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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互联网金融上一道法律“安全锁”


2018-03-15    来源:人民论坛    作者:王爱军

【摘要】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结合的新产物,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新动力。互联网金融产业的迅速发展,成为普惠金融发展的有机手段,但伴随规模的不断扩大,也会产生资金安全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因此,必须借助法律手段,实现其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  法律监管  金融服务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互联网金融是新兴金融服务模式,开辟了金融业发展的新局面,但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对传统金融法律监管体系带来诸多挑战。为此,结合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及风险,构筑法律监管的新机制,不仅有助于促进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发展,也将创新金融业发展的新局面。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企业借助互联网平台所开展的一系列金融业务,其特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成本低、效率高。互联网金融依托先进的网络技术手段,货币支付、金融产品交易等都直接在网络上进行,效率高。同时,互联网金融不需要较多人力资源、实体营业网点支持,降低运作成本,并能根据客户需求,开展定制化服务,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二是即时性。互联网金融不受时空限制,能不间断提供金融服务,借助电脑或手机客户端就能即时完成转账、支付等功能。三是信息透明。互联网金融充分借助信息透明、大数据结合等方面的优势,将金融产品的价格、期限等在网上公布,深入了解投资金融者的信用、经营、投资喜好等,随即进行科学匹配,为用户提供更为精准化服务。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信息泄露风险。信息安全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业发展中,因信息技术协议漏洞、硬件系统故障,再加上病毒、木马等的风险,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就会瘫痪金融系统,不能开展正常金融业务。此外,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风险也主要通过病毒或木马,破坏系统的安全性,再加上不法分子借助流程漏洞,盗取客户信息等,其所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

资金流动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其经营过程中,因从业经验、市场风险等因素,导致流动性资金不足,不能满足客户投资回报,容易造成资金链断裂。特别是伴随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理财产品不断涌现,潜藏着资金回收风险,如果出现大规模资金支付,就会导致资金周转不通畅,导致流动性风险。

网络犯罪风险。互联网金融中的违法犯罪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易出现非法集资,众筹、P2P等运作模式,因缺少监督与相应规则,容易成为非法集资工具,带来较大经济损失,不利于社会和谐。另一方面,容易变成洗钱、网络犯罪的工具,因虚拟货币形式多元性,性质较为复杂,交易缺乏监督管理,容易成为网络犯罪工具。

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机制风险。经济活动有序开展需要法律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也需要法律制度发挥积极作用。当前,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健康运转。

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业立法进程

第一,加强法律监管。互联网金融业健康发展,一方面,需要加强监管,但必须结合互联网金融特点,尤其要考虑到其在降低成本、服务创新以及机构产品、服务资源共享方面的优势,采取审慎政策进行监督,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建设。另一方面,金融监管立法是要解决金融监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监管立法实践性,遵守法律位阶原则,不能和上位法冲突。因此,金融监管者需要结合现有实践,对金融监管立法不足之处进行系统探索,制定针对性强的法律,弥补立法不足。与此同时,也要深入互联网金融一线调研,并和互联网企业展开全面沟通,并采纳其合理化建议。

第二,完善交易关系法律法规。互联网金融交易关系强调,各金融主体间依靠网络实现结算、贷款、信托、支付等相关的法律关系,确定交易相关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金融主体并未根据法律规定、业务规约来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时,通过法律法规对其惩戒,实现行为合法化,确保各个主体权益。

第三,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从当前的法律法规来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上位法并未建立,在全面了解互联网金融信息后,需要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互联网金融主体地位,规范主体行为,科学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一是创建互联网金融监管系统,各监管部门之间实现密切协作,科学保障消费者权益。与此同时,创建消费者诉求渠道,当消费者和互联网金融业者之间出现产品问题矛盾时,或消费者权益被侵害时,消费者能有合法渠道加以投诉,维护消费者权益,帮助监管部门实现科学监管,加快其健康发展,并借助信息传播渠道,传播互联网金融相关知识信息,引导消费者科学开展互联网金融交易,保障其合法权益,构筑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的新业态。

加强监管执法协调制度与互联网金融业自律建设

互联网金融监管执法的核心,是实现监管执法主体之间的协调,监管执法协调基础是做好分工,结合各监管主体职能和相关的法律监管制度,创建联合执法组,制定执法规制,创建执法交流平台,并对监管处罚进行科学分工。与此同时,考虑到当前金融监管机制仍旧是分业监管机制,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办法出台后,推动了互联网金融业监管体制向混业监管机制转变。为适应互联网金融业经营需要,加快金融监管机制转变。在实际监管中,创建协调机制,解决金融监管机制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更好地服务于互联网金融业发展。

加强互联网金融业自律建设。《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公约》自2013年8月发布后,标志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建立,行业协会优势能实现同一类型机构间互助互利,分享经验,规避金融风险。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和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发现并解决问题。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充分借助内部风险管理体系,通过机构内潜在风险加以评估,对风险进行量化,确定机构能承担能力,作为风险管控的科学依据,并依托技术及产品的升级换代等措施,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创建风险防控机制。互联网金融关系到金融理论实践、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等多学科复杂体系,既存在传统的金融风险,也因其虚拟性、开放性等特点,使其存在的风险伴随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及应用变得更为复杂。首先,创建风险评估机制。风险防控机制的创建需要风险评估,通过精准的风险识别,才能采取科学有效的应对措施。一是通过系统分析识别风险,并量化风险,确定风险对互联网金融网络影响程度,通过评估确定机构整体风险承受力,通过风险识别、机构承受力对比,确定机构风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围内。二是在开展定性分析基础上,设计整体风险评级框架,并按照指标的具体要求,规定计算方法及标准。三是创建分级监管机制。互联网金融机构风险分级监管需要以风险评级为基础,对不同风险级别的金融机构检查频率、检查程序及人员等展示差异性,根据测评结果,对不同互联网金融企业实施分类监管,科学管控金融风险。与此同时,也要以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控体系为根据,创建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数据库,对其风险进行科学分类,创建科学数学模型,实施数据挖掘方法与技术,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开展预警与监测。其次,开展持续性风险监控。互联网金融风险危害大,需要对其进行持续性监管。借助监测工具对其展开系统监测,不仅要监测常规操作,安全措施等基本情况,通过实时监测和发现异常活动,防止出现缺陷或遭受系统攻击等问题,也要建立独立审计控制体系,通过系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规制,确保风险降到最低化。

(作者为济宁学院副教授)

【注:本文系教育部校企合作育人项目“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的法治建构的创新教育改革”(项目编号:201701020111)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徐征:《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及对策探微》,《财会月刊》,2017年第23期。

②陶震:《关于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问题的探讨》,《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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