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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制度的系统性设计


2018-05-03    来源:理论探索    作者:胡洪彬

〔摘要〕 新时代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制度的建构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在主体设计上应是一个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运作体系,具体可划分为监督性评议主体、监管性评价主体和主导性考核主体三大层次,在指标设计上,应结合新时代党政干部有关“德”“能”“勤”“绩”“廉”的新要求作出重新筛选和界定,在程序设计上,则应实现拓展和前移,既注重结局又功在平时,由此实现从过度倚重总结性考核向常态性评议、动态性评价和总结性考核协同并举的运作模式进行转变。强化新时代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全面性,当下迫切需要对党政干部考核评价中“谁来考”“考什么”和“怎么考”三大关键性命题作出确证,为未来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整体性框架。 
  〔关键词〕 新时代,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主体,考核评价指标,考核评价程序 
  〔中图分类号〕D2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8)02-0059-08 
  推进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是强化新时代党政干部队伍建设,提升治党治国能力的必要前提,也是有效监管干部,破除“为官不为”难题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九大明确强调要“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把好干部标准落到实处” 〔1 〕,为推进新时代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制度的发展完善指明了方向。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党和国家法治建设的逐步恢复,中央在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建构上也开始走向正轨,从1979年中组部《关于实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见》颁布开始,我国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制度的发展已连续摸索了近40个年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中央和地方相关法规的不断充实,为推进各级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框架。但整体而言,目前我国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制度的权威性和规范效力依然有待提升。尤其是随着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逐步开启新时代,基于新形势下的相关制度建设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政策传播阶段,尚未形成具体性与可操作性的制度框架 〔2 〕。当前,要牢牢把握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必须立足于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实现进一步完善,为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支撑。本文基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要求,从“谁来考”“考什么”和“怎么考”三个维度,尝试对新时代党政干部考核评价的主体、指标和程序作出系统性的分析和设计,以期为今后中央和地方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借鉴。 
  一、“谁来考”:新时代党政干部考核评价主体的系统建构 
  所谓考核评价主体,简言之即有权对各级党政干部作出考核评价的实施主体,对应了考核评价中“谁来考”的重大现实问题,对其进行厘定是建构新时代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制度的第一步。科学解答这一问题,首先必须对作为考评对象的干部内涵作出解析。“干部”抑或称“领导”“官员”,原指各类组织中担任一定领导工作的管理人员。但作为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词汇,很大程度上指向的是党和国家政治体系内部的公职人员。中国共产党使用“干部”一词最早可追溯到中共二大制定的党章。此后,党和国家机关内部中的公职人员均被称为“干部”。本文所指的党政干部亦属此类。对此,2014年1月中共中央新修订和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将党政干部系统化和具体化地划分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和“中央纪委工作部门或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纪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等多重要素,可谓整体上明确了我国党政干部的内涵要义,在构成干部选拔任用框架的同时,也为党政干部考核评价的主体建构提供了基本的逻辑指向。 
