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我国的电信诈骗案件快速增长,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已经刻不容缓。但受制于技术、跨地域等因素,我国在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上存在一些不足,导致打击效果并不明显。完善电信诈骗的法律法规,构建跨边界协调管理机制,同时提升信息技术水平,将有利于打击电信犯罪。
【关键词】电信诈骗 政府作用 犯罪治理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电信诈骗的兴起与电信行业的非实名销售以及银行盲目扩充业务有关,而要想从源头上杜绝和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政府不可能单独完成,还需要相关企业的配合,为此政府必须以法律、行政等手段引导电信、银行等相关企业联合治理电信诈骗犯罪。
电信诈骗犯罪追踪难、定罪难、打击难度较大
电信诈骗本身的打击难度较大,加之犯罪者随着技术发展诈骗形式不断变化,增加了侦查难度。最初电信诈骗大都是以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进行,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现在的电信诈骗开始利用QQ号、微信号等进行作案,而且行骗内容更是五花八门。有的假装家人、朋友被绑架、出车祸等,有的假冒执法机关,谎称有法院传票或银行卡透支、涉嫌洗钱等,还有的冒充企业单位,假称领取包裹、电话欠费或者中奖,等等。
当前的电信诈骗集团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犯罪团伙在本国内,且大都具有区域性,这类诈骗团体追踪和追赃的难度相对较小。另一种也是最难打击的属于跨境诈骗集团,虽说跨境诈骗案件数量要少于国内团体诈骗案件,但其所骗取的金额却远高于国内犯罪团伙。由于涉及境外,导致诈骗追踪难、定罪难。
由于电信诈骗犯罪日益频发,我国相关部门愈加重视该类犯罪的打击治理。我国公安部门多次组织专项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活动,如2015年10月,针对境外的网络电信诈骗开展调查,并与印尼合作,逮捕了224名犯罪分子,涉及国内3000多起诈骗案件。除了联合打击外,我国公安部还针对国内的重点诈骗区域进行整治,如谎称重金求子来诈骗的江西余干区、以假装熟人进行诈骗的广东茂名电白区等都是重点整治区域。为了打击电信诈骗,我国逐步完善法律法规,如2011年出台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电信诈骗犯罪的法律标准进行了细化;再如2013年工信部发布了《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要求购买通信产品要登记真实信息,这一举措也在于通过规范通信市场来减少电信诈骗犯罪。
电信诈骗犯罪治理中存在的四个“短板”
技术体系存在漏洞。当前我国对电信诈骗的防范打击是以网络监控为主,但这种技术远远滞后于电信诈骗形式的多变。目前最为有效的仍然是人工监控屏蔽,这大大降低了监控工作的效率。而企业针对电信研发的监控拦截系统覆盖面较窄,一般只在几个大城市投入使用,其检测仅仅是通过用户的通信异常来判断,缺乏精确性,这对全国性的甚至是跨国性的电信诈骗的防范作用微乎其微。不同运营商之间对于电信诈骗信息也不能及时沟通传导,不同网络间的电信诈骗信息沟通不畅,导致可能已经被监控的电信诈骗得不到有效打击。
金融系统的不完善为电信诈骗实施提供了便利。单个客户可以拥有多个银行账户,且银行并没有对客户储蓄卡进行有效的监控,这为电信诈骗犯罪实施者的转账提供了便利,可以掩盖真实身份,让公安机关难以追查。现有在线支付转账存在的系统漏洞也被犯罪分子所利用,使之更加便捷地实施电信诈骗活动。此外,公安机关锁定电信诈骗实施者的银行账号需要一系列程序,要求司法机构对诈骗犯罪进行认定才能够通知银行冻结诈骗者的账户,而要认定犯罪事实往往需要犯罪行为发生以后,在这一期间犯罪分子早已转移赃款,导致追赃难,受害者很难追回被骗财产。
管理碎片化与部门分割加大了打击电信诈骗难度。首先,由于我国实行以行政区为基本划分的管理框架,这加大了打击跨区域电信诈骗的有效性。很多部门往往是只能对本辖区的事务进行处理,而跨区域则无权管理,这导致对一些可能存在的诈骗线索就不了了之,不能深入追踪侦查。其次,部门间也存在权责不清的问题。电信诈骗犯罪属于公共治安范畴,其打击治理往往需要多个部门进行统一协作,但当前的部门分割使得各个部门各司其职,缺乏系统的协调,导致打击治理链条不完善。
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运营商内部员工为牟利而出售用户信息的事件时有发生,诈骗分子正是利用这些个人信息进行电信诈骗,大大提升诈骗的成功率。即便不是运营商内部员工主动出卖泄露,但由于运营方掌握大量的私人信息,其也常常成为网络黑客攻击的对象,存在较大信息泄露的风险。
提升政府电信诈骗犯罪治理水平的路径
完善针对电信诈骗的法律法规。电信诈骗大都涉及多个流程和环节,而且每个环节都有分工,如有的负责组织管理,有的提供诈骗工具,还有的负责转移赃款。法律法规可针对整个诈骗链条的各个环节制定针对性的内容,除了惩治具体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外,也要对提供伪基站服务的犯罪工具提供者、诈骗组织者等进行严惩。这样才能对参与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以威慑力,减少其实施犯罪的可能性。
构建跨边界协调管理机制。电信诈骗有跨边界的特点,这需要多区域或多部门的合作,共同治理电信诈骗犯罪。首先,在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活动中,要发展政企合作关系,形成政府—企业的联动机构,及时就电信诈骗信息进行沟通和共享,这样电信运营商、银行、公安部门等都能最大限度地打击电信诈骗活动,起到干预中止犯罪的作用。其次,要明确各方主体的权责,提升其打击电信诈骗的意识。我国可以对涉及电信诈骗的企业进行追责,追究其经营不当而使公民财产受到损害的责任。如电信企业,其必须对未实名制登记的号码提供服务的行为担责,针对银行可出台资金流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再次,我国要制定更加完善的公民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企业负有保护客户个人隐私信息的责任,而且要对泄密客户信息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严厉惩罚。最后,要根据社会发展现状扩展跨边界治理的范围,加大对新兴网络社交平台的监控,并与网络服务供应商进行合作,有效防止诈骗犯罪的发生。
完善信息系统,提升技术水平。首先,要建立更加安全的个人信息保护系统。应要求通信运营商等建立信息数据库安全系统,妥善管理保密客户资料。对于公司内部为获取非法利益而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行为要严厉打击、从重处罚,这样才能威慑那些出售个人信息的犯罪分子,企业也需要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并定期对之进行职业道德培训,使之了解出售贩卖客户个人信息的严重性。其次,我国可建立信息合作共享机制。国家可以统一建立协调部门,组织全国性或者跨国性的电信诈骗打击工作,解决不同区域、不同部门各自为政的现象,方便联合打击电信诈骗。地方公安部门已经确定的涉及电信诈骗的信息应及时上报国家层面的协调部门,以给其他区域的公安司法机构以参考,使之实时监控本辖区内的相关信息,从而及时发现可能的诈骗线索,降低电信诈骗成功率。同时,我国可由政府主导建立国家级或者省级的集中信息交换系统,将运营商信息、银行系统数据、公安警情等联网汇总,有利于打击电信诈骗犯罪。
(作者为辽宁警察学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刘爱娇:《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国际刑事警务合作研究》,《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②陶希东:《跨界治理:中国社会公共治理的战略选择》,《学术月刊》,2011年第8期。
③孟庆华:《电信诈骗犯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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