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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018-10-26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高冉

摘 要 国家经济主权作为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国际经济关系的最根本前提。在全球化经济发展的趋势下,不仅要提升国家经济主权、加速国内经济的发展,更要加强国际经济合作,不断提升自身的国际地位,这已毫无疑问地成为各国发展的重要目标。 
  关键词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经济 全球化 
  作者简介:高冉,中国人民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003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国家能独立自主地决定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际关系中的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对近现代国际关系产生了极为深远而重要的影响。主权原则强调并明确了领土划分和排他性的地域控制,这对国家以及人民极具有重要的保护意义。众所周知,领土及人民的最高权威和统治者是国家,而国际关系中最主要的行为主体是主权国家。对于主权国家而言,国际社会、国际法以及国际惯例在主权国家内并没有强制执行力。若某一国际准则想要在主权国家予以贯彻执行必须有赖于其认可与合作,主权国家必须具有绝对的控制力,并能够独自行使最高权力,不依赖外部的合作,不受外部的干扰。在现代国际法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主权是指国家能够不受外界干扰地独立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含义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在经济领域的体现。国内学界对于国家经济主权的概念多种多样。笔者认为,国家经济主权的概念可以从两方面界定。一方面,国家经济主权是指主权国家对全部财富、自然资源等客观存在的客体享有永久主权;另一方面,国家经济主权是指主权国家在宏观上对涉及本国的经济活动在制度上进行设计、规制,选择国家经济制度,参与、协调经济秩序、颁布经济政策等事务的最高独立决策权,具体表现在队内的最高性和对外的独立性。对内最高性体现在:主权国家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本国国情的经济制度,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经济政策,有权对本国境内客观存在的客体和所有经济活动如财富、自然资源等享有完整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有权自主立法建立适合本国的经济运作规则。对外独立性则表现为:主权国家在国际经济决策中,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参与国际经济活动,且无论是否参与,都享有生存权和发展权。 
  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依据《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中的表述,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对其境内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等客观存在的客体享有永久主权 
  民族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是来自于自然资源,国家对自然资源享用永久的主权,这也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而知,国家有权依据自身情况自由开发、利用其自然资源;有权利用其全部财富;有权自由处置其自然资源和全部财富;有权按照国家政策管理其自然资源和全部财富;对于其自然资源和全部财富受到的剥削、消耗的损害有权要求偿还和充分赔偿;其他任何国家都不得阻碍资源国自由行使这一主权。 
  (二)国家对外资的管辖权 
  一国境内的所有经济主权完全由国家进行掌控,而国家对外资的管辖权是经济主权在国际投资领域的具体表现。这体现在:有权对管理在其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外国投资;有权管理和监督在其国家管辖范围内的跨国公司;有权制定法律、规章、条例、政策来规制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的各种活动;有权在本国主权完整的前提下,参与国际合作;不得被迫国外投资给予优惠政策;跨国公司不得干涉所在国内政。 
  (三)国家对境内外国财产实行国有化或征收的权力 
  “国有化”以及“征收”,较为普遍的理解是指资本输出国基于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本国内的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资产进行全部或部分征用,或收归国有的一种国家政策或法律措施。对外国投资企业的征收与国有化问题,不仅关系到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安全与利益,更密切联系到资本输出国的国家主权问题,这属于外国投资保护的核心问题。虽然作为主权国家的国有化权利在国际社会已经得到普遍承认,但对于国有化的合法性和补偿问题,各界争论较大,理论学界产生了“赫尔规则”、“卡尔沃主义”及“适当补偿”等观点,这些观点以及学者之间的分歧来源主要是基于目前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国有化赔偿标准或补偿问题上的法律基础的辩论。 
  笔者认为,既然国家能够对其境内的全部财产、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那么依据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当一国对其自然资源、财产实行国有化时,属于该国主权范围之内的行为也是合法的。因此,参与开发、利用该国自然资源以及其他资源的外国投资者无权干涉,外國投资者只能就其本身的资产主张补偿或者损害赔偿。 
  三、经济全球化浪潮中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现在,经济全球化方兴未艾,各国经济相互渗透,对每个国家来说,都是一柄双刃剑——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世界范围的竞争加剧,发展中相较与发达国家而言,其所遇到的风险与挑战会尤为突出,发展中国经济实力相较薄弱、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不如发达国家的先进,“边缘化”无疑对发展中国家造成了极大的威胁。这也促使了许多国家放弃部分经济主权,寻求联合,以期增强集团竞争力,推动自身经济发展。 
  因此有学者提出了“国家经济主权因经济全球化而产生削弱的理论”,其中不乏学者提出了各种国家经济主权论,如“让渡论”、“弱化论”、“废弃论”等。 
  笔者认为,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经济主权并不是互相矛盾对立的,应在国家经济主权的前提下顺应经济全球化潮流,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中发展国家经济主权。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必然产生国际合作,有双边的、多边的、区域性的。在利益的博弈中,必然产生经济主权的让渡。让渡并不是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削弱,因为让渡的决定权正是紧紧把握在国家手中的,这就是处分国家经济主权的体现。主要有三个原因:
