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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视角下对惩治网络中虚拟财产犯罪行为的思考


2017-10-16    来源: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作者:徐腾

摘要:通过刑法来保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以市场为依托评估特定虚拟物品的价值,并将其与我国现行的法律进行有机的结合或扩大解释,结合我国现实情况,通过立法、司法解释来建立有效的法律保护体系,达到维护并规范网络空间秩序,保障公民相关财产不受侵害。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财产性犯罪;刑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7)06-0169-03 
  一、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产生并依附于网络游戏平台存在,其本质只是计算机语言中二进制码的有序组合,网络游戏的玩家根据所参与的网络游戏规则进行相关活动可以获得,由于其具备流通性且其他游戏参与者对某些物品有同样的需求,所以很多玩家会以现金的方式购买或出售虚拟物品,从而产生了现实的市场价值。 
  二、刑法惩治虚拟财产犯罪行为的可行性 
  从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并未限制相关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存在于现实生活中。而结合大多数针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犯罪行为的特点来看,本条法规的解释为以刑法惩治虚拟财产犯罪的可行性留出了极大的空间。而至于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笔者认为可以从多个方面人手解决。 
  (一)侦查过程。在网络虚拟财产犯罪行为发生后的侦查工作是十分艰难的。想要解决此问题,应从源头抓起。在网络游戏运营商将一款游戏投入运营时,应设立防护机制,如“世纪天成”公司的“HACKSHIELD”软件。禁止虚拟IP、一机多开用户登陆游戏。并且严格贯彻网络游戏账号注册实名制。运营商验证用户注册时使用的身份证号应与公安机关联网,杜绝假身份证注册账号。逐步实施网络游戏账号责任制。可以参考我国关于机动车肇事违章的处理办法。在无法确定犯罪行为人时,由账号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游戏账号遗失等情况,应向公安机关或游戏运营商备案。 
  (二)价值衡量。实施该价值衡量方式的核心在于培养打造专业尽责的司法鉴定虚拟物品价值的团队,增强司法机关与网络游戏运营商数据的协同以及数据的交互。当然,在这个前提下,针对与网络游戏运营商本身的政策法规也要更加完善,从而强化网络游戏运营商担负的责任,甚至在特殊情况下网络游戏运营商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如若是受害人起诉游戏运营商过失导致的财产损失,而受害人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则可以责令运营商采取技术手段归还或给付受害人相关虚拟物品。在这类个案中采取这种方式的好处就在于可以避免一些虚拟财产价值裁量上的难关出现。 
  (三)管辖法院。笔者认为在确立管辖法院的过程中不应以常规的“犯罪行为发生地”作为依据。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特殊性。犯罪行为人所处的地点可能遍布世界每个角落并具有流动性。笔者认为应该为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发生地设立单独的管辖确定标准。笔者认为,在确定侵犯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发生时,可以通过网络游戏运营商提供的游戏服务器所在地作为行为发生第。以此确定管辖是相对合理的。首先网络游戏运营商设立的服务器主机通常都设立在网络条件好且发达的城市。而这种城市对于网络游戏的理解是相对先进的。这样避免了一些地区相对偏远,参与调查的司法人员网络观念滞后或者多个犯罪行为人协同犯罪但所处地点不一致的情况。并且可以避免由于犯罪行为人于境外实施犯罪行为无法确定管辖法院,更可以避免犯罪行为人借机选择管辖法院的情况发生。这样的管辖权设定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管辖权冲突问题的产生。 
  (四)由虚拟财产引发的犯罪行为带来的恶劣影响。据调查,网络虚拟财产犯罪引发了现实生活中的各类犯罪,如网络盗窃、欺诈甚至抢劫等案件屡屡发生,使得众多的玩家遭受了严重的利益损失。然而我国法律对这类行为尚且没有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对此无能为力致使犯罪分子愈发猖獗,整个游戏产业的秩序受到了严重打击,而这种打击正向现实生活中蔓延。部分不法分子在得知虚拟财产价值难以认定后,甚至选择了采用持刀抢劫逼迫等方式抢劫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再通过出售其非法所得换取经济利益。以此方式尝试规避我国刑法对于抢劫罪认定的刑罚。相关的极端恶劣的犯罪行为还不只局限于此,诈骗虚拟物品换现,通过有组织有预谋的制作木马程序非法获取等途径的犯罪行为已屡见不鲜。甚至很多人并不认为针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实施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而我国相关立法的空白更导致了受害者无法使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不得已只能以暴易暴的诉诸更极端的暴力行为解决,因而可能导致一连串的犯罪行为出现。 
  三、刑法应如何针对虚拟财产进行调整 
  侵犯虚拟财产的案件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已经引起极大的关注,关于虚拟侵犯虚拟财产数额较大是否构成犯罪,学界已经部分达成共识。尽管司法人员在处理现有案件中依然存在迥然相异的判决,但是将针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已是大势所趋,虽然先行法律对此并无相关规定。保护虚拟财产安全,维护网络环境稳定,需要调动各方面力量,完善民事、刑事立法。 
  (一)将虚拟财产认定为财产,与常规犯罪行为同等处罚。目前学界中关于如何认定虚拟财产的现实价值有许多观点。笔者以为,单一的认定方法不足以准确地评估虚拟财产所蕴含的价值,并且认定难度极大。原因是: 
  1.玩家对于虚拟财产的投入不仅仅限于上网费、购买武器装备等实际客观的可以量化的金钱投入,还包含了游戏玩家大量的时间精力投入。 
  2.以网络游戏开发公司制定的商城标价为标准存在着诸多问题。营运商作为商人,以利益为出发点和目标是本性,获取经济利益才是他们最根本的目标。其在制定价格时必然存在着为了营利而大肆抬高价格的嫌疑,主观性过强。 
