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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明清家族制的是是非非


2018-04-08    来源:人民论坛    作者: 常建华

【摘要】明清家族形成了以祠堂、族谱、族田、族学以及族长家法为特征的制度形态,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族权,对当时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有着重要而深刻的影响,因此,明清政权都希望宗族成为政府的基层组织,以维持地方社会秩序。这种族权与政权互动的加强,也影响了明清政府统治政策的走向。

【关键词】家族  家族结构  祭祖权  家族制度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明清宗族的祖先,一般追至始迁祖,始迁祖以下的成员即为宗族

家族结构是家族群体内族人相互关系的特定方式。认识家族需要了解五服和房。服指五服制度,以丧服轻重和丧期久暂表明生者与死人的亲疏关系,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五个服别。明清宗族的祖先,一般追至始迁祖,始迁祖以下的成员即为宗族。始迁祖往往是宋元或明初出了五服的人,支派始祖出五服者也不在少数。明清法律和很多族谱载有五服图,说明政府和民间均承认五服是区分族人亲疏的依据。官府断案要搞清楚当事人有服无服,常查照族谱世系绘具宗图。

服内族人也有不同层次的亲疏关系,这也是官员审理刑事案件时首要考虑的。服丧中最重要的是斩衰和齐衰,丧服重而时间长,这表明父子关系和祖孙关系的重要性,斩衰的父子关系,是“核心家庭”内形成的关系。齐衰1年的祖孙关系和大功亲的堂兄弟,构成相当于直系家庭内的关系。祖孙关系很重要,法律把这种关系作为家庭关系理解,如规定祖在祖为家长,无祖,父才为家长;未经祖、父同意,子孙不许别籍异财;婚姻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等,均把祖父放在父亲之上。小功及缌麻服要比大功之内的关系疏远一些,明中叶王充献将五服之内的族人分为“期功之属”和“缌麻之属”正是这种观念的反映。出了服的族人,实际上是一种族亲关系。这种关系包括袒免亲,即凡同五世祖,族属缌麻服之外者。他们遇丧葬要服素服、尺布缠头。法律规定,同宗无服族人的量刑标准,低于五服之内近亲而高于凡人。房分的基本含义是子对父而言,由房分继续产生房分。始祖之下最初的分支,迁到外地的族人、五世之外的族人,常另立祠堂,在宗族中称为支派。

家族制度在诸多方面是适应家族结构的产物。宗族依据结构分层次管理。族谱的世系表按照支派、房分制作,其叙例讲究世派的记载,标明居地。有的宗族又有宗谱、族谱和支谱、房谱的区分。祭祖更反映了房族的地位,祠祭有总祠、宗祠、统宗祠与支祠几种,分别祭祀始祖大宗和支祖小宗。墓祭时首先祭祀始祖,各支族人轮祭或派代表参加会祭,然后分层次由远及近祭祀支派祖先。由房分形成的宗族结构,其结合力不同,有的宗族房支统属总祠之下,内聚力较强,而有的房支距始祖的世代和与始居地距离较远,只是修谱时通谱,关系疏远,同总祠的关系已形同虚设。基于宗法制大小宗原理,宗族各房、支中,有长房与次嫡房与庶房之别,嫡、长房是宗族的核心。

明代家庙、祭祖制度最有新意的是嘉靖十五年的规定

明清政权的家庙祭祖制度详备并有很多新变化,表现在祭祖权的下移、官民皆可祭祀始祖、官民常祭可以祭祀四代祖先、部分士人可以建家庙等方面。尽管官民已享有上述礼制赋予的权利,但仍违礼逾制,超出祭祖的规定,政府则基本上采取默认的态度,遂使宗祠普遍化。明代的家庙令制定于太祖洪武初年,明廷鉴于家庙制度未定以及民间祭祖的现实情况,于是“权仿朱子祠堂之制”,规定品官祭祀高、曾、祖、祢四代祖先,庶人祭祀祖、父两代祖先。洪武十七年又将庶民祭祀二代祖先改为曾、祖、祢三代,并将士大夫祭祀四代祖先牌位的顺序由自西向东一字排开改为左昭右穆。

明代家庙、祭祖制度最有新意的是嘉靖十五年的规定。礼部尚书夏言上“乞诏天下臣民冬至日得祀始祖议”、“请诏天下臣工立家庙议”,前一建议采纳程颐的主张,在节日祭祀始祖、先祖;后一建议主张三品官以上大员祭祀五世祖先,四品官以下依旧祭祀四代祖先。嘉靖帝采纳该建议。上述诏令本来只允许臣民在冬至、立春节日祭祖,并不准在家庙、祠堂中设立牌位常祭,但是,允许祭祀始祖,即等于允许各支同姓宗族联宗祭祖。与此同时,政府又要求官员建家庙,并允许在家庙设临时祭祀始祖、先祖的纸牌位,导致宗族纷纷建立宗祠祭祀始祖,遂使宗祠遍天下。

