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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2019-03-02    来源:人民论坛    作者:于秀丽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能有效地促进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目标的实现。要确保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积极功能得以发挥,应构建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处理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多元化发展,提高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施效率。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环境资源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在以公益诉讼法律建设为核心的公益诉讼制度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是重点关注的领域。然而,当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尚未健全,在强化公民环境公共利益保护方面的作用未能有效发挥,基于此,有必要从完善制度的视角出发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反思,提升制度实施的综合效果。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三重价值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公益诉讼制度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适用,其除了具有明显的法律制度体系功能以外,还在强化公民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意识与行为习惯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进行深入分析与把握,是提升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认同感和实践度的前提,也是发挥制度积极功能的基础。具体来说,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积极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提供了经验支持。实践是推动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重要途径,因此,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先进经验和失败教训,可为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真实性的内容支撑,使公益诉讼制度能够以科学、稳定、持续的方式和状态向前发展。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环境和资源保护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可靠保障。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施之前,我国在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权力与责任划分、问题解决方法等方面缺乏科学的方案,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落实方面存在较大的缺陷,导致基层群众即使发现了环境污染、资源浪费事件,也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充分的公益诉讼权限,优化了环境公益诉讼领域的司法职权配置,并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为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难题处理,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径,使那些违反法律制度规定的主体受到了应有的惩处。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激发了群众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积极性。一般来说,生态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案件具有复杂性、潜伏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处理的难度相对较大。并且,虽然此类案件影响了群众的公共性利益,但往往缺乏明显具体的受害人,群众参与案件举报、证据搜集的积极性不高,造成相关调查取证和损害鉴定等工作进展缓慢。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肯定了群众作为公共利益相关者的法律身份,使群众充分认识到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案件给自身生存和发展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从而愿意积极参与到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促进案件的及时发现和及早解决。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主体过于单一,实施效率有待提升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施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不仅遏制了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的行为,还强化了公共利益自我保护的意识,提升了群众对公益诉讼的信任度和支持度。然而,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件处理过程和结果的分析可以发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配套法律建设滞后。虽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案件诉讼主体的地位,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统一办理提供了操作性的依据,但其主要解决的是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这一权力的相关问题。这虽然有利于促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落实,但与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处理为核心的法律建设主题之间有一定的距离,即仅仅解决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提起问题,对于案件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等方面缺乏完善的说明,导致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法律适用出现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践主体过于单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既需要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通力协作,也需要社会公益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中,有4例涉及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且均由当地的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这虽然说明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案的提起者,在案件处理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反映出了社会公益组织和人民群众在公益诉讼制度实施方面的积极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制度的实践主体较为单一。与此同时,在案件的调查取证过程中,更多地是以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主,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效果并不明显。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施效率有待提升。与其他诉讼制度相比,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集中在环境和资源方面,并且这些案件处理的效率直接影响到其最终的结果,如果不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破坏性案件,势必会导致案件的负面结果继续恶化,造成更大的损害。但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施的情况来看,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加之实践经验的缺乏,导致案件处理的时间周期较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施的总体效率偏低,一定程度上造成破坏行为的持续,弱化了制度实施的效果。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策略

针对所存在的制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施的问题,除了要对法律制度的内容进行补充调整以外,还要结合具体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思路和方法的创新与完善,以优化制度的具体落实,确保制度的价值能够有效实现。

积极构建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处理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构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处理法律体系,要以案件处理为核心内容,即在吸纳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基础上,结合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从法律的层面加以明确,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能够实现有效的统一。

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多元化发展。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施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公益诉讼的途径来解决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问题,确保保护生态环境和节约资源目标的有效实现。而相对于有限的公共诉讼资源而言,社会公益组织和人民群众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施之中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缓解资源紧张的问题。因此,我国需要尽快探索构建以检察机关、社会公益组织和群众共同参与的制度实施体系,推动法律制度的有效实现。

提高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施效率。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需要经历一定的过程,而效率提升的目标需要从实施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和细节着手。就当前制度实施的实际情况来看,主要在于案件前期调查举证和后期法律适用存在较大的困难,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制度实施的效率。因此,一方面,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根据以往的调查、审判和举证经验,探索和完善适合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确保案件处理流程和方法的科学、合理与高效。另一方面,相关机关要基于近年来各地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施的实际经验,合理划分职责,并借助相应的案件督办机制来督促相关责任机关和人员紧抓制度落实,确保制度严格、规范和高效落实。

作为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方面进行的实践性探索和制度性建设成果,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深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有效践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重要举措。而鉴于目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制度实施所取得的实践经验进行积极的探索、完善,以促进制度功能的有效落实。

(作者为中共丹东市委党校基础理论教研部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黄娜、杜家明:《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优化路径》,《河北法学》,2018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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