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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命运共同体视角下“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法的构建


2019-03-08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陈薛承

摘 要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为解决世界发展面临的待解之题而提出的理念,这一理念得到了上至国际社会、下至民间的广泛认同。且该理念归根结底是要对全球发展的質量与秩序保驾护航,这一目标与国际法的治理不谋而合。因此,在普遍认同法治的今天,此二者理应环环相扣、互为协调,总体而言,前者应确保不突破后者的精神实质并以后者为稳定器;后者则应响应前者的号召,同时自我审视滞后性,力推新理念下的自我更新。 
  关键词 人类命运共同体 “一带一路” 国际法 
  作者简介:陈薛承,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121 
  如今,“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由中国为全世界打造的理念已经广受热捧,自2017年以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被不断写入联合国决议中。2018年“全国两会”之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更是写入我国宪法序言部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乃大势所趋,但与这一理念背道而驰的种种行径却依然时常上演,这就说明现阶段的国际法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问题上存在“缺位”、“乏力”的弊病。与此同时,“一带一路”倡议正在大步向前推进,本文旨在结合上述共同体,从“一带一路”倡议视角切入,探讨进一步构建与完善国际法的可能途径。 
  一、“一带一路”倡议是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实践的中国方案 
  “一带一路”倡议于2013年正式提出,中国在各种场合始终强调,“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面向世界推出的国际公共产品。显然,这一定位清楚地表明“一带一路”倡议的价值取向在于多边主义,而非为了中国的一己之利。在该倡议诞生之初,其合作重点就确定为“五通”。而这五个重点合作领域分别涵盖了政治、经济和文化等范畴,这也印证了“一带一路”倡议中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的战略目标。 
  从二战结束以后,世界各国经过艰难努力,使多边主义及全球化成为当代主流,但不可否认的是,现有的全球化并非完美状态,贫富分化、利益失衡、环境破坏的问题亟待解决,多边主义也屡遭挑战,“开历史倒车”的风险无法视而不见。而更不可否认的是,在现有国际秩序下,在各国利益广泛交织而各自独立的今天,面对恐怖主义、环境恶化、难民问题、跨国犯罪等“疑难杂症”,一国欲以一己之力加以解决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承认这些挑战并不是为了全盘否定前人已经做出的努力,而是要正视以往的缺陷,以便找出正确的解决之道,这个解决之道就是针对不可逆的全球化的完善之道。中国和所有其他国家一样,都离不开全球化,因此中国从大局出发,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理念,以期在扩大与实现全人类共同利益的目标下,在群策群力中共同发展、共同解决全球重大挑战、共同建设更美好的国际社会。美好的理念不会自动实现,还需要踏实的实践,而“一带一路”倡议正是中国为落实“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而付出的具体实践。“一带一路”倡议着眼于区域合作这一范围,既避免了直接进行全球合作的过高难度,又保证了足够的合作深度与广度。该倡议立足于现有的双边及多边合作机制,旨在打造更高层次与水平的国际合作新平台,在坚持全球化的前提下充分践行本文所述的共同体理念。“一带一路”倡议不仅体现了中国智慧,更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探索与实践。 
  二、“一带一路”倡议的理念与实践与当代国际法的互动 
  (一)“三共”原则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所谓“三共”原则,首先是共商,即各国在尊重各自主权的前提下平等协商,充分尊重合作对方意愿与所达成的共识;其次是建,即积极参与包括国际法律规则在内的各项建设,各自承担应担负的责任;最后是共享,即放弃非输即赢、只有赢家受益的零和思维,各国根据其在合作中的参与度、贡献度获得相对应的受益,对发展成果的分享要做到公正平等。这三者正是指导“一带一路”倡议的抽象理念。实际上,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过程中,一切关于合作的事项都应当奉行“三共”原则。这不仅是因为“三共”原则的内在合理性,更是基于其在国际法层面的合法性。具体来说,“三共”原则的合理性体现在其保障了各国在国际合作中从参与到受益的一整套权利,并不因国家的大小强弱而区别对待,这种将合作方视为平等伙伴的态度及其内含的“多劳多得”精神无疑能充分调动各合作方的主观能动性,实实在在的促进国际合作,从而在兴利除弊中尽可能扩大和实现全人类共同利益;“三共”原则的合法性则体现为其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高度契合,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大主题演讲中指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是建立在承认并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基础上的,其所追寻的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全人类的价值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目标一致,其所谋求的全球安全、发展、共赢、共享、和平等目标和国际法的价值相同”。而“一带一路”倡议作为直接体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具体方案,其中的“三共”原则必然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承认与践行。 