  对于上述党政干部的考核评价,目前相关法规对考核评价主体的界定存在诸多差异性。譬如在党内法规层面,1979年中央《关于实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见》,主张“在党委领导下,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开展工作。1988年中组部颁布的《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则要求对地方党政干部的考核应由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机构相关负责人组成“考核委员会”进行运作。而1998年,中组部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则将党政干部的“考核机关”指向了“党委的干部主管部门”,并要求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国家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亦对包括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考核作出了规范,但对考核主体则具体表述不明,仅强调了“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确定考核等次。可见,相关法规对党政干部考核评价主体界定存在模糊性,且很大程度上“内敛”于党政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手中,显然这对考评过程精确性和科学性的提升是不利的。推进新时代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制度的发展完善,需要结合当代中国政治结构,对干部考评主体作出更加宽泛和具体的界定。 
  在当代中国政治体制下,执政党处于核心位置,國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存在与发展以服从党的执政为首要前提,同时又在党的领导下被赋予了组织范围内的基本权限。如依据宪法精神,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享有立法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有权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作出提名、任命和罢免;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则享有独立的审判权、检察权,有权对国家公务人员职务履行状况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要基于党的领导展开活动,亦有权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开展民主监督。这些机构在当代中国政治体系的地位和特性,决定了其内部成员必然享有对党政干部监督、审议、质询和表决等相应权利。此外宪法在强调公民义务的同时,也赋予了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在行政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则从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对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监察与审计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可以说,当代中国政治结构本质上是执政党领导下各机构、各主体内部责权统一,彼此互相协作又互为监督的运作体系。当代中国政治体制的系统特性表明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必是一个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运作体系。
从政治监督的运作逻辑而言,立足于巩固和维护党领导和执政的根本前提,对各级党政干部的监督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除了信访、检举、投诉、批评、问责之外,考核评价亦是其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对于党政干部而言,考核评价既是摸清其素质和能力的基本途径,也是推进政治监督实现具体化的基本表现形态,其不仅对激发干部活力能形成“杠杆效应”,而且对于提升监督实效亦大有裨益。正是基于此,有学者将干部考核评价工作视为“监督的重要工具”,将“监督逻辑”界定为“评价工作发展最主要的动因” 〔3 〕。同理,权力机关要科学践行提名、任命和罢免等人事决策权,以达到维护监督权威和巩固执政根基的目标,亦需要以对相关干部的全方位考核评价为基本要件,这也构成权力机关彰显主体和监督责任的重要表现。也即,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作为政治核心,从根本上构成了干部考核评价工作的领导主体,而享有监督权及任命权、罢免权等人事决策权的个体和机构基于自身权责,则在此过程中构成了其中不可或缺的参与性主体。对于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工作而言,根本性主体和参与性主体各要素不应有所欠缺,这是确保干部考核评价工作全面性和科学性的基本前提,更是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优越性的重要体现。 
