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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中德法共治的内在逻辑


2018-05-21    来源:中州学刊    作者:梅萍;宋增伟

摘 要:德法共治不是道德與法律简单地累加适用,而是既体现二者区别,又体现二者结合。德法共治要求发挥德治与法治的各自治理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协同参与国家治理,以实现国家治理绩效的最大化。德法共治体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治理手段与治理目标的统一,体现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本质特征,因而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中德治与法治关系的贴切表达。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中德法共治的内在逻辑表现为: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原则和标志;实现善治的理想状态要以现代道德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德治和法治建设;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统一是推进德法共治的重要抓手。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德法共治;善治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8)03-0097-06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德治与法治都是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治国方式,历来都受到统治阶级的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国家治理现代化概念的提出,标志着我国治理理念从传统到现代的重大跨越,也意味着治理结构、治理手段、治理目标等的全面调整和创新。为此,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中进一步厘定作为治国方式的德治与法治的逻辑关系,无疑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德法共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中德治与法治关系的贴切表达 
  在我国传统社会中,一直存在着“德主刑辅”与“刑主德辅”的争论。但实际上,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所主张的政治道德化成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显著特征。古典儒学致力于政治道德化,以期达到“内圣外王”的理想状态,使得德治成为传统社会中最主要的治国方式。传统德治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一是道德具有至上性。道德被视为政治合理性与正当性的根本依据。二是道德具有普遍约束力。在很大程度上,道德取代法律成为判断是非曲直、规范社会行为、进行社会评价的标准。因此,与法治相比,我国传统德治的发展占据了更多先机。2001年1月10日,江泽民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讲话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他说:“对一个国家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我们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①自此,学术界对德治与法治关系问题展开了广泛而热烈的讨论。 
  当前学术界对德治与法治关系的研究成果大体可以归为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德治与法治是德法并重、德法并举的并列关系。因为德治属于思想上层建筑,法治属于政治上层建筑,所以,有学者认为“由于它们属于不同领域,有差别又有联系,因此有必要、有可能同时建设、同时并进”②。国家治理中既需要法律制度建设,也需要思想道德建设,德治与法治作为治国的两个方面,都不可或缺,都可以提到国家治理的国策层面。第二种观点 
  认为:德治与法治不是并列关系,也不是德主刑辅的主次关系,而是法治至上的独尊关系。有学者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目标应是理性法治社会,而法治社会应突出法治的价值,以法为主,同时辅之以道德调控”,“法主德辅是我们的理性选择”。③一个国家的治国方略只能有一个,作为治国方略只能提依法治国,不能把以德治国提到与依法治国相并列的同等高度。法治是治国的基本方略,而德治只能是治国的辅助手段。第三种观点认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在不同语境中做具体分析。有学者认为,德治与法治关系具有三种不同的存在样态:法治框架下的德治与法治关系,法律渊源关系中的德治与法治关系,功能互补型的德治与法治关系。④具体而言:一是在法治框架下分析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在现代社会,法治具有至上性,拥有绝对权威,而德治是在法治框架下施行的。从此层面看,德治与法治的地位是不同的。二是从法律渊源角度分析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法律在价值渊源上需要依附和受制于道德,道德是法律的价值资源。从此层面看,德治与法治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德治具有上位性、统摄性。三是从功能互补角度分析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德治与法治都有各自的功能优势和局限,且互为优势和局限。具体表现为:调控范围上宽窄互补、要求层次上高低互补、约束强度上刚柔互补、约束方式上自律他律互补。从此层面看,德治与法治具有平等地位。 
  关于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我国政府的一贯提法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所以有学者就把这种结合概括为“德法并重”“德法并举”的并列关系。虽然这种表述突出了德治与法治都不可或缺,但从二者的具体地位以及作用发挥看,则存在着概括的笼统性,且容易造成理解的混乱。因为,无论在现代法治社会框架下,还是在法律渊源关系中,二者地位显然是不同的,并且这种表述也容易使人们产生有两个方略的误解,认为以德治国是与依法治国相对的另一种国家治理基本方略。德治与法治关系也不能简单地归为“德主刑辅”或“刑主德辅”的主次关系。虽然这两种主次论各有其合理性,但它们主要是针对对方的劣势来突出自己的优势,而忽视了二者的优劣互补。此外,也有学者将“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缩略为“德法结合”。这貌似是符合党中央的提法,但这种表述无法突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语境及其主要任务,且在实践过程中也容易产生一些问题。毛泽东同志在阐述“两点论”时强调,“将来有将来的两点,现在有现在的两点,各人有各人的两点。总之,是两点而不是一点。说只有一点,叫知其一不知其二”⑤。“两点论”启示我们,看问题要全面,既要看到对立面的统一,又要看到对立面的斗争,而“德法结合”这一提法容易误导人们只关注德治与法治的统一,而忽视二者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可以看出,无论是德法并重、德法并举的并列关系,还是德主刑辅、刑主德辅的主次关系,抑或德法结合关系,都没有准确地概括出德治与法治关系的全貌,也没有体现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语境。 
