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这为文化产业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和路径。文化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的提升,需要自身增强文化创造能力,需要知识产权中介企业提供具有国际视野的专业人才队伍,还需要政府部门制定全球文化产业政策、营造良好发展氛围、提供科学制度保障。
【关键词】文化自信 文化企业 知识产权能力 【中图分类号】G1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创新生产经营机制,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培育新型文化业态。这为今后一个时期的文化产业指明了发展方向和发展道路。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的支撑者是文化企业,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建设者也是文化企业,而文化企业的生命在于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因此,研究者应该及时准确地回应当前文化企业发展面临的理论及现实困境,抓住文化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提升路径这一核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文化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能力需要加强
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标准的《TRIPS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认为知识产权可以分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标记;禁止不正当竞争;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关于知识产权能力,笔者赞成并采用国内学者池仁勇等人的研究成果,即“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是创造、运用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因此,在对文化企业知识产权能力进行分析的时候,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其一,文化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主要是指文化企业投入研发资金创造并产生创新成果的能力;其二,文化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主要是指文化企业转化知识产权为产品并获得市场竞争力的能力;其三,文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主要是指文化企业配置、发展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关于文化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能力。在对文化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能力进行考察的时候,主要考察文化企业组织相关人员投入研发资金进行创造以产生创新成果并在此基础上获取知识产权的能力。当前,我国文化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方面仍有待提高。
其一,大部分文化企业虽然在知识产权创造方面加大了投入,但是这些投入受限于文化企业的性质、规模以及资金水平而参差不齐,资金仍然成为制约文化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二,虽然文化企业知识产权的申请量和授权量整体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但是知识产权的质量尚有待提高,原创性明显不足,特别是与美日韩等文化产业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不小的差距。其三,文化企业知识产权创造有了一定的成果,但可持续性创造能力不足,大部分的文化企业在创造的过程中缺乏具有文化内涵的独创性。
关于文化企业知识产权的运用能力。在考察文化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时,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文化企业将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转化成产品并获得市场竞争力的能力;另一方面,文化企业知识产权产业转化率。
一般来说,相较于利用自身知识产权创造经济效益而言,文化企业知识产权的产业转化率较低,企业知识产权在资本、金融领域的运用能力还需提高。一些文化企业,至今仍然专注于文化产业领域,没有实质性涉足资本市场,这样虽然保障了企业产品的文化特色,但也由于不善运用资本市场而导致企业长远发展动力不足、企业影响力受限,也会反过来影响文化企业自身的产品创新,导致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不强。
关于文化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能力。在对文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进行考察的时候,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是文化企业保护自身创造和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能力;另一方面是文化企业配置和发展自己所创造和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能力。
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部分文化企业在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能力上稍显不足;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文化企业在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质押、融资等方面尚处在较低水平,尤其是中小文化企业在这方面较为明显。当前,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质押、融资等主要产生于高新科技企业,这些企业所创造的知识产权大多是关于某项技术或产品的,其经济价值易判断,其经济效益有保障,而文化企业知识产权往往是思想性成果,产品也是虚拟存在,导致中小型文化企业主要依靠不动产进行融资,其知识产权价值被大大低估。
文化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管理时,既会受限于自身条件,也会受到外在环境及相关政策的影响
文化企业知识产权观念有待加强。文化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过程中,往往是在保护自身企业产品方面做的较好,但在防御侵权风险的意识上则稍显不足,导致相关能力提升不够。在知识产权运用方面尚处在以自我保护为主的阶段,即注重以著作权、商标、专利等形式的自我产品保护,而对深层次的运用则关注度不够,缺乏探索意识,相关经验不足。在经营知识产权过程中,往往在利用自身知识产权以创造经济效益方面做得较好,但在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质押、融资等方面尚处在起步阶段,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产业转化意识较低。
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质量与水平较低。在对文化企业知识产权进行运用或转化的过程中,知识产权中介所起的作用非常关键。一般来说,知识产权中介可包括: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知识产权金融保险机构等,由于分工不同,这些知识产权中介机构或对知识产权相关的市场行情比较了解,或对我国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较为熟悉,或擅长进行风险分析与资金管理,他们协同作战,能够运用自己的专长为文化企业提供多元化服务。然而,由于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中介行业发展时间不长、成熟度不够,难免鱼目混杂,服务质量与水平尚待提高。
