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生命伦理的角度来看,西方公民概念的主要旨趣在于对自由、平等、契约、法治和天人分立等价值目标的追求,而中国公民理念的主要旨趣在于对自觉、奉献、自律、德治和天人合一等价值目标的追求。在市场化、全球化、网络化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应本着平等开放的精神、采取扬弃的态度来培育现代公民精神。
【关键词】公民 公民精神 生命伦理 培育 辩证统一
【中图分类号】B82-05 【文献标识码】A
从生命伦理的角度来看,公民概念(理念)本质上是对人与自身、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一种定位与诉求。中、西方不同的历史境遇造就了不同的公民概念,它们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在新的时代境遇中,我们应当本着平等开放的精神,采取批判性继承与发展的态度来培育现代公民精神。
西方公民概念的主要旨趣
西方公民概念主要历经了“城邦公民”、“臣民”、“市民”和“现代公民”等历史形态的流变过程,其间可谓变化多端、发展曲折、异彩纷呈,但是其主要旨趣可以大略地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在人与自身关系方面,“自由”被视为西方公民的主要价值目标。“不自由,毋宁死”这句话深切地表达了西方公民追求自由并为之不懈奋斗的精神品质。在古希腊时期,“公民指的是为了依照德性的生活,有能力并愿意进行统治和被人统治的人”,①公民活动被视为认识自我、实现自我、追求灵魂卓越的自由活动。但在古罗马时代,公民概念慢慢地开始从较为积极主动的“政治公民”转向较为消极被动的“法律公民”。到了中世纪,公民甚至直接异化为“臣民”,公民自由则相应地异化为对外在王权的顺从和神权的归依。因此近现代以来的城市自治运动、文艺复兴运动、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等无不以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神权统治为目标,并且逐步将公民的自由建立在财产和法律的基础上,金钱越来越成为获得自由的基本条件,法律越来越成为享有自由的基本保障。纵观西方公民自由观的发展历程,虽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公民自由的认识和理解有所不同,但在将自由视为公民的一种至上性权利这一点上基本上可以说是共通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西方的公民自由表现出一种从强调个人内在自我完善和自我实现的积极自由逐步走向强调超越外在束缚与阻碍的消极自由的趋势。
在人与自然关系方面,“天人分立”是西方公民自然观的主流意识形态。从德尔斐神庙上的箴言“认识你自己”和普罗泰哥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开始,人们的注意力慢慢地由外在的“自然”转向了内在的“自我”,不再那么热衷于从自然中寻找万物的“始基”,而是更在乎人在宇宙中的主导地位,生成论、有机论的自然观逐步演变成本体论、本质论的自然观。在中世纪,全知、全能、全善的上帝按照自己的模样创造了人类,并且赋予了人类作为自然万物之“管家”的地位;同时,至高无上的上帝以一种不可企及的姿态凌驾于世界之上,上帝日益失去了他与世界的内在关联,世界也似乎被“解除了魔咒”而日益世俗化;于是人类便以上帝之名颁布各种人类优于自然万物的特权,自然万物沦为了“为人类而存在的沉默的客体”。而且,上帝的创造活动又是充满目的和秩序的,因此认识和改造自然也就成了通向上帝的道路,这在宗教哲学上为近代工具理性和科技主义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特别是近现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和资本力量的迅猛扩张,这种自然观通过与科技主义和资本逻辑的巧妙结合,更是获得了非常完整的哲学形式和意识形态特征。可见,强调人是万物之灵,认为人类可以改造、利用、征服、甚至主宰自然的观念在西方公民自然观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
在人与社会关系方面,“平等”、“契约”与“法治”是西方公民精神的基本内容。如前所述,在西方公民文化中,自由是人的本性要求,人人都是独立而自由的,因而人人也应当是平等的,即大家应当享有平等的自由,否则必然造成一部分人的自由要以牺牲另一部分人的自由为代价。当然,公民的平等观念和平等权利也有一个漫长的发展历程,从古希腊内涵和外延都极为有限的“城邦公民”到古罗马斯多葛派提出的“世界公民”或“宇宙公民”,从中世纪“被异化了的普遍性的臣民”到近现代的“经济公民”、“法律公民”、“社会公民”和“文化公民”,其间的每一个进步都是公民的平等观念迈向更高层次的重要历程。对自由、平等的价值诉求又必然形成尊重契约和法律的习惯和精神。正所谓“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②也正如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说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③早在古罗马时期,由于平民在与贵族的斗争中不断以法律的形式来巩固和发展其斗争的成果,法治观念与契约精神也便随之得以不断发展。即便是在中世纪时期,也正是由于契约观念和法治精神才催生出了暴君可抗的思想。特别是到了近现代,由于商品经济的巨大发展,契约理论逐步成为解释政治国家产生根源及其合法性的通行理论;与此对应,法律成了公民公共意志的象征,公民服从法律就意味着服从自己的意志,这也恰好印证了西塞罗的那句名言:“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④
