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论文欣赏 >

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相互制农业保险面临的机遇、挑战与对策


2016-10-09    来源: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作者:王锦霞

【摘要】相互制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形式,近些年在我国农业领域有所发展。经济新常态下,相互制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面临一系列利好政策机遇,然而,相互制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远不如欧美等国家和地区,面临诸如风险集中、规模与效益、公司治理与人员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与挑战。文章建议强化对相互制农业保险组织的指导和监管,完善农业再保险机制,分散和化解农业巨灾风险;建立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纵横发展机制,为相互制农业保险创造发展空间;同时,加强宣传和引导,为农业保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政策环境。
    【关键词】经济新常态;相互制农业保险;机遇;挑战;对策;
   
    一、研究背景
    (一)相互保险探源相互保险是指有相同风险保障需求的投保人,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以互相帮助、共摊风险为目的,为自己办理保险的经济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相互保险体现的保险的最本源的职能,即互助共济的精神。相互保险起源早于股份制保险,目前在国际保险市场仍占据重要地位,尤其在农业、渔业和中低收入人群风险保障方面得到广泛应用。公元前4500年,古埃及出现应付风险的丧葬互助协会,被认为是保险的最初雏形。魏源在《海国图志》第83卷“夷情备采.贸易通志”中记载“英吉利国都二十一会(担保会),其本银或八万或五六万或三四万不等。同休戚,共利害,岁中有利益均分,有害分受,要之利害多少。①”从其本金的筹集,损失分摊和盈利分配的形式来看,这也是一种相互保险的组织形式。据国际相互合作保险组织联盟统计,2013年全球相互保险保费收入达1.23万亿美元,占全球保险市场的26.7%,覆盖人群8.25亿人,相互保险组织总资产超过7.8万亿美元。美国、法国、日本是世界上相互保险,尤其是农业相互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美国共有2100多家相互保险机构,总资产超过2.3万亿美元,覆盖人群近3.3亿人,美国相互保险组织在骑车保险和房屋保险等细分领域的份额均超过50%。日本相互保险市场份额超过40%,日本资产规模前三大寿险公司都是相互制公司。法国于1840年成立了第一家地区性相互保险公司,到1986年正式确定为法国农业相互保险集团公司,至今已有近160年的历史,相互保险市场份额也在40%以上②。
    (二)相互保险在中国的发展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末,在河南等9个省市开展了政府政策引导和农民互助合作相结合的相互保险试点,此后,在农业、渔业、林业以及职工互助等领域的部分相互保险组织取得较快发展。2004年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成立,是我国的第一家相互制形式的保险公司。2011年中国保监会还批准了宁波慈溪的伏龙农村保险互助社成立。2015年1月,保监会又批准在浙江瑞安市开展农村保险互助社试点。2015年1月,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将相互保险与合作保险纳入规范化监管视野,是我国相互保险事业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情,我国相互制保险有可能进入一个新阶段。
    (三)经济新常态下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农业保险是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国务院连续12年对农业及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一系列重要政策指导意见。在连年利好政策的鼓励下,我国农业保险保持了较快的增长势头,从保监会的统计数字来看,2014年农险为农业提供风险保障1.66万亿元,同比增长19.42%;参保农户2.47亿户次,同比上升15.42%。向3500万户投保农户支付赔款214.6亿元,同比增长2.86%。一段时间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逐渐步入“新常态”,即经济增速从高速增长期向中高速平稳增长期过渡。首先,农业保险保费增速放缓。2014年农险累计保费收入只有325.7亿元,同比增长只有6.2%,保费占产险业保费的4.9%,远远落后于车险;其次是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单调。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保险由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为主,专门的农业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多形式经营的局面尚未形成。而2014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经济新常态中关于产业组织方式时指出:新兴产业、服务业、小微企业作用更凸显,生产小型化、智能化、专业化将成产业组织新特征;另外,农业保险技术与人员素质亟待提高,农业保险全方位服务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全过程、为“三农”提供一揽子风险的解决方案等能力还不够。
    二、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相互制农业保险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一)面临的三大机遇

    1.多重利好的政策机遇从2004年起,中共中央国务院连续12年发布的“一号文件”聚焦“三农”问题,对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要求与指导意见。如2004年的“一号文件”就提到: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2015年的“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大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力度。将主要粮食作物制种保险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目录。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应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加快研究出台对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的中央财政以奖代补政策。扩大森林保险范围。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根据这些政策指导意见,保监会、财政部和农业部等有关部门也陆续出台了若干文件,助推农业保险的发展。2012年《农业保险条例》正式颁布,2015年《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陆续出台,使得相互制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2015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也表示,“加大对互联网保险、相互保险、自保等新型市场主体的扶持力度,支持发展新业务形态和新商业模式。”

