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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离不开良法善治


2018-12-30    来源:人民论坛    作者:马晓夏

【摘要】随着我国精准扶贫战略不断深化,精准扶贫法治化要求越来越高,应加快精准扶贫立法进程、规范精准扶贫执法行为、强化精准扶贫司法保障,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层面实现精准扶贫法治化。

【关键词】精准扶贫 法制化 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扶贫工作攻坚期,贫困人口数量多、分布广,客观上给精准扶贫造成一定阻碍。为确保我国打赢脱贫攻坚战,势必要完善精准扶贫专项立法,健全精准扶贫程序和问责机制,同时完善刑事、民事、行政司法保障,形成扶贫长效机制,推进精准扶贫法治化进程。

加快精准扶贫立法进程

出台精准扶贫专项立法。精准扶贫法治化的关键在于立法,法律的权威性、规范性是政策无法比拟的,借助精准扶贫专项立法能够约束政府和公众行为,推动精准扶贫工作持续开展。事实上,欧美等国早已出台扶贫专项立法,比如英国《国民求助法》、美国《社会安全法案》等,这些专项立法对解决扶贫工作中的问题具有实效。相比之下,我国精准扶贫专项立法较为滞后,更多的是以政策推动精准扶贫。在新时代,面对精准扶贫法治化要求,我国应尽快出台精准扶贫专项立法,确立《扶贫法》指导精准扶贫各项工作,以法律形式固定精准扶贫的对象、特征、扶贫形式、扶贫责任。以扶贫形式为例,《扶贫法》应规范精准扶贫分为生活补贴类、岗位培训类等,依照贫困人口实际情况予以划分,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予以扶持,从根本上解决贫困的代际传递。

赋予地方精准扶贫立法权。精准扶贫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不同区域贫困情况差异明显,单纯依赖《扶贫法》并不足以解决全部扶贫问题,应赋予地方精准扶贫立法权,要求各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精准扶贫地方性法规应遵循《扶贫法》立法精神,在精准扶贫对象确定、精准扶贫资金比例、精准扶贫项目责任、精准扶贫绩效评估等方面结合地方特色,制定符合地方贫困特色的扶贫法规。同时,结合不同区域实际情况,各地政府在出台精准扶贫法规时应注重创新,将产业扶贫、驻村帮扶等内容纳入到地方性法规中,借助这些具有区域特色的扶贫方式,最大程度解决区域贫困问题,进一步推动精准扶贫法治化发展。

提高地方立法水平。在赋予地方精准扶贫立法权之余,还应提高地方立法水平,确保地方立法与《扶贫法》精神一致,以此弥补全国性法律存在的不足,更好地实现精准扶贫法治化。从现实情况来看,有些地方立法停留在“缺什么,立什么”的状态,法律的制定不具备前瞻性,一直在不断进行“亡羊补牢”,提高地方立法水平迫在眉睫,要确保地方立法具有前瞻性、必要性,更要做到内容精细化,不要繁文缛节,要切实解决问题。在精准扶贫地方立法方面,黑龙江省、广东省、陕西省都制定了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并不断优化与完善,这些区域地方立法在慈善奖励、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突破,为其他省市地方精准扶贫立法树立典型。

规范精准扶贫执法行为

依法落实精准扶贫主体责任。精准扶贫的主体是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依照法律要求,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在精准扶贫过程中严格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切实解决贫困人口的困难,承担精准扶贫责任。依法落实精准扶贫主体责任要以细化主体职责为前提,尤其是对精准扶贫的资金管理职责,要明确资金管理主体和资金使用主体,确保两者互为监督,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人员,只有责任划分清晰,才能确保精准扶贫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要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对责任意识不强、工作不力的人员进行处理,以此警示他人。问责机制威胁性和操作性极为重要,要明确问责条件和问责方式,确保问责行为具有规范性,不同失职行为应受到批评、通报、免职等不同处罚。

