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爱国主义教育一直存在过度注重精英化、时机化、大事化、镜像化现象,引导模式过于固定和形式化,缺乏与现实社会生活有效衔接,不适合当代法治社会爱国主义行为构建。为此,在建设法治社会爱国主义行为上,要引导全体公民责任意识,遵循个人行为合法性,依托外在动力引导,依法自觉履行爱国主义,从而实现全民共筑爱国主义行为合力。
【关键词】法治社会 爱国主义行为 认知误区 创新实践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是公民的职责和义务,作为社会合格公民就要向社会传递理智爱国行为,同时党和政府也要以创新实践策略引导国民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推动全民爱国主义行为意识的构建。
当前公众对爱国主义行为存在的认知误区
认知与实践形式单一,缺乏与现实生活系统关联。爱国主义是一种以爱国为主题包括思想、情感、意志的行为态度,对个人成长和国家认同有重要教育意义。当前,我国爱国主义教育已形成阶梯式体系建设,特别是对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的培养。培养他们爱国主义思想意识,有助于从小树立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以此作为不断成长前进的动力。虽然我国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取得很大成效,但在爱国行为引导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理论与实践的脱钩,形式的单一等。一些青少年通过学习积累了丰富的爱国主义思想,但在实践过程中缺乏有效引导感到茫然无措。有些青少年有“大事爱国”思想,认为只有大事件才是爱国主义,缺少对普通社会行为的关注。因此,在他们看来爱国行为距离仍很遥远,面对爱国主义显得无所适从。这样的现实说明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缺乏连贯实效性,更多体现在特殊仪式和场合中,慢慢形成了“仪式化爱国”思想,导致青少年接受爱国教育模式思想固化,缺乏与社会沟通连接,容易导致一些青少年以暴力彰显爱国,走入爱国行为误区。
以榜样力量推动“爱国主义”行为逻辑构建缺乏实效性。对先进爱国主义典型进行宣扬,是我国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形式,这正应和著名教育家科·达勒维耶的至理名言“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但传统榜样爱国教育往往在特定时间进行,由于这种爱国行为逻辑构建过于模式化和镜像化,容易表现出“精英化” “时机化” “大事化” “镜像化”特征,在宣传教育中往往以特定代表人物的爱国事迹成为大力宣传的典型。由于我们的民族特性对情感表达过于内敛含蓄,不善于宣扬,使人们很难从普通人做事中与爱国主义相连接,也缺乏对普通社会的关注,导致形成精英爱国思想。政府在对国民爱国主义教育中,一直以来过度强调宏愿,也就是“大事爱国”容易造成社会群众对爱国产生疏远。将传统爱国主义事迹向大众传递宣传,容易让大众忽视身边爱国的人和事,过度追求榜样示范效应。大众对这种高大上事迹追求显然不符合他们自身对爱国主义认知,容易产生爱国主义思想包袱。需要调整策略方式让更多人融入参与其中。
爱国主义教育往往以阅读聆听爱国人士先进事迹、组织集体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革命纪念馆、祭拜烈士陵园等活动来进行。活动完成后,参观群众会感觉这些事迹并不在身边,会产生“生不逢时”意念,想做成英雄一样的爱国行为却没有施展空间和条件,感叹践行爱国行为的遥远,这些都体现了爱国主义与现实社会缺乏有效衔接。
法治社会爱国主义行为引导应认清本体目的性