  多元考核评价主体的确立,为考核评价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推进力量,但要确保这些主体依法、有序参与,还应对作为考评对象的党政干部构成作出进一步区分,如此才能在法治框架内做到“有的放矢”。已有的相关制度包括《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1998)、《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2007)等,对干部界定还存在较大的模糊性,这是导致考核评价工作难以做到精细化的重要根源。当代中国的党政干部,无论居于何种政治机构内部,基于政治身份的考量,本质上均可归纳为“党内”和“党外”两大类,其中党内干部以中共党员身份入职,党外干部以非党员身份入职。在当代中国政治体系下,这两类干部政治身份不同,选拔进入政治体系的途径、对其进行监督的制度规范体系亦存在区别。就政治选拔而言,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内干部是在各级党委主持下,由党内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察运作,党内纪检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党外干部则是在各级党委主持下,由党的统战部门提名和进行推荐,并积极听取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等的意见。显然,对这两类干部的考核评价,应基于不同的监督权和制度体系确立对应主体。因此,本文探索从“党内干部”“党外干部”两个层面的全新思路建构考核评价主体,其中对于党内干部,笔者认为在党的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的主导和监管下,应建构由中共党员、司法机关、权力机关、监察审计机关、人民政协和社会公众等普遍参与的主体模式。对于党外干部,在党的组织部门和统战部门的主导和监管下,则应建构由社会公众、司法机关、权力机关、监察审计机关和人民政协等主体参与的运作态势。由此形成新时代党政干部考核评价主体结构(见图1)。 
  从政治发展角度而言,将党政干部划分为“党内”和“党外”两类,并由此建构多元考核评价的主体结构,本质上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和协商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效运作的内在使然。这一“两分法”的确立不仅有助于提升干部考评工作的针对性,而且对于考评主体相关责任的落实亦能带来积极意义。依此逻辑可将上述考核评价主体的结构划分为三大层次: 
  第一层次:监督性评议主体,由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人民政协和监察审计机关内部成员联合党员、公众构成。对于考核评价工作而言,干部考核结果的给定,以对干部评价的科学化为基本要件,而要对干部素质和能力作出理性评价,则根本上依赖于系统化和民主化的内外评议。这里的评议,即对相关党政干部在不同机构和主体“自下而上”和“左右之间”的综合性摸查、议论和评定。其中对于党外干部,应确立司法机关、权力机关、监察审计机关、人民政协内部成员和公众五大主体共同参与评议,对于党内干部,除上述五大机构成员外,还应嵌入党员主体的评议,以彰显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诉求。这一层次多重监督性评议主体的参与,其根本价值取向在于通过信息收集,得出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初步结论,为后续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信息支撑。 
  第二层次:监管性评价主体,由党的纪检部门和统战部门构成。这里的评价,即基于相应的管辖权限,对作为考评对象的党政干部进一步作出“自上而下”的分析和研判。其中纪检部门作为党内专职的纪律检查和监督机构,其基本职责在于通过监督、执纪和问责,维护党的章程、法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和执行,推进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发展。对于党内干部的评价,党的纪检部门有责任基于纪律监管的角度给出相应的评价意见。而党的统战部门作为党内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负有“了解情况,掌握政策,调整关系,安排人事”的基本职能,对于党外干部的评价,党的统战部门亦有责任基于做好选拔、培养党外干部工作的角度,结合前期的参与评议过程给出具体的评价意见。由此两方面形成关于党内党外两类干部进一步的評价结论。 
  第三层次:主导性考核主体,由党的组织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也是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工作有序开展的根本前提。“党管干部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领导和执政生涯中得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也是党的组织路线为政治路线服务的有力保障。无论党内还是党外干部,都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贯彻和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并自觉接受党的组织部门的考核与检验,这也是党维护和巩固执政地位的一项重要保证。这里的考核,就是党的组织部门基于党的性质、宗旨及对干部素质和能力状况的要求,结合前两个层次相关主体“上下合击”“左右合谋”式的评议和评价,给出干部素质和能力状况的最终意见。党的组织部门应明确自身在干部管理中的核心位置,按照党委的要求积极承担实施主体责任,领导和推进其他相关主体做好评议评价工作,并将相关结果及时向党委进行汇报,由此确保干部考核评价工作的科学发展。 
