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增长,法律制度的不断改革,社会各界人士开始高度关注到未成年人权益民法保护问题上。未成年人作为人类社会的弱势群体,它们最为显著的特征就是自我能力保护低、思想较为冲动、明辨是非能力弱,绝大多数未成年人都容易受到外界各种不良诱惑因素的影响。因此,为了充分保障未成年的合法权益,促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地发展,国家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民法完善工作,切实落实好未成年人权益民法保护措施,有效改进我国对未成年人民法保护工作的不足之处。本文将进一步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民法保护展开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 未成年权益 民法保护 法治社会
作者简介:刘娜娜,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009
当前是一个法治社会,我国民法制度发展要与时俱进,跟上时代前进的脚步。未成年人作为人类国家民族未来发展的希望,是社会各个阶级层次人民关注的焦点。未成年人在身体方面普遍表现出自我保护能力和生存能力低的特点,难以抵抗外界的攻击行为。而在心理方面则通常表现出思想单纯、好奇心强烈以及高依赖性的特征,难以对外界事物产生科学准确的判断分析。因此,国家民法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未来身心健康发展以及国家前途命运。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民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深入研究工作,努力构建出完善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民法体系,提高民法保护措施监督管理实施水平。
一、民法在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保护中的应用分析
未成人生命健康权实质是指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身体权受到国家民事法律保护,其中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生命安全利益为核心内容的合法权利;健康权则是以自然人身体安全利益为核心内容,广大民众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身体权则是每个自然人保持自身任何器官完好无损为核心内容的合法权利。作为社会公民,每个自然人都依法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生命、健康以及生命人格利益。与成年人相比较,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更加需求国家民事法律的保护 。
(一)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民法保护缺陷问题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民法保护工作中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缺陷问题:(1)家庭监护对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保护缺乏相关法律科学依据。由于我国未能够针对未成年人民事法律保护主体进行有效立法,未成年人在家庭中法律定位及其相关法律权利义务的规定不够清晰明确,形成科学完善的民法保护体系,缺乏一定的指导性意见。就比如在家庭监护与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保护问题上,由于监护人和未成年人属于亲密关系,一旦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其很难在短时间内就能够得到国家法律保护救济,也难以有效根据相关民法内容追究侵权人的财产赔偿责任,更多纸质要求其停止侵害未成年人,以刑事手段排除家庭暴力侵害;(2)学校对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保护水平偏低。除了家庭以外,学校是未成年人长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保护是与学校存着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的。我国民法对未成年人在学校生命健康权保护中未作出相关规定,明确学校具体责任,这样情况会导致学校并不会重视学生生命健康,一旦发生学生在校期间遭遇身体侵害事情,家长往往只会通过要求补偿方式进行闹事,而学校为了息事宁人也会采取一些简单赔偿措施,这样也就无法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生命健康权受到合法保护。
(二)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民法保护工作的改善措施
1.健全家庭监护机制
针对当前社会频繁发生的未成年人被家长监护人暴力事件,为了有效避免该类案件的发生,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必须科学制定出完善的监护人监督制度,健全家庭监护机制。家庭和谐关系要受到国家法律制度的保护,子女与父母之间不仅仅是血缘关系,同时也是法律关系,每个家庭的监护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政府部门要在民法中明确家庭未成人生命健康权的合法规定内容,加强社会对家庭行为的干涉力度,一旦家庭出现某些违规违法行为,社会相关部门就可以采取有效法律干涉措施 。
2.明确规定学校对在校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保护责任
学生在校期间除了受到正规教育以外,还应该依法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各种公民权利。就比如生命健康权、财产安全保护权等。国家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民事法律制度制定过程中,有效明确规定学校对在校未成年生命健康权的保护责任,一旦学生在校期间生命健康权遭到侵害,学校应该承担起一定的明责任则。学校要坚决履行好自身教育和管理两种职能,注重对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保护工作。一旦学校在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工作中发生过错,从而造成学生生命健康遭到损害,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对学生人身伤害或者伤害他人事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就比如,由于校方缺乏对学生在校期间的教育管理,导致学生相互斗殴致残,此时学校应该对行为事件负责,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二、民法在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中的应用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学相关知识内容可知,社会自然人的隐私权应用归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只要是社会自然人有效具备了完全行为能力,那么就可以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有个人隐私权,并且有权独立行使。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受到智力发展水平、心理条件不够成熟等原因,绝大多数的未成年人无法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从而促使未成年人无法独立行使隐私权,这样也就形成了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特殊性,需要受到法律制度的限制行使和特殊保护。