  3.以获取虚拟物品过程中投放的游戏时间衡量价值,看似没有什么問题,但是在实际的司法运用中却完全不可行。首先我们无法准确确定玩家在网络游戏中何时对于该虚拟物品开始投入准备,更无法分辨玩家在游戏中的哪些行为、哪些时间是在为了该虚拟物品而投入。其次网络游戏中诸多任务可以一同“顺路”完成。这期间投入的时间更是无法定义计算,所以这种方式缺乏实际运用中的可行性。
4.以玩家之间自己定价或者犯罪行为人最终的销赃价格为准也有一些漏洞。玩家之间自己定价高低是与市场供求量密切相关的。部分有实力的职业玩家公司甚至个人有时会通过囤积和垄断来让某种特定虚拟物品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从而导致一定时间内的价格虚高。而在以大型电商平台上特定虚拟物品的平均交易价格为准时,又会遭遇一些虚拟物品随意标价的情况,导致物品价值无法准确认定。所以如若通过这种方式来认定虚拟物品的价值,那么一定要设立相关的司法鉴定部门,进行有标准的取证和鉴定。至于犯罪行为人最终销赃后非法所得的数额,是根本无法反应虚拟财产的真实价格的。部分犯罪行为人急于销赃变现,甚至会低于市价10倍来抛售稀有虚拟物品。在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部门按照统一的标准对虚拟财产进行定价的情况下,司法人员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就目前网络虚拟财产案件处理情况来看,笔者以为,应当有区分地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价进行认定。 
  对于网络运营商有统一价格规定的虚拟财产可依照运营商的规定进行价格认定。我国《刑法》中关于财产类型犯罪中通常规定,犯罪数额以被害人实际受到的损失为准,此时营运商的定价亦是符合对价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单位和公民的生产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照购进价格计算”。笔者以为侵犯虚拟财产犯罪案件若是存在购进价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所蕴含的精神,应当以进购价格为准。而对于非由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玩家相互之间所进行的虚拟财产交易而获得网络虚拟财产,如游戏玩家依靠自己操作技能以及付出的时间所获的精良装备、较高等级,早期位数较少的QQ号码或者特殊象征意义数字的QQ号码等,由于我们很难根据一定标准确定其价格,因此笔者以为此时应当以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方式取得此物所谋取的非法利益作为参考更为适宜。 
  (二)通过立法、司法解释确立有效的法律保护体系。从刑事立法的角度上来看,如果能够专门设立法律保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或者针对于虚拟财产犯罪行为定罪量刑时可以援引传统刑法中财产性犯罪的相关条款。这不但是对于网络游戏用户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是我国刑法不停根据社会现状进步完善的体现。同时,这也是有效保护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解决了虚拟财产所有人的虚拟财产权益无法保护的尴尬局面。基于此,笔者以为也可以从立法、司法解释人手,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弥补法律的空白。 
  1.通过立法解释,将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保护范围。由于立法解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并且其比司法解释具有更高的效力,所以将虚拟财产通过立法解释的方式纳入到法律的保护之下,这样既维护了法律的稳定性,也保证了案件适用的统一性。通过现行刑法第92条可见,其中“其他财产”的字样为我们立法解释提供了空间,且并不与立法者初衷相违背。这种解释,其本质上属于扩大解释,并不与“罪行法定原则”相矛盾,符合人们通常可预见性和可接受性,是解决虚拟财产问题的不二选择。 
  2.增设“非法使用信息网络资源罪”。对于类似传统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如盗窃、诈骗、抢劫等可参照传统财产犯罪进行处罚。而对于采用其他方式实施的不能纳入侵犯虚拟财产犯罪的行为,为了弥补法律的空白,处罚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就需要增设“非法使用信息网络资源罪”。比如盗窃他人账号,侵占网络资源等。增设“非法使用信息网络资源罪”符合罪行法定原则,有效地弥补了法律缺位,切实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事实上,这一罪名已经纳入了我国刑法修正案草案之中。 
  总之,网络世界是虚拟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虚拟的网络世界不需要明确的法律予以规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出现给我们传统的财产权的观点带来巨大的冲击。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愈来愈多。然我国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或者可以说是完全空白,因此虚拟财产明显存在保护不足等现象。这不仅破坏了社会的稳定,放纵了犯罪分子,更影响了人们对法律最基本的信任。笔者通过收集整理各种资料了解大多数国家法律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性质、侵权类型、侵害后果等规定,依据我国相关国情为我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提供一些粗浅建议。以期能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促进我国网络游戏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铭宸,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刑法规制若干问题的研究[D],吉林大学,2014 
  [2]刁涌,浅议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3(16) 
  [3]王淑芳,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D],山西大学,2011 
  [4]時方,对扒窃行为的理解及司法适用的探讨[J],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4) 
  [5]崔冬,行政违法与犯罪衔接问题研究[J],行政论坛,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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