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面对党员数量不断增长的党组织规模,提升党员质量、优化党员队伍结构迫在眉睫,通过制度建设使党员正常退出有章可循,保证党组织的生机活力,意义重大。在全力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应当以不合格党员的识别为前提,正当程序设计为基础,营造宽容氛围、消除不利影响为后续措施,构建起科学、合理、有效、有序的党员正常退出机制,使党组织吐故纳新,永葆生机与活力。
【关键词】依法治国 党员 正常退出机制
【中图分类号】D2 【文献标识码】A
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作为依法治国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自身在依法治国方略指导下如何对自身建设做到有法度可依、有规章可循、有制度可执行、有正当程序可彰显成为重要的课题。尤其是面对党员不断日益增长的庞大数量和组织规模问题,在党中央加强党的纯洁性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如何提升党员质量、优化党员队伍结构,保持党的长期执政地位更是成为重大的战略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①在这样的时代语境下,构建科学、合理、有效、有序的党员正常退出机制,通过完善的制度建设保证党组织的生机活力,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党员退出机制的壁垒
虽然中国共产党党章明确列举了党员队伍退出事项,但当前党员退出主要是由于严重触犯党纪国法从而被清退出党组织,这种被动式的退出机制已经很难满足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党员正常退出机制是指经正常的进出渠道,通过正当合理的程序设计,将不合格党员逐步请退出党组织,保持党组织的进出平衡,维持合理结构。当前造成党员退出不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观念壁垒。观念壁垒基于两点,一是很大部分人认为党员是终身制的。一直以来,党员终身制观念根深蒂固,只要不主动脱党、不犯重大错误,党员身份一生不变。②二是认为退党会给个人名誉带来消极影响。大部分党员认为退党肯定是一件于己不利的事情,影响个人名誉。即使有种种不合格的表现,他们也为采取各种手段来逃避退党惩罚,因为他们认为在别人眼中退党意味着是不合格的党员甚至是违法犯纪的党员,会低人一等。其次是制度壁垒。制度壁垒基于两点:一是缺乏如何识别不合格党员的规范性设计。不合格党员的标准是什么、如何判定、谁来判定,这都是实际中面临的切实问题。党章第九条虽然对不合格党员进行了规定,但是基本上是原则性标准。主要包括革命意志衰退、组织观念淡薄、党性观念不强,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在学习、工作、生活等各个方面不起党员作用。③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如果没有相对应的细化和解释说明,就会造成操作层面的困扰。二是有效执行的制度设计有待提高。执行力来源于执行目标是否明确、执行目的是否正当、执行来源是否合法、执行意义是否具有强大的民意基础。党章规定的不合格党员标准怎么来界定,如果没有具体的规范性标准,就很难得到很好的执行和落实。在现实的党组织政治生活过程中,即使一些党员各方面的表现不合格,在民主评议和票决过程中,由于缺乏良好的制度规范,往往存在老好人现象,结果总是流于形式不了了之。其三是利益壁垒。很多党员把党员资格作为一种政治资源和政治利益,不会轻易放弃。一方面,这种功利性的动机使一些不合格党员善于掩饰,蒙混过关,增加识别不合格党员的难度。另一方面,即使这些党员游离于组织之外或犯小错误,民主评议和其他应当采取的处理措施时,总是采用各种手段和方法,避免对自己造成不利的后果。
构建科学、合理、有效、有序的党员正常退出机制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共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④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做到有法可依、程序正当、权利救济。因此,要建立科学、合理、有效、有序的,应当以不合格党员的识别为前提,正当程序设计为基础,不合格党员退出的正当权益维护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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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评价指标体系(表1)
构建不合格党员识别指标体系是前提。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关于党员进入、退出以及权利义务等相关规定精神,结合当下的世情、国情、党情实际,对不合格党员表现进行了问卷调查,在高校、社区、党政机关部门、企业等单位进行了抽样,共发放问卷500份,回收500份,问卷统计98.5%的人认为不合格党员主要集中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思想上表现为丧失党的理想和信念,脱离群众、丧失先进性、不起先锋模范作用,缺乏服务意识,参与宗教迷信活动;第二,组织上表现为组织观念淡薄,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参加党组织的各种活动;第三,作风上主要表现为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道德不佳、作风不良,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问卷调查分析,以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采用层次分析法(AHP),构建不合格党员识别指标体系标准。AHP分析法是根据党员评价指标的总目标,然后将目标问题依照各个层次进行逐一分解,对同一层次上的诸因素通过比较确定相应于上一层目标以及各自应当占取权重系数,从而构建函数模型。如把指标设为R,权重设为W,这样可得到党员评价指标体系的简化数学模型:D(党员评价指标体系)=RW。根据简化的党员评价指标体系数学模型,设计了党员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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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党员评议评分标准表(Rmax为预设的全部指标预设的最大总分值;wn为二级指标的权重,wnj三级指标的权重。)