清代对于各种身份者的祭礼规定,反映在礼制的“家祭”中。规定不论官民,皆祭祀高、曾、祖、父四世祖先,官民祭祀的主要区别是官可于居室之东“立庙”,民则在家之正寝之北“为龛”。比起明代,庶人祭祖代数,多出高祖一代,同于品官。家庙祭礼规定:在籍进士、举人以七品官、贡生以八品官的资格建立家庙。进士一般都出仕,未出仕而在籍的举人、贡生不少,允许他们建家庙,是把官员的权利给予士人,祭礼标准下移,清代因此建家庙的数量当不在少数。清代民间修宗祠祭始祖,是明嘉靖以来宗祠普遍化的继续。士大夫多违反家庙制度建立宗祠,宗祠、家庙相混现象普遍,祠庙建立的地点、祭祀的对象本身的名称同礼制的规定多有不同。

族规家训以儒家传统的伦理道德为准则,要求族人安分守己、乐天知命

族规家训,是指宗族内部由祖先遗留或族人共同制定的要求族人实行的规训,它往往刊刻在族谱或石碑上,具有宗族成文法的效力。其主要内容如下:

赋予祠堂族长以宗族司法权力。宗族内部常因田土、户婚等发生纠纷,族规约赋予祠堂族长处理族内争端的司法权力,并禁止族人告官,要求族人在族内解决矛盾。宗族司法也披上了祖先崇拜的神圣光环,祠堂族长对宗族争端的审理则是代祖宗行事,对祖先负责。宗族依据家法对族人的惩责,轻者罚跪、罚款,略重者笞杖,重者则告官、出族,即在族谱上削名,最重的甚至可以处死。

宗族对族人日常的人际关系、衣食住行、闲暇娱乐、嫁娶丧葬、职业选择等方面都有要求。有的宗族承袭正统的传统观念,认为士为四民之首,农次之,工商又次之。明后期族规家训中则出现了“工商皆本”的观念。婚姻重视门当户对,强调良贱不婚,反对婚姻论财及卖女为妾。有的宗族对婚龄作出规定,或维护尊长的主婚权。宗族一般提倡节葬,遵守礼制,反对停丧不葬。宗族倡导生活勤俭,反对奢靡。宗族特别反对赌博。

宗族一般要求族人按照儒家伦理观念处理家庭关系,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妻相敬如宾。对于大家庭,还就婆媳、祖孙、妯娌、叔(伯)侄、姑嫂、叔嫂等关系加以规范,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不过事实上,其中存在着尊卑贵贱的关系,尤其是歧视妇女,“别内外”、“肃闺政”、“敕妇德”之类的条款都是针对妇女的。宗族重视族内人际关系的和睦,族规家训多列有“睦族”之类的规定。宗族要求族人以忍让为先,如涉及到祖先尊严和伦理纲常的“大事”,则要求族人同仇敌忾,把宗族的荣誉和利益放在首位。

总之,族规家训以儒家传统的伦理道德为准则,教导族人做一名正人君子,要求族人树立安分守己、乐天知命、与世无争的生活态度。

宗族也往往设立义学,向本族及乡里子弟提供免费教育

明清时期的家族组织为了更好地守族,越来越认识到保证族人生活及对族人普及教育的重要性。提高族人文化素质可以科考入仕,宗族的强盛离不开绅士的领导和支持,而赈济与赡养族人,可以缓和贫富矛盾,维持贫穷族人生计,使族人不至于成为游民乃至铤而走险,这也是维护宗族声誉、提高社会地位的措施。

族田主要分布在南方苏、皖、浙、闽、粤、赣等省。族田的来源一是族人捐置,捐田最多的是官僚,也有相当部分是地主和商人;二是遗产入公,有的是祖上遗产,有的是户绝产;三是分家的提留,在闽北等地,为祭祀某一祖先,其子孙于分家之际提留族田;四是族产收入的续置,许多宗族将族田的收入、或族田收入的生息银两用于买田。族田收入的用途主要用于完纳赋役、祭祀祖先、赡养族人,帮助族人受教育、储粮备荒等方面。族田收入的发放有一定的原则,一是养赡老弱病残及贫族,二是依据族人亲疏关系而定,考虑服内与本支。一些宗族还专门设立助学的书田,这类土地一般称作义塾田、(义)学田、膏火庄田、书灯田等。