首先,主权是可分割的。“国家有完全主权国家和部分主权国家的区别。这暗示了主权是可以分割的, 因而, 与主权有关的各种权力并不一定集中于一人之手中。” 在世界各国将其部分经济主权通过各种方式让渡于其他的主体的情况常常发生。例如,各国将部分经济主权(比如自然资源的开发等)让渡给国际组织或是跨国公司。我们也可以看到在国内,国家也会通过向地方政府转移部分经济主权,这样地方政府也可以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国家经济主权权力。 
  其次, 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并不会导致国家经济主权的弱化,因为主权的绝对性表现在主权并不从属于任何其他世俗权威的法律权威。主权的绝对性不会排除行使主权的相对性,主权国家是否让渡经济主权是由主权国家自主决定的,此处的“自主决定”即是行使主权的表现,让渡经济主权的行为体现了主权国家自由意志,是对经济主权的自由处分而非弱化。同时,目前大多数主权国家在让渡经济主权(尤其是自然资源的开发等)时,都是通过签订多边或双边协定来实现,这并没有损害主权国家的经济利益,体现了国家间的协调,亦符合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最后,主权的权能是维护国家利益。在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入的时代,仅靠单个国家所掌控的权力资源已不能解决日益复杂的世界经济问题。国家为了充分利用自身的自然资源、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进行国际合作是必须的,这样才能实现权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由此出现了让渡国家经济主权的现象。 
  四、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发展趋势 
  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不断发展,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限制的国家经济主权范围不断扩大 
  随着国际经济合作的不断深化,各种国际条约的签订都意味着国家缔结条约后,经济主权范围要受到条约约束的规章制度、国家间国际合作以及国家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不具有普遍性的契约的制约。这里的国际条约包括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区域性条约。同时,还受到国际惯例、所参与的国际组织。这体现在国家对其经济主权的让渡和共享。在有利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的前提下,国家自愿地使经济主权受到限制和制约。受限制的国家经济主权范围扩大的同时,由一国排他行使的权力的范围必然缩小,二者是此消彼长的。按此发展趋势,结果将是所有国家的经济主权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不同形式的限制。 
  (二)经济主权原则的重心不断转移 
  经济主权的重心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变化不断调整。每个时代有不同的经济特征,二戰结束后,广大发展中国家取得政治上的独立,但国家经济命脉仍然掌握在西方国家手中,作为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经济主权依然无法取得。于是,新成长的发展中国家通过征收土地,编制重组国有资产,发展民族企业,振兴民族经济等开展了大批量以及大规模的国有化运动。真正能称上核心经济主权的是到了90年代出现的确定基本经济制度的权力,制定货币政策的权力,控制外资准入的权力,向外资给予国民待遇的权力等。 
  五、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如何维护国家经济主权 
  经济全球化给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如弥补国内资金和技术的不足、促进国内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创新、调整国内经济结构等等,但与此同时,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弱势使其经济主权面临更严峻的挑战。经济全球化使得发展中国家自主驾驭本国经济发展的权力弱化,国家经济主权受到超国家组织的约束,而且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经济主权的也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力。 
  在全球化日益深化的前提下,为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发展中国家更应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应对策略来面对全球化所带来的挑战。 
  第一,在面对国际经济合作中的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应当树立全新的经济主权观,以维护自身经济主权和经济安全。 
  第二,发展中国家要充分抓住这种变化的机遇,充分考虑本国的实际经济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发展策略。当前,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掌握更多主动权的一方往往受益就多。发展中国家应当积极参加国际经济组织,力争在国际经济组织取得发言权并参与制定国际规则,积极参与世界各国的竞争与合作。 
  第三,重视本国的民族企业的发展。民族企业的规模和竞争力是国家经济实力的代表,可通过积极合理地引入外资、技术、设备以及信息管理知识,以拓展企业规模,扩大企业竞争优势,以适应全球化下国际市场的要求,同时应对发达国家占据主导地位时,对本国经济政策和方针的负面影响和冲击。 
  第四,发展中国家应当积极完善国内经济立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济法律法规体系,使其符合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活动不甚发达,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法律法规都与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的规定相违背,甚至有些领域是立法上的空白。因此,发展中国家应加快制定及完善本国国内经济立法,使之与国际法律规则及国际惯例相一致,以维护本国的经济主权和经济安全。 
  注释: 
  吴志忠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吴静媛.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经济主权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第5页. 
  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还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93页. 
  田锦锋.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黑龙江对外经贸.2008(2).第70页. 
  孟国碧.经济全球化时代经济主权原则的发展趋势.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2). 
  黄苒.经济全球化与发展中国家经济主权研究.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 
  孙雪梅.论经济全球化与维护发展中国家经济主权.江海纵横.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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