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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精神形成六论


2017-09-06    来源:法治现代化研究    作者:钱弘道

摘要:法治精神的培育是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战略中重大而迫切的任务,法治精神的形成至少有本体、动力、对象、路线、结构、方法等六个关键要素。法治精神的本质意涵是法治思想的启蒙;法治精神培育的强大动力是法学学派的形成;法治核心目标是规范公权力运行,因此领导干部应当是法治思维培育的核心对象;法治精神培育应当坚持群众路线,保障人民参与权;法治社会应当权力下移,法治精神的培育也应重视社会组织的作用;法治精神培育的主要方法是精神教化,因此应当将法治纳入国民教育。

关键字:法治精神 法治启蒙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 spirit of the rule of law   enlightenment of the rule of law    Chinese school of the practice of the rule of law

长期以来,中国社会缺少法治信仰。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人治思想依旧盛行不衰,潜规则左右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关系和人情成为中国社会的特色。中国靠什么纾解人治思想和潜规则之困?答案是:法治精神。法治必须被信仰。一个民族法治精神的树立,同时就意味着法治得到普遍信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这个目标的实现必须具备这样一个条件:中国社会普遍树立起法治精神。如果法治精神未能在中国社会基本形成,那就不能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然而,在一个缺乏法治精神传统的社会,要让法治精神变成民族精神的一种组成部分,困难重重。也正因如此,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从概念提出伊始,就特别强调要不遗余力地传播法治精神,并把它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

 

       法治精神的培育是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战略中重大而迫切的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决定》强调“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法治精神不是抽象的,它可以通过各种具体形式表现出来,但大体上可以概括为两方面:一方面,政府官员清楚在法律框架内自己可以行使的权力范围,当具体行使权力的时候,应当首先想到用法律方式解决问题,并且相信通过法律途径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另一方面,民众遇到问题的时候,也同样相信通过法律途径是最可行的解决方法,即便通过法律途径产生了与预期相悖的结果,甚至是明显错误的时候,仍然相信法律,仍然会继续努力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

 

       法治精神在全社会的形成需要条件。一方面,我们要认真考察西方社会法治精神的形成过程,借鉴其中有益的经验;另一方面,我们要根据中国社会自身的特征,紧密结合中国的实际,创造法治精神所需要的条件。

 

       一、本体论:法治思想的启蒙

 

       中国法治精神形成需要经历以“法治”为内容的思想启蒙。笔者这里所说的“启蒙”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普法教育,而是在思想解放意义上的启蒙。中国进行了多年有计划的全国性普法教育,在法治精神的培育上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为什么没有产生根本性的作用?因为常规的普法,对一个缺乏法治精神传统的中国社会来说,还是杯水车薪,隔靴搔痒,何况许多普法宣传活动仍停留于形式主义。对于中华民族这样一个持续数千年的超稳定社会结构来说,缺乏在根本层面发挥作用的法治启蒙,法治精神很难成为民族的精神。

 

       法治精神替代潜规则的过程是观念革命的过程,是思想启蒙的过程。一切文本意义上的制度,如果不能被激活,那只能躺在纸面上。在中国,宪法就需要首先被激活。法治精神不能停留在法律文本里,不能停留于法治口号中,而是必须植根于人们的心灵深处。在人治传统根深蒂固的中国,法治尤其需要启蒙,否则人治传统很难让位于法治精神。中国法治的目标既是制度的,也是意识的。中国法治精神的形成过程实际上是“观念上的革命”,①观念的革命需要的正是启蒙运动。只有经过法治启蒙,法治精神才可能成为社会的主导精神。没有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启蒙运动,法治精神很难取代潜规则,法治中国梦的实现就会变得遥远。历史经验表明,观念的革命和精神结构的改造通常都需要思想解放意义上的启蒙运动。

 

       在西方,法治精神的裂变正是发生在启蒙运动那个时代。在17世纪至18世纪之间,在欧洲发生的启蒙运动是思想文化解放的最典型例子。它与理性主义思潮等一起对现代政治法律文化的诞生、法治精神的形成发挥了巨大作用。启蒙运动对西方社会进行了一场伟大的洗礼,各个知识领域,如自然科学、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文学、教育学等都被启蒙运动精神渗透。美国独立战争、法国大革命都源于启蒙运动,乃至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兴起都源于启蒙运动。战争和革命之后确立起来的《美国宪法》《权利法案》和《人权宣言》成为西方法治精神的标志性文件。启蒙运动从根本上打造了西方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精神。反对专制王权、贵族特权、等级制度和愚昧迷信,提倡政治民主、权利平等、个人自由和科学精神是欧洲启蒙运动的内容,表现形式是哲学、法学、戏剧、小说等作品,“理性”是启蒙运动的核心。

 

       启蒙运动塑造了西方社会的权利精神和契约精神。法学是关于权利的学问,法律是关于权利配置的制度,法治是权利保护的方式,契约精神是权利精神的另一种表达。契约是权利的表现方式,权利实施的过程就是权利交换的过程,市场上一切在契约精神指引下交换的是权利。科斯说:“市场中交易的不是经济学家通常认为的有形实体,而是为特定行为的权利。”②契约精神,既表现在经济领域,也表现在政治社会领域。经济领域的契约精神和政治社会领域的契约精神的有机组合才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真正基础。西方社会的社会契约理论正是法治的奠基石。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社会契约理论最有代表性的著作。正是《社会契约论》,成为法国大革命的福音书,并推动了美国革命。契约精神就是通过启蒙运动而深入人心的。没有启蒙运动,西方法治精神的形成就失去了条件,失去了一次最重大的洗礼。③

 

