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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


2018-10-29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陈富成

摘 要 我国的新刑诉法确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该制度具有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符合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对于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形势政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应当注意的是,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还不成熟,在立法上过于简单,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求,需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时的完善。 
  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未成年人 宽严相济 
  作者简介:陈富成,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016 
  2012 年 3 月 1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全国人大正式修改,对包括辩护制度、证据标准、刑事和解、侦查监督等方面在内的各项刑事诉讼制度都予以修改和完善。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在此次修改中,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属于增设的特别程序,在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与日俱增的背景下,对于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形势政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无疑具有重大意义。事实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经历了较为长期的探索与实践,同时也一直饱受理论界的争议,而此次刑诉法的修改,终于让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名正言顺”。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背后,立法者到底有着怎样的利益考量,今后我们应该如何充分挖掘其制度优势?在此,笔者将从介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理念、基础,司法机关在按照规定实行该制度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等方面的建议。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 
  一般来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针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据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社会危害性,认为对其犯罪行为不起诉更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改造,有利于降低犯罪率,降低司法成本的一种制度。在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时附加一定的条件加以限制,只有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满足附加的条件后,司法机关便终止追诉活动的一种行为,这一制度既能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司法资源,又有利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并预防犯罪人再次走上犯罪道路。近年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大力推崇,对于如何“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机关开展了长期的探索。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诉这一制度的出现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求。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法律规定的给于检察机关的一项特殊制度,其价值在于避免判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短期自由刑的弊端,通过设定一定期限的考察和帮教,帮组未成年人矫正不良行为和心理,帮组其回归社会,新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作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决定主体具有专属性,只能由检察机关作出;(2)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一是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二是针对的罪名范围较小,如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等;三是针对轻刑案件,即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3)对象不确定性,是否对未成年人起诉要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设置的考验期内的综合表现,如果其满足了条件,检察机关就会根据其表现决定对其是否起诉,所以,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是检察机关是否决定起诉的考量因素。 
  二、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发展历程 
  在我国司法发展过程中,虽然中间走了不少弯路,但是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一直都是我国司法实践的重点,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项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制度,也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发展历程,其前身是“暂缓起诉制度”。暂缓起诉制度最先是在上海试点,随后,该制度在不少地区的检察机关进行试点,得到广泛认可。但在2004年7月最高检发出通知,以暂缓起诉制度没有法律依据为由,要求各地不要再进行试点。紧接着,一度如火如荼的改革偃旗息鼓,许多基层检察院任其夭折。但是,也有一些基层检察院把“暂缓起诉”更名为“附条件不起诉”继续施行。此外,经过长期探索,许多地方检察机关制定、出台了制度化、系统化的规定,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相关程序。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经历了长达二十余年的司法实践,逐步展现出其制度优势,充分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力促进了司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其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正是因为该制度赢得了广泛的认可,才得以正式纳入新刑诉法的范畴,成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之一。 
  三、新刑诉法中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反思及设置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使用的范围,使用的条件等都做了较为全面详细的规定,但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只是对该制度作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适用前提方面 
  依据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只有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公民财产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这三大类的犯罪,并且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的,但是有悔罪表现的,才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但是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一是该规定的适用范围限制过窄,将严重影响该制度的应用。我国刑法分则共规定了十大类犯罪,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从理论上讲也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如失火罪、危险驾驶罪、强迫交易罪等。另外,各地区在试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也没有限制其犯罪类型。新刑诉法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范围的过窄限制,一刀切地排除了可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其他犯罪类型,明显有失公平。 
  二是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置的判处刑罚基准刑过低,法律规定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才有可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是从我国法律的规定来看,法定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只有危险驾驶罪、侵犯通信自由罪、偷越国边境罪;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现实中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本身也比较少。可见,新刑诉法严格限制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未免太严,难以发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优越性,缺乏实际意义。因此,从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角度出发,应将新刑诉法中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关于犯罪类型的限制取消,并将“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应当适当地根据实际情况加以放宽。
(二)义务承担方面 
  我國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循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而对于未成年人在考验期内应承担什么样的具体义务都缺乏明确的规定,比如说在考验期内犯罪嫌疑人要参加公益活动或者是参加社区矫正等都没有提出明确的具体的要求,这使得教育改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效果大打折扣。 
  “附条件”是指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对犯罪嫌疑人在一定的考察期内设置履行的义务,它不单单包括消极的义务,还应该包括积极的义务,如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附加何种条件进行考察,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和改造的效果产生重要影响。然而,新刑诉法中给犯罪嫌疑人规定了一些义务,但这些义务并不需要积极履行,只要犯罪嫌疑人消极地不去触碰这些底线,就可以安然度过考验期,这样的考察措施,实际上并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积极改造。 
  因此,对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当尽快加强立法完善工作,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明确附加条件,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具体情节,增设相应的积极义务,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接受心理辅导,参加公益慈善活动和社区矫正等,从而充实附条件的内容,增强该制度在现实中的可操作性。 
  (三)法律与社会监督方面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际上是检察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制度,犯罪嫌疑人只有满足条件后,检察机关根据其表现决定是否采取这一制度,这就需要制定一系列的规定来制约该制度的使用,否则就有可能造成权力的滥用,导致司法不公。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的情形基本不出现,而被害人的申诉也仅仅流于形式、毫无效果,且上述两种监督方式仅为事后监督,具有滞后性。因此,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项还不成熟的新鲜事物,其不完善的监督机制将成为该制度的短肋,影响该制度的发展。在此,应在原有监督机制的基础上,引入听证程序和人民监督员制度,以加强事前监督,确保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能透明、高效地运行。 
  1.听证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中的“听证”是指检察机关在作出决定前,会召集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听取他们的意见,由他们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陈述、辩论。听证程序不仅为本案的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了表达意愿的平台,促进使当事人更具规范性地参与诉讼程序,而且也强化了检务公开,使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大白于天下,接受社会监督,从而避免检察机关的暗箱操之嫌疑。 
  2.人民监督员监督 
  对于拟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在正式作出决定前,应将材料报送人民监督员审查,由人民监督员开展独立评议,并提出监督意见,然后再由检察长决定、或者由检委会就讨论决定是否采纳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决定不同意的,可以要求复议。 
  (四)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区分 
  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范围都是较轻的刑事案件,都要求嫌疑人有悔罪表现,但不同的是,相对不起诉不需要附加任何条件,且一经宣布立即生效,而附条件不起诉则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考验期,且考验结束后依然存在被起诉的风险,因此附条件不起诉在处罚程度上要比相对不起诉要高。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考虑,当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发生竞合时,应选择对犯罪嫌疑人更有利的方式来处理。 
  四、结语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巩固的理论根基,是建立在长期探索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发展成果,对于彰显人道主义情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以及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尚不成熟,我们必须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并借鉴国外的先进司法理念和制度,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适用标准、程序、监督制约机制等配套措施,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参考文献: 
  [1]张智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 
  [2]陈珉桦.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科教导刊.2011(11). 
  [3]邓思清.建立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1). 
  [4]郭斐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中国刑事杂志.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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