  基于此,笔者认为,德法共治正是立足于当前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中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全面与贴切表达。从字面意义上说,德法共治是指道德与法律共同治理,其实,在国家治理领域,道德与法律的“共治”关系的具体表现就是德治与法治的“共治”关系。“共治”的精妙之处不仅在于“共”,还在于“治”。“共”强调了多元参与,并内含着相互间的互动与合作;“治”突出了其目标导向。“共治”是现代意义上治理的核心内容,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语境。这里的“共治”不是道德与法律简单地累加适用,而是既体现二者的区别,又体现二者的结合,要求发挥德治与法治的各自治理优势,实现二者优势互补;既强调现代法治社会下德治是法治的价值基础,又肯定法治对德治实施的保障作用,德治与法治协同参与国家治理,以实现国家治理绩效的最大化。可见,德法共治体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治理手段与治理目标的统一,体现了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内在逻辑与本质特征。在新媒体、自媒体等传播渠道不断拓展的今天,将德法共治这一浓缩着时代语境的词语打造成为“词媒体”,有助于深化人们对德法关系的全面认知,有利于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沿着正确的方向和路径前进。
二、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原则和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国家治理模式经历了统治、管理、治理三个治国理政阶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总目标,确立起国家治理理念,意味着国家治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有学者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有五个基本要素:制度化、民主化、法治、效率、协调。在上述五个要素中,民主和法治最为重要,是现代国家治理最本质的要素。⑥没有民主就没有国家治理现代化,民主是现代国家治理区别于传统国家治理的根本所在;没有法治也同样没有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原则和标志,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考量。其一,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要求。当前我国的改革事业进入关键期,面临的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之重与矛盾风险的挑战之多均前所未有,而法治对于有效治理这样一个迈入“高风险”的社会,意义更加重大。所以,我国更加注重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促使法治秩序的构建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向前推进形成和谐共振的良性互动。其二,法治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必然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法治建设历经艰难探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也付出了惨重代价,尤其是“文革”十年,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遭到了严重损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了“文革”时期“法治虚无主义”的惨痛教训,明确了依法治国的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此后,党的十五大、党的十七大相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这是新时代我国对法治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党的这些执政理念都深刻揭示出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决定性作用,法治是党长期执政的必然选择。其三,法治符合现代国家治理的发展潮流。随着现代市民社会的发展,在其理性特质下,形成了现代性质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多元文化,为了保证经济的竞争性与开放性,政治的民主性和文化的公意性,必然要变革国家治理模式。由于法律天生具有不同于道德的强制约束力,所以法治自然而然地成为与现代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特性相适应的占主导地位的治国方式。美国的法治对于推动美國的现代化就起了重要的支撑作用。“美国法治以成文宪法为基础、以违宪审查机制为核心的司法中心主义,其中司法权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法治运转中处于核心地位。”⑦在此背景下,借鉴美国等国家的有益经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符合现代国家治理的发展潮流。 
  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和必由之路,但国家治理也不排斥德治,德治由于其依赖的道德与法律的同构性而为现代社会所吸纳,成为法治之外另一重要的治理模式。德治作为一种以非正式约束为特征的治国方式,以其独特的机制促成法治目标的实现,且能弥补法治在某些方面的不足与局限。但德治自身并不能成为一种独立的或处于主导地位的国家治理方式,因为“在现代社会里,它内在于法治这种国家治理的主导模式当中,促成国家治理的法治模式的实现,它本身并不构成一种主体性和实体性的国家治理方式,道德治理这一治理国家的方式的作用是有限的,不能作为单独的国家治理方式而发挥作用”⑧。因此,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德治必须与法治相结合,在法治大框架下发挥德治的治国作用。正如有学者所言:“现代国家的治理范式应当是由外而内地培养规则意识和守法传统,最终实现‘循法成德’。”⑨因此,只有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体系和稳定的法治秩序,道德伦理规范才能真正发挥其治国价值。这种在法治框架下运行的现代德治,才能真正区别于在人治框架下运行的传统德治,实现既合法有序又合理有德的完整有效的国家治理,体现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三、实现善治的理想状态应以现代道德为基础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当代中国的时代主题,其目标就是要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善治。善治是对治理的超越,是“良好的”“有效的”治理,也就是要达到最优程度的治理。善治建立在治理基础之上,是治理的衡量标准与目标取向。因为“治理必然是以多元主体间的合作求得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取向的,因而在逻辑上治理必定是以‘善治’为导向”⑩,尽管在实践中由于某些原因并不必然导致善治,但是治理的完美和理想状态才是善治。为此,只有将国家治理现代化置于善治的限制与考量之下,才会获得良好的目标取向与最佳的治理绩效。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善治有两层含义:一是具有实质意义的良善之治,以实现目标或结果的善;二是具有工具意义的善于治理,以实现过程或手段的善。善治是要实现善的治理目标与治理过程的统一,实现“目的善”与“手段善”的统一。