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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难在何处


2018-02-05    来源:人民论坛    作者:孙凤艳

【摘要】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受到各方的普遍关注,发展势头强劲。面对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监管部门需要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建设,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培育健康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与社会民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监管  策略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简单结合,而是科技创新、金融创新的融合。作为新业态的互联网金融,在科学的规范下实现健康发展,是政府及监管部门需认真对待的重大课题。

互联网金融风险传播速度快,难以厘清风险责任方

互联网与金融业的结合,在货币支付、融通领域产生了革命性影响,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打破了传统金融机构货币业务独占货币支付业务的局面。此外,P2P借贷、众筹融资等渐渐在互联网融资模式中出现,不管是P2P借贷,还是众筹融资,发展势头强劲,展现出旺盛的生命力与创新力。

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正在大力推动金融变革,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的高风险性:一是风险传播速度快,因电子金融关涉到的是电子货币,容易瞬间爆发风险,并且传播速度快,化解难度增加;二是互联网金融使用的电子系统在建设、运转等整个过程中,涉及到的供应商不只一个,再加上业务交易的虚拟性,风险出现时难以在短时间内厘清风险责任方、明确交易对象,监管方与被监管方信息的不对称,使得风险管控难度增加。因此,互联网金融是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消除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风险,实现和谐发展。

互联网金融风险存在的原因

监管体系不完备。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主要依靠网络和大数据,投资与交易都是在网络上开展的,但是在进行投资、交易时,互联网金融平台和投资者间信息不对称,这是征信系统不完备导致的。征信系统的不完备也不利于互联网监管的顺利开展,互联网金融机构未能全面核实相关投资信息,投资者面对虚拟平台,不能准确识别判断交易信息的正确性,以及风险评估的可靠性。所以,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应解决征信系统完善问题,这奠定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石。

监管范围难界定,存在监管盲区。互联网金融业务通过网络进行,业务范围也一直呈现动态变化趋势。即便监管机构明确业务范围,但不断出现的新业务,也让其监管陷入滞后境地,如果两者差距拉大,就会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埋下隐患,威胁该体系的稳定性。此外,互联网金融存在监管盲区。我国金融业监管的主要机构是“一行三会”,然而,考虑到互联网监管的特殊性,导致传统的分业务经营的方式,不能对其展开科学监管,不能形成从上往下的监管方式,出现互联网金融监管盲区,这不仅威胁整个互联网金融生态,也不能很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容易出现金融风险。为此,监管范围难界定,存在监管盲区,不利于构筑和谐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环境。

当前金融法律滞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能力强、经营方式以及产品类型等不断推陈出新,这导致立法机构不能在短期内对互联网金融产品进行监管。要实现互联网金融系统监管困难重重,监管部门难以在第一时间内对潜在金融风险进行预警。因此,对互联网新产品只能密切关注其发展态势,不能采取实质性监管手段。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建设,全面提升互联网金融监管水平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建设。首先,加强立法,明确监管职责。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未创建统一的监管法规情况,需要做好整体监管调度问题,由立法机关采用立法的形式,进一步厘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职责部门及业务归属,便于进行监督落实。通过立法,能保证法律规则体系的有机协调,实现监管的标准及规则有机协调,确保监管顺利实施。其次,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地位及范围。目前,我国法律针对网络金融机构地位、经营范围没有进行明确的说明,借助法律明确依托网络开展众筹、理财及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法律地位,进而对已通过法律认可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业务范围,这样便于区分业务类型及所属范围,有利于制定监管细则。当然,也要及时修订《证券法》、《票据法》以及《商业银行法》等,尤其是对那些无章可循的业务,要及时出台规范性文件,界定互联网金融业务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赋予法律地位,更易于实现源头风险管控。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强调法律先行,为其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让其发展做到有章可循。

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创建监管评估体系。首先,建立风险预警系统。依托大数据监测互联网金融风险,将其作为金融风险第一道防线。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需要大数据支持,将其开发成能实现自由调度,并用数据创建的风险识别系统。针对互联网金融在运转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流动性、市场及模式等的风险,依托风险识别模型,依靠模型分析法设定不同级别的预警提示,并由监管机构根据级别、层次采取不同的金融监管策略。其次,创建监管评估体系。针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及投资者创建评估体系,是维护互联网金融安全的第一要务。互联网金融业务涵盖网络金融、传统金融机构、网络借贷、理财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为此,针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监管评估,分成法人机构、关联节点与分支节点等,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实施年度监管评估后,按照评估情况对各管理人员职责履行情况加以评价,根据监管评价标准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履职情况,作出科学评价,确保互联网金融风险体系得到控制,互联网金融实现健康有序运转。

实施动态监管模式,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金融创新性很强,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很快,若还是沿用传统静态监管,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将带来重大负面影响。为此,大力推广动态监管模式,有助于破解这一难题,确保监管的与时俱进。实施动态监管,需要在明确监管责任基础上,借助补充性规定能第一时间内更新监管责任,将依托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各项金融业务置于监管下,确保互联网金融监管整体性。监管机构应紧跟互联网金融发展前沿,研判金融产品存在的潜在风险,做好风险的预警及防范,定期公布各互联网金融平台及机构信用,为了确保信息及数据可靠,需要借助互联网技术对交易的过程进行监控,确保合法性。当然,为了更好推广动态监管模式,也要积极开展对外合作,善于汲取其他国家的先进做法,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实现有效管控。所以,针对互联网金融产品不断创新的特点,大力推广动态监管模式,不仅确保了监管实效性,也能为互联网金融和谐、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首先,提升金融风险意识。借助各大媒体向社会大众宣讲互联网金融的特征,监管部门要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售卖产品时,必须做出风险警示,这样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风险。此外,也要创建投诉处理渠道,创建投诉平台,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将平台投诉的数据,作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审查、监管的重要证据,并且注意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最后,对出现的非法互联网金融业务,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公众进行风险披露,并根据相关法律对各类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真正维护好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作者为黑龙江大学高级会计师)

【参考文献】

①魏鹏:《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金融论坛》,2014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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