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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农村贫困家庭人口素质提升探析


2016-10-28    来源: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作者:贺东建

【摘要】提升农村贫困家庭人口的综合素质,充分开发贫困地区人力资源,促进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是新时期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的关键。通过分析当前农村贫困家庭人口素质现状及影响因素,提出提升农村贫困家庭人口素质的建议:解放思想,转变贫困农民落后的思想观念;治穷先治愚,办好贫困农民满意的教育;抓好"科技兴农"工作,提升贫困农民的生产管理技能。
    【关键词】农村贫困家庭;人口素质;提升;

    一、农民在城市化中的境遇
    (一)农民不断流失的权益
    在经济大发展、城市化不断扩大的今天,全国各地的城市面积不断扩大,其中以高新科技产区、工业园区、大学城、经济开发区尤为突出。这些直接要求政府提供大量土地的项目,导致大量的农业用地被非农业化[1]。随之而来的是失地农民数量的增长,对于农民比例占大部分的中国而言,失地农民不仅限于失去土地,他们还失去了与土地相关的一系列权益和权利。
    (二)不再有基础工作
    我国传统农业中的农民大多数依然和土地打交道,其主要生活技巧、生活方式都与土地紧密相连,可以说土地文化是一种最基本的文化。虽然现在很多农民迈进城市,成为农民工,但土地仍然是农业以及土地文化的基础。仍然有很多农民特别是中老年农民维持以土地为基础生活方式。一旦失去土地,农民也就失去了土地为其带来的就业权利,而这个群体很难适应复杂、高效的城市生活,在失去土地的同时也成为失业人群。在我国现阶段,这个现象很普遍。
    (三)保障权的不稳定性
    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已全面开展,但由于我国国土面积庞大、人口基数过大等因素影响,仍有大面积的偏远农村地区以及人口复杂区不能很好地开展这项工作。城乡分割严重、农民收入困难、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有限等问题也是影响社会保障制度全面开展的因素。农民失去了土地,相应的土地保障权也就无从谈起,而农民因失地而得到的一次性补偿又十分有限,不能将其作为农民保障性生活的基础,且无法与城市居民享受相同的社会保障。据统计,失地农民加入城市居民保障系统的仅为5%左右。失地农民在无法获得新的就业机会或者稳定生活保障的情况下,很快就会成为无基本保障并且无稳定收入的贫困人口。
    二、失地农民面临的风险
    失地农民面对来自医疗保障、收入不稳定、就业养老等方面带来的问题,他们在生活适应性方面存在诸多风险。
    (一)收入风险
    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后,土地经营所带来的收入不复存在,失地农民将从传统的农业收入开始转型为非传统农业收入,生活收入方式的改变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失地农民的生活习惯。面临多变的市场,失地农民在拥有更多选择性的同时,他们感受更多的却是不稳定性[3](P51-53)。失地农民融入城市生活,也要将传统的消费方式摒弃,由过去的自给自足为主的生活消费方式,转变为以依赖市场消费经济方式为主。影响消费生活的主要因素是收入,对稳定的收入的依赖便大大增强。就业和稳定性保障收入将是其生活的必要方式。
    (二)患病的医疗风险
    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现代的医疗技术已经可以治愈很多疑难杂症。但是,在生活质量提高和生命延长预期的同时,医疗费用也在急速增长,看病贵看病难也摆在大多数农民面前。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十万元,巨额的医疗费用是大多数农民望而观止的[4]。而现阶段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甚完善无助于减轻农民的相关负担。在这种状况下,农民是十分害怕患大病的,甚至是恐惧。而患大病所带来的,不仅是经济上的无力,还可能是整个家庭的垮塌。
    (三)养老风险
    我国农村的养老方式,依然是家庭式与子女赡养的方式为主。农民在失去土地后,传统的养老方式也遭到破坏。仅仅依赖子女养老,在一个生活节奏加快、个人独立意识增强和家庭小型化的现代社会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失地农民在现在甚至将来都将面临严峻的养老风险,而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人们对生活的期望的提高,城市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障的,使得这一风险更加严峻。
    (四)就业风险
    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相应的权益也随之消失。由于农民工作技能多数还停留在农业方面,并且没有得到过专业技术或者文化方面训练,他们在城市中只能从事低收入、低技术含量的工作。随着城市人口的激增和就业的紧张,他们将面临极大的风险,稳定收入也无从谈起。目前,城市居民享有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而农民的情况则与其相反,以社会保障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在农村建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这种土地承包方式相适应,农村保障的核心是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一方面,政府给予农民土地的耕种权,农民在土地上耕种,然后收得收益;另一方面,集体组织对困难户给予的补助,但这部分补助并没有额定的数量,也不存在明确的规定,覆盖面窄,并不能完全帮助大部分困难农户。因此,在我国面向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以前,土地仍然是绝大部分农民的基本生存保障和切乎自身的权益。
    三、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重要性
    (一)现阶段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现阶段全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从农民的身份出发,他们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土地;从市民的身份出发,他们又不享有正常市民应享有的社会保障。综合全国失地农民情况,也只有少数农民可以并已经享受到与市民相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全国各地在农民失地后提供的社会保障方式也不是最低的生活保障。社会福利一项中也只有九年义务这一项,而其他保障均不完备。即使在少数经济发达区域,失地农民享受到医疗保险、就业保险、培训等社会保障,但项目的缺失不完善、失衡不达标仍然作为弊端存在。并且在实践中,尚存在土地征地权滥用、征地补偿不合格等诸多问题。导致失地农民保障受损,使失地农民既不能融入城市生活,也有别于一般农民群体,面临极大社会风险。
