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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与司法如何良性互动


2018-02-28    来源:人民论坛    作者:倪志娟

【摘要】当前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关注尤为强烈,一度形成“舆论审判”现象。就法律规制而言,审判的唯一主体是司法机构,司法独立原则理应被毫不动摇地践行。然而“舆论”也有其积极的正向作用,以法律规制的强化和完善引导舆论同司法审判之间的良性沟通互动,则是当前司法体系改革背景下司法社会效能提升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

【关键词】“舆论审判”  审判独立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随着公民权利意识深度觉醒以及网络时代所带来的信息交流渠道愈发便捷多元,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关注和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尽管《宪法》第126条赋予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权力,人民法院独立履行职责同样有法可依,然而愈演愈烈的“舆论审判”现象同样值得整个司法体系予以关注。舆论同审判之间的关系,实则是权力与权利基本矛盾在二者交叉领域之间的碰撞,也是“结果正义”与“程序正义”二者之间的对立统一。

事实上,就表现形式而言,舆论是公开的,也应具有一定的包容性,在法制的框架下畅所欲言、对社会现象发表见解并借此实施社会监督职能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现代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同时,司法体系中的审判形式一定是独立的,不受外界任何干扰、更加不应该受到社会舆论的左右,而要始终秉持既定的法律规范和法理系统有条不紊地执行,这同样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要求。

舆论审判规制应引导舆论与审判间的良性互动

积极发挥舆论的正向作用,以法律规制的强化和完善引导舆论同司法审判之间的良性沟通互动,既尊重舆论话语权,也要确保审判独立。

坚持审判独立原则。要严守“独立审判”这一根本原则和立场,进而以独立审判所彰显的公平正义来确立舆论信心,引导舆论方向。事实上司法是严肃的,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空间,因此只要审判机构在审理每一个案件时都能坚持独立原则,则长此以往自然就能够在全社会形成固化的、刚性的和不容置疑的审判机理。而舆论也能够通过这种长久树立起来的机理预测到审判应有的结果,并且会清醒地认识到审判并不会随着个人乃至若干群体的意志力为转移,舆论也就不会再去刻意干扰司法,而只会在法律规制层面发挥应有的正向效能。这就要求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必须要坚持依法办案、依法审判、刑出有据。

建立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协商型正义关系。舆论之所以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是因为正向的、理性的舆论是对司法审判的有效监督,能够发现审判制度和审判人员本身存在的一些弊病,帮助审判在法律规制的轨道内有序运行,不越权、不枉法。舆论所坚持的是审判的“结果正义”,而司法坚持的则是程序正义,从现代社会治理角度讲,一旦结果正义和程序正义存在出入,相关部门同样要考虑舆论指向是否真实地反映了社会公共意志、现有司法体系是否存在调整和优化的空间。这样才能不断推进司法体系与时俱进,这也体现了舆论与审判之间的协商型正义关系存在的必要性和互动机理。

舆论审判规制应强化舆论的自我约束

纵观当前舆论同审判之间的交互现实,更多地表现为舆论质疑和愤怒于审判的不独立,认为其受到内部行政力量或外部社会力量干扰而有失偏颇,进而希望以“舆论”的干预、影响来实现审判的结果正义,意即:舆论影响审判是为了审判不被影响——这就是“舆论审判”本身的悖论。虽然就实践而言,舆论真正影响司法审判独立性的案例还并不多见,但是却足以让人警醒,也有必要采取措施强化舆论的自治,避免其凌驾于司法之上造成冤案、错案。

持续健全法律法规。健全法律法规,规范和约束舆论行为,避免不负责任的、甚至违法舆论行为浑水摸鱼,混淆视听;对于一些煽风点火、造谣滋事、煽动群众和绑架舆论的恶意言行,应该以健全的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尤其当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舆论也更多地来自于网络且呈现出诸多新型特征,相比之下我国政府对于网络言行规范的立法和司法经验还相对欠缺,因而需要尽快出台专门的网络立法来规定网络主体言论的后果责任,既包括公民侵权责任,也包括所造成的对正常司法秩序带来负面影响的责任承担。要建立以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为层次的舆论责任体系,以此为基础进行网络行为立法,维护网络秩序,规范社会舆论。

要通过行业规制发挥有影响力媒体的正向舆论引领作用。有影响力的媒体要发挥先锋带头作用,发表理性言论,引导舆论走向。应该积极倡导各种媒介、平台坚守社会责任底线,积极倡导行业自律自查,规范自身行为,加强对新闻传播信息的审核、监督和引导,及时过滤不良信息,发布传播正能量信息。媒介产业协会应肩负引导和管理产业发展的职能使命,出台相关制度规范对新闻传播、社会舆论整体进行引导和管理,构建绿色媒介环境,确保产业能够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能够同我国司法实践和司法改革同步。就这一点而言,传统媒体如广播、电视、报纸等都有审核把关机制,其发表的意见和见解往往也是理性和正向的。需要重点关注的仍然是网络媒介平台,尤其是一些有影响力、但管理松散的自媒体、一些“大V”,他们往往有着网络意见领袖的标签,更应严于律己,杜绝恶意炒作话题甚至造谣滋事,而要肩负起社会责任,传播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推进司法进步的正能量。

舆论审判规制应持续提升审判社会效能

为确保舆论理性的审判社会效能,首先要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法官的综合素质源于内心的制度自信和外在的程序正义。法官应该坚持在法律规制框架内活动,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限内实施审判活动,也就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程序与实体统一的审判原则,并适当兼顾人文关怀。即使在审判过程中出现让某个人或团体质疑的判决,甚至判决结果并不契合舆论期望,法官也必须要对自己的审判有足够的信心,要对当前的法律规制体系有必要的信心,而不是瞻前顾后,一味顾虑舆论的责备而做出迎合之举,进而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进一步讲,法是社会意志的体现,但社会意志并不等于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司法要关照和体现的是符合社会共同利益的社会公共意志,这才是法官审判的自信之源。

其次,科学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法官的重要权力,使用得好,则可以实现司法原则和审判社会效能最大化的统一;而一旦使用失当,则很可能会造成司法权力滥用,甚至滋生腐败,伤害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因而法官务必要提升自身能力和素质,一定要基于过硬的专业素质、广泛的社会知识与博大的人文情怀,来科学行使自由裁量权。另外,还应该从制度上加强对法官审判的外部监督,既要发挥专业行政机构的监督职能,同时也应该引入社会舆论的监督力量。

最后,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审判公开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原则之一,是司法同社会开展沟通的前提,更是司法审判自信心的重要表现途径。落实审判公开制度首先要求信息公开,无论是庭审公开或是裁判文书公示等,都是以透明的审判信息向社会彰显法治威严、彰显司法正义和司法人员专业性、进而确立舆论信心的有效方法。其次则要创新司法沟通机制,对接社会舆论的焦点关照需求。法官在面对舆论时应更从容地采取有效措施同舆论展开沟通,化被动承压为主动引导,如法院通过建立网页、微信公众号等方法同群众开展互动,及时解答群众疑惑、有效疏导群众情绪等,都是司法机关开展“舆论公关”、让审判和舆论良性互动的有效方法。

(作者为潍坊学院讲师)

【注:本文系潍坊学院博士基金项目“刑事诉讼交叉询问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14BS31)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彭艳军:《“舆论审判”与司法独立性》,《法制博览》,2012年第6期。

②刘翠翠、梁言:《论“舆论审判”的成因及对策》,《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2期。

③翁杨:《新闻立法视域下的舆论审判机器规范原则研究》,《现代传播》,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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