  更重要的是,“三共”原则更是对传统国际法的继承与发展。自从国际法体系诞生后,国家本位和主权至上的理念就成为了传统国际法的圭臬。而对“三共”原则越来越广泛的承认,则标志着上述二理念的松动,尤其对于国家本位理念而言,国际社会本位理念的呼声已经水涨船高。对于国际合作对实现本国利益和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必要性,产生认同的国家较以往大为增加。国际社会逐步倾向于认为以往国际关系中的“自利性”局限需要被破除,一味坚持国家本位的理念已经不合时宜,否则不但对实现本国利益于事无补,还极易招致国际社会的疏远甚至抵制。这与二战结束后、全球化进程真正开始前的国际关系大不相同,那时的国际关系总体笼罩在“冷战”的阴云下,呈现出明显的对抗色彩,为了维持来之不易的和平,和平共处原则成为现代国际法的基石并居于主导地位。而到了全球化仍然不停推进的当下,平等协商、合作共赢成为各国的内在需求,这也是更高层次的需求,毕竟各国的国家利益存在差异性,只有加强协调才能缩小分歧、深化合作,而深化合作又可以优势互补,实现高效益的发展,因此在平等基础上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已经成为各国实现真正发展的充分且必要条件。由此,促进国际合作原则的重要性大大提升,合作共赢逐步成为越来越主要的国际法价值追求。而这都被总结和体现在了“三共”原则中。
当然,上述发展之所以被称作发展,正是因为强调合作共赢并不意味着否定和平共处原则的价值,事实上,只有在和平共处的基础之上才有可能实现合作共赢,否则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与其说更为积极的“三共”原則是国际法的新理想,不如说这是国际法与生俱来的内涵与任务,只不过是在新历史阶段的新表现形式。 
  (二) “一带一路”倡议种种实践与国际法 
  在“三共”原则的指导下,“一带一路”倡议项下已经开展了多方面、多维度的合作,从已公布数据来看,中国已与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了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在国际条约方面,中国已经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了81项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和打击“三股势力”协定,考虑到“一带一路”倡议在地域上的开放性,中国已经与71个国家缔结的共138项司法协助条约、资产返还和分享协定、引渡条约和打击“三股势力”协定等(包括上述81项在内),均可以为当下和未来的“一带一路”合作提供必要的国际条约法基础。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还有66项双边投资保护协定,65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上述协定的总数分别为120项和103项),中国还与62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了双边民航协定(已签订双边民航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共计125个)并与东盟签订了区域性航空运输协定,与中国签订双边银行监管合作备忘录的监管当局已涉及32个国家,凡此种种皆为当前和未来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国际条约法基础。 
  除此之外,还有成立中国-阿拉伯银行联合体、伊斯兰开发银行与亚投行建立合作伙伴关系、197项中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中国海关牵头制定《跨境电商标准框架》并推动形成世界海关组织跨境电商监管基本原则等一系列举措,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通过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双边合作关系(目前已有近40个国家),与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东南亚国家联盟及欧亚专利局等地区组织签订合作协议,巩固加强中蒙俄三边合作机制等多种途径持续深化知识产权合作机制。这方方面面的措施涵盖了投融资、国际规范文件、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有利于形成新的习惯国际法等国际法律规范,丰富和完善现有国际法的相关文件与规则。 
  我们还应当注意到,在2018年3月26日,中国与葡萄牙语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通过的《广州声明》表示,中国与葡语国家最高法院愿意加强沟通、深化合作,提升司法信息化和网络空间法治化水平,致力于共同维护网络安全,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法治保障。乌兹别克斯坦则于2018年4月颁布了外交政策优先方向法令,法令中明确写入落实“一带一路”倡议的内容。这些努力无疑有助于从司法层面起到定纷止争的效果,而以类似于乌兹别克斯坦的方式将国际法义务转化为国内法义务则是更好地维持国际合作的有效途径,也必将以规则的形式规范对国际法的遵守。 
  总的来讲,首先,以上实践能够让广大“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参与到国际法规则的制定与完善中,在实现国际法治过程中发出自己的声音。其次,“一带一路”倡议从经贸、金融等领域推开来,逐渐扩展至政治互信、法律协同、文化合作等方面,合作愈加深入,也会持续产生更多有益探索,丰富和细化国际合作路径,为国际公约和多边条约提供可供借鉴的具体经验。最后,随着合作的深入和共识的加深,国际法义务将更好地转化为中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内法义务,并为实现国际法治提供更优的环境。 
  三、对国际法未来构建的启示 
  (一)更加注重对“三共”原则的强调与落实 