       英美等普通法系学者一般认为,是洛克的“政府契约”理论为近代法治理论奠定了基础,使得社会能够较为平和地过渡到现代社会,而不必经历血腥革命。然而,普通法传统并不是当时每个国家都具备的历史条件。在近代化过程中,各国都需要按照自己国家的实际情况,选择自己的启蒙方式。所以可以说,是身处欧洲大陆而且集权化程度更高的法国选择了卢梭。在当时的法国,大多数流行出版物还都是宗教类读物,而且人均占有图书数量非常有限。但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卢梭的著作却几乎成了那个时代识字阶层人手一本的必备读物。虽然一些学者认为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对西方传统的法统和法权造成了很大的破坏,成为近代无政府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理论先声。但是,这些影响是否是卢梭当时所能预见到的,或者说卢梭是否希望自己的作品产生这样的效果却是我们无法获知的。无论在大革命中造成了怎样的血腥和混乱,自由、民主和人权等基本概念正是被卢梭引入了大众的视野,逐渐成为社会意识层面上的价值尺度。卢梭著作的这种作用是无法估量的。我们不能像普通法系学者那样只看到卢梭的破坏作用,而忽视了法国当时的特殊情况,更不能抹杀卢梭为法治所作出的贡献。更为重要的是,洛克和卢梭之争应该使我们认识到,法治启蒙者或者启蒙运动的推动者们应当注重本国的客观历史特点,选择与本国相适应的法治启蒙道路,而不能照搬他国模式。④

 

       中国的法治启蒙与英法两国的启蒙明显不同。这种不同首先就体现在了中国独特的近现代化过程之中。在中国,五四运动是典型的思想解放运动,是具有里程碑式的启蒙运动。五四运动的旗帜是“民主”和“科学”,体现的是“彻底地、不妥协地反帝反封建的爱国精神”。⑤在五四运动中,一大批知识分子脱颖而出,成为改造中国的精英,为中国的思想解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五四运动冲破了禁锢中国人的封建专制主义牢笼,对中国社会的变革产生了巨大影响。它对中国共产党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即便到今天,中国社会仍然深受五四运动影响。

 

       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就是伴随着思想解放取得的。没有思想解放,一切的成绩都难以谈起。1978年以来,中国破除对领袖的个人崇拜,突破凡事都问姓“社”姓“资”的禁锢,冲破姓“公”姓“私”的争论,这些都是重大的思想解放。思想解放为中国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中国因此焕发出蓬勃的生命力,中国因此创造了经济奇迹,中国因此重塑了大国形象。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本质上是重大的政治改革,是中国社会的大改造,目标是用法治代替人治。用法治代替人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制度修补,而是对治理体系和能力的根本变革,是中国社会精神层面、思想意义上的革命。那么,中国就必须经历启蒙意义上的法治精神洗礼。问题是,中国当今社会是否可能经历一场法治启蒙运动?

 

       一般而言,重大的思想解放运动都处于新旧制度或体制交替的转折点,都首先出现了社会变革的条件。文艺复兴、启蒙运动、五四运动、改革开放后的思想解放都是特定的历史条件促成的。当前中国是否存在法治启蒙的条件?实际上,中国的法治革命肇始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来的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成为法治启蒙最大的历史条件。改革促成了意识形态发生重大变化,促成了新思想的形成,促成了顶层设计的重大选择。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法治入宪和2014年中共中央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成为法治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具有里程碑意义。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为内容的“四个全面”战略部署成为中国法治启蒙的新的巨大契机。可以说,中国已经具备法治启蒙的条件;甚至可以说,中国法治启蒙运动已经开始。中国的法治启蒙运动时间跨度相对较长,它更多地依赖于渐变的积累,而不是突变性的事件。在这种背景下,我们要回答的问题是,在中国的历史条件下,由国家和政府主导的法治启蒙运动应当如何进行,在这个过程中,法学学者又应当做出怎样的贡献。

 

       二、动力论:法学学派的形成

 

       法学家群体是推动法治精神形成的强大动力,中国法治精神的形成条件在学术上表现为法学学派的出现。法治精神的形成,必须以理论为基础,以理论为先声。法治精神也是理论的一种表现形式。

 

       启蒙运动的成就之一就是孕育了一个在世界上占主导地位的法学学派——自然法学派。正是以自然法学派为代表的学术流派的形成,才使得西方法治理论、西方法治精神形成一个系统;换言之,启蒙运动、契约精神的弘扬、自然法学派的产生、现代法律体系的构建、西方法治理论和法治精神的形成,是一个合乎历史逻辑和社会实践的有机整体。

 

       一个法学理论薄弱的社会是不可能盛行法治精神的。单维度的形式主义普法难以完成形成法治精神的历史使命。要完成这样一个艰巨的任务,需要一个条件,即法学研究的繁荣和理论的重大发展。学派形成就是理论发展和成熟的标志。因为“学派,是基于研究主体、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旨趣等要素而形成的一个相对稳定的学术群体,是特定时期特定领域之学术思想和理论体系的杰出代表。”⑥那么,中国是否可能形成法学流派?

 

