步化解贫困。强调脱贫的长期性。深度贫困地区的脱贫不是一个短期就能实现的过程,需要经历长期地系统重组与调试。强调脱贫的阶段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需充分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顺应我国深度贫困地区的脱贫规律,呈现出分梯度的脱贫攻坚过程,即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产品投入为第一阶梯;思想引导、教育,以及现代化转型为第二阶梯;挖掘天然优势资源,发展现代产业,创新新型生计维持系统为第三阶梯。强调脱贫的内生性。以培育贫困者内生脱贫能力为核心,完善外部社会支持系统,激发个体与区域发展的内在积极性,将扶智与扶志相结合。强调脱贫的区域性与个体性相结合,形成个体与其所嵌入的社会系统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保障脱贫效果持久。
责 编/刁 娜
贾玉娇,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导。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与国家治理、贫困治理与社会治理。主要著作有《利益协调与有序社会》《反贫困的中国道路:1978-201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进程中的反贫困及未来攻坚展望》《美好生活观的理论阐释与社会保障实现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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