  正如前文所述,“三共”原则是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直接体现,虽然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相类似的观念已经在《联合国宪章》、《海洋法公约》、《外层空间公约》等国际法文件中有所体现,但我们还需更加强调“三共”原则以持续凸显上述共同体的重要性。在2017年9月11日,第七十一届联合国大会首次将“三共”原则写入了相关决议中,这是该原则在国际法文件中的首次正式写入。这对于将“三共”原则上升至国际法高度开了一个好头。基于“三共”原则的科学性和必要性,更多的国际组织决议和国际法文件应更加明确地强调该原则的指导性意义。当然,“三共”原则仅具号召意义是不够的,在可以预见的将来,随着包括中国“B&R”在内等项目的进一步成熟,该原则应越来越直接地体现在诸如国际公约的条文设计中。这样,违反“三公”原则将成为对国际法义务和国际义务的直接违反,“三共”原则才能切实发挥其在上述共同体的不断建构与完善过程中的纠偏作用。 
  (二)继续推动多边条约的完善 
  诚如当今国际形势的要求,参与国际合作的国家越多,事关全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事项才能越好的得到解决。考虑到各国国情的差异,为了不拖延国际合作的进程,以双边条约为代表的双边合作可以说是当前最主流的国际合作方式,然而这种合作方式毕竟存在合作范围狭窄、难以形成多边协调的缺点,因而整个国际法应当审时度势,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及早推动多边条约的达成与生效,为更广泛的国际合作提供更成熟先进的法治保障。正像“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发表的《“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共同主席声明》中所述,各国要在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基础上开展法治合作,推进贸易、投资、金融、税收、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各领域的法律协调与合作,利用现有争端解决机制和探索建立新机制,为“一带一路”构建稳定、公正、透明、非歧视的规则和制度框架。这足以表明各国对更加完善的多边规则、多边条约的期待。在这方面,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成立以及越来越多的成员国对其协议的签署就是一个很好的范例。目前加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国家已经扩展至87国之多,随着这一数字的不断增加,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实践完全可以产出新的投融资规则体系。这种多边条约性质的国际规则改革必将极大地便利各国在国际经贸合作这一“大棋局”中协调动作、合作共赢。 
  (三)更加倡导国际法义务向国内法义务的转化 
  由于国家本位理念向国际社会本位理念的让步,继续死守绝对的国家主权原则已不再可取,这时各国应以负责的态度认真考虑主权让渡问题,将自己置身于更加广泛、更富操作性、更易于统筹协调的国际合作机制中,同时也能更好地接受国际社会监督。这就要求各国主动使自己的主权受到一定限制,减少主权因素对国际合作可能带来的障碍,更加配合地将国际法义务转化为国内法义务,以便更自觉、更务实地履行各国的国际法义务,进而通过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和具体措施落地生根,并常态性的杜绝和纠正不利于达成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行为。 
  (四)适时推进国际法的系统化 
  得益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诞生,国际法的不成体系性将有望得到相当程度的解决。由于世界上并不存在一个国际层面的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因此国际法的立法与适用缺乏明确的秩序和位阶。正如国内学者的表述,“曾经似乎受‘一般国际法’管辖的事项现在已经成为‘贸易法’、‘人权法’、‘环境法’、‘海洋法’、‘欧洲法’等专门法律,甚至‘投资法’或‘国际难民法’等具有外来特征和高度专业知识的法律所管辖的领域”,每一种法律都有其自己的原则和机构。随着“同呼吸共命运”的概念逐渐深入人心,从统筹人类发展、以大局为重的角度出发,当前和未来较多体现人类共同利益或共同责任的国际法律规范将被置于更高位阶,这显然有利于对庞杂的国际法文件进行尽可能的体系解释,同时更好地化解国际法适用中的混乱与冲突。毕竟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对现有国际法的发展和深化,需要成熟的国际法治,故而国际法的体系化应当是其题中之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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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何志鹏、都青.从和平共处到合作共赢——中国国际法治观的认知迭代.武大国际法评论.2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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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李建嵘,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选择.学术探索.2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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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黄德明、卢卫彬.国际法语境下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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