       如前所述,中国客观上正在进行一场历时相对持久的法治启蒙运动。法治启蒙运动的一个伴生现象就是学派的形成。伴随这样一个法治启蒙运动,契约精神得以弘扬,法治实践不断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得以形成,中国法学学派得以产生,法治精神得以最终成为社会的主流精神。法治于是被信仰。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概念⑦的提出,实际上就暗含着上述逻辑。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概念是笔者在2012年提出来的。这个学术概念的提出既是笔者主持法治指数、司法透明指数、电子政府发展指数等具有创新意义的实验总结,也是认真考察中国法治实践和理论发展后作出的结论。客观上,在中国,随着法治实践的步步推进,法学界出现了一大批学者陆续从抽象研究的范式转向注重实践的研究范式,从规范研究转向实证研究,并且正在形成具有相同研究内容、方法和旨趣的群体。公丕祥教授认为:“以关注法治实践经验、强化法治实证研究为主要特征的法治实践主义研究路径,显示出崭新的研究气象,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着中国法学与法治研究乃至社会科学领域。一个植根于中国法治实践土壤之中,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宽广的全球愿景的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正在茁壮成长。”⑧公丕祥教授的观点准确地描述了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正在形成中的趋势。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是以中国法治为研究对象,以探寻中国法治发展道路为目标,以创新中国法治规范体系和法治中国理论体系为具体任务,以实践、实证、实验为研究方法,注重实际、实效,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学术流派。张文显教授认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是对法治中国伟大实践的理论回应,它以中国法治为问题导向,以实践哲学为理论基础,倡导实践主义精神和实学精神。它实际上反映了中国法学研究的一种走向。”⑨张文显教授对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评价是客观的,概括是精炼的。伟大的中国法治建设,法治中国理论建设,中国法学流派的谋建,契约精神的弘扬,法治精神的启蒙,是一个缺一不可的逻辑整体。法治启蒙不是纯粹的哲理思辨,而是紧扣中国实际、深入中国法治实践的具体行动。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倡导实践主义、行动主义,法治精神只有通过具体的实践和行动才能得到真正培育。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这个概念被提出后,在国内外很快形成影响,并且得到了一大批学者的鼎力支持。李步云认为:“法治实践学派最根本的特点在’实践’二字。它的一些标志性活动,如测评法治指数、司法透明指数、电子政府发展指数,都是从一个市、一个省的法治现实中分析和归纳出来,其评估活动又紧紧服务于当地的法治建设实践。它提炼出来的一些理论见解和改革建议,都是来自实践又指导实践。对我国法治中国建设的顶层设计亦应作如是观,即必须从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出发,从中国的法治实践出发,来提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理论、理念与制度安排。”⑩张文显教授认为:“这些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后,我们才从法律转向了法治,从规则转向了更广泛的实践。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可以说是这种转向的学术概括和提炼,非常及时。它更重要的意义是从学派角度提出一种方向,树立一面旗帜,倡导一种精神,这样就更能凝聚力量,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提供理论支撑。”(11)公丕祥教授认为:“当下中国正在茁壮成长的法治实践学派,植根于中国大地上生机勃勃的法治实践土壤之中,蕴含着深厚的法理基础。这一法治实践主义的学术研究取向,鲜明表达了当代中国区域法治实践的法理逻辑,正在构成一种独具特质的法治中国进程中的区域法治发展的理论阐释系统。”(12)近年来,浙江、江苏、河北、西南等地先后建立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研究基地,法律出版社每年出版《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每年不定期推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专栏,围绕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讨论不断举行;更为重要的是,各项法治改革在实践中陆续推进,法学研究问题导向比以往任何一个时候更加突出,一批注重实际、注重实效的学术成果陆续问世,法学研究发展出现良好态势。种种迹象表明,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已经成为中国法学界的一个重大学术动向。虽然,学派的形成不是短时间就能完成的,但中国法治实践和启蒙运动为形成学派创造了基本条件。

 

       三、对象论:培育领导干部法治思维

 

       法治的核心目标是限制公权力,因此中国法治精神形成的一个标志是领导干部群体的法治思维普遍形成,官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成为自觉,因此,领导干部是法治精神培育的核心对象。那么,中国官员群体是否可能普遍形成法治思维?促使官员法治思维形成的条件如何创造?这恐怕是人们最担忧的问题。

 

       我们必须正视严峻的现实。“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发展一直是政府和市场博弈的过程。权力进入市场,参与市场交易,形成权力经济,即“权力+市场”的经济模式。权力成为官员手中的资本,与金钱一起共同垄断大量资源和财富。”(13)客观上,中国官场已经形成权力买卖市场,权力已经成为高度垄断性的“商品”,权力买卖已经成为官场的一种政治生态,用金钱购买权力成为一些官员不得不接受的潜规则。长期以来,跑官要官、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不正之风屡禁不止,组织人事制度被扭曲,钻营小人得到重用,优秀人才无用武之地,干部怨恨,群众不满,严重损害中国共产党的威信,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严重损害党和国家事业的健康发展。(14)我们常常说,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特点是政府主导。政府主导,某种意义上讲,是官员主导,因为政府的权力是依赖官员去行使的。我们现在要求官员在工作中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充分表现法治能力,但官员满脑子潜规则,又怎能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政府官员的权力滥用恰恰是中国法治精神缺失的主要表现,也是中国法治精神形成的最主要威胁。

 

       制度建设毫无疑问是法治精神形成的首要条件。十八大以来,中国反腐败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相应的制度建设努力也应当充分肯定。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专题研究部署全面从严治党问题,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就是近年来通过制度从严治党的突出例子。十八届六中全会后,中央很快出台重大政治改革措施,启动监察制度改革,设立监察委员会,北京、山西、浙江作为先行试点改革的省份。这次改革的目标是实现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这次改革的效果如何,需要时间来验证。

 

       官员群体的法治思维需要有计划地培育。法治精神首先要灌输到领导干部脑子里,法治启蒙首先要从领导干部着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应当作为领导干部必修课程。笔者做了一项调研。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出台至今已经过去两年多时间,有多少领导干部认真阅读过《决定》?答案是令人吃惊的。某县级市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到2%通读过《决定》,某县级法院不到3%通读过《决定》,某中级法院也是不到3%司法干警阅读过《决定》。上述调研数据仅是部分抽样调查的结果,且样本还是法治与经济发达地区的省份。那么,按照上述调研数据,全国党政干部、司法干警认真阅读《决定》的比例就可以得到一个大概的推断:全国大部分官员、司法干警不读《决定》。《决定》是中央最重要的文件之一。它规定:“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党员干部连《决定》都不阅读,怎样领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法治精神的培育无异于奢谈。

 

       领导干部需要法治启蒙,而且要作为重点工作有计划地展开。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员干部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武装头脑,提升在法治实践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在实践中自觉运用法治理论。法治理论教育必须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这是关键。完全有必要建立领导干部学习法治理论的常规性制度,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成为必修课程,对领导干部法治理论水平进行系统培训,通过科学有效方式考核领导干部掌握、运用法治理论的能力和水平,有计划、有步骤地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头脑工程。