可见,善构成了善治的核心,而国家治理现代化所追求的善是具有现代性意义的善,它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的现代道德为依据,不是中国农业文明基础上的传统道德,更不是西方资本主义的道德。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曾先后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习近平总书记又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可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党始终不变的初心,是治国理政的核心理念,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不竭动力。在中国特殊国情下,善治需以人民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这是善治之所以为善的前提。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人民利益具体体现为国家治理是否实现了人民的尊严和价值、是否保障了人民的权利、是否实现了人民与国家的良性互动、是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等。可见,善治追求的人民利益,建立在以人为中心的伦理道德基础上,为的是使人民拥有更加充实的获得感与幸福感。当然,人民利益最大化只是善治的总体目标,体现出善治目的的总体的善;在具体的善治实践中,又会有更加具体的目标,体现出善治目的的具体的善,而这些具体的善也要以现代道德为基础。善治包含着多元主体,其中,政府是善治主体的核心与关键。善治的政府之善就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维护治域内属于公共的根本的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发展成果人民共享;畅通民众利益表达,妥善解决社会矛盾。可见,政府之善包含有以人民为中心、公平正义、民主协商等伦理道德。此外,善治还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公民,因为“善治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B11,没有善的公民的积极参与,就不会达成真正的善治。善治中善的公民需要具有“善治所需的公民主体性、公民权责意识、公民民主意识、公民理性的参与意识与能力和公民的宽容与合作能力”B12,而这些善的公民人格的获得,同样需要以现代道德为基础。
有学者指出,善治“‘目的主义善’并不一定就能实现‘结果主义善’”B13。要达成善治的理想状态,就要使“目的善”与“结果善”相一致;要促成二者相一致,就必须借助“手段善”;实现善治的“手段善”,也要以现代道德为基础。治理的基本手段是制度。国家治理中各项制度的制定只有以现代道德为基本前提,才易于被社会接受,而“当一条规则或一套规则的功效受到道德上的抵制的威胁时,它的效力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B14,因此,符合现代道德的“善制”才是善治的有力保障。在现代国家,制度安排最重要的是法律制度。法有良法与恶法之分,良法是善治的前提,要以良法促善治、保善治。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后,道德性成为我国制定良法的重要依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提出“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B15,这表明了我国良法制定所应具有的道德性。因此,国家治理中的法治建设不能仅靠冰冷的法律条文,还需要以人性化的现代道德为基础和支撑,只有合乎道德、合乎正义的良法,才能得到人民的普遍信服和自觉践行,才能推动善治目标的实现。 
  四、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德治和法治建设 
  德治与法治作为两种重要的治国方式,毫无疑问都是具有工具性的,“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等提法在字面上也突出了二者鲜明的工具特性,是治国的两种手段、两种措施。强调德治与法治的工具特性固然没错,但将德治与法治仅仅视为实现国家功利目的的手段和工具,而忽视二者的目的意义与价值意义,则陷入了工具主义的德治观与法治观。工具主义德治观仅将道德视为社会治理手段和行为规范,而忽视了德治的价值理念与崇高目标,容易生成功利主义价值观,弱化对道德的敬畏之情。同样,工具主义法治观也只看到了法治的强硬外壳,而无视法治精神,这也会弱化法律信仰,滋生对法律的不信任。可见,工具主义的德治观与法治观都会对国家治理产生很大危害,都需要摒弃。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中,坚持德法共治,必须立足当代中国,挖掘和整合价值资源,为德治与法治注入现代价值标准,用先进的、高尚的、非工具性的价值理念对德治与法治进行价值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聚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社会真正目标性、理念性的价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价值遵循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也是保证德治与法治同向共生、有序发展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觀继承了我国优秀的德性传统,又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道德,内含对社会主义国家、社会、公民的基本德性要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B16以核心价值观引领德治建设,既可以发挥德治为国家治理服务的职能,又可以发挥德治的价值理性与社会信仰导向功能,从而实现德治的工具品质与价值品质的有机统一,确保德治建设向着有利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不断前进。 
  法治是社会普遍规则在国家层面的确认,在此意义上,一个国家的法律其实是这个国家主流价值观的外在的、具体的展现,而良好的法律必须要真正体现和符合国家的主流价值观。在当代中国,国家的主流价值观集中表现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建设,都需要核心价值观在思想、理论、价值等方面的全面引领。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将法治纳入核心价值观,这是我国法治理念的重大升华,进一步体现出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当前,国家治理现代化对我国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价值要求和标准,唯有用当前最为全面的核心价值观引领法治现代化建设,才能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规定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方向,避免落入照搬西方法治模式的窠臼中。我国的法治建设“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B17,从而实现法治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整合,提升法治的合理性与权威性。 