    2.新一轮的农村土地改革和集体林权改革为相互制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了时机由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日益增加,农村,尤其是边远地区的农村劳动力骤减,土地荒化严重,生产率水平下降。据统计,某县农村现有种田劳动力平均年龄超过60岁,平均每户种植面积不超过5亩,生猪养殖户呈逐年减少的态势,养殖比重由2008年的4.3%下降到2011年的3.2%,下降12.3个百分点;农户户均生猪存栏量由2008年的3.94头/户,下降到2011年的3.32头/户③。此外,长期以来,产权不清、体制不顺、权责不明等问题也严重制约了林农造林营林的积极性。可以想象在这样的情形下,农民投保的积极性肯定不高,农业保险发展缓慢也就可以理解。农村土地改革迫在眉睫,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2008年开始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保障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群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形式有利于提高农户集约经营水平,按照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提高生产效率。在此背景下,相互制农业保险的存在和发展恰逢机遇。事实上,现阶段,我国鼓励发展相互制农业保险与我国由分散的小规模农业逐渐向集约化、专业化发展的国情是相适应的,如图1所示,A点表示当前我国农业生产集约化的程度。

    与股份制保险公司相比,相互制保险具有一些独特的优势,如股份制公司不能够评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而有的相互保险公司可以这样做[1]。还能够有效地解决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与客户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提供其它类型公司不愿提供的产品[2]。在相互制保险形式下,所有参保农民都是会员,既是被保险人又是保险人,公司与会员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有利于减少农业保险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增强减灾防灾的动力;有利于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保险服务经济社会能力;有利于丰富保险市场组织形式,挖掘保险业新的增长点;有利于创新农村基层社会管理方式,提升农村社会管理效率。

    3.国内外成熟的经验可资借鉴如前文所述,相互制保险组织形式乃是保险起源的最初形式,现在世界很多国家或地区依然盛行。如日本的农业保险采用的就是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建立了层次多样的风险分散体系。日本农业保险组织由低往高分为三级,第一级是由市、盯、村一级组成的农业共济组合,这是最基层的组织,相当于保险合作社;第二级是由都、道、府、县一级的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基层共济组织提供分保和再保险;最高级的农业保险组织是日本全国农业保险协会,在全国范围为低层次的农业保险机构提供再保险。日本这种三重风险保障机制从根本上保障了互助合作制保险的有效运行。法国的农业互助保险集团就是一家以政府控股为主体、社会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下设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非农业财产保险公司、农民寿险公司和农业再保险公司4个保险公司,将农业保险的经营范围由狭义农业保险扩大为广义农业保险并将其作为一个系统统一进行承保经营,实现了“以险养险”[3]。美国农业保险的最大的特点就是以国家专业保险机构经营和管理政策性的农业保险,相互制保险等非政府运营的组织或企业也可以在政府农业保险的框架内开展经营[4]。对于相互保险,我国也已进行了长期探索。目前,国内涉农相互保险组织有两家,为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宁波慈溪保险互助社。