认清法治社会爱国行为的本体目的性,从本质看,爱国主义行为包含政治行为、道德行为和法律行为,现代社会对爱国主义行为的认定评判多从道德领域体现,政治因素是爱国主义本质核心,法律是对其行为的调整与合法性判断。因此,在法治社会中,国民自愿实施具有道德内涵的爱国行为必然要回归道德领域,这决定了爱国主义行为首先要有自我审视反省和自我约束能力。所以,爱国行为要有崇高心理和责任意识,具有同等表达意愿的社会道德舆论,能促使个体形成道德自律和境界升华,有助于促使社会存储伦理道德、传播正能量、净化社会风气。从法律层面看爱国主义行为需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只需对其行为进行调整,不必对其行为是与非作法律评判。这样做是将爱国主义行为划归道德领域,法律追责是促使社会个体自我反省,以追求公民道德自律。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无论哪种情形的爱国主义都不应触犯法律,更不能以触犯法律来宣扬爱国。对违反者更要从道德层面去深思反省,从社会道德舆论中获得评判和引领,进而使爱国主义行为得到升华。对一些爱国主义行为上的过激行为,实则是触犯了社会公正的禁忌,应在法制社会所禁止摒弃。如果这种过激爱国行为触犯法律,就不是爱国而是害国,如前些年出现打砸日产汽车事件,造成严重经济财产损失,在国际上产生恶劣影响。真正的爱国行为具有正能量、崇高而有尊严不粗俗,是一种有道德约束的理性表达,更不可以暴民形态体现。
法治社会要理性对爱国行为进行评判
法治社会对爱国行为一般持包容态度,更多从道德领域进行评判。具体可从三方面进行:一要“依德爱国”,将爱国行为动机与道德衔接,判断其主管爱国动机是被动还是自觉自愿。这种爱国思想源自对祖国的热爱和责任。因此,从道德出发将激发个人爱国热情,成为爱国行为的内在驱动力。对于个人道德爱国来说,在人生不同阶段都会因条件不同爱国主义表现也会出现波动,除了保家卫国履行公民职责之外,国家政府会尊重人权并不会强制公民表达爱国,公民自身可在各自工作岗位上依据自我能力表现爱国情怀。每个公民要坚守社会主义道德方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行动指南,爱国行为绝不伤害民族感情和超越法律。爱国行为不是单一的,不一定适合所有人,只要把握方向规避道德底线,就是好的爱国主义行为。二要“依法爱国”,法律是法治社会公民行为准则,对人思想行为有引领、告诫等作用。在法治社会公民遵纪守法就是爱国表现,通过依法爱国展现理性,是对个人爱国行为的确定,有助于凝聚全民族力量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三要遵守“政治原则”,爱国主义行为具有明显政治原则性,是公民对国家、民族的认同。任何触犯爱国行为其政治原则性将发生改变,爱国主义行为不仅表现对国家、民族的认同,还包括一切有国家、民族印记的事物,让爱国主义行为融入到国家内政外交、社会风气和个人言行中,形成所有公民不可违背的政治原则。
对爱国行为进行分析可知,人的爱国行为具有个人和国家双重目的性,就如同实现中国梦一样,每个公民都在努力实现这一宏愿,同时也在实现自身梦想。因此,爱国主义行为要遵循个人与社会关系原则,激发个人能力工作学习,汇聚亿万民众力量,完成爱国主义宏愿。在当前法治社会和平时期改革创新精神感召下,爱国主义行为更多体现在为社会主义公民尽职尽责和创新上,对每个国家公民而言,爱国主义行为不是少数人做的事,每个公民都可通过自身实践来检验,不需要特定时间和场合。对普通民众来说,爱国主义行为就是努力工作、学习、这是最直接、最理性的爱国主义行为。每个人根据自己生活、工作、条件选择适合的爱国形式,发挥主观能动性,实现自我人生价值。法治社会公民在日常爱国行为中要自我完善爱国行为,并不断在实践中创新发展,改变原有学习模范的单一模式,构建以日常生活行为追求的个人梦与国家梦,将爱国主义行为转化为人们日常生活动机之一,以此保障个人理想和事业目标发展。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在法治社会中不触犯国家法律、社会道德前提下体现爱国主义行为,并将爱国主义行为实践贯穿日常生活。
(作者为西华师范大学讲师)
【参考文献】
①刘新月:《日常生活视域下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的途径探析》,《现代交际》,2018年第3期。
②苏尚锋:《爱国主义教育的核心在于文化认同》,《中国德育》,2017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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