中国公民理念的精神内涵
中国虽然没有提出像西方那样界定明确、脉络清晰的公民概念,但是对于人与自身、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也有自己独特的思索和定位,笔者对此做个简要的概括与说明:
在人与自身关系方面,“自觉”被中国人看作是最具有终极意义的价值目标之一。如果说西方人的自由观主要倾向于对外在客体束缚的超越上,那么中国人的自由观则更多地表现为对内在主体品格的完善方面。中国人普遍认为,在人与世界的相互关系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内在的自我而不是外在的世界,一个能与他自己和睦相处的人也必然是一个能与世界和睦相处的人,因此主体内在品质的自觉修养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宋代理学家朱熹对此曾有过一段非常精到的论述,即“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⑤也就是说“内圣”是“外王”的基本前提,只有主体内在的超然挺立,才有主体外在的卓越表现。
在人与自然关系方面,“天人合一”是中国传统自然观的基本精神。中国文明长期以来一直是以农业文明为基本型态,而传统的农业生产又紧紧依赖于天时、地利等自然条件,因此,中国人很早就意识到了人与自然之间的紧密联系,“天人合一”作为中国传统自然观的基本理念具有深厚的社会根基。“天人合一”理论发源于先秦时期的老子、庄子、孔子、孟子、荀子、墨子等诸子百家,经过秦汉时期董仲舒、扬雄、王充等人的发展,至宋元明清时期的张载、程颖、程颢、朱熹、王阳明、王夫之等人而趋于成熟。其基本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天人一类,天人一气,天人同源同体。宇宙万物具有共同的来源,这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有机整体。正所谓“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周易·序卦》)“天地合而万物生”,(《荀子·礼论》)“天之生物也,使之一本”。(《孟子·滕文公上》)宇宙万物以“天”为共同的源头,这也就意味着宇宙万物皆因“天父地母所生”的缘故而血脉相连,从而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这在张载的“民胞物与”思想和王阳明的“万物一体”论中得到了较好的阐释。
其二,天人一德,天人一性,天人同理同构。宇宙万物具有共同的存在本质和运作逻辑,因此众多的事物之间具有可模拟性。这在孟子的“尽心知性知天”思想和王阳明的“万物一体论”中得到了较好的阐释。
其三,天人相参,交感互动。由于天人之间的同源同体、同理同构,因此自然现象与社会现象之间存在着相互参考、相互推演、相互作用的关系。“人之体形,化天数而成;人之血气,化天志而仁;人之德行,化天理而义;人之好恶,化天之暖清;人之喜怒,化天之寒暑;人之受命,化天之四时。”(《春秋繁露·为人者天》)“圣人副天之所以为政,……所谓‘天有四时,王有四政’”。(《春秋繁露·四时之副》)
其四,天人相分,合而为一。“天人之合”与“天人之分”是互为条件的,“天人合一”没有也不应该否认天和人之间的区别与对立。故荀子主张“明于天人之分,不与天争职”,只有这样才能“制天令而用之”,(《荀子·天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在人与社会关系方面,“奉献”、“自律”与“德治”是中国公民理念的基本内涵。在中国古代漫长的历史长河中,虽历经无数的王朝更替,但“家天下”始终一以贯之。这种“家国同构”的宗法人伦文化强调的是个人和家庭对家族、民族和国家利益的单向责任与无私奉献。“家国同构”而后有所谓的“父母官”,做“子女”的就应当把全部的信任和权利毫无保留地交给“父母官”,因为哪里有父母对子女不好的呢?这种“家国同构”的宗法人伦文化一方面要求人们具备一种比较封闭的自省自律精神,人们应当严以律己,自觉克制与“礼制”不尽相符的各种欲望和要求,即所谓“吾一日三省吾身”、“克已复礼为仁”等等。另一方面要求统治者在治国方略上“以德立国”、“为政以德”。因为“德治”不但有利于处理建立在自然经济之上的宗法血缘关系,而且也有利于培育人的自省自律精神。正如《论语》所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
现代公民精神的构建
在市场化、全球化、网络化的时代背景下培育现代公民精神,应当本着平等开放的精神,采取批判性继承与发展的态度,积极吸收古今中外公民文化之优秀成果为我所用。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第一,在人与自身关系方面,努力实现“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辩证统一。真正的现实的自由应该是对外在束缚的超越和对内在主体力量的激发的辩证统一,主体力量的自觉与发挥程度直接影响着人们对外在束缚的超越程度,而外在束缚的超越程度也直接影响着内在主体力量的自觉与发挥程度。这种辩证统一的基础在于人们现实的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因为正是在这种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中,人们不断超越外部条件的束缚,使自己提出的目的对象化在结果中,同时也发展着自己的知识、智慧、能力和情感等内在的自由品质,人正是在改造客观世界和完善主观世界的道路上不断地前进。