 

       领导干部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武装头脑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领导干部要在法治实践的各个环节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重点在于落实十八大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提出的一系列法治建设的重大任务。在党的执政活动中,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各个法治环节,将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为一项基本要求。每项重大任务的实施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逻辑主线,充分论证每项重大任务的理论基础,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通过实践来检验理论,组织力量,及时总结各种实践经验,发展完善理论。

 

       各地要真正落实将法治成效纳入领导干部考核体系。法治考核运用得好,会对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产生倒逼效应。要把法治成效考核作为培育法治精神的重大风向标,成为培育领导干部法治精神的指挥棒。据笔者调研,许多地方并没有对法治成效考核做出认真安排。

 

       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通过指标体系引领法治建设具体工作,通过法治评估培育法治自觉,这是一条培育法治精神的途径。中国的法治评估已有多年实践,它“既受国际法治评估研究的影响,也是中国法治建设发展的逻辑延伸”。(15)以笔者主持的余杭法治评估实验为例。“余杭法治评估”从2006年启动课题研究开始至今已有近10年时间。每年我们对余杭法治指数进行测定,分析数据,撰写《余杭法治指数报告》,对余杭区委、区政府提出法治整改建议。余杭区委、区政府会根据建议对各部门限期整改。因此,余杭法治评估活动实际上是通过将法治指数作为引擎的系统工程,对法治建设的推进和领导干部法治精神的培育产生了积极效果。

 

       笔者认为,要建立法治评估责任制,将所有领导干部的法治水平纳入干部考核机制,将法治评估结果和责任人挂钩。用法治成效考核政绩,要适用于各级领导干部,要将“一把手”作为考核重点,切实执行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规定:“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干部法治水平的考核应当包括法治方式、法治能力、法治精神等法治素养指标,并且作为干部升迁奖惩的主要依据,要在选人用人的实践中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法治评估机制是否科学直接影响着评估效果。传统政绩考核方法弊端很多,形式主义严重,浪费资源。余杭法治指数、浙江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司法透明指数、浙江及河北“阳光司法指数”等都已开始运用第三方评估机制。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最大优点是能发挥法治评估的监督功能。法治评估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实质上是民间组织和社会公众有序的民主参与机制,这种机制能够产生倒逼效应,迫使领导干部高度重视自身的法治素养和当地的法治成效,由此形成培育领导干部法治精神的良好氛围。(16)

 

       四、路线论:人民高度参与

 

       中国法治精神形成的条件还表现为人民群众能否真正参与。公民法治精神培育的最佳方式是参与。人民群众在参与中得到法治启蒙。每个公民只有在参与中才能真正体会主体意识,才能真正受到权利精神的熏陶。没有参与,权利缺少行使主体,就只能躺在宪法和法律的文本上,就只能附着在口号和文件中。只有激活宪法,让宪法得到真正贯彻实施,让人民群众拥有各种参与机会,才可能培育出法治中国必须具备的法治精神。

 

       法治水平由人民群众来评判。多年来,我们开展了法治指数、司法透明指数、电子政府发展指数等法治实验。在每项实验中,我们都设计了人民群众的参与机制。实验过程和结果表明,人民群众参与到具体法治活动中,是最佳的法治精神的培育模式。例如在法治指数中,我们每年对杭州市余杭区的各个乡镇街道进行民调,让人民群众直接评价余杭区的法治水平。每次民调的被访对象多达1000-2000人。这种方式比以往的普法宣传更有效。普法宣传是单方的灌输,人民群众是被动的。让人民群众给法治水平投票,一定程度上他们是主动的,与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是互动的,是能产生互动效果的。再如在浙江湖州吴兴区法院司法透明指数的实验中,我们让律师、当事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区居民等直接参与民调活动。又如,在杭州市电子政府发展指数中,我们设计了基础设施、人力资本、在线服务三个维度,其中在线服务这个维度直接评估政府与民众的互动水平,人民群众是否能够通过网站得到政府的高效服务,能否通过网站监督政府,能否通过网站参与培育民主和法治的精神。实验表明,通过参与,让人民群众评判法治水平,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法治精神培育机制。

 

       人民群众应当更深入地参与基层民主与法治。充分保证村民自治,让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直接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中国特色民主的一种表现方式,也是一种培育法治精神的最有效的途径。尽管我们已经有许多成功的经验,但实践中还存在种种问题。最大的问题是,村民还没有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没有成为基层法治的主体力量。村民无法参与到许多应该参与的村务活动中,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四个“民主”局限性极大。

 

       我们对此也做了大量调研。调研发现,村支部书记是上级安排的,许多地方村支部书记长期不变,村委会主任完全听命于支部书记,村一级组织几乎成为低于乡镇的下一级政府,村民自治失去了实质性意义。有的地方,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同流合污,沆瀣一气,成为利益共同体,瓜分集体利益,将道路、水库、光缆等所有项目分包给亲戚或朋友,苍蝇成群,腐败严重。有的村,一旦事发,整个班子成员被判刑,班子完全瘫痪。有的地方,村书记和村委会矛盾激化,热衷于权力斗争,导致村务工作荒废,村民利益受损。还有些地方,黑恶势力通过各种手段占据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职位,拉帮结派,为非作歹,村民敢怒不敢言,严重破坏法治。

 

       上述情形在许多地方都有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表现,成为基层法治建设的严重障碍。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人民群众真正深入参与到民主和法治建设中去。唯有真正的参与,民主和法治精神才有可能在中国社会生根,才能从根本上实现自觉的法治。

 

       人民群众应当成为遏制腐败的依靠力量。中央反腐败的决心是大家肯定的,中央反腐败的行动是大家支持的,中央反腐败的成绩是大家看得到的,但是反腐败要依靠法治,遏制腐败的力量要依靠人民。人民是遏制腐败可以依靠的最强大的力量。只有让人民真正成为监督各级政府权力的依靠力量,腐败才有可能从根本意义上得到遏制。