    (二)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处理好社会安稳问题十分重要。任何改动都是一个利益分配的调整过程,而该过程必将触动一部分人利益,而在相关利益变动中也将产生一些矛盾。我们不能让社会利益的天秤长期处于不平等状态,特别是弱势的一方始终不能享受到相应权益。这对社会稳定是极为不利的[6](P82-84)。现阶段中国尚未形成保障社会各界利益的成熟机制。因此,调节各方利益,改善人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是政府现阶段的重要工作方向。失地农民权益的问题如果长时间不能得到妥善解决,那么其长时间处于市民和农民之间的尴尬境地,不能得到生活标准的保障,势必和社会稳定与幸福发展的道路相悖,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农村城市化进程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就是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保障失地农民利益,缓解征地矛盾,建立和谐社会,长远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等问题,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既可以解决二元经济格局下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又可以使被征地农民获得基本生存与发展权,使他们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并且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及最佳最优的合理配置,提高国民幸福指数。
    (三)有利于减少征地纠纷提高土地利用率
    近些年由于土地征地制度的不完善、形势的变化,以及在征地过程中补偿标准不确定责任制不到位等诸多问题,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由征地引出的问题层出不穷,越来越多地暴露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的70%上访案件都是由征地引起的,而这种上访具有明显的对抗性、持久性、组织性、群体性。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制度,对征地有统一安置,有制度性的管理。做到征地过程中公正公平公开,让农民享受自己合法的权益。这样在免去了农民的后顾之忧的同时,也减少了纠纷与对抗。提高土地征用制度运行效率,提高土地利用率,这对于推动城市化改革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四)更快地推进城市化发展
    失地农民首要接受的就是从意识上的根本转变,在陌生的城市中建立起新的城市意识。其生活的方式、技能以及相对应的保障权益,需要慢慢接受,需要一个过渡期。在此期间,相应的保障法规与保障措施应陆续成型出台,及时解决失地农民的困惑与不便。如果不能及时看到并解决相应的潜在问题,随着城市中更多失地农民加入,问题将会呈现聚集化和尖锐化,矛盾在所难免。必然影响城市化进程,带来不必要的压力。这就要求我们及时发现并解决相应的问题。
    (五)经济发展更为平稳
    农民有两种生活保障方式:一种是传统的家庭式生活养老方式;另一种自然就是依靠土地所带来的安全感,这是农民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外的主要原因。但是城市化的进程却难以与农村的生活保障制度共存。农民一旦失去土地,就没有了相应的保障。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的保障权益如果不能得到保障,养老方式不能及时解决,所带来的问题是巨大的,压力也会是空前的,不仅会影响到经济发展与社会化进程,严重的还可能给社会安稳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及时建立并出台关于失地农民保障权益法规可以将以上问题最小化,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解决失地农民的生存问题,将其负面影响降为最低,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
    (六)有助于改善城乡二元结构社会保障体系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虽然已趋于完善,但仍然有城乡分割的格局问题。失地农民则是在城市和农村之间的一个特殊群体,其本身有着传统农民的生存方式与技能,并在意识里保持着对土地的依赖,但其新的城市居民的身份又不能让其享受相关的权益,并在生活方式及相关技能上有所不适应。总的来说,失地农民的身份是一个由农民向市民过渡的阶段,是城乡二次元结构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利益平等化的载体,所以他们更多地具备农民的特质,代表了农民的利益。在目前社会主义建设阶段,要实现利益权利平等化,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做好失地农民的安置与保障工作,建立起明确的保障制度,尽早出台相应的法规,建立起农民认可的环境,让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免去后顾之忧,为最后的工作做好融合。
    在当今社会,社会保障制度的应用只会更加普遍,其重要的一点就是将失去土地的农民融入城市生活,让农民也能享受到和城市居民相等的权益,这是必然的趋势,也是城乡一体化的过程。在处理失地农民转为城市居民的过程中,如果失地农民的传统保障制度遭到破坏,而新的保障维权制度又不能及时被赋予,受到不公平对待的问题将会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因此,在已经或准备进行征地的地区,要尽快制定出台并完善已存在的保护失地农民权益的法规,让失地农民尽快地融入到城市的生活中来,加快城市化的发展,加速社会的转型与现代化。及时出台关于失地农民的保障措施是城市化发展中的重要环节,弥补了城市和农村之间衔接的不足,维护了失地农民的根本权益。

    [参考文献]
[1]陈信勇.中国社会保障法研究[M].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
[2]丁元竹.再造中国社会安全网[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
[3]刘桂芝.推广社区社会保障的模式设计[J].税务经济,2002(5).
[4]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5]鲍海君,吴次芳.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J].管理世界,2002(10).
[6]陈平.美国社会保障法评析[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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