二、“考什么”:新时代党政干部考核评价指标的重新筛选 
  考核评价指标,即基于考核评价的目标设定确立党政干部应达到的规格和标准。作为考核评价内容的系统分解和具体化,考核评价指标是由多重项目构成的有机体系,对应了考核评价中“考什么”的重大现实问题,其筛选与确立是相关制度建构的关键。考核评价党政干部,其根本目标是要通过科学化管理,锻造出既政治坚定又业务精良、既能力突出又纪律严明,并始终被广大群众信任的“好干部”,从而为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提供坚强的领导力量。因此,对于干部的考核评价绝不应等同于绩效评价,“绩效”即“成绩”“成效”。作为管理学范畴,是相关对象“能观察到”的“行为表现”,强调的是个体在组织中展现而来的实际“效益”和“生产率” 〔4 〕58。绩效评价作为治理手段,重在对治理效果的研判和纠偏,对提升业绩和服务质量有其积极意义,但将其嫁接到作为治理主体的干部身上,则很容易走向干部考评工作的狭隘化,显然对于干部全面发展是不利的。 
  从已有的相关制度看,我国对党政干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建构也经历了范围不断拓展的历史过程,1979年下发的《关于实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见》,提出“德”“能”“勤”“绩”四层面的考核指标,初步就指标内涵作出了界定,如强调考德要为“四个现代化贡献力量”,强调考能要看“是否具备任职能力”等。1998年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则将干部考核的指标内容归纳为“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五层面。此后,2007年下发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重新回归到1979年的界定思路上,并将考核指标从“德”“能”“勤”“绩”四层面拓展到“德”“能”“勤”“绩”“廉”五层面,其中亦对各项指标作出解释,如“德”即“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能”即“业务素质和能力”,而“廉”即“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整体而言,同以往相比变化不大,相关界定依然较为简单,难以精确考量。应该说,从“德”“能”“勤”“绩”“廉”五大层面展开考核评价,实现了对党政干部素质和能力状况的全方位把握,这对于突破单纯以“政绩”为核心的考评偏见是有积极意义的。然而时过境迁,以往条例的相关界定很大程度上已不能满足当下诉求。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国内国际环境的改变,对党政干部素质和能力的要求在不断提升。在这种情况下,结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诉求对相关指标作出与时俱进的诠释,并形成更为前瞻性的考核评价指标就显得极为重要。 
  所谓新时代党政干部之“德”,即新时代党政干部在从事公务活动和行使公共权力中形成的道德意识、道德行为和道德规范的总和。关于新时代干部的道德修养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有深刻阐述。早在2012年底,他就将“坚定理想信念”视为领导干部的安身立命根本,此后多次就党政干部的理念信念问题作出指示,在十九大報告中,他则强调要“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并且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 〔1 〕。在他看来 “革命理想高于天”,“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就会‘缺钙’” 〔5 〕419,并将“能否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视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具有远大理想和信念的根本标准。习近平强调干部个人品行的重要性,直言“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要求广大干部不仅要“堂堂正正做官”,更要“清清白白做人” 〔6 〕,不仅要“讲党性、重品行”,更要“作家风建设的表率”,不仅要在统战中做到“包容差异”“找到最大公约数”,更要巩固党内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根基,以最终凝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普遍共识。可见,对于推进干部成长和发展而言,新时代党政干部之“德”必是一个由理想、信仰、信念、言行、作风、品德、美德、敬业和包容等构成的“政德”“公德”“私德”“职德”的有机统一。 