 

       如何让人民成为遏制腐败的依靠力量?权力既然来自人民,那就让人民来监督政府。历朝历代都有反腐败行动,有的朝代反腐败的威慑力巨大,但都没有从根本意义上遏制腐败。明代朱元璋的反腐败近乎恐怖。“朱元璋在历史上曾主持政治整肃四次,时在公元1376和1393年之间,被检举的对象有政府高级官员、高级将领、公费学生、寻常百姓、各处地主,以及家族首长。”反腐败牵涉范围极大。“和主犯曾有来往也是有罪之凭据,一种含糊的道德上之罪名即可置人于死地(专家曾作估计,因这样的检举而丧生的不下十万人)。当案情结束之际,皇帝也以各项罪名将各审判官处死。”(17)朱元璋的统治如果有成效,依靠的是专制的恐怖力量。而今天中国需要的是走向法治的现代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依赖的应当是民主和法治,依赖的是人民的力量。民主是让人民当家作主,法治是用人民的权利制约人民赋予政府的公权。惟其如此,民主和法治精神才能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流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得到真正体现。

 

       中国有各种监督机制,党内纪律检查、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各种监督都已经成为权力体系的一部分。但各种监督机制尚没有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监督合力和实效并没有得到良好体现。特别是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这些机制中,人民的监督力量远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这也正是中国到目前为止,民主和法治建设不尽如人意的重要原因。

 

       五、结构论:权力向社会下放

 

       法治的根基在社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意味着权力下放,民间社会力量与民间社会活力进发,社会组织日益成长。民间组织是推进法治启蒙的不可或缺的主体。发展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法治精神培育中的作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中国需要更多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远没有得到发挥。

 

       社会组织是制约公权滥用的重要力量。我们讲法治社会建设,就必须讲社会组织的作用。离开社会组织,法治社会建设就变成空洞的说辞。社会组织是相对于政府、企业而言的,是政府、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社会组织之所以被称为第三部门,因为社会组织不像政府拥有公权力,也不像企业具有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志愿性、草根性等特征。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起着推动法治社会秩序形成、促进法治社会良性运行的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规定:“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根据这个规定,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就被凸显出来。

 

       社会组织之所以能推动法治精神的形成,就是因为它具有独立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等特征。因为独立性,所以社会组织不依附于政府,可以成为监督制约公权的力量;因为非政府性,所以可以承担政府权力清单之外的工作;因为非营利性,所以社会组织追求的是社会利益。法治精神与社会组织的上述特点是天然契合的。一方面,社会组织作为私人的自我组织,功能也日益扩张,在现代社会经常承担部分公共事务的管理,从而对国家权力形成了挤压;另一方面,社会组织的发展重新整合了个人力量,虽然社会组织不具有强制性权力,但组织起来的个人会形成制衡权力的一股力量,特别是舆论和道德上的力量,这就会逐步形成约束公权力、制衡公权恶性扩张的法治精神。

 

       社会组织是凝聚法治共识的重要平台。社会组织还将成为中国公共领域最重要的具体化载体,从而进一步成为中国公共舆论产生的重要平台。哈贝马斯从制度范畴解释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离形式,他指出,公共领域具体有两层意义:它既是公共权力运行的领域,也是私人聚集的场所。社会组织既是一种典型的私人的聚合,同时中国的社会组织也无往而不处于中国国家公权运行的影响之下,因而,社会组织是很典型的公共领域。哈贝马斯进一步指出,当公共权力作用于公共领域时,就会产生一个批判性的空间,公众就是其中的批评主体,而社会舆论就是主要工具。一方面国家权力话语必然试图干涉和规训公共领域,另一方面市民社会也必然会对公共权力话语做出自己的评论,从而形成对权力话语的抵抗和均衡。这里就形成了两个共识凝聚的关系:一方面,在国家和社会之间,两种话语体系互相冲突和调和,通过国家社会的“交往”,最终形成社会外部共识;另一方面,公民社会内部针对国家权力,也会不断地产生竞争性的观念和评价,这些观念同样会产生冲突并调和,也会形成市民社会内部融贯的话语体系。社会组织在这个过程中都会发生重要作用,它一方面是公民与国家话语进行交流和批判的平台,可以借以形成国家社会都可以接受的总体性法治观念;另一方面公民们通过不同的社会组织结合起来,使得各种观点均可以形成有效的表达力量,通过代表不同群体的不同社会组织间的竞争、交流、沟通,最终形成社会内部的法治精神。

 

       社会组织不仅在解构性和竞争性的角度,倒逼国家社会法治精神的型塑,以建设性、保护型的视角,社会组织同样发挥着无比重要的作用。社会组织是一种有序化的公民组织形式,通过组织内部的理性化交往、沟通,可以形成更为理想、合理的观点。成熟的社会组织将成为舆论的稳定器,法治秩序的发展前提是秩序的稳定性,这就需要社会存在一些基本的共识,而社会组织就是各种小共识的体现。如果社会长期不能形成共识,人民处于一盘散沙的原子化状态,政府的无限权威就成为必须,国家成了社会利益的最高决定者,公民成了被保护者,这就会使得社会分裂,良性的法治精神也无法形成。另外,社会组织也是市民社会健康多元化的有效保障,从而保护了良性法治精神型构的环境。市民社会必定是多元化的,社会内部各利益群体间的竞争不可避免,如果失去作为组织手段的社会组织,个人的竞争就会无序化、极端化,历史上各种革命最后向暴政的蜕变就是证明,而社会组织为公民间的博弈提供了结构性的保护和支持,可以防止社会博弈中的过度非对称均衡,避免某群体受到过度的歧视或压制;社会组织的各种组织规则,也成为国家法之外的民间法,受到公民更多的主动认同,从而在国家法之外为社会博弈提供了一个更为灵活和柔性的制度保护。社会组织在结构和制度两方面,缓解了社会内部冲突、社会与国家冲突,凝聚了社会共识,从而为法治精神的发展提供了思想上的根基。

