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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轻罪治理模式 助力社会治理无“死角”


2018-05-08    来源:人民论坛    作者:王 充

【摘要】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之间存在一个模糊地带,这就是轻罪问题产生的根源。当前的犯罪治理体系存在一定的漏洞,轻罪治理有利于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实现社会治理的价值追求,因而有必要制定轻犯罪法、构建轻罪治理模式来规制轻微犯罪行为。

【关键词】刑法   轻罪治理   犯罪预防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之间的模糊地带是轻罪问题产生的根源

法律在社会治理过程中,通过类型化操作,各部门法与社会生活的某一领域或某类问题相对应,进而,各个部门法通过相互的结合形成了与复杂的现实生活相对应的严密规范法网。在法体系中,刑法作为保障法,不是通过规制对象而是通过规制方法(刑罚)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这就造成了在调整的对象和内容上,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必然会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比如,在刑法调整的对象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之间就存在着这样的一个交叉地带,这个交叉地带的存在就导致了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之间的区分变得非常模糊,而这个模糊地带的存在就是轻罪问题产生的根源。

为了进行轻罪的治理,世界各国大体采用了以下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第一,将两法交叉部分全部划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内;第二,将两法交叉部分整个纳入行政法规制的范围;第三,针对两法交叉部分制定单独的轻犯罪法或秩序违反法等。我国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表明:我国刑法是重罪刑法,轻微犯罪被排除在刑法调整的范围之外,在我国,轻微犯罪主要是通过行政治安处罚与劳动教养来调整的,于是,在我国就形成了由行政治安处罚、劳动教养与刑罚相结合共同组成的三级犯罪治理体系。这个治理体系虽然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从整体运行的效果来看还是基本满足了我国社会治理的要求。其中,围绕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出现的争议最大,这些争议在特定事件的影响下,最终导致了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第九节第34条明确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随后,在我国运行了五十八年之久的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与之相对,自2003年以来在全国试行的社区矫正制度于2011年通过《刑法修正案(八)》被正式写入刑法,开始发挥其犯罪矫治的作用。如此一来,既有的三级犯罪治理体系被打破,而新的犯罪治理体系尚未完全建成,在这样一个历史更替的节点上,我们非常有必要对新的治理体系进行充分考量。

根据轻重犯罪设定相应的刑事政策,是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的具体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应坚持以人为本,通过社会治理机制创新,解决社会治理中的不平衡和不充分的矛盾是我们思考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坚持以人为本,在社会控制与人权保障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对于犯罪进行轻重类型的划分,根据轻重犯罪设定相应的刑事政策,是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和公正廉洁执法目标的具体要求。

对于轻罪行为而言,首先,它是不同于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特殊违法行为类型;其次,它是处于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交叉地带的特殊违法行为类型。因此,在轻罪行为治理模式的选择上,要充分注意它的这种特殊性。针对它的这种特殊性,独立的三角洲模式即轻罪治理模式是妥当之选。因此,有学者提出,“我国应当建立轻罪制度。可以通过立法,制定《轻犯罪法》,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教养法的相关危害行为纳入其中”。

第一,轻罪治理模式有利于实现以人为本的社会治理的根本价值追求。我国宪法2004年的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轻罪的治理模式从两个方面具体落实宪法的人权保障要求:一方面,轻罪在所有的犯罪中发案率高、比重大且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有效地打击和治理轻罪既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又有利于其安全感、幸福感的提升;另一方面,基于轻犯罪法实体的规定和程序的保障,可以避免对涉嫌实施轻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任意侵犯。

第二,轻罪治理模式有利于完善犯罪治理法律体系,填补犯罪治理中刑法与行政法的处罚间隙。轻罪治理非行政化处理,可以避免行政权缺乏监督、行政机关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问题。轻罪治理非犯罪化处理,而是通过司法化、法治化、程序化对轻罪行为做单独的处理。轻罪治理在行政法与刑法之间划定自己独有的规制领域,避免出现犯罪治理中的三不管区域,不留社会治理的“死角”。

第三,轻罪治理模式有利于贯彻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轻罪治理模式是指在对犯罪进行轻重类型划分的前提下,对轻罪和重罪分别设计不同的刑事政策。这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根据具体案件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对犯罪适用刑罚时,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济,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宽严适度。其实质是根据犯罪的轻重程度和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大小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实现刑罚个别化。在立法技术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类型划分,而轻重犯罪的类型划分使不同的犯罪真正实现处罚个别化,既有利于社会控制又有利于人权保障。

第四,轻罪治理模式有利于实现犯罪的预防。轻罪治理模式在刑法之前设置预防的堤坝,防患于未然,将可能转化为重罪的轻微犯罪消除于无形,降低犯罪预防的成本,提高犯罪预防的效果。

有必要制定轻犯罪法、构建轻罪治理模式,规制轻微犯罪行为

在既有的司法实践中,我国已经为轻犯罪法的施行积累了一系列可行的程序保障经验。

第一,酌定不起诉制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决定。

第二,简易审判程序。简易审判程序旨在轻罪与重罪的司法处理过程中合理地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在保障人权和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通过建立一套繁简有别的诉讼程序,使轻罪案件能够在最少的司法资源投入下快速、高效、公正地处理。具体而言,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办案需求来看,在尊重当事人选择权的前提下,轻罪案件应该尽可能地通过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法庭组成上采用审判员独任制;从长远来看,我国应该借鉴日本、意大利、德国及美国等轻罪案件的快速审理程序,逐步建立一套专门的轻罪速审制度。

第三,刑事和解制度。所谓刑事和解制度,是指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目前,刑事和解制度主要的适用范围是青少年犯罪和一些有关个人权益的轻微成年人犯罪,它改变了既有刑事诉讼所采取的双方纠纷解决机制转而采用多方纠纷解决机制,其目的不仅仅在于解决纠纷,还在于加害人的社会复归与恢复被加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

第四,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是指依法在社会中监督、改造和帮扶犯罪人的非监禁刑执行制度。根据我国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的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对罪犯适用缓刑和假释的比例高达全部被判处刑罚人数的70%以上,形成了以非监禁刑为中心的刑罚适用模式和执行模式。相对于监禁刑,社区矫正在改造犯罪人方面的优势明显,顺应了刑罚的发展趋势而为世界上很多国家广泛使用。

(作者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参考文献】

①梅传强:《论“后劳教时代”我国轻罪制度的建构》,《现代法学》,201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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