确保精准扶贫程序合法。规范精准扶贫执法行为不仅要关注实体,更要注重程序。实现精准扶贫法治化运行,既要确保精准扶贫实体合法,又要确保程序合法。事实上,我国个别地区精准扶贫都忽视程序规范性,导致形式主义泛滥、工作随意性较强,在开展精准扶贫过程中不依程序办事,埋藏着各类隐患。同时,精准扶贫必须要克服“官本位”思想,加强行政主体人员的思想教育,树立行政执法人员的现代法治观念,确保行政人员能够依照法律办事、依照规范程序办事。

强化精准扶贫资金管理。精准扶贫资金管理与使用是传统扶贫工作薄弱之处,规范精准扶贫执法行为要实现对扶贫资金的全程监管,行政主体应确保每一笔扶贫资金都能够落到实处,确保资金流向公开透明。精准扶贫要求项目安排、资金使用、扶贫措施精准到户,可以采用现代化技术对资金流向进行监督与管理,先由地方政府确定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再由上级部门进行审批,确保资金使用与资金分配由不同层级政府完成,加强资金管理的精准性。同时,精准扶贫各个环节都应纳入到政务公开范畴之内,允许社会公众进行监督,防止存在暗箱操作现象,更坚决抵制扶贫资金挪用、私分现象,切实做到公开扶贫、阳光扶贫。

强化精准扶贫司法保障

精准扶贫刑事保障。精准扶贫的目的是消除贫困,贫困的原因具有多样化,一般来看,存在刑事案件导致贫困的现象。比如,在交通事故中,由于驾驶者违法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驾驶者需支付大量费用,并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这就容易导致驾驶者家庭陷入贫困;再比如刑事犯罪虽理应受到惩罚,但犯罪嫌疑人家庭生活也应得到相应保障,应对刑事案件造成的家庭贫困给予扶持,将刑事司法与精准扶贫进行结合。一方面,依法贯彻刑事和解制度,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允许犯罪嫌疑人与被害者达成和解,通过和解制度,既能弥补受害者经济损失,又不至于让犯罪嫌疑人家庭陷入贫困。另一方面,坚持“疑罪从无”法律原则。犯罪嫌疑人长期受到羁押,势必会导致家庭贫困,刑事司法应以“疑罪从无”为基本原则,最大限度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

精准扶贫民事保障。除刑事案件之外,民事案件也会导致家庭陷入贫困,以债务纠纷为例,当事人巨额债务无法收回会让家庭陷入贫困,应建立民事司法与精准扶贫之间的联系,通过民事司法为精准扶贫提供司法保障。一方面,确保公共服务机关清偿债务。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容易变为债务人,并且没有充足财力予以偿还,造成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现象,给企业员工甚至家庭带来贫困。为确保债权人合法利益,应由上级政府予以偿还,切实解决民事司法中执行难的窘境。另一方面,民间非法集资案件导致贫困。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非法集资现象较为普遍,部分集资案件导致债权人无法收回账款,从而陷入贫困。政府除打击非法集资现象之外,更要加大民事执行力度,积极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最大程度帮助债权人追回损失,避免由于民事债务关系导致部分家庭陷入贫困。

精准扶贫行政保障。精准扶贫前提在于对贫困户精准识别,精准识别虽具有客观标准,但仍需行政主体主观判断,由于不同主体存在认知差异,精准识别过程中容易产生行政纠纷,需要利用行政司法予以保障。例如,政府部门在精准识别过程中,部分贫困户认为自身符合贫困条件,但行政主体并未将其纳入到精准扶贫的范畴内,从而导致纠纷。面对此种情况,贫困户认为自身达到贫困标准,争取精准扶贫补贴并没有错误,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求行政主体侵犯其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基于事实进行审判。人民法院要从实际出发,依照精准识别的标准予以判断,确定行政主体是否违反相关规定,侵犯贫困人员的合法权益,并作出最终的裁定,利用行政司法保障精准扶贫法治化发展。

(作者为宁夏大学回族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①厉潇逸:《精准脱贫的法治保障》,《法学杂志》,2018年第6期。

②张志伟、冯晓晴:《精准扶贫的中央立法与全面司法保障》,《政法学刊》,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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