  新时代党政干部之“能”,即新时代党政干部在履行公务活动和行使公共权力中需求的管理技能、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总和。关于新时代党政干部的能力问题,党中央亦提出了诸多全新要求。做好治国理政工作,习近平首先强调了强化个体学习的重要性。在他看来,党员干部要坚定政治信仰,就必须“坚持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唯有做到理论上的清醒,才能保持政治上的坚定。而要做好领导工作,就“要营造善于学习、勇于实践的浓厚氛围”,“注重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增强干部队伍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能力” 〔1 〕。通过学习不仅要做到“益智”“修身”,更要做到“审问”“慎思”“明辨”“笃行”,从而为“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提供有益帮助。习近平也强调了干部作为表率在政治和社会系统中能力建设的重要性,他要求领导干部要有大局意识和核心意识,既要做好“班子的带头人”,也要“管好身边工作人员” 〔7 〕,既要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又要做到官商“交往有道,相敬如宾” 〔8 〕。唯有全党本领不断增强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才能梦想成真。因此,对于当代中国发展而言,党政干部之“能”必是其在理论学习、专业知识、开拓创新、科学决策、参政议政、组织引领、分工部署、疏导沟通和教育约束等多重能力要素推动下的全面提升。 
  新时代党政干部之“勤”,即新时代党政干部在履行公务活动和行使公共权力中做到恪尽职守、勤于政事和认真负责。对此,习近平从解构如何“为官”入手进行了分析,他首先对部分干部懒政、怠政问题进行了批评,强调“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绝不能“当庸官” 〔9 〕13-15。习近平认为,要破除干部慵懒之弊,必须从严以用权做起。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不仅要“心存敬畏”,也要“依法用权、秉公用权”,不仅要做到“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也要做到“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利用手中权力多为人民群众谋福祉。为此,他多次要求领导干部要把求真务实摆在工作首位,在他看来,“空谈误国、实干兴邦”,领导干部抓工作、办事情,既要“说真话、报真情,做实事、求实效”,还要在“关键时刻和危急关头豁得出来、顶得上去” 〔10 〕。习近平主张干部要时刻“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恪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更要做到有担当,“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 〔11 〕。可见,对于治国理政而言,党政干部之“勤”必定是一个由严以用权、求真务实、责任担当和联系群众等要素构成的良性“为官”“为民”之道。
新时代党政干部之“绩”,则是新时代党政干部通过履行公务活动和行使公共权力创造出来的成绩和贡献。努力追求和创造政绩,是每个干部的奋斗目标。新时代中央在发展理念上的创新,使得对干部政绩的要求也趋于多元化,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但“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1 〕也即绝不能简单地以GDP论英雄,应做到“稳中求进”“稳中有为”。通过协调发展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同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与生态文明的全面进步。其中,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发展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文化是民族的精神命脉,没有文化的繁荣,就没有中国梦的实现。和谐则是经济发展和人民安定的前提,干部要深入基层和实际,在“维护稳定的第一线、服务群众的最前沿砥砺前行”。生态文明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石,“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基于此,习近平特别对干部政绩的“潜”与“显”作了深刻区分,认为二者本质上是对立统一的,干部在创造“显绩”时要格外重视“潜绩”的重要价值,潜绩虽不能立竿见影,但却“在老百姓心中树起了一座不朽的丰碑” 〔12 〕108。由此可见,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而言,党政干部之“绩”必定是由稳定发展、民主法治、社会和谐、文化繁荣、生态治理、人民满意度和干部公信力等要素构成的“实绩”和“潜绩”的内外结合。 