宗族也往往设立义学,向本族及乡里子弟提供免费教育。宗族学校,多设在祠堂内,一般称为义学、义塾、家塾,其类型大致有两种:一种类型是虚岁七八岁左右入学的初级蒙馆,主要教授识字和基本知识,一二十名儿童在一起学习;另一种类型是为从事学问和应付科举考试而设的,大约收十五岁左右的孩子入学。族学以儒家伦理政治类书籍为主要教学内容,这也正是族学宗旨。族学的目的在于造就适应科举与入仕的政治型人材。族学管理较为严格,定期举行考试,检查子弟的学业。族田的助学经费,主要用于延请教师,解决学生生活,奖励优秀学生和赞助学生参加科举考试。族学对贫穷族人的文化教育起到一定的作用,也为下层社会成员科举入仕进入上层社会提供了可能性,有助于社会流动与活化社会结构。

族谱的伦理政治化与体例的完善

明清时期族谱的修纂更加频繁,清代宗族一般主张三十年一修,频繁的修谱活动使得族谱体例更加完善。明代族谱新增加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族规家训、祠产等宗族制度的重要方面,反映出宗族制度在明代发展了。就体裁而言,明代族谱所增加的内容是“志”,这是族谱进一步吸收正史和地方志编纂学而使体制完备的体现。清代族谱体例为17项,即谱序、恩纶录、像赞、族规家训、世系、世系录、派语、宦绩考、传记、祠堂、坊墓、祠产、先世考辨、著述、余庆录、五服图、领谱字号等。

族谱收入劝民谕旨而政治化。明太祖朱元璋颁布六言:“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弟,各安生理,勿作非为。”要求人民遵守,明代的一些族谱将其载入,以约束族人。清康熙帝向全国颁布“上谕十六条”,雍正帝对其逐条解释,成为洋洋万言的《圣谕广训》颁行天下。清代族谱收录“上谕十六条”或据此制定宗规家训者不胜枚举,有的甚至刊入万言《圣谕广训》。士大夫以儒家倡导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己任,视建祠修谱为使命。

会通谱、统宗谱的出现既是宗族组织发展的结果,也是族谱体例完善的表现。随着宗族人口的不断增加,族谱势必越编越大,会通各支的大宗谱自然会出现,明代的统谱不仅是跨府县,而且是跨省区,甚至是全国规模的。清代修纂统宗谱受到一定的限制。清廷非常注意防范汉族,跨地区的通谱是一种广泛的社会群体联系,自然不合时宜。

乾隆以降的清廷将支持宗族的政策调整为利用又限制甚至打击的灵活政策

明清家族形成了以祠堂、族谱、族田、族学以及族长家法为特征的制度形态,给予明清社会历史以深刻的影响。

第一,宗族组织化影响社会结构。明清家族祠堂的建置者降至平民和士人,意味着家族制度普遍化。同时由于宗族乡约化而组织起来,制定族规,选举族长,祠堂族长的族权成为新的社会权力。明前期和中期长时期的和平环境及宗族制的发展,家族受人口的繁衍规律制约,规模扩大,宗族由出了服的同宗族人构成已是普遍现象,众多的族人纳入多种层次的房支结构。一方面家族内部的教养制度安排以及互助风习,有助于稳定社会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家族本位的意识也越来越严重,家族利益至上带来社会问题,如造成南方械斗较多发生。

第二,族权与政权互动的加强。明清政权希望宗族用传统的儒家伦理“齐家”,成为政府的基层组织,以维持地方社会秩序。明清政府坐视民间宗族违反礼制建立宗族祠庙,批准族规,支持族长依据家法对宗族进行管理,甚至清雍正时予以祠堂族长处死族人的法律权力;明清政府通过旌表提倡宗族设置族田,为族田立册存案,载于志书,给予执帖,勒石保护,禁止盗买盗卖义田;提倡修撰族谱等。雍正时代还设立族正,作为保甲制的一部分,到了乾隆时代又试图用族正制止宗族械斗。在正统士大夫的努力下,许多宗族宣讲圣谕,要求族人忠君守法,交纳赋税,培养顺民,成为政权的社会基础。然而宗族作为乡族组织,要求族人服从祠堂族长及族法,也有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形,有时还抗欠赋税,把持乡里,对官府阳奉阴违,甚至走向政府的对立面。于是,乾隆以降的清廷总结经验,将支持宗族的政策调整为对宗族既利用又限制甚至打击的灵活政策。

(作者为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参考文献】

①常建华:《宗族志》,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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