 

       大力发展社会组织,完善法治精神自我塑造渠道,是今后应该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的任务。中国当前的社会组织无论数量和质量都无法满足法治社会建设和法治精神培育的需求。社会组织在中国法治精神型构中的重要性尚未被充分认知,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大力发展社会组织,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良性发展。

 

       其一,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立法,培养公民参与精神。社会组织参与立法,可以有效提高立法的公平性与科学性。社会组织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等独特优势,通过社会组织对民众进行组织,有效地提炼和代表民众利益,有序地参与各级立法,可以推动立法民主化,有效地遏制立法的部门利益化。积极研究社会组织参加立法听证、论证、质询的办法,全面征求社会组织对立法的意见、建议;甚至可以尝试委托有资质、有能力的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提出法律草案,以淡化立法中的政府色彩,加强立法对人民利益的代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调查研究优势,鼓励社会组织协助进行立法调研,以掌握社会新情势,揭示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立法提供有效依据;鼓励高校等学术团体以智库形式参与立法,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以学术资源支援立法实践。在这一过程中,公民得以有组织地参与我国立法事业,从而培育了公民的法治参与精神。

 

       其二,鼓励社会组织协助普法,强化公民守法意识。公民的守法意识是社会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社会组织是公民的自我组织,对公民在心理上具有高度的亲和力和接受度。可以积极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全民普法工作,发挥社会组织灵活迅速、贴近一线的优势。一方面,要将社会组织视为政府普法的重要补充,由于政府部门官僚科层制的特征,难免会在时效性、亲和力上存在欠缺,影响普法效果;而各级政府工作繁多,无法兼顾,对普法重视不足,也会使得普法工作大打折扣。社会组织多层级、多区域的网状结构,可以有效地针对本区域居民情况,结合组织自身的结构、目标、成员特征,参与普法工作。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普法渠道的优势,大力加强城乡社区、基层社会组织在普法工作中的任务比重,可以采取各种措施,支持各基层社会组织建立发展普法志愿者队伍,开展基层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进行本区域针对性的普法。这一过程中,必将有效地强化公民的守法意识。

 

       其三,鼓励社会组织协助执法,加强公民权利义务观念。社会组织参与协助执法,可以有效地提高法律实效。当前,我国还存在着一定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选择性执法现象时有出现,执法程序缺乏规范性,透明度不够,从而影响了法律执行效果。社会组织参与协助执法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发挥协调沟通作用,通过社会组织,有效地组织和引导人民,有序有效地进行利益表达,维护自身权利,从而提升公民权利意识;二是发挥社会组织的自身能力,协助配合国家各部门的工作,例如,相关的社会组织可以协助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国家机关的通知传达工作等,通过公民参与,可以加强公民主动服务于法治建设的义务观念;三是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功能,社会组织可以作为主体,对国家各部门的行政、司法等行为进行监督,申请各项信息公开,对各种国家权力活动的公平性进行质疑和批评,甚至可以自行发起公益诉讼,通过这些行为,从而培育了公民的监督意识。

 

       其四,鼓励社会组织提供法律服务,提升公民的法治认同感和法治有效性。将法律服务作为一种社会福利,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向公民提供各种法律服务。首先,从向下的角度,社会组织可以作为法律公共服务进入基层的中转平台,以基层社会组织为平台,组织整合各种法律资源,直接向需要法律服务的公民提供帮助,特别是向弱势群体倾斜,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其次,从向上的角度,社会组织应当提升自身专业性,从而向政府提供法律公共服务。政府应当积极简政放权,在各种专业领域,向社会组织购买法律公共服务,使法律服务专业化、市场化。例如,各种法律实效的调研和研究、法律政策实施效果的统计,都可以交由专业社会组织操作;政府内部的各种评估、考核,也可以交由第三方社会组织,以提升评估的中立性、客观性、有效性。

 

       六、方法论:法治纳入国民教育

 

       黑格尔重视教化(Bildung)的作用,他认为,作为个体存在的人,要向着更高的精神普遍性存在提升,这种提升过程就是教化,即自然存在的异化。(18)社会学学者将教育视为一种人的社会化的过程,所以国民教育是法治启蒙的核心方法。法治教育应体现在从中小学到大学的整个国民教育中,以启蒙教育逐步深入系统地培育起国民的法治精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规定:“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这一规定要求明确,但任务艰巨。

 

       张文显教授认为:“厉行法治需以法治精神的启蒙教育为先导。”(19)文显教授这里所说的“启蒙教育”的对象是全体人民,但青少年的法治启蒙教育更显得迫切。这不仅因为我国青少年法治观念淡薄,由此引发违法犯罪现象呈现持续高发态势,还因为青少年群体是影响我国法治建设事业成功与否的命脉。在中小学开展法治启蒙教育是做好法治精神培育与弘扬工作的关键环节,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法治教育要“从青少年抓起”。西方许多国家都十分注重法治启蒙教育。例如美国,专门出台了《1978年法治教育法案》,成立了法治教育协会,编制了专门系统的法治教育教程,并通过多元互补的法治教育方式强化培育中小学生的法治精神,值得借鉴。

 

       我们以往的中小学教育过于重视应试教育,虽然多年来也强调素质教育,但并没有改变应试教育的状况,中小学生读书考试极为辛苦,在一定程度上沦为考试机器。而素质教育首先应该让每一个学生懂得自己的权利,但很多学生连权利为何物都不知道,这是我们当下教育体制的悲哀。在中小学开展法治启蒙教育,让中小学生从小培养独立的人格,懂得保护自己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也懂得尊重他人的权利,这是最基本的法治精神的培育。笔者尝试开展法治启蒙的实验性研究。2015年,笔者与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黄宅中学开展法治启蒙的合作实验。中学生非常欢迎深入浅出的法治启蒙课。他们已经具备了接受初步法治启蒙的知识基础,12-19岁是进行法治启蒙的最佳年龄段。实验结果表明,中国可以尝试广泛开展法治启蒙教育实验,但最大的困难是法治启蒙教育的师资力量不足。