  而新时代党政干部之“廉”,则是新时代党政干部履行公务活动和行使公共权力做到不以权谋私,办事公正廉洁。这是中央尤为强调的一个方面,也是成就巨大的一个领域。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的惩戒机制、防范机制和保障机制 〔5 〕15。在他的推动下,中央着重从两个层面对廉政建设作出了努力,一是前所未有地强调了党内制度和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习近平指出:“依规治党,首先是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起来。” 〔13 〕60并以此来“判断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表现” 〔14 〕。强化廉政治理水平,也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二是史无前例地突出了党政干部在廉政建设中的主体和监督责任。习近平要求党政干部必须明确“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无论是党委、纪委还是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做到守土有责” 〔9 〕25。“凡是整改不力的,都要严肃追责。” 〔9 〕147也即,对于领导与执政而言,党政干部之“廉”必定是遵守党纪国法和履行主体监督责任构成的主客观协同。 
  由此可见,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央对党政干部“德”“能”“勤”“绩”“廉”的上述创新,已为规范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工作作出了新的诠释和演绎,也为推进相关考核评价指标的重新筛选提供了基本框架。基于此,笔者认为,新时代党政干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应遵循如下思路:(1)对党政干部“德”的考核评价,应基于“政德”“公德”“私德”“职德”四个层面展开,其中“政德”应涵盖马列主义信仰状况、社会主义信念状况和共产主义理想状况三项具体指标,“公德”应涵盖文明言行狀况、生活作风状况两项具体指标,“私德”应涵盖个人品德状况、家庭美德状况两项具体指标、“职德”应涵盖爱岗敬业状况、尊重包容状况两项具体指标。(2)对党政干部“能”的考核评价,应基于“个体能力”“集体能力”两个层面展开,其中“个体能力”应涵盖理论学习能力、专业知识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科学决策能力、参政议政能力五项指标,“集体能力”应涵盖组织引领能力、分工部署能力、疏导沟通能力、教育约束能力四项指标。(3)对党政干部“勤”的考核评价,应基于“为官”“为民”两个层面展开,其中“为官”层面应涵盖干部严以用权状况、求真务实状况两项指标,“为民”层面应涵盖干部责任担当状况、联系群众状况两项指标。(4)对党政干部“绩”的考核评价,应基于“实绩”“潜绩”两个层面展开,其中“实绩”层面应涵盖稳定发展状况、民主法治状况、社会和谐状况、文化繁荣状况、生态治理状况五项指标,“潜绩”层面应涵盖人民满意度状况、干部公信力状况两项指标。(5)对党政干部“廉”的考核评价,应基于“法制践履”“廉洁反贪”两个层面展开,其中“法制践履”层面应涵盖党政干部遵守党纪状况和遵守法律状况两项指标,“廉洁反贪”层面应涵盖党政干部履行主体责任状况和监督责任状况两项指标。 
  三、“怎么考”:新时代党政干部考核评价程序的拓展设计 
  考核评价程序,简言之即对党政干部进行考核评价的具体方法、步骤和路径,其对应的是考核评价工作中“怎么考”的现实问题。现代法理学认为,程序是一个包含“平等的对立面”“中立的决定者”“多元化的信息”“诚实地对话”及“最终结果”等多要素和原则构成的有机整体,程序的正义性能“最大程度地排除恣意因素”“保证决定的客观正确” 〔15 〕,因而构成了制度公信力的根本保障。在对党政干部的考核评价中,科学化的程序设计能够对多元考评主体的行为做到有效规范和约束,确保其在坚持公正价值取向的过程中理性表达意见,而不至于堕入“打击报复”或“走过场”的形式化误区。科学化的程序设计也必然要求相关参与主体在考评过程中仔细做好对相关资料和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做到公而无私地评判与衡量,因而对于防止和避免考核评价过程中的随意性,造成对相关对象的不公正对待具有积极价值,能够确保考核评价对象基本权益和人格尊严得到尊重和保护,并带来其对考核评价过程和结论认同感的提升。因此,推进新时代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制度的发展完善,对考核评价程序的系统性设计和建构不可或缺。 
  针对党政干部的考核评价程序,1978年以来,已有的相关制度在界定上亦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变的历史过程。《关于实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见》(1979),强调了“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1988),基于地方层面对考核程序作出了明确,首次将其划分为“准备”“述职”“民主评议”“整体考评”“综合汇总”“反馈”“总结”和“复核”八个步骤,较之以往是一个飞跃。此后,《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1998)对这一程序进行了完善,但依然从八个步骤展开进行程序运作,只是在去除“整体考评”和“综合汇总”等具体步骤的同时,重点突出了对考核对象进行“个别谈话”“调查核实”的重要性。在公务员考评方面,《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2007)将考核程序设定为被考核对象的“述职”、主管领导撰写“评语”、优秀公务员“公示”、考核主体确定“等次”和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对象五大步骤。《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2009)则一定程度上沿用了上述模式,并将其划分为“干部个人述职报告”“召开民主测评会议”和“参加测评人员填写测评表”三大步骤。上述相关制度的界定,在整体层面上构成了当下党政干部考核评价程序运作的基本框架。