(一)未成年人隐私权民法保护缺陷问题
近些年,我国持续不断在进行着未成年人隐私权保護内容上的立法和司法研究工作,也获得了不错的工作成果。然而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在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立法和司法实践工作上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问题:(1)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立法体系不够系统完善、内容过于笼统。我国政府部门还未有效制定颁布出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法律,未成年人网络隐私容易受到侵犯。众所周知,未成年人思想较为单纯、不具备良好的分辨能力,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欺骗,从而导致自身隐私数据信息的泄露盗取。针对于此,国家政府部门必须加强该部分内容的立法工作,提高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能力;(2)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范围有限。在我国司法相关解释内容要求中,通常情况下,自然人的隐私权保护方法只能采取侵害名誉权方式实现,也就是说只有当恶意披露或者公开他人隐私,并且造成一定名誉权损害后果,才能够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可以依法追究行为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如果是产生其他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就比如私自跟踪他人、询问探讨他人隐私信息,没有实际性造成对他人名誉权的损害就无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这种侵害名誉权的隐私权保护方式难以充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二)未成年人隱私权民法保护工作的改善措施
1.加强网络隐私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政府有关部门要科学制定实施网络隐私管理措施,构建出完善的网络监察机构,积极推广宣传未成年人隐私保护教育工作,注重培养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保护意识,避免出现违规违法的网络行为。此外,执法机构要严格要求广大网络服务商做到自律,明确收集个人隐私资料的相关提示规定,避免私自利用获取网络用户的数据信息,对于未成年人资料的获取必须经过家庭监护人的用意。无论是家长,还是学校教师都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教育,注重保护个人隐私资料,提高自己的敏锐性,能够正确处理网络遇到的任何情况,发现网络不法行为应该及时告知父母或者教师。
2.强化司法隐私保护工作
针对社会上频发发生的侵害未成年人隐私权安全,国家司法部门必须加强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工作,适当加大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国家政府部门除了要积极完善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民法有关的法律法规内容,还必须科学制定出有关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司法解释 ,确保未成年人在受到隐私权益侵害时能够勇敢站出来提出诉讼,并且赢得诉讼。
三、民法在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中的应用分析
(一)未成年人财产权民法保护缺陷问题
民法在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工作上存在着以下几个缺陷问题:( 1)未能够科学区分亲权制度和监护制度。在我国民法规定中,亲权人对子女财产享有无条件的用益权,而监护人不享有用益权,不能够对子女财产进行有效处分。建立在监护制度基础上,我国未成年人财产制度必然与父母子女关系的现实不符合,不能保障立法的科学性,从而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必须额外制定有别于监护制度的未成年人财产制度;(2)未成年人财产范围和内容没有界定。我国民法并未明确未成年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范围 ,以及未成年人承担民事责任时的财产内容。这种情况会导致司法上将家庭共同财产与未成年人财产形成混淆不清,并且还会出现监护人任意挪用处置未成年财产的现象,损害到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
(二)未成年人财产权民法保护工作的改善措施
1.科学区分亲权制度和监护制度
我国政府立法部门需要在监护制度建立保障前提上,科学制定实施未成年人财产管理制度,清晰明确划分好未成年人财产范围,有效规定父母于未成年人财产上的管理权利,这样有利于最大程度提高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水平。此外,立法部门还需积极完善监护制度,科学采取监护吸收亲权的作法,有效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2.合理界定未成年人财产范围和内容
对于未成年人财产范围的界定,研究人员可以创新运用概括与列举相互结合的方式,这样不仅能够有效降低产生立法漏洞问题的风险,还可以提高我国司法实务的工作效率。在我国社会中,对于未成年人个人财产的定义是未成年子女因继承、营业、劳动等方式获取所属未成年人的相关财产 。家庭父母基于亲权依法享有对子女财产的管理权,但不能进行随意处置子女财产。明文规定父母行使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利的同时,父母还需履行相应的义务,防止父母滥用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管理权和用益权。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属于社会特殊群体,国家政府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加强相关立法完善工作,科学指导学校、家庭要正确认识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教育工作,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
注释:
张秀萍.论我国未成年人权益的民法保护.民商法学.2015(4).65-67.
尹田.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意思能力 、责任能力辨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1).25-27.
蒋月、韩君.父母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民商法学.2014(2).121-123.
林秀雄.论未成年人之监护人及民法第104条之修正11物权·亲属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75-78.
丘国中.未成年人意外致死的法律思考.嘉应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15(3).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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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权益的民法保护研究
2018-10-26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刘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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