 

       法治启蒙教育已变得十分迫切。虽然我国法律知识教育已经历了1979-1990年的启动阶段、1990-2000年的推进阶段、2001-2010年的拓展阶段、2010年至今的深化阶段,(20)但仍然停留于一般法律知识的介绍,法治教育作为专门的一项重点工作推进存在着诸多困难。目前没有在学科设置、课程标准、课时保障、师资力量、考核体系方面明确法治教育的独立性、系统性和主体性;对法治教育指导实施的方式比较单一零碎,还没有形成一个包含法治教育理论研究、法治教育试点示范、法治教育经验总结、法治教育方法创新、法治教育考核体系确立等重要工作在内的系统领导实施体系。(21)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艰巨任务之下,提升法治启蒙教育质量变得十分迫切。法治启蒙教育开展应全方位、多链条、重实效。首先,应通过编制法治启蒙教育中长期规划,编写适合不同年龄段中小学生的法治教育专门教程,切实将法治教育纳入中小学整个知识教育体系中;其次,吸取传统思想政治教育的失败教训,借鉴率先开展法治启蒙教育的经验,设置灵活而生动的法治教育方式,使法律成为中小学生自觉自愿学习的重要知识;再次,通过对教师、家长与社区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发挥成年社会主体在中小学法治教育中的引领作用,将法治精神潜移默化地植入中小学生的价值观中。

 

       作为国家未来发展的中坚力量,大学生应是专业素养与法治精神兼备的群体。然而,高等院校在校生的法治素养令人担忧。高校法治教育明显存在“短板”。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高校就开始针对非法学专业在校生开设《法律基础》这门公共必修课程,对大学生进行普法教育。(22)从这一实践现况而言,高校法律教育早已存在。但是,为何实践中出现了大学生法治素养令人担忧的状况呢?

 

       第一,课程合并带来高校法治教育的实质空位。2006年,中宣部与教育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6号文件精神,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门课程合并成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程。从2006年至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只有两章法治教育相关内容,由于这两章法治内容被置于教程后面,在有限课时的安排下,法治教育课时常常被思想道德修养内容挤压替代,连计划中的六课时都难以保障。由此反映出当前高校法治教育定位不准的问题,基于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之间存在关联性的简单考虑,将两者合二为一,使法治教育置于道德教育的从属地位,实践操作上又进一步消弭了这种从属地位,直接带来了法治教育空位后果。尤其是在社会急速信息化的背景下,高校法治教育空位的危害被无限放大出来。(23)

 

       第二,高校法治教育模式单一,法治精神培育效果差。即便在能够保证六课时法治教育的高校,在短暂的授课时间以及大班教学的情况下,教师根本无法把法治精神讲深讲透,更没有时间与办法带领学生深入实践切实体验与感受,致使高校法治教育没有起到应有的法治精神培育效果,充其量只是粗框架的法治宣传。

 

       第三,教程内容陈旧并与实践严重脱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程因其主干部分——“思想道德修养”内容与时俱进性不强,没有及时修订,但法律基础内容则因我国法律修订与制定需要每年进行修改,因而出现了高校法治教程中法律知识陈旧现象,加之大量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授课教师来自非法学专业,从而使学生接受了过时的法治教育。

 

       高校法治教育如何去“短板”?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发展路径,其实已经设定了高校法治教育的改革方向,即开设专门的法治公共必修课程。作为各个学科的通识课程,法治课程应专门独立设置,不与思想道德修养合并讲授。目前教育部正在研究从教材编写、课程安排、教学评价、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抓紧完善宪法和法治教育的保障机制。未来高校法治教育的法治精神培育功能值得期待。根据十八大报告规定的“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要求,未来高校法治教育教程不仅要有具体法律条文的分析与运用,也要重视法治精神的论述与培育,着重从强调宪法精神、权利保障、权力制约、法治责任等方面培养大学生的法治精神。在法治教程具体内容安排上,根据十八大报告规定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方针,具体确定教程内容体系,引导大学生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各环节,正确认识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24)唯有如此,才可能成功地实现对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这既是加速法治化进程不可或缺的精英层、中坚、骨干力量打造的需要,同时也成就了一支通过多种途径、运用不同形式对国民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的重要力量。(25)

 

       目前,中国的法治教育师资力量与法治教育任务相比远远不够。如果将法治教育纳入整个教育体系,必然要配备大量且专业的教育人才。而且,我们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师资队伍自身的法治水平也急待提高。无论是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中的虐待和体罚事件,还是学术不端和师德败坏行为,都是法治教育环节所存在的问题。

 

       一个方面,我们可以通过对教育系统原有师资进行法治培训,有选择性地使一批非法学专业教师逐步具备法治教育资质,解决专门法治教育教师短缺的眼前困难。从高校法治教育层面来看,雄厚的师资力量能够推动高校法治教育的进程,拥有法学专业背景的专职教师能在充分认知大学生心理特点的基础上采用灵活多变的教学方式、言传身教的法治理念、丰富多样的社会实践进行教育。(26)但当前大多从事法治教育的教师来自马克思主义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不具备法治教育的专业能力,在短时间内配齐专业法治教育教师有难度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让非法学专业教师接受各种形式的法治培训,增强其法治教育能力,以此解决师资短缺问题。

 