应该说,同“主体”和“指标”相比,上述制度在对“程序”的界定上要相对更为翔实,然而作为主体与客体连接的“中间环节”,程序运作同相关主体的范围及客体属性是紧密关联的,对主体和客体界定不同,必然导致运作程序上的差异化,从而构成法理学上的“程序适用限度”。正是基于上文提及的相关制度在主体建构上的模糊性和内敛化,及对干部对象在归纳界定上的欠缺性,在客观上也进一步导致了考核评价程序上的不完整性。这主要体现在运作过程和方法嵌入两大层面。已有的相关制度,无论是《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試行)》(1988)、《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1998),还是《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2007),其考核程序很大程度上都是基于阶段性的“静态”角度作出诠释,如成立临时性“考核委员会”主导程序,并固定在“年终”的时间节点上启动和运作,这种专注于事后总结性考核的程序模式,缺乏对平时表现的动态性评价评议,极易给考评对象带来“亡羊亦可补牢”的行为错觉,给制度本身的规范性和约束力带来折扣。进而言之,程序不仅是序列的集合,更是方法论的有机统一。在限定主体的条件下,相关的考核评价很大程度上就只能通过“述职”“谈话”等内部评议方式加以实现,在缺乏多元信息渠道的背景下,如何建构该模式下考评意见的真实性亦存在难度,这反过来也进一步构成了制约制度权威性的重要内因。 
  新时代党政干部考核评价的程序性问题,本质上是相关主体将指标科学化地作用于特定对象的过程性议题。这一过程的有序实现以多重考核评价主体的协同配合为内在前提,以对考评对象的全方位关照为基本要件,并在执行过程的公开透明中得到根本性保障。因此,要推进新时代党政干部考核评价程序的“有序”展开,各级党组织组建的“考评委”就不应仅仅是临时性的出场机构,而应通过形成常设性的“执行机构”,以具体负责“闭会”期间考核评价程序的日常运转工作,由此方能彰显政治民主化和决策科学化的内在诉求。对此,作为主导性考核主体的党的组织部门应承担相应责任。而要推进新时代党政干部考核评价程序的“有效”展开,党的组织部门还须明确干部考核评价工作本身是一个持久性的动态过程。考核以评价为基本前提,而评价则以评议为现实根基。无论是对“德”的指标中有关“理想”“信念”的评判,还是对“绩”的指标中“潜绩”的衡量,都无法在一次年终考核中得到精确界定。正如习近平在阐述“为官”之“廉”时曾指出的:“大多数腐败分子”都是“在小恩小惠面前”“在轻歌曼舞中”“放松了警惕”“丢掉了原则”“丧失了人格” 〔12 〕38。这决定了新时代党政干部考核评价的程序运作必须实现拓展和前移,既功在平时又注重结局,由此做到从过度倚重总结性考核向常态性评议、动态性评价和总结性考核协同并举的运作模式进行转变(见图2)。 
  基于上述逻辑,本文尝试对现有相关制度作出思考,在突破“三步骤”“五步骤”“八步骤”等规定的基础上作出整合性和拓展性设计,并将新时代党政干部考核评价程序具体化为“十二步骤”。 
  (一)评议动员。以党的组织部门为主要责任主体。推进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工作,必须把调动监督性评议主体的积极性摆在首位。这里的动员应涵盖政治系统的内部和外部动员两部分。其中对于内部动员,主要是做好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人民政协、监察审计机关内部从业人员对相关党政干部的评议动员工作,对于外部动员,核心是要做好对作为个体化和组织化的人民群众的有序参与工作,鼓励其通过法治渠道理性表达意见,为监督评议工作的展开打下坚实根基。 
  (二)意见收集。其核心是要建立虚拟化和实体化并存的意见收集平台。对于党政干部的监督性评议,应形成相应的意见表达渠道和载体来加以实现。对于内部评议,应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平台推进内部监督评议工作,并实现意见的归纳整合。对于外部评议,则应充分利用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等途径,广泛收集各民族、各行业和各阶层社会公众的普遍性评议意见,组织部门还可通过设立公共意见箱、发放调查问卷等途径实现意见收集,以最大程度做到评议信息的充实和完整。 
  (三)评议反馈。即将监督性评议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相关考评对象作出信息反馈,以便其及时发现差距和不足。对此,主导性考核主体不仅要引导干部以谦虚诚恳的态度正确加以对待,不得打击报复,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同时还要引导其在一定范围内对相关意见及整改情况向评议主体作出说明和解释,及时化解疑惑。通过常态性的监督评议,助推党政干部将问题化解在摇篮里。 
  (四)意见吸纳。对于多元监督性评议主体的意见,除了做好反馈工作外,作为监管性评价主体的纪检部门和统战部门也应积极履行好全程监管的主体责任,通过意见收集平台及时吸纳相关信息。对于党内干部而言,党的纪检部门要促进监督执纪问责的实效性提升,就必须对相关考评对象的基本情况作出及时的了解和掌控。对于党外干部而言,统战部门要做好培养、选拔、推荐党外人士的工作,亦有责任通过意见吸纳来做好调查研究工作,由此推进监督评价工作精确性的提升。 
  (五)动态评价。以监管性评价主体为核心,结合上述监督评议意见和建议,以及在实践中的整改和落实情况,对作为考核评价对象的相关党政干部作出进一步评价。考虑到前期监督评议的常态性设置,纪检部门和统战部门对党内外干部的监督评价亦需走向动态化,即立足于入职前、履职中和离职前等各环节展开全方位评价,其根本目标就是对干部日常表现作出全面化考量。 
