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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错”可容可纠


2017-09-20    来源:人民论坛    作者:刘俊生

【摘要】干部容错纠错机制中的“错”是党政干部在工作或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失误。党政机关和社会各界要容许此类失误的存在,以便为那些锐意改革、敢于担当者创造良好环境。纠错的目的不在于追责,而在于帮助那些勇于创新而出现失误的干部总结经验教训,重塑改革创新之信心。

【关键词】容错  纠错  干部    【中图分类号】D262    【文献标识码】A

要创新就难免有错误、有过失,我们应该有宽容这种错误、过失的态度

古人云,“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知错能改善莫大焉”。错误成就正确,失败铸就成功,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人如此,事业如此,国家亦如此。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建立党政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接着指出:“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之后,各地党委和政府纷纷出台了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旨在为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者创造良好环境。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建立干部容错纠错机制,是对中外创业创新人才成长的历史认识以及在改革开放当今时代的全新注解和诠释,也是对我国干部人事管理历史经验的总结,是对干部人事管理理论的完善与创新。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9月30日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决定着中华民族前途命运”。十八届五中全会进而指出,“坚持创新发展,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4年9月在夏季达沃斯论坛上公开发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几个月后也被写入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予以推动。可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已经成为基本国策。在国家创新发展体系中,政府是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政府要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创新环境,提供创新平台,激励创新行为,推广创新成果。另一方面,政府本身也要实施创新管理,制定创新政策,提供创新服务,鼓励创新活动。在政府创新体系中,党政干部是政府创新主体,是政府创新的发动机,是政府创新的灵魂所在。党政干部对外需要创新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对内需要创新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要创新就难免有错误、有过失,所以我们应该有宽容这种错误、过失的态度。理解创新驱动战略的国策背景,方能正确理解建立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重大实践意义,方能准确地把握建立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理论内涵。

“容错纠错”中的“错”

正确理解“容错纠错”四个字中的“错”字的含义至关重要。改革大业就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就是在尝试新鲜事物,犯错难免。但这种错不是违法乱纪之错,而是以心装法治为其前提;不是胡干蛮干之错,而是以理性论证为其要件;不是破坏规矩之错,而是以心不逾矩为其框架;不是心系私利之错,而是以民在我心为其灵魂;不是怠政懒政之错,而是以锐意进取为其条件;不是无德失德之错,而是以公共伦理为其纲要;不是明知会错而故意为之之错,而是以风险防范为其准则;不是时刻准备寻找替罪羊之错,而是以敢于担当为其精神。法治、理性、心正、民本、进取、伦理、风险、担当等词语,完整地描绘了犯“错”的前提,很好地概括了犯“错”的条件。习近平总书记概括的“三个区分”,为我们在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过程中正确理解“错”的含义提供了指南,确定了标准。在工作或改革创新中出“错”的情形千差万别,但概而言之可能有以下几种:政策制定或解释出现偏差,政策落实不到位,政策调整不及时,先行先试出现失误,重点工程引发矛盾,突发事件处理出现非议,化解矛盾引发信访,急难险重工作引发损失,小微问题处理不当引发大问题等。

在把握“容错纠错”中的“错”行为时,尤其要注意与“违法”行为的区别。一般而言,“错”行为应该都是遵守法律前提下的失误行为,而非违法行为。但有人认为,创新就是要突破现行法律和政策框架,不突破就不会有创新,所以突破法律和政策框架的“错”也在“容错”范围之内。整体来看,在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这样做是不被允许的。但在特定的情况下,如针对自治区内的自治事务可以变通执行法律,变通执行即有创新,创新就可能会犯错;又如经立法机关授权改革试验的地区或事项,可以突破既有法律和政策框架,先行先试,取得经验后加以推广,此种改革试验也可能犯错。这些错都应该在容错范围内。

容错纠错主体包括组织容错、社会容错和个人容错三个部分

上述“错”论中的“错”应该被“容”,即为容错。容错论的首个要素就是容错者,即谁应该容错。容错者首先是其所在单位,即党政机关,特别是错者的领导即上级,其次社会公众,再者是犯错者自己。

在这三个容错者中,组织容错是最重要的。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应该有“容错”之量,允许组织成员或下级在工作创新和改革创新中存在失误。正如法国古典作家拉罗什富科曾说:“没有什么人比那些不能容忍别人错误的人更经常犯错误的。”唯有容错,才能培养组织成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才能培养组织成员的自主性和自律性。

社会容错是指媒体和公众的容错。社会容错旨在为那些敢于担当和敢于创新而可能有所失误的干部实实在在干事业创造一个良好社会氛围。政府及其官员接受社会的监督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要求。但对于那些敢于担当、敢于创新、奋发进取的党政干部,要不吝墨辞给予赞扬,给予支持,对于他们的失误要给予理解,给予宽容。社会容错机制的建立使得这样一些看似有缺点有失误而实则廉洁有为的干部得以保护,这样我们改革事业才成功有望,我们的事业才能得到永续发展。

组织容错和社会容错为个人容错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外部环境。“容己之错”是创新者一种品质。爱因斯坦曾说:“一个人从未犯错是因为他不曾尝试新鲜事物,所以不要内疚和自责。”“不要内疚和自责”就是容己之错。当然,不内疚不自责,并不意味着固执和僵化,并不意味着不接受批评,而是恰恰相反,容己之错就是敢于接受失误,正确认知失误,从错误中学习,以避免更多的失误。不因内疚而退缩保守,不因自责而萎靡不振。

“纠”乃改正或矫正的意思,纠错乃改正错误或矫正错误。纠错者仍是前述容错者。纠错也可以分组织纠错、社会纠错和个人纠错三个方面。无论是组织纠错、社会纠错还是个人纠错,都包含着事前、事中和事后纠错环节或机制。在事前环节,组织,特别是机关首长或单位领导,应指导、引导和帮助干部做好拟开展创新活动的准备工作,涉及全局工作的重大创新活动要走民主程序,防止独断专行,制定防范失误清单;社会参与则需以政府决策程序的公开化为前提,达到“众人拾柴火焰高”的效果;个人在实施创新活动之前,需收集资料,整理信息,缜密思考,批判论证,风险评估,不打无准备之仗,做到知己知彼,降低失误概率。

在创新活动进行过程中,组织之任务在于全力保护创新干部,支持其大胆开展工作,密切关注创新进程,帮助创新者避免工作出错或出现失误;社会之任务在于正确报道创新工作进展状况,必要时可以参与到创新项目的治理中,实施多元治理;个人之任务在于谨慎而大胆地推进创新工作,保证创新项目按照既定目标推进。

创新工作完成或出现失误之后,组织、社会和个人之任务都在于帮助创新者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失误的原因和应该注意的问题,尽量减少伴随失误而产生的损失,鼓励创新失误者坚定创新信念,保护创新失误者免受谣言或诽谤中伤。当然,创新失误者也要勇于担责,不推诿扯皮。总之,纠错的关键在于查找失误原因,帮助创新失误者重树信心,以利再战。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①孙建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应注意的方面》,《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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