根据指标体系,可以设计比较科学的党员评价打分表(见表2),使其成为识别不合格党员的钥匙。因此,从党性修养、道德品质、群众基础、工作实绩等方面入手,兼顾权重区别,运用科学方法,从而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不合格党员识别标准体系,为党员正常退出程序的小组成员参与。党员退出机制处理小组将报告提交支委会,并进行内部讨论,通过无记名逐一对不合格党员进行投票,过半数者提交支部大会进行最终的表决。对被列入最终提交支部大会表决的党员,支委会逐一找其谈话,并告知相关事项以及可以申诉的权利与救济途径。大会表决应当由支部全体党员参加,实际参加党员不少于全体党员的五分之四。支部大会对提交的不合格党员名单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一表决,过三分之二者确认为退党党员。对未过三分之二者,下一年依然进入支部表决阶段并未过三分之二者,也应当确认为退出党员。宣布决定由支部书记进行。支部大会将通过的退党党员名单提交支部书记,由书记当场宣布,并宣布当事人有三天的时间决定是否申诉,并将决定通知书送达当时人。
在上述的整个程序过程中尤其应当注重保障被请退对象的申辩权利,这对整个程序正义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精神理念和内涵。其过程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申诉—复审—公告—批准—归档。
申诉由当事人亲自提起,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当事人在接到决定通知书决定提起申诉的,应该亲自向复审委员会提起,并说明相关理由。若当事人在三日内未提起申诉请求的,视为同意决定书的退党处理。复审由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委员会由抽签产生,并邀请1~2名普通群众参加,复审委员会成员由5或7人组成。复审委员会根据党员退出机制处理小组的报告和申诉人的申诉意见进行调查,主要就事实依据确实可靠、是否存在人为操纵等进行核实,在调查核实并讨论之后最终进行无记名投票,对于投票过半数者,复审委员会将维持原先决定,并将最终名单提交支部大会。公告以支部大会名义作出。对复审委员会提交的最终名单,支部大会以书面公告形式公告不合格党员退出名单。批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支部大会提交的决议,给予最终明确的同意。归档主要是将党员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并将退党程序过程中的材料加入,对退出党员的整个材料进行另行存放,并在党员系统数据库中进行注销。
营造宽容氛围、消除不利影响为后续措施。不合格党员通过组织正当程序被请退出党组织,必然会对退出党员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多方面产生影响,这种影响甚至会涉及退出党员作为一位普通公民的正当权益。因此,必须对退出之后退党党员的内外部环境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干预,以保障退出党员的正当权利,减小或消除因被请退出党而产生的冲击力,体现党组织的人文关怀。基于此,以人为本,通过传统观念的破除、开放包容环境的营造,正当权益的维护,来保障把不合格党员的退出阴影从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角度剥离。
第一,加强宣传,破除传统观念负累。一直以来,在绝大部分人的心目中,被清除出党意味着这个人犯有重大的错误受到国法党纪的处置,导致在党员心目中常常有不再是同志的潜意识,在普通群众心目中存在不再可信任的感觉,因此可能产生受到冷落甚至是打击报复的危险倾向。因此,加强对正常党员退出制度的宣传,宣传这种做法的背景、意义及结果,让广大党员、普通群众了解,使他们对其有正确的认识。在新形势下,应该有一种不是一种处分的党员正常退出机制,只是这种退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发挥一个党员应有的作用,从而需要更新新鲜血液的需要。⑤所以,退党并不意味着党员的为人有什么问题,只是现在他或她没有达到党员标准和要求。党员被请退出党组织之后,其正当的公民权利不受任何影响,其人格尊严一样受到保护。
第二,营造开放包容的社会环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交、舆论等环境。不合格党员的退出党组织之后,也并不意味着永远没有机会再重新加入党组织的机会、政治生命终结。⑥只要他符合入党的一切条件并经过严格的时间考验和严格的入党程序,依然可以重新加入党组织,因此并不意味着加入党组织的权利完全丧失。
第三,对侵犯退出党员的合法权益要及时予以救济。对退出党员由于被请退出党组织,导致某些党员或群众的歧视、诋毁、谩骂甚至是打击报复要予以及时的纠正与制止。当被请退党员因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党组织寻求帮助时,党组织应当予以及时救济,不能因为其被请退而有任何的怠慢和忽视。加强对退出党员正当权益的保护是党员退出机制的重要内容,这样才能使党员的退出机制更加健全和完善。
(作者单位:台州科技职业学院,台州学院)
【注释】
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36页。
②黄丽萍,陈刚:“不合格党员常规性退出的壁垒及对策分析”,《传承》,2014年第1期,第86~87页。
②《中国共产党章程》,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4页。
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4页。
⑤芦垚,王玉宁:“党员退出机制的探索”,《西部大开发》,2013年第3期,第50~51页。
⑥温多红,柳国庆:“基于系统论视角的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研究”,《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第87~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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