  (六)评价反馈。对于党政干部作出的评价,监管性评价主体应结合考核评价指标形成具体性的评价书,其中对于及时作出完善和改正的应积极给予肯定,对于忽视评议意见或整改不力的要作出否定性评价,并再次反馈于相关的考核评价对象,以促其进一步查找自身不足。同监督性主体“自下而上”的常态评议不同,监管性评价主体给出的动态评价结论更具有“自上而下”的权威性,因此这一层面的信息反馈将对考核评价对象形成进一步的约束作用。 
  (七)数据汇总。从监督性评议主体的内外评议,到监管性评价主体的动态评价,这些步骤的完成意味着对党政干部日常评议和评价工作的完整化呈现,期间也必将积累起具有相当体量的数据资源。对此,主导性考核主体应建立考核评价数据库,做好对党政干部评议和评价工作信息的存储和管理工作,以为最终考核工作的开展准备必要的和客观的数据支撑。
(八)考核准备。通过前期评议和评价工作,开始进入总结性考核步骤。总结性考核关系到党政干部的切实权益,应做好充分准备。在此过程中,首先要在党的领导下召集和组建各相关机构负责人及部分监督性和监管性主体参加的考评委,促其从平时的“闭会”状态走向“开会”状态,在此基础上拟订具体的考核方案和实施计划,以为具体考核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九)述职谈话。对党政干部的最终考核,应从述职开始做起,作为考核对象的相关黨政干部首先应向考评委做述职报告,结合成就、缺点、问题和设想等方面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地进行自我回顾和评价。根据实际情况,考评委亦可通过个别谈话和书面述职的方式展开本项工作。听取党政干部述职和谈话,考评委还要依规依法做好相关人员的回避工作,以确保述职谈话内容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十)调查核实。针对考核对象的述职和谈话内容,考评委应本着履行好主体责任的态度做好调查核实工作,通过调取考核评价数据库的相关档案进行回顾性验证,也应同监管性评价主体做好联络工作,摸清干部的成长和发展脉络,以对考核对象形成更加立体化和客观性的考核意见。 
  (十一)考核反馈。通过述职谈话和调查核实,考评委应结合主客观两方面的信息和数据,形成初步性的考核意见书,并将其反馈给作为考核对象的相关党政干部,确保其知情权等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在此期间,相关党政干部若对考核结论仍存异议,可向考评委直接作出申诉和反映,也可要求查阅相关的数据信息,由此确保最终的考核结论做到公正不受质疑。 
  (十二)结果评定。即在履行完上述步骤后,考评委应给出相关党政干部的最终考核结论,其中既要及时做好相关信息和数据的上报、整理和归档工作,也要积极履行相应的信息公开义务。对干部的考核工作也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属于“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内容范畴,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开,以接受社会监督,由此亦达到提升考核制度权威性的价值目标。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新时代要有新气象更要有新作为”。党的十九大对“好干部标准”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强调,为新时代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制度的发展完善指明了方向。干部考核评价制度既是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有效展开的前提根基,也是强化党和国家反腐败制度规范性和约束力的重要保障,无论对干部队伍建设还是党风廉政治理都具有基础性作用。从管党治党实践看,近年来中央已陆续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09)、《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09)等党内法规作出完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包括《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等在内的相关法规作出整合与创新是当务之急。本文无意于提供一套具体的制度范本,亦不在于研究评价指标的具体权重。制度建构是相关党政机构的内部职责,且不同职能部门的党政干部,其所需的能力和素养是不同的,其评价指标的权重亦必存在差别,这需要相关机构结合本部门特性,在层次分析和实践调研的基础上形成实施细则。本文旨在通过学理分析,理清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下党政干部考核评价的系统要素,为未来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制度的完善提供框架,这不仅是当下学界的应有责任,也将是未来实践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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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 
  〔14〕习近平.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N〕.人民日报,2012-11-20. 
  〔15〕季卫东.程序比较论〔J〕.比较法研究,19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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