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法律公选课出现开课门次及选修人数"双降",学生追求更加方便、轻松过关的网络公选课,选课科目局限于民法、刑法课程等现象,教务部门应调整公选课的学分结构,完善公选课管理机制,教师应以兴趣和实用性引导法律公选课课堂,学生应认真了解公选课的价值,转变学习态度。
【关键词】法律类公选课;网络公选课;双降;
开设公共选修课课程,旨在加强大学生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的养成和提高,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1]开设法律类公选课是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不少学生对法律产生了兴趣,在A大学,法律类公选课一直受到学生的欢迎,然而,近年来却出现了选课人数减少的现象,A大学遇到的问题可能并非个例,因此,有必要认真调查这类公选课开设的真实情况并对调研结果进行认真分析,以便为其后续改进奠定基础。
一、调查的内容及方法
本次调查是围绕A大学法律类公选课程的开设、学习及考核等情况进行的。调查对象包括A大学的教务管理部门、法律类公选课的授课教师以及选修过该类课程的学生。其中,对教务部门采用了访问的方法,调查内容主要涉及公选课日常教务管理的相关问题;对授课教师采取了座谈的方法,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开设法律类公选课的原因和门类、授课方式、学生的出勤情况等;对选修过法律公选课的学生则采用了问卷调查的方法,调查内容主要涉及选课原因、目的、对教师授课内容和授课方式的意见等等,共收到有效问卷139份。
二、当前A大学法律类公选课开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类公选课开课门次和选课人数呈现“双降”趋势
本次调研对A大学近三年(2012-2015学年)公选课的相关数据进行了统计,结果显示,A大学法律类公选课的开设存在“双降”现象。“双降”是指法律类公选课的开设门次及选课人数均呈下降趋势。首先,法律类公选课的开课门次在全校开设的所有公选课以及人文社科类公选课(A大学将公选课分为六大类,分别是科学与技术类、创新创业类、体育艺术类、人文社科类、经济管理类、矿业特色类)中所占的比例呈下降趋势,如2012—2013学年该类课程的开课门次在全校公选课中所占比例为5.4%,而2013—2014学年则下降到4.4%,2014—2015学年虽略有回升,但仍比2012—2013学年下降了0.7%;再如这三年来该类课程的开课门次在人文社科类课程中的比例分别为19.3%、14.2%和11.6%,呈下降趋势。其次,选修该类课程的人数在所有公选课选修人数中所占的比例及在人文社科类公选课选修人数中所占的比例均呈下降趋势,就前一个比例而言,2013—2014学年与2012—2013是持平的,但到2014—2015学年时该比例却下降了2.7%;就后一个比例而言,2013—2014学年虽略高于2012—2013年,但2014—2015学年时该比例则大幅度下降了7.2%。
(二)选课趋向于更加“方便”、“轻松过关”的网络法律公选课
目前A大学开设的法律类公选课包括两种,一是普通类法律公选课,即传统的由教师在课堂授课的公选课,目前有七门法律公选课采用了这种方式;二是网络类法律公选课,即由学生在网络上观看视频课程并考核的方式,目前A大学只开设了一门该类型的课程,且受到学生欢迎,在2012—2013学年时选修这门课的人数几乎占到了选修法律类公选课全部人数的30%,2013—2014学年也维持在较高比例,2014—2015学年时该比例虽有所下降,但也接近18%。这个现象值得深思,即这门网络课虽然只占所有法律类课程的八分之一,但其选课人数却一度达到了法律课选修人数的近三分之一,这说明传统的公选课授课方式已经受到了网络课程的挑战。
(三)选课门类主要局限于民法和刑法科目
从近年法律公选课的选课情况来看,学生的选课集中于“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门课程,这两门课程每学期的选修人数分别可达到150人的上限,而选修诉讼法律、知识产权法律课程的人数则较少,还有些法律公选课的选修人数甚至达不到开课人数下限。本次也对学生感兴趣的法律课程进行了问卷调查,选项内容分别是宪法与行政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学生选择的结果分别为24%、77%、65%和28%,这也验证了学生更倾向于了解民法、刑法知识的结论。诚然,刑法和民法是非常贴近生活的法律,学生做出这样的选择也并不奇怪,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学生选课的视野并不开阔。
三、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教务管理方面的原因——对法律类公选课的定位及管理不到位
A大学规定选修课程至少要达到10学分,其中理工类各专业学生选修人文社科类、经济管理类、体育艺术类课程不低于4学分;其他专业学生选修科学与技术类课程不低于4学分。[2]法律类公选课包含于人文社科类别中,这在课程属性上不存异议,但法律课程的社会意义并未被凸显出来。法律是个体约束自身行为、规范与他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正确处理社会纠纷的基本准则,如果没有法律,社会也将失去秩序。
(二)教师方面的原因——未认真研究法律类公选课的特点
法律公选课的授课效果是影响学生选课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次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态度进行了调查,有59%的学生认为教师的“授课态度非常认真”,有32%认为“授课态度还好”,但“双降”现象也说明并非只要教师认真授课就可以吸引学生到课堂上来。实践中不少法律类公选课教师是将自己开设的专业课降低难度后开设的公选课,这样简单化的处理是有问题的,公选课绝不等同于专业课的简化,而是有着自己的特点,比如问卷中了解了学生对使用视频案例资料的看法,有78%的学生认为应尽量多放视频,必要时再由教师进行讲解,可见在学生心目中视频资料非常受欢迎,而专业课的学生绝不会做出这样的选择。
(三)学生方面的原因——对法律及法律公选课的认识不足