       另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设有法学院的高等院校特别加强培育不同层次的法治教育人才,并尽快输送到法治教育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美国的法治教育课程一般由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教师担任,教师具备较为健全的法律知识和实践体系。这就保证了法治教育有一支专业化、学术化、高质量的师资队伍。(27)未来无论是中小学还是高等院校,都需要大量具备法学专业背景的师资人才,这些专门人才具备良好的执行力,能够很好地完成法治教育工作,实现法治精神培育与弘扬的目标。良好的执行力在法治教育中指的是教育者自身首先要有很强的服务意识和积极的工作态度,其次要有使被教育者自愿接受的教育内容的编排能力。(28)这就要求法学院提高自身法学专业教育质量,确保输送出的法治教育人才具备法治教育上的高素质与高能力。无论哪种法治教育师资力量的增强途径都需要财政资金等外部条件的支持。这决定了法治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一蹴而就,在保障充足财政资金供给的基础上,加强法治教育师资力量培育的组织建设,创设良好法治教育的外部环境,(29)才可能培育出合乎要求的法治教育师资力量,并能充分发挥这些师资力量的有效作用。

 

       中国法治的前途有赖于法治精神在中国土地上真正生根发芽、茁壮成长。法治精神的培育不单纯是政府、学校等个别部门的工作,而是全社会的工作。法治精神是每个人的财富,每个人都是弘扬法治精神的直接责任人。法治精神的型构过程是一场真正意义上的思想启蒙。法治启蒙不是纸上谈兵,而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行动。法治启蒙要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建设中,要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的具体实践中,要体现在从中小学到大学的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要体现在每个人和社会组织的积极努力和奉献中。当权利真正得到珍视和保护,当法治精神真正主导社会,当一切服从法律变成自觉,中国才可以说真正迈进了一个法治的国度。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特点就是行动,就是要做法治精神的传播者,做法治启蒙运动的推动者。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正是适应法治启蒙的需要而产生的,法治启蒙需要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中国法治实践学派走进实践传播法治精神,在理论创新中传播法治精神,在捍卫权利中传播法治精神。

 

       *杜维超博士、博士后方桂荣分别参与第五、六部分的写作和其他部分的改校。博士后冯烨、章彦英、康兰平、李嘉、王朝霞、肖建飞以及博士生张洁、窦海心、崔鹤、谢天予参与资料收集和校改讨论。

 

       学科编辑:倪斐

 

       注释:

 

       ①钱弘道:《西方法治精神和中国法治之路》,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6期。

 

       ②Daniel H.Cole,Peter Z.Grossman.Principles of Law and Economics,Pearson Education,Inc.,2005,pp.4-5.

 

       ③参见钱弘道:《英美法讲座》,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22页。

 

       ④关于卢梭的政治法律思想,可参见钱弘道:《为卢梭申辩》,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⑤有的学者并不赞同五四运动的精神是“民主”和“科学”。如英国学者玛格丽特·麦克米兰(Margaret Macmillan)研究“巴黎和会”的专著Peacemakers:Six Months That Changed the World(中译名《大国的博弈:改变世界的一百八十天》),其中有专章谈到中国及发生在中国的“五四运动”。她说:“5月4日是中国民族主义发展的里程碑,它代表了知识界动乱的整个阶段,但更重要的是,它标志着中国知识分子开始抵制西方。1919年之前,他们寻求西方民主和自由主义,通常是因为他们找不到别的范例。”

 

       ⑥钱弘道:《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兴起与使命》,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⑦参见钱弘道:《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正在形成》,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年2月6日;前引⑥,钱弘道文;钱弘道:《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及其界定》,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李步云:《法治实践学派的哲学基础是马克思主义》,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年7月24日;武树臣:《法治实践呼唤法治实践学派》,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年7月24日;邱本、徐博峰:《中国法治发展道路与中国法治实践学派》,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武树臣、武建敏:《中国传统法学实践风格的理论诠释——兼及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孕育》,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钱弘道:《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及其界定》,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钱弘道、崔鹤:《中国法学实证研究客观性难题求解——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启示》,《新华文摘》2015年第2期转载。

 

       ⑧公丕祥:《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正在茁壮成长》,载钱弘道主编:《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第3卷),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17页。

 

       ⑨张文显:《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一个成长中的学派》,载《光明日报》2016年10月24日。

 

       ⑩前引⑦,李步云文。

 

       (11)前引⑨,张文显文。

 

       (12)前引⑧,公丕祥文。

 

       (13)钱弘道:《从权力规律看权力制衡》,载《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4期。

 

       (14)参见钱弘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亟需改革》,载《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编委会:《法治参考》(内部阅读资料),2014年12月29日。

 

       (15)钱弘道等:《法治评估及其中国应用》,载《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16)钱弘道、王朝霞:《论中国法治评估的转型》,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

 

       (17)黄仁宇:《中国大历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80页。

 

       (18)黄小洲:《黑格尔教化思想的方法论特征》,载《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

 

       (19)张文显:《厉行法治需以法治精神的启蒙教育为先导》,载《法学》1989年第4期。

 

       (20)王敬波:《号脉青少年法治教育》,载《中国德育》2014年第22期。

 

       (21)夏丹波:《中小学独立开设法治教育课构想》,载《人民论坛》2015年第8期。

 

       (22)姚建宗:《当代中国的社会法治教育反思》,载《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

 

       (23)大学生群体思想活跃、求知性强的,而信息海洋瞬息万变、良莠不齐,正确引导学生判断信息,是高校法治教育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参见耿兆辉等:《中国高校法治教育的问题与路径选择》,载《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

 

       (24)陈大文,王一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大学生法治教育新任务探讨》,载《思想理论教育》2015年第2期。

 

       (25)莫良元:《高校法治教育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载《中国大学教学》2013年第12期。

 

       (26)攀红霞、张万红:《我国高校法治教育的问题与路径》,载《煤炭高等教育》2015年第2期。

 

       (27)谢佑平、王永杰:《多元视野下的美国青少年法治教育:途径、策略及启示》,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年第3期。

 

       (28)宋世勇、肖周录:《香港地区廉政法治教育的基本内涵及经验》,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0年第3期。

 

       (29)吴巧慧:《抓住青少年法治教育两大路径》,载《中国德育》2014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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