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供给侧改革一方面要矫正过去的发展历程中政府对经济的不当干预,调整各级政府政策和制度安排,尊重市场主体的决定性地位;另一方面要推进政府的职能转变,明确政府履行权力的范畴,让政府从干预市场行为向调节市场行为进行转变。
【关键词】经济法 供给侧改革 市场经济
【中图分类号】D82 【文献标识码】A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经济法能够稳固社会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生活秩序,对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具有重大作用。2015年起,中央政府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的是调整国家经济结构,使国家资源实现最优配置,以投资、消费、出口为突破口,促使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推进供给侧改革一方面要矫正过去的发展历程中政府对经济的不当干预,调整各级政府政策和制度安排,尊重市场主体的决定性地位;另一方面要推进政府的职能转变,明确政府履行权力的范畴,让政府从干预市场行为向调节市场行为进行转变。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经济法主体制度革新回应
制度创新与变革是供给侧改革的核心要求,供给侧改革强调要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力,要确保市场主体能够享受到平等的竞争,这也要求经济法在主体制度方面进行革新,以此适应供给侧改革的相关要求。
国家干预主体制度。自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之后,要简政放权、减少审批、降低成本。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年-2020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明确体现了相关要求。面对供给侧改革要求,经济法要调整政府地位,厘清政府权责关系,限制政府干预行为。同时,经济法应规范政府权力范畴,削弱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管理权力,并对市场经济中的“真空地带”进行填补。另外,要在制度中规范监督机制,对政府权力设置监管措施,明确监督主体、监督方式,确保政府履行职权能够得到相应的监管。
社会中间层主体制度。社会中间层主要是指社会团体、服务组织以及行业协会,要赋予中间层更大的权利来限制政府行为。供给侧改革要求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位置,经济法必须进行相应调整,确保市场主体位置平等。一是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赋予市场中间层法律地位,并逐步强化中间层的权力,让中间层取代传统政府管理权力;二是规范中间层的权力和责任。随着中间层的权力不断提升,承担的责任也应进行调整,确保中间层能够消除区域保护、行业壁垒,让其替代政府完成减少恶性竞争职责。随着中间层的确立,不仅传统政府的责任被成功取代,中间层更能减少政府在市场管理中存在的弊端。
市场主体制度。市场主体主要是指在市场经济中进行活动的组织以及个人。过去,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强制干预,导致市场主体缺乏创新、产品同质、产能过剩等诸多弊端,市场主体并未发挥出自身的优势。随着供给侧改革提出,要确保市场主体拥有平等地位,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予以保障。经济法应从此方面进行调整,借助相应的法律条款明确市场主体地位,增强对市场主体权利的保护,并且构建新型的市场分配制度,积极构建市场退出机制,让更多的市场主体能够平稳退出,不仅让企业经营者能够剥离亏损现状,更能促进市场形成更好的发展空间。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的革新回应
宏观调控在特定历史时期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供给侧改革并不是否定宏观调控制度,而是要通过改革和创新丰富宏观调控的手段,注重宏观调控在形式上的创新,要强化区间调控、定向调控,利用货币、政策、价格等手段更好地完成宏观调控。基于我国现实情况,我国并未出台针对宏观调控的专项法律,只能由经济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借助经济法审视宏观调控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健全经济法来完善宏观调控。
财政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中最关键的就是税法,利用税法改革促进宏观调控优化最为适合。经济法中应对税收制度进行革新,推进分税制度,现阶段税权较为集中,造成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并不平衡,导致政府在开展相关活动时捉襟见肘,无法更好地履行自身权力。同时,推进结构性减税,降低税率。我国市场主体在税收方面都承担着较重的责任,导致企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不足,供给侧改革要求赋予企业更多自由空间,降低税率、减少企业税收负担是关键性举措。除此之外,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也是关键,我国对大企业的税收优惠形成了“马太效应”,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应更加准确、合理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更具有创新能力、更具困难的企业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此确保市场主体之间的平衡性,这些内容都应在经济法中予以体现,利用经济法对政府宏观调控制度进行完善。
金融法律制度。经济法中对金融制度的规范具有重大意义,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提出,经济法中关于金融制度的相关规范应予以完善。一方面,要促进金融体制的革新。国家对于金融主体的限制过多,造成了金融行业集中、金融资源分配不科学,金融机构经营遭遇困境。经济法要对此部分内容进行完善,明确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调控范畴,避免政府过多的对金融机构干涉,影响金融机构的自主权利。另一方面,提高金融监管能力。基于供给侧改革要求,政府对金融机构应实施有效的监管,避免金融机构产生过高的风险,经济法应赋予政府明确的监管职责,丰富政府监管手段,确保区域金融能够稳定发展,让金融机构为区域经济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市场规制制度的革新回应
完善产品质量及产品安全法律。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是社会关注的重点,供给侧改革更是对此提出严格要求,为适应供给侧改革要求,经济法需要对此做出调整。要提高产品质量的标准,我国产品质量标准相比国际化标准要存在一段距离,顺应供给侧改革要求,应提高产品质量标准,以此倒逼企业提高技术水平,确保相关产品符合国际化标准,更便于企业产品获取市场竞争力。同时,健全产品质量抽查程序,构建联动抽查机制,从产品的原料至产品成型,每道程序都应设置相应的抽查机制,确保企业能够按照质量标准完成生产。除此之外,增设赔偿性处罚。部分市场主体存在恶意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对此种行为应进行严厉打击,增设赔偿性惩罚,提高企业造假的成本。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供给侧改革适度扩大消费、投资和出口,除注重产品的质量外,也要对消费者的相关权益进行保障,比如将赔偿主体扩大至缺陷产品、明确赔偿性惩罚的参照标准等,经济法应更多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即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障,但经济法更多地应从市场主体角度提出约束机制,间接地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障,管住企业生产行为,变相地提高了消费者消费安全。
完善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竞争关注的是公平和效率,供给侧改革鼓励公平的市场竞争,认为公平的市场竞争能够提高市场主体的创造力,使资源能够得到最优配置。面对供给侧改革要求,经济法需要从根本入手,关注产能过剩问题,避免产能过剩对市场造成垄断。同时,要注重对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审查,尤其是对权力机关滥用职权、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在审查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能效,形成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相互协作。除此之外,注重反垄断豁免制度,基于我国现实情况,在部分领域仍需要反垄断豁免制度,经济法要严格规定反垄断豁免的主体、范畴以及类型,利用多渠道助力市场经济实现更好地发展。
(作者为中共西安市委党校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刘志云、刘盛:《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经济法:挑战与回应》,《政法论丛》,2017年第8期。
②刘春山:《论供给侧改革与经济法治建设》,《社会科学战线》,2017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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