  五、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统一是推进德法共治的重要抓手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个传统与现代对接的演化过程,面临着中华传统文明发展的历史逻辑与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民主化的时代要求,更面临着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迫切需要。这一过程充满着复杂性与艰巨性,无疑增加了德法共治的实施难度。为此,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推进德法共治,必须找准其关键点与着力点。“党要团结带领人民进行伟大斗争、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毫不动摇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B18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党的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党的执政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首要能力,如果没有党的治理现代化就不会有国家治理现代化,因此,推进党的治理现代化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推进党的治理现代化层面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集中表现为“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治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自然展开,是新形势下管党治党的总要求。在具体落实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规范和纪律要求”B19。可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统一是管党、治党、建党的重要举措,二者相辅相成、同向同行,统一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全过程,体现了德法共治在党的实践中的高度自觉。 
  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从严治党要依规治党。依规治党就是党依据以党章为主体的党内法规体系来管党治党,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直面“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不断推进依规治党,出台或修订了近80部党内法规,使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得到完善,为管党治党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而针对部分党员干部“精神上的缺钙”问题,我们党积极推进以德治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严厉整治“四风”问题,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权力观,从而以向上、向善的思想引领遵规守矩的行动自觉。可见,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二者结合体现了立规与立德的兼顾、他律与自律的结合,体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中德法共治的逻辑关系,也是推进德法共治的重要抓手。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新时代要“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B20,就蕴含着充分发挥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在党的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因此,我们要牢牢把握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统一这一重要抓手,崇德守规、遵规弘德,推进德法共治向前发展,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实现。
总之,与西方话语中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不同,我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和特有的中国逻辑,其中一条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以德法共治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德法共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中德治与法治关系的贴切表达,也是立足于中国语境与中国现实的理想社会治理模式,它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引领,以全面从严治党为重要抓手,以实现人民利益最大化为总体目标。深入研究德法共治的理论逻辑,拓展深化德法共治的实践路径,充分发挥德法共治的治理价值,对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奪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和现实意义。 
  注释 
  ①《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00页。 
  ②肖群忠:《德法并举论》,《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③周世中、管仁林:《关于法与道德关系的几点思考》,《社会科学家》1998年第1期。 
  ④王淑芹、刘畅:《德治与法治:何种关系》,《伦理学研究》2014年第9期。 
  ⑤《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41页。 
  ⑥俞可平:《没有法治就没有善治——浅谈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4年第6期。 
  ⑦彭成义:《美国法治的蜕变》,《光明日报》2017年2月26日。 
  ⑧马振清:《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道德治理与法律治理》,中国书籍出版社,2017年,第51页。 
  ⑨李庚香:《坚持和创新“德法双治”治理范式》,《中州学刊》2017年第9期。 
  ⑩魏治勋:《“善治”视野中的国家治理能力及其现代化》,《法学论坛》2014年第2期。 
  B11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1页。 
  B12熊节春:《善治的伦理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第166页。 
  B13周安平:《“善治”是个什么概念——与俞可平先生商榷》,《浙江社会科学》2015年第9期。 
  B1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330页。 
  B15《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3日。 
  B16习近平:《青年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日报》2014年5月5日。 
  B17《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民日报》2016年12月26日。 
  B18B20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 
  B19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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