    2015年1月瑞安市马屿镇农村保险互助社开始试点,业务范围限定为农产品保险、农产品货运保险和农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3个险种,资金运用业务限于银行存款和国债。以目前比较成功的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农险公司)为例,该公司是在黑龙江垦区开展14年农业互助保险实践的基础上成立的。目前,阳光农险公司在黑龙江垦区范围内经营种养两业险、责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交强险和其它涉农保险等保险产品100余种,其中种植业保险按照“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补贴、独立政策优惠”的原则、以互助模式运作。王朋良等[5](2010)总结阳光农险公司的主要做法是:(1)建立了相互制经营管理模式。在治理结构上,公司设立会员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员代表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在经营机构上,设立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组建保险社、保险分社。公司采取“二三二”管理模式:即总公司和保险社双层治理;总公司、省级分公司、保险社三级独立核算;非垦区采用乡级保险服务站和村级保险互助会代办业务;(2)建立与农业、畜牧、财政、金融、气象有关各方参与的有效衔接机制;(3)建立了保险公估制度与防灾减灾体系;(4)实行大灾准备金和再保险制度。阳光公司按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10%提取大灾准备金,用于平抑保险社综合赔付率超120%以后的损失赔付,中国再保险公司等国内外多家再保险公司购买了部分作物超赔再保险。
    (二)面临的四大挑战政策的落地执行则需要充分论证,因地制宜,就像《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颁布之后,可能有不少地方都想尝试建立相互制农业保险组织。然而,要防止不顾实际情况,一拥而上的局面出现。我们认为,目前在我国发展相互制农业保险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或挑战。
    1.同质风险集中及其化解问题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单位数目必须足够大,否则大数法则就难以发挥作用。在保险实务中,风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是保险人确定其可以承担最高保险责任的计算基础。大量同质风险的要求实际上是指要具备大量同质的风险单位,而不是投保单位,更不是只要求大量同质的保险标的。农业保险中的种植业风险单位既不是按投保单位划分也不是按保险标的来划分的,而是按照地段来划分,即同一地段当风险事故发生时受损失机会是相同的,于是一个地段就是一个风险单位。所以诸如火灾、冰灾、病虫害之类的农业自然风险一旦发生少则波及一两个乡镇,多则几个县甚至全省或几个省,造成的损失范围很广。而相互制农业保险组织往往先在一省甚至更小的范围内产生,对于典型的种养业保险险种来说,风险过于集中,风险单位过大,风险难以分散,无法适用大数法则,费率和保费难以科学计算。
    2.防止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博弈此次中国进入“新常态”,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更加艰巨,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冲突将更加剧烈,在转方式、调结构的过程中,原本就存在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博弈问题将更加凸显和加剧,人们的思维、手段、方法等是否都能进入“新常态”,减少甚至消除由“两策”博弈所造成的风险,无疑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近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农业保险的政策和文件,一方面要防止为了沾政策光而不顾实际情况,盲目上马项目的做法;另一方面也要防止钻相互保险方面的政策空子,为了获得政府补贴或公司赔款而制造假赔案等扰乱农险市场的行为。
    3.规模与发展受限的问题相互制农业保险,尤其是区域性农业保险组织的特点决定了它的规模不会太大,经营区域的有限性,使得自身抵抗大灾的能力有限,保障程度偏低。就黑龙江阳光公司而言,最初从黑龙江龙垦局起步,逐渐发展到全省,仍觉规模过小[5]。垦区参加农业保险的主体主要是一些农业企业和养殖户,或是管理区与作业区强制参保,一般职工很少主动购买农业保险。主要原因无外乎农户的保险意识、经济实力以及保险产品的吸引力等。“保险机构以往所能提供的基本上是高保障、高保费或低保费、低保障的保险服务产品,保险公司的经营利益和职工预期保险利益之间矛盾突出,直接影响了职工参保的主动性、积极性[6]。”此外,相互制保险公司由于无法在资本市场上融资,虽然可以由此避免金融市场波动带来的交叉感染效应,但同时也限制了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发展规模。因此,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的纵横发展路径以及适用法律法规还有待明确。
    4.相互保险公司的董(理)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选用和监管问题一旦组织成立,相互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和治理结构,尤其是高级管理层的人员问题将会是至关重要的问题。《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规定“相互保险组织必须有具备任职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也规定“以农民或农村专业组织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涉农相互保险组织适当降低设立标准。”至于具体的任职标准,究竟可以降低到什么程度都没有明确。庹国柱(2015)认为,按照目前股份制保险公司对这些人员的要求来要求相互保险组织,恐怕不符合实际。建议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设立专门规则和提出适当要求,使之具有可操作性。相互制保险公司难以形成完善的内、外部治理结构。一方面最高权力机构(成员代表大会)并非忠实地代表着公司成员的利益,而是与之形成一种定义很不明确的代理关系。另一方面,相互制保险公司由于其会员制和封闭性原则,不能公开上市交易,经营业绩不像股份制公司那样公开透明展示,不易于评估经营业绩,从而导致公司管理者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
