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治社会为人民的利益提供了保障,也给人民提供了服务功能和引导功能,让社会能够在自然的状态下进行良好的运作和发展,这就是现代社会运作的最佳状态。对于法治社会的追求,不仅是法治政府的追求,更是全人类发展的需要,这需要政府与公众共同努力奋斗。
【关键词】和谐共建 法治政府 法治社会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法治社会的内涵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演变和延伸
“法治政府”概念的提出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是我国在发展探索过程中和法治国家构建过程中的产物。具体来说,对于西方国家,“法治”与“法治政府”的内涵存在一定的重叠性,其核心内涵释义为“约束和规范政府的权力,进一步尊重和保证人权的实现”。自从我国2003年第一次将“法治政府”概念正式提出以来,学术界也展开了全面深入的研究,目前对于“法治政府”的内涵解释主要包括以下三点:首先,法治政府的核心内容是能够做到依法行政,也就是需要确保行政主体、内容以及具体的程序合法;其次,法治政府运作的根本是能够做到“权从法出”,也就是确保政府行政权力的合法性;最后,法治政府的具体表现形式为“透明廉洁、诚信负责以及便民高效”。总的来说,所谓的“法治政府”,就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进一步规范政府的行为,将公权力“关在笼子里”。
相对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来说,“法治社会”是一个新的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内涵内容也在不断进行演变和延伸。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的发展理念,加深了对法治社会内涵探索,就内涵角度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法治社会的概念是相对人治社会而言的,是一种能够达到民主化、自治化以及法治化的社会运行状态,并且法治社会的主体更加侧重于社会共同体;其次,法治社会的覆盖范围广,包括全社会范围内的所有主体,都应该将法律作为行为方式的指引;再次,应当重点关注现阶段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从精神和制度两个方面来讲,包括法治精神的塑造与认同、反映法治精神的制度构建以及法治社会环境的营造等诸多要素;最后,法治社会也可以称为“法治地方”,也就是指某一个地方的运作达到了人们预期的法治状态。总而言之,从目前发展情况来看,关于法治社会的内涵界定仍然存在一定的分歧,但法治社会的核心内容、方向是统一的。
法治政府能够有效保障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发展
法治政府的协调功能。从国家的政治权力以及政府所具有的行政权力角度来说,均具有明显的两面性,从一方面来说,国家政治权力以及政府的行政权力能够为社会的正常运作、社会公益的实现、广大公民群众自身利益的保证等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但从另外一方面来说,其具有不可忽略的侵略属性,也可能会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甚至可能侵害到公民的正当权利。因此,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相应的行政力量进行配合,使资源得到合理分配,并且保证社会能够按照既定的规范进行运作,保证公民权利能够完全实现,自由与秩序之间需要达到一种动态的、科学的平衡,使政府、社会与公民之间形成良性关联。再者来说,法治政府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调节以及裁决等方式来进一步解决社会中的纠纷,例如社会中的公民个体之间、不同组织之间存在的矛盾或不公现象。总而言之,法治社会的建立,需要法治政府充分发挥自身的协调功能。
法治政府的社会服务功能。从政府的属性和服务输出角度来说,政府的存在是为了给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也就是说,政府本身是一个服务机构,而服务型的法治政府在具体发挥作用时,需要向社会提供一系列的法治公共产品,例如社会的法治组织系统、社会运转的安全体系、社会的公共福利体制以及关于民生保障的多样化体制等。政府所输出的一系列公共产品,有利于构建文明社会,既能够使各种公共产品的作用发挥出来,又能够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为全面建成法治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法治政府的社会保障功能。法治政府能够有效保障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发展,其保障功能具体表现为:社会运作中的风险控制和安全维护。具体来说,在社会的正常运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诸多问题和风险,比如,不同群体之间收入的差距明显、部分职能官员存在贪污腐败现象、自然界带来的灾害、社会就业困难等,这些风险和问题本身都具有极强的外部性特征,需要政府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进行控制和化解,最终实现社会的稳定运行。因此,法治社会的建立需要具有规范的运作标准,而法治政府就是社会秩序的重要维护方,通过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依法对各种危害社会运作的事件进行处理,最终才能够让法治理念真正得到践行,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保障。
法治政府的社会治理功能。在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之间,以共同治理作为连接点,且从职能角度来说,对于社会进行法治治理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属性,也是政府参与到社会运作的主要方式之一。为了能够全面建成法治社会,需要不断创新治理方式,构建多维度和多领域的治理格局,这都需要依托于政府本身的治理职能,使其发挥良好的示范作用,才能够有效促进法治社会的全面建设。
法治政府建设的最终追求为法治社会的建设
法治社会与法治政府之间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具体来说,法治政府的建立是法治社会全面建设的重要手段,而法治社会的全面建设是法治政府运作、发挥作用的最终目的。法治政府存在的作用就是为社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一系列的法治产品,并且在具体的运作和功能执行过程中能够充分考虑到社会的导向以及人们的满意情况等。在法治社会全面建成的过程中,需要明确法治政府的职能属性,为社会的运作提供协调功能、保障功能、服务功能和推动功能,而不是让政府依托其自身的权力使其成为社会运作的统治者、指挥者。总而言之,基于法治社会与法治政府之间的目的与手段关系,需要充分发挥法治政府的职能属性,坚决摒弃“工具、控制、指挥”等负面思想,坚决发挥政府的服务功能,为全面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力量和支持。
法治社会与法治政府存在相同的价值目标,即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体来说,“依法行政,促进社会的稳定运行,保障广大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实现”是法治政府存在和运作的根本目标,而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最终目标为“能够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促进社会的有序和谐运作以及国家的长治久安”。从内容属性和本质角度来说,法治社会与法治政府在目的方面具有一致性,均以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保障为导向。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内容与建设法治社会的内容也存在着重叠部分,比如说“坚持贯彻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放管结合等,理顺政府与社会以及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基本关系,使其清晰化”。
从社会的长久发展角度来说,法治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人类集体的理性选择,是历史演变和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从“人治社会”到“法治社会”,是社会发展进步的表现,法治社会为人们的利益提供了保障,也给人民提供了服务功能和引导功能,让社会能够在自然的状态下进行良好的运作和发展,这就是现代社会运作的最佳状态。对于法治社会的追求,不仅是法治政府的追求,更是全人类发展的需要,需要政府与公众共同努力奋斗。
(作者为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讲师)
【参考文献】
①郑方辉、邱佛梅:《和谐共建视角下的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关系》,《法治社会》,2017年第3期。
②张茂诚:《基于社会治理创新视域下的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研究》,《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年第6期。
③周融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视域下法治建设研究》,《渤海大学》,2017年第9期。
上一篇:如何推进法治型政党建设 下一篇: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