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论文欣赏 >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分寸如何拿捏


2019-03-01    来源:人民论坛    作者:隋英霞 唐冰开

【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政府规制互联网金融发展陷入两难困境,监管主体、监管时机、监管力度都难以选择。如果政府介入监管的时机正确,不仅能够纠正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而且能促进其取得更好发展。

【关键词】政府  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    【中图分类号】D82    【文献标识码】A

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日渐占据重要地位,对促进经济发展和满足社会需求产生巨大影响。P2P网贷、众筹、第三方支付都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公众提供便捷服务之余,也隐藏着安全隐患。因此,政府应承担监管责任,以适宜的主体、正确的时机、适当的力度介入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政府角色定位

随着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结合,互联网金融脱离传统金融范畴,形成网络借贷、众筹等金融活动。过去,政府在互联网金融中处于“辅助者”和“监督者”角色。从“辅助者”角色来看,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比如《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例,文件中要求政府营造良好环境、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网络信息平台等。这些举措表明,政府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辅助互联网金融发展。从“监督者”角色来看,在政府出台的法律法规中,政府及相关部门拥有依法监督权利。同时,政府在扮演“监督者”角色过程中,希望能够给予市场更大的发挥空间,让证监会、银保监会等职能部门监督互联网金融,始终以谨慎的态度面对监督工作。

随着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问题暴露出来,社会公众要求政府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政府角色也由“辅助者”“监督者”向“干涉者”“管束者”过渡。从“干涉者”角色来看,政府需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整治。以P2P网贷为例,《2017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数据显示,2017年网络贷款成交量高达28048亿元,同比增长35%。由于网络贷款额度急速上升,安全隐患越来越大,政府开始对网络贷款进行干预,要求P2P网贷机构做好备案工作,并开展风险备付金、资金存管等相关工作。从“管束者”角色来看,政府重新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以诚信安全为主。比如,政府出台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金融账户设置、转账流程进行重新规范,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对网络借贷格外重视,要求网络借贷机构全部进行资金存管,由此,各网络借贷机构在政府管束下逐渐步入正轨。

政府规制互联网金融面临两难困境

监管主体陷入两难。互联网金融监管过程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权力分配错综复杂,如何合理分配两者权力成为难题。若由中央政府履行监管职责,虽然能够明确监管方向,但也存在着监管成本较高、无法与地方实际情况结合的困难;若由地方政府履行监管职责,可能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导致监管力度不足。可以看到,无论由中央政府监管,还是由地方政府监管,都存在监管上的不同问题,让政府规制互联网金融陷入两难困境。

监管时间陷入两难。由政府监管互联网金融已成定局,但在何时介入监管存在争议,只有选择最佳时机介入互联网金融,才能确保互联网金融不会朝着负面的方向发展。若政府监管介入过早,监管措施可能会将互联网金融扼杀在摇篮里,破坏互联网金融的生命力和前进方向;若政府监管介入时机过晚,任互联网金融自由发展,则可能会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失控,甚至产生金融系统性风险。可以看到,互联网金融市场存在“市场失灵”,政府监管必须瞄准时机,避免介入过早或介入过晚,既要赋予互联网金融自由发展空间,又要避免互联网金融背离普惠金融理念。

监管力度陷入两难。监管力度可以体现出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包容度,政府要准确把控监管力度,确保松紧适度,既要防止出现“一管就死”现象,更不能任由互联网金融系统风险滋生蔓延。若政府监管力度过大,建立事前审批,抬高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可能会抑制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若政府监管力度过小,容易导致互联网金融机构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当风险系数超过安全标准,可能会出现金融危机,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严重打击。同时,监管力度过松还容易滋生违法违纪现象,对社会正常金融秩序造成负面影响。

以监管整治互联网金融乱象

合理分配中央与地方政府监管权益。在实践过程中,由中央政府出台法律与政策文件,确定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向、标准,由地方政府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监管细则,形成中央和地方协同监管体制。首先,构建中央与地方政府信息共享机制。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上,地方政府应积极听取中央政府意见,中央政府应给予地方政府常规化的业务指导。地方政府成立地方金融监管局,与中央政府金融监管协调部门取得联系,打破“一事一议”的监管方式,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换、资源共享和联防联动监管机制。其次,应当权责分明,赋予地方政府清晰的监管职能。任何互联网金融机构发生问题,地方政府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赋予地方政府责任,就应让地方政府拥有相应的监管权力,允许地方金融办分管各项工作。最后,提高地方政府监管能力。地方政府在监管水平、监管能力上存在明显不足,中央政府应给予地方政府适当的指导,鼓励地方政府利用大数据技术、区块链技术提高金融监管能力,设计互联网金融监管系统,链接区域内金融机构端口,及时掌握辖区内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问题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及时叫停。

金融风险临界值时选择介入监管。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与发展,起初政府并未过多进行干预,而是鼓励互联网金融自主创新。但随着互联网金融规模不断壮大,系统性风险系数不断提高,可能对正常的社会金融秩序造成破坏,政府才介入监管,纠正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足,对其风险进行有效控制。比如,P2P网贷兴起之时并未受到过多监管,但随着网络借贷的不断壮大,其对社会公众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并且呈现出偏离正确方向态势,出现了裸贷、校园贷等,此时互联网金融风险已经接近临界值,需要予以监管。政府需要介入,纠正P2P发展方向。如果介入监管的时机正确,不仅能够纠正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更能促进其取得更好发展。

以高强度监管整治互联网金融乱象。在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政府并未实施高强度监管活动,直至2014年,互联网金融被纳入到政府工作报告,其中要求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之后,互联网金融频繁爆发安全事件,对社会公众的财产造成了威胁,政府开始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扎紧制度的笼子,规范互联网金融秩序,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中的非法集资行为、金融诈骗等行为,坚决守住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底线。此外,政府的高强度监管还在于介入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提高管理效率,严格依照管理章程开展业务。同时,明确行业退出机制,为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对多次违规、屡教不改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强制其退出市场,防止不正当竞争对市场秩序的扰乱。

(作者分别为长春工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长春工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注:本文系吉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县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组织优化和效能提升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70418016FG)成果】

【参考文献】

①潘静:《从政府中心规制到社会共治:互联网金融治理的新视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

②刘辉:《论互联网金融政府规制的两难困境及其破解进路》,《法商研究》,2018年第9期。

③毛志刚:《地方政府参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西南金融》,2018年第8期。


上一篇:互联网金融信息生态的四个治理维度 下一篇:电子商务转型要用好政策“指挥棒”
相关文章推荐

  • “互联网+”背景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微载
  • “互联网+”:让思政理论课活起来
  • “互联网+”模式下高校管理信息化建设过程中
  • “互联网+”时代高校后勤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探
  • 校园消费金融市场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 信息技术环境下大学英语课程教学优化研究
  • “微”党建 高校基层党建新模式
  • 中小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互联网在高职混合式教学中的应用
  • P2P网络借贷的经济法监管与规制研究
  • 浅谈互联网虚假促销、让利模式—从微商角度出
  • 论文发表参考:互联网时代下高校信息素质教育
  • 核心期刊论文:《网络谜踪》:互联网语境下的
  • 基于微助教的二外法语课堂教学探索和改革
  • 网络直播违法现象及其监管问题新探
  • “互联网+”时代大学生就业指导创新与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