    三、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相互制农业保险发展的应对措施
    (一)明确政府与市场的作用,营造相互制农业保险的政策环境鉴于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高赔付的特征,以及我国现阶段相互制农业保险意识以及运行机制还不成熟的时期,我们认为仍然要发挥政府在法律法规、配套政策、财政支持、公共资源等方面的主导作用。一是制定出台农业保险法并将相互制农业保险组织的内容纳入其中。二是加强农业保险的配套政策保障,建立税收优惠政策,对经办农业保险的主体,免除所有业务的营业税与所得税,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补贴力度,用于农业信息化网络体系建设和农业保险从业人员培训等投入。三是落实并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政府财政除给予保费上的补贴外,还应考虑在省级政府建立农业风险基金,国家建立大灾准备金制度,以应对巨灾风险造成的损失。四是整合和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形成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合力。农业保险离不开保险监管、财政、农业、畜牧、林业、水利、气象、民政、税务、银行信贷等部门的合作和支持,地方政府应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能力,利用农网、气象、统计等平台,建立农业保险数据模型和数据库,为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同时应支持和鼓励相互制农业保险组织发挥自主创新的能动性,开发合适的农业保险新产品,提升农业保险指导与服务质量。
    (二)加大指导和监管力度,为相互制农业保险的健康持续发展服务《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结束了多年来相互保险组织等非主流组织游离在保险监管之外的状况,既是对组织自身也是对投保人负责。对保险监管部门来说,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减少了“自由裁量权”[7]。监管部门对相互制保险组织的指导和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组织设立和变更的批设,包括董(理)事、监事、高管的资格审查和核准;二是资金管理与运用,偿付能力的充盈性;三是信息披露与统计报表的充分性与准确性等。应防止利用相互制保险组织的政策优势搭便车的行为,如为了获得政府的财政补贴,虚报损失或制造假赔案等;或者实际权利过分集中,导致会员参与决策的程度低,参与查勘定损的话语权不大,甚至其他影响会员利益的行为。
    (三)完善农业再保险机制,分散和化解农业巨灾风险再保险是分散巨灾风险行之有效的机制,而相互制保险公司由于没有资本金要求,风险基金来源于会员缴纳的保险费,又不能通过资本市场筹措资金,因而更加需要再保险的保障。对相互制农业保险组织的再保险可采取以下几种模式:一是通过多渠道筹措建立大灾基金,利用大灾基金向国内外再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二是在农业保险公司内部建立起再保险体系;三是国家出资成立农业再保险公司;四是国家指定专门再保机构承担农业再保险[8]。
(四)建立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纵横发展机制受区域限制,相互制保险组织的风险过于集中化以及规模限制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相互保险组织的发展。可以借鉴国外相互保险组织的发展经验,允许相互保险社逐步联合成区域组织或全国性组织,允许区域性相互组织转变成一般性相互组织,像法国的安盟农业相互保险社就是这种发展轨迹[9]。同时,随着相互制保险公司规模的扩大,相互制保险公司与股份制公司的差距越来越小,可以允许股份公司转化为相互制保险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也可以转化为股份制公司。
    (五)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营造相互制农业保险的舆论环境经济新常态下,农村人口老龄化日趋发展,农业富余人口减少,要素规模驱动力减弱,经济增长将更多依靠人力资本质量和技术进步;绿色经济、新兴产业、服务业将成产业组织新特征。相互制农业保险组织作为一种新型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适宜在我国农村土地较集中、农业产业化、集约化和商品化程度较高的地方试行和推广。而相互制保险是一种自愿合作的保险形式,广大农户由于不了解或缺乏自觉合作意识而不参保的情况比较普遍,为此,可以组织专人,通过宣传手册、视频、案例宣讲等方式,针对种养大户、农业合作社、个体农户等介绍相互制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运作模式、加入方式及其政策优势等;解决农户因为不懂保险而不愿投保的问题,扩大相互制保险组织的规模。
    参考文献:
[1]江生忠,邵全权.保险企业组织形式的制度变迁研究[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6.3p5-9.
[2]郭树华,蒋冠,王旭.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3]杨琦,郭树华.农业产业化中的保险经营模式[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2.
上一篇:安徽省宣城市农民财产性收入的调查思考 下一篇:山东省水稻产业发展现状与科技需求分析
相关文章推荐

  • 新常态下民办应用型本科院校“双创”人才培养
  • 论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与建议
  •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角谈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
  • 药品生产管理中风险管理的应用分析
  • 博物馆实践活动为孩子的成长助力
  • 中小学家庭教育的缺失对本科教育的影响
  •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 江苏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绩效分析
  • 共享经济新发展浅议
  • 经济新常态下货币政策的对策建议研究
  • 地方高校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 创新推动产业集群党建的县域探索
  • P2P网络借贷的经济法监管与规制研究
  • 共享医院的制度规范:功能视域下的法经济学分
  • 共享经济带来的法律问题研究—以共享充电宝为
  • 核心期刊论文:推进市场经济应以民法为主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