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中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城市社区治理协调机制建设有助于形成各主体的联合力量,共同推进和谐社区、和谐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建设视野下,我们要正视社区治理中的诸多问题,充分利用信息化、法治化等手段,发挥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协调作用,促进城市社区治理和谐发展。
【关键词】和谐社会 城市社区 协调机制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和谐社会建设视野下,城市社区治理工作的开展必须协调好各方面利益。近年来,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中政府、居民、居委会、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等利益主体多元化问题较为突出。从组织层面看,城市社区治理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基层政府、居民委员会、物业公司及业主委员会等,且业主委员会等居民自发成立的公益组织在城市社区治理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从居民内部看,他们的结构复杂,利益诉求各不相同。因而要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就必须建立各利益主体广泛参与的协调机制,充分平衡各方利益。
当前,公共产品需求呈现差异化发展态势。在传统的以居民委员会及物业公司为主的城市社区治理模式中,社区公共产品的供给采取提供方单方面主导的模式,作为社区公共物品主要消费方的社区居民参与程度较低,容易导致出现两方面问题:一是社区居民参与程度较低,居民委员会或物业公司单方面提供的公共产品,如社区环境、教育、公共设施等无法反映消费方的真实需求,缺乏针对性。二是居民委员会或物业公司单方面主导模式下,公共产品供给产生的针对性不足问题,容易导致公共产品难以对接社区居民有效需求,导致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因此,有必要建立需求方与供给方等多个利益主体共同参与的城市社区治理协调机制,使公共产品供给更具针对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城市社区治理协调机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城市社区治理协调机制建设中信息化程度低,参与不便。各利益主体,尤其是社区居民参与程度低,各项公共政策的制定缺乏群众基础,容易激化社区内部矛盾。传统的居民委员会及物业公司主导的城市社区治理模式下,忽视了社区居民参与管理的权利。在当前社区居民参与管理意愿不断增强的情况下,由于社区管理信息化程度较低,很难保证分散的社区居民管理参与权的实现。
社区治理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滞后。社区治理的问题,必须由不同利益主体共同协商解决。而当前最好的组织方式之一就是建立社区信息共享平台,将社区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在平台上进行公示,通过居民广泛参与、集思广益,找到最好的解决方案。但目前,社区治理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滞后,严重影响了社区居民对社区治理的深度参与,主要原因包括:一方面我国大部分社区中的居民委员会行政色彩浓厚,作为居民自治组织的特征却不明显,对建设社区治理信息共享平台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新兴的业主委员会等居民自治组织在建设社区信息共享平台方面存在经费不足等问题,心有余而力不足。
法治建设滞后,居民维权困难。目前,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缺乏相关法律依据。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城市社区治理工作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相关法律依据缺失或不够细化。2003年,我国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但该条例中大部分条款不够细化,对城市社区治理实践的指导意义不强。与社区居民相比,城市社区居民维权困难。物业公司在城市社区治理中占据绝对优势,且违规成本较低。而社区居民由于主体分散,维权极度困难。以社区内公共区域广告费分配问题为例,广告费分配面临总额虽大,人均较少的问题。社区居民主体分散,人心不齐,实践中维权成本太高。
职能定位不清,管理与服务错位。居民委员会管理与服务职能错位。居民委员会建立的初衷是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但实践中居民委员会逐步变成了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组织的下设机构,比如社区居委会主任通常还兼任社区的党支部书记,日常工作中很大一部分时间用来完成上级政府指派的工作,缺乏足够的精力来处理居民委员会的内部事务。同时,由于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考核主要由街道办事处来完成,导致居民委员会将完成上级指派的管理任务作为工作重点,忽视了对社区居民的服务。基层政府在社区治理中存在 “缺位”。国家在政策上主张社区自治,减少政府的干预。在实践中,由于基层政府与居民委员会是实质上的上下级关系,使基层政府在政策制定及经费支持方面明显向居民委员会倾斜,而对业主委员会等居民自治组织的政策及经费支持明显不足。上述做法容易激化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也不利于社区协同治理模式的不断完善和可持续发展。
城市社区治理协调机制建设发展路径研究
加快信息化建设,深化各主体参与程度。充分利用新媒体力量,提高各主体参与程度。随着移动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兴起,微社交开始不断得到普及。传统模式下由于社区居民的分散特征造成的管理参与不便,以及工作生活与参与社区治理产生的时间冲突等问题已不复存在。因此,居民委员会、物业公司等管理主体可以尝试开通微博,充分听取社区居民意见。也可以尝试建立微信公众号等,与社区居民进行充分互动。构建社区治理信息共享平台,集思广益。居民委员会或物业公司,在充分利用新媒体与社区居民进行沟通的前提下,可以尝试构建社区治理信息共享平台,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吸收社区居民的集体智慧,集思广益。在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精神,可以尝试进行网络投票,了解社区居民真实利益诉求,努力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加强法治建设,维护居民权益。加强城市社会治理工作的法治建设,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居民委员会及物业公司等单位或组织占有行政资源和经济优势。在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社区居民的利益一旦遭到损害,维权极度困难。因此,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深入群众、深入社区,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城市社区治理中存在的损害群众利益的具体问题,分类汇总后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并在适当的时候将其上升为法律法规,使城市社区治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居民委员会及物业公司等单位或组织,在日常工作中要努力做到依法依规管理,切实维护居民权益。有法可依是基础,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才是目的。在城市社区治理工作中,社区居民作为弱势群体,居民委员会及物业公司等单位或组织必须主动维护其合法权益。一旦出现社区居民利益被损害的情况,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秉公处理,对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管理与服务并举,努力协调各方利益。居民委员会要首先做好服务,切实维护社区最广大居民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之一就是以人为本,在城市社区治理工作中切实维护社区最广大居民的根本利益就是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因此,居民委员会必须首先做好对社区居民的服务,做好自己的份内工作,其次才是协助基层政府搞好对社区的管理。居民委员会只有将工作重点转变到为社区居民服务上来,才能真正缓解其与社区居民间存在的矛盾。政府要对居民委员会及业主委员会等自治组织一视同仁。将居民委员会的职能由管理转变到服务上来,必须变革居民委员会工作考核制度,在居民委员会考核内容中增加社区居民对其工作满意度的考核。同时政府要平衡对居民委员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经费保障,协调好各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保障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作者单位:延安大学)
【注:本文系延安市社区治理“四社联动”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7BSRG12)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刘玲玲、史兵等:《城市社区治理结构转型与治理机制探索》,《城市发展研究》,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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