如前所述,现代西方公民的自由权利主要是建立在财产和法律的基础上,强调法治程度和财产力量的发展对增进公民自由的积极意义,但是公民自觉意识与能力的发育却相对乏力。这一方面有力地推动了西方物质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发展进程,但另一方面却孕育着巨大的精神困扰与人文危机。与之相反,中国传统文化历来重视人们内在品格的自我完善与发展,但对公民发展所需要的外在条件往往重视不足。这一方面塑造了中华民族的高尚品德,孕育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博大精深的人本主义精神,另一方面又造成了中国人规范意识不强和发展动力不足等问题。在市场化、全球化、网络化的时代背景下,我们既要创造发达的物质文明,也要拥有先进的精神文明;因此,现代公民精神的基本价值目标应当是努力实现“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平衡发展。
第二,在人与自然关系方面,努力实现“天人分立”与“天人合一”的辩证统一。人是自然界长期发展进化的产物,自然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第一前提,科学的自然观是现代公民精神的应有内涵。西方“天人分立”的自然观一方面有利于激发人们追求和探索自然的本质,并从认识论的角度给出了种种回答,造就了西方发达的科技文明和物质文明;另一方面它也造成了人与自然界之间的情感因素和道德观念遭到压抑甚至于排斥,造成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与危机。而中国的“天人合一”思想有利于养成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为生态文明建设注入丰盈的人文精神;但也存在“以天蔽人”或“以人蔽天”的片面性和直观性,以及由于过度重视人与自然之间的精神和谐而造成的“以情蔽知”或“绝圣弃智”的蒙昧性。人与自然的“和谐”应当是建立在承认人与自然既有区别而又不可分割的基础上,因此,中西方公民在自然观上应当可以更好地相互交流和学习。
第三,在人与社会关系方面,努力实现“契约精神”与“人伦精神”的辩证统一。公民怀持“平等”、“契约”与“法治”观念的积极意义主要在于:一是它确认了公民个体在公共生活中独立自主的主体地位,因为“平等”、“契约”和“法治”都是建立在公民个体独立自主的基础上的;二是它使权利和义务在公民个体身上实现了有机的统一,因为“契约”和“法治”的本质内容是双方利益的平衡与交换;三是公民和国家之间产生了适当的距离感,因为国家是公民共同同意的产物,因此它应当依法进行统治和管理,并接受公民的制约与监督。但其消极作用也是明显存在的:一是“平等”、“契约”、“法治”不免带来利益计算的斤斤计较和人际关系的物化与冷漠,缺乏一种人性情感和伦理道德上的神圣性和责任感;二是“平等”、“契约”、“法治”也不是万能的,它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过了期适用范围可能起到的是相反的作用。公民怀持“奉献”、“自律”与“德治”观念的积极意义在于它崇尚人性和道德的神圣性和责任感,造就了一批批杀身成仁、精忠报国的仁人志士,对维护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团结、增进人际和谐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它往往又挟杂着浓重的人身依附意识,不利于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制约监督等现代公民理念的形成与发展。这对我们的启发是构建现代公民概念的基本内涵应当努力实现“平等”与“奉献”、“契约”与“自律”、“法治”与“德治”的辩证统一。
(作者单位:广东医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本文系2012年广东医学院博士启动项目“广东高校大学生生命观及生命教育调查与研究”和2015年广东医学院思政课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涵的文化基源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XB13045、15GDYSZ07)
【注释】
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颜一、秦典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99~100页。
②[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8页。
③周旺生等:《西方法学名著评介》,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10~111页。
④《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汇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65页。
⑤(宋)朱熹:《四书集注》,长沙:岳麓书社,1987年,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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