首先,学生缺乏对我国法律体系的了解,导致选课长期集中于“刑法学”和“民法学”。大学生在校期间有一门必修课,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其中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法理、宪法、民法和刑法等。另外,学生日常通过媒体接触到的法制节目也主要集中于刑、民方面,由此学生选课时就集中选修了“民法学”和“刑法学”课程,这一方面反映出学生对法律的了解不足,另一方面也说明学校对包括法律公选课在内的公选课程的推介管理工作还需要细化与深入。其次,追求“轻松”、“过关”而忽视“求知”。这里仍以网络法律公选课为例,根据问卷调查,有50%的学生选择该课的原因是“新鲜,想尝试一下”;有28%和7%的学生分别是因为“不用去课堂听课,方便”和“考试好通过”;有15%的学生是因为“能学习到更多的法律知识”。由于这是一种新兴的学习方式,不少学生有尝试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选择“方便”和“考试好通过”的要比选择“学习到更多的法律知识”的比例高20%,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学生在公选课上追求“轻松”和“过关”而不是“求知”的态度,这与他们对待专业课的态度是截然不同的。
当然,我们并不是不赞成网络课程的形式,但当前有些网络课在技术设计上存在缺陷,无法避免一些自制力不强的学生挂在网上“选而不修”等现象,导致有些网络公选课的开设流于形式。
四、提高法律类公选课开设效果的对策
(一)学校应调整公选课学分结构并完善公选课管理机制
首先,学校应当改变完全由教师根据自身喜好开设选修课的做法,应当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和社会的需要开设相关法律课程,比如“劳动法”和“合同法”等;其次,对进入公选课系统的每一门课程都应进行详细介绍,如授课内容及方法、任课教师、本门课程的学习意义、课程大纲、是否需要先修课程等等,最好编制出“公选课选修指南”指导学生选课;再次,对于网络公选课应进行认真筛选,不但选择其内容,还要审查其在技术上是否可以确保公选课的学习质量,对于内容适合但技术上不适合的课程,与其纳入公选课,还不如将其作为普通学习资料由学生根据兴趣选择进行学习更为合适。
(二)教师应以兴趣引导课堂教学并突出法律公选课的实用性
从心理学来看,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是取得良好教学效果的重要保证。[3]公选课尤其是以兴趣为导向的,本次调研也验证了这一点,有65%的学生是因为对法律感兴趣才选择了法律类公选课。另外,课程是否实用也是学生选择的重要考量因素,为此,教师应当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以“为学生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为原则确定开课课程,改变“因人设课”的现象;第二,精简课件。由于课程特点,法学课件上往往有大量术语及文字,选修课学生会先入为主地认为课程过于枯燥;第三,用好视频案例资料。借助法制视频资料是法学课常用的教学方法,这比教师口头描述案情效果要好得多,但要注意只能借此展示对案情的描述部分,而要由师生共同对案例进行分析,教师还应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与点评,这样既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又能加深学生对法律的理解;第四,课堂讨论也是一种较好的方式,教师可根据课堂内容结合社会现实提出问题,由学生进行自由讨论,如果能展开辩论则效果会更好。
(三)学生应认真了解法律类公选课的价值,转变学习态度
在当前的选修课中存在着为了“过关”“学分”而选修的情况,这与学生本身并没有真正理解开设公选课的原因有关,学生有必要认真了解公选课的意义。仅就法律类公选课微观层面的意义来讲,第一,法学是十分严谨的、逻辑性很强的学科体系,法律本身强调周延性、普适性,该类课程的学习有利于学生形成科学严谨的思维;[4]第二,法律是每一个社会公民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则,通过规则的学习可以将自身行为规范在合法的框架内;第三,学习法律也是维护自身权益、处理好生活中各种纠纷的必要条件;第四,法律的作用也早已深入到经济管理、知识产权、信息、建筑、能源、生化等多个领域,[5]因此,也必然和大学生未来就业有这样或那样的联系,学习一些法律知识有利于增强学生适应工作的能力。
当然,学习法律的意义并不局限于此,授课中教师应结合每门课程的情况向学生详细阐述课程的意义,同时学生也应转变对待公选课的浮躁心态,认真选好、上好每一门公选课,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努力使自己成为社会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基金】中国矿业大学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法学类通识教育选修课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及考核方法改革与探索”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4YB41
[参考文献]
[1]陈红英.全校公共选修课的改革与管理刍议[J].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4).
[2]A大学教务处.关于做好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工作的通知附件1[Z].2011.
[3]张红侠.公选课“大学生与法”教学设计探微——基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反思[J].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1).
[4]李华成.理工科学生法律公选课的设置与教学——基于对鄂部分高校的研析[J].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01).
[5]陈丙义.论高校非法学专业的法学教育[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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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律类公选课开设情况调查及对策分析——以A大学为例
2016-10-17 来源: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作者: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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