政府的政策与制度保障尚不到位。当前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是依据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分别设置了不同的政府部门进行管理,而这样分部门的管理方式,在制定文化企业知识产权政策与制度保障时,就会出现沟通、协调困难。同时,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知识产权价格评估机制,文化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提高所需要的政策与制度保障尚依靠地方政府,而不同的地方政府基于不同的地域性特点,政策与制度保障上存在不一致、不到位的情况。再者,当前全国性和区域性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未能实现规范化管理,不能及时为文化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的提高创建有利的发展空间和平台。此外,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不够,还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引导。
通过文化企业的文化创造、知识产权中介的专业化人才、政府部门科学的制度保障的三方面合力,推动文化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的提高
提升对知识产权能力重要性的认识。首先,文化企业要在思想上和战略上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在企业整体发展战略中设置知识产权这一子战略,依托另外两方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型人才和管理型人才的培养,注重对核心知识产权的充分开发与利用,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从被动转变为主动。其次,文化企业需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并根据知识产权的特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一般而言,常规文化企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版权、商标、专利及商业秘密等。它们虽然有一些共同点,但更多的是由于产权类型的不同而导致的不同点。比如,著作权保护,最重要的是保护作者的原创性,然而其保护门槛低;商标、专利与设计发明者关系不大,但商标可无限续展而能被企业长期拥有并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专利则对创新性要求高、需要公开,并存在明确的保护期;商业秘密则依靠的是文化企业自身的保密措施,既不需要公开,也不存在明确的保护期,可由文化企业自己把握保护期限。因此,文化企业需要依据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的特点,制定不同的对策,灵活采用多种方式保护好文化企业的知识产权。
提高知识产权中介的专业服务能力。现有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比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在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优势,文化企业和政府部门需要着重发挥其如下职能:一是帮助文化企业通过对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等方式以盘活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并实现其经济价值的职能;二是在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及保护等方面为文化企业提供全面且有针对性的人才培训的职能。这其中尤以人才培训职能最为关键。因为,首先,文化企业需要培养或引进大量的知识产权创造人员,并使之成为文化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的主体。例如,文化产品的完成、文化企业商标的设计、文化企业专利技术的研发、文化企业商业秘密的取得与保护等等。其次,文化企业需要培养或引进素质全面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譬如,精通知识产权法律规则的人员、擅长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人员、具备知识产权运营能力的人员等,并让他们真正担负起管理文化企业知识产权的实际责任;最后,文化企业也需要对文化企业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人员进行培训,以确保这些人员服务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的能力与前面二者配套。
加强政府相关制度建设能力。当前,政府主要是为文化企业和企业中介营造发展环境、提供制度保障。一是政府要提供有序的法治环境与良好的市场环境。首先是立法,除了规范地方立法之外,还可以考虑制定国家层面的“文化产业促进法”,通过法律的形式推动我国文化企业的发展。其次是提高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联合行政执法能力。最后是提高知识产权法院的司法能力与效率以及保持司法公正。二是在市场环境建设方面,政府需要加强对盗版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引导文化企业成立自己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文化行业协会的协调、自律等作用,帮助文化企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文化企业的市场环境。三是政府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和激励政策,引导整个社会的创新氛围,加强对文化企业的知识产权运营与管理提供财政、金融及税收等方面的支持;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为文化企业能够便捷地获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提供保障。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尤其是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在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今天,文化企业的发展已不仅仅是区域性或全国性的了,而应当提前制定全球化发展战略,参与全球文化产业竞争,拓展企业的海外市场。在这一过程中,对文化企业、企业中介及政府部门的要求更高,不仅需要文化企业增强自身文化创造能力,更需要知识产权中介企业提供具有国际视野的专业人才队伍与娴熟的知识产权许可、转让、质押、融资等方面的技术服务,还需要政府部门制定全球文化产业政策、营造良好发展氛围、提供科学制度保障。最终形成文化企业、服务中介、政府部门三轮驱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产业发展格局。
(作者为河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注:本文系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中原经济区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项目编号:152400410124)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王景川:《应高度重视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能力》,《中国经贸导刊》, 2007年第9期。
②李蓉、萧延高、王晓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能力建构分析》,《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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