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财产性收入;农村居民;住房和土地制度;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这是继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确定“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之后的又一政策亮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决定在农村土地制度方面要进行改革,并进行了全面部署,推进改革的基本出发点是为了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是衡量国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指标,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1],对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让农民尽快富裕起来,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一、财产性收入的概念介绍
所谓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一个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收藏品等)所获得收入,主要是通过交易、出租财产权或进行财产营运所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租金、专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出让纯收益等。我市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于土地、房屋和资金等方面。其中,来自土地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是通过土地征用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获得的收入;来自住房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是通过房屋出租、出售和拆迁补偿等获得的收入;来自资金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是通过储蓄、民间借贷等获得的收入。除了家庭财产性收入,有些农民还拥有集体财产经营收益分配带来的财产性收入,如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等[2]。财产性收入是居民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拥有财产性收入是民众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
二、我市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现状
(一)农民财产性收入总量少,占总收入比重低农民的家庭总收入由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四部分构成,在安徽统计年鉴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市农民财产性收入数额很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近几年虽然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总量在增加,但是财产性收入的绝对数很低,占总收入的比例也很低,2010年才超过1%,到现在都未达到2%(见表1)。近三年超过全省平均水平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更远远低于全国发达地区的百分之十以上的比率。
(二)各县市区农民财产性收入差异大,收入增长缓慢近年来,国家对农村支持力度地不断加大,一些惠农政策不断出台,农村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农民家庭收入中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增长较快,转移性收入逐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总量也在逐年增加,但是增量很小增长幅度也不稳定,从全市平均情况及各县市区来看,总的趋势是逐步增加的,但是增长的幅度很小,且很不稳定。全市从2007年的26.47元到2013年的180.46元,七年时间只增加了154元,平均每年只有22元。从我市七个县市区近几年的财产性收入情况来看,各地收入差异很大,各县市区不同年份间变化差异很大(见表2),如:2010年广德的农民人均收入498.46元,而郎溪只有19.62元,两者相差近26倍。
三、影响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原因分析
财产性收入是一种衍生产品,来源是要拥有财产。当前我市农民家庭中拥有财产数量相对较少,缺乏创造财产性收入的财富资源,农民的家庭收入渠道窄,主要靠外出务工和经营性的劳动所得。
(一)农业生产水平低,农业收入总量少农业生产上,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农业生产的水利、沟渠、道路等配套设施落后,农业生产投入高、产出低,农村目前大多数是留守老人和孩子,很少采用新技术、新方式来提高劳动生率,大多采用传统的粗放式的耕种操作方式,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低,农产品价格低,从事农业生产利润低下,造成农民的收入低下,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247元,其中农业收入只有1812.4元[3],农业收入少影响了农民的总收入,进而影响了农民财产性收入。
(二)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不完善房屋和耕地是农民的主要财产,是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在农村中,农户土地和房屋资产价值没有体现出来,2013年末,农村人均居住面积39.0平米,城市人均居住面积37.8平米,[4]虽然农村人均居住面积大于城市人均居住面积,但是农村居民多以自住房为主,房屋都是建设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地,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所有的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利,不能真正获得财产权利。《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农民的住宅只能在本地农民之间转让,城镇户口的居民在农村买房难以办到房屋产权证,并且农村的宅基地和集体土地都不可以用于抵押或者担保,农民占有的资源只有使用的权利,占有的权利,没有转让的权利,限制了农民房屋的流转,农民家庭拥有的资源是一种死的资产,很难获得财产性收入。另一方面由于受到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状况的限制,大部分家庭难以利用房产资源获得租金性财产收入,农村家庭往往花费多年的积蓄,甚至举债盖起一幢楼房,这些房子一年中大多数是空闲的或者只有老人居住。部分已经登记确权发证的房屋,其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在农民手中尚未发挥任何作用,只有极少数城郊房屋在银行可以抵押贷款。极少数农民通过土地征用获得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是不可再生的,没有连续性,农村的土地征用过程中还存在着对农户的征地补偿不能够完全兑现,有被截留的情况。承包经营权流转获得收入偏低,土地的流转过程不规范,机制不健全,一些乡村土地流转没有正式的合同协议,有些外出务工人员将家中的土地随便交给承租户,大多采用口头协议,责权利不明,手续不完备,租金也很低,不稳定。
(三)金融产品及其他理财产品收益甚微调查中发现,农民大都缺乏投资理财的理念,农民知识水平、阅历、理财经验较少,绝大数农民没有参与到股市、证券以及其他高收入的金融市场中来,缺乏适投资风险高收益大理财产品能力,怕担风险,最主要的投资理财方式是银行存款。农村家庭有些小孩的学习成绩不好,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就外出到城市务工,接受教育的程度相对偏低,从而影响了农民自身素质,由于掌握的知识有限,缺少对股票、债券等收益率高但风险较大的理财产品分析决策能力。农村金融市场建设滞后,可以理财的金融产品少之又少、不完善。目前我市农村金融机构以农村商业银行为主,湖商村镇银行(宣州)、新华村镇银行(郎溪)、徽商银行(宁国),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等少量参与。农村金融业务开展与服务主要依赖农村商业银行,农民可以获得的金融服务少。农村居民即使有闲钱也不能依其风险偏好和资金期限来决定其投资理财偏好,不能选择使自己资金效用最大化的金融投资理财方式,致使投资渠道异常单一[5],基本就是以定期存款为主,还有大量的活期存款,产生微不足道的利息不足以抵消通货膨胀带来的货币贬值。金融产品只有极少的针对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小额贷款,农村房屋的抵押贷款也仅限于城边的村民和乡镇街道附近的房屋,银行也是选择性的发放。
(四)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对农民的养老、就医、子女入学、教育培训等方面保障体系不完善,虽然各地都推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各级政府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保障面窄、保障水平低,农民获得保障能力十分有限,农民手中的有限资金不敢进行大胆的投资,未来不确定因素太多。据调查,农民住一次医院完全报销后,自己仍然要花几千元甚至上万元,农村要培养一名大学生要花上几十年的辛勤汗水,这样一来,大多数的农民就得为养老、看病、孩子上学准备资金,大大降低了投资欲望,影响了财产性收入。
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对策建议
(一)多渠道促进农民增收
1、夯实农业基础设施,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增加分配给农民的红利收入。提升现代农业水平,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推进国家级、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加快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推进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规模经营方式创新,继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
2、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调整优化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结构,提高农业效益,鼓励农民根据市场需求和变化,及时加以调整,完善农业补贴制度,增加农民转移性支付,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减轻农民负担,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给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增加农民的收入。3、普及农业科技知识,提升农民的素质。为进一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以“政府推动、部门实施、机构培训、农民受益”为基本原则,组织实施新型农民培训民生工程,充分利用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可持续发展,增强农民就业创业能力,让大家都成为创业、经商、务工、养殖业的行家里手,以达到提高农民收入的目标。
(二)加强农村金融市场建设,扩展农民投融资渠道1、培养农民理财观念。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对不能进入高中阶段学习的学生,进行网络、金融理财知识的培训,培养他们的理财意识和能力,让他们学会理财,善于理财,多介绍真实的案例,引导他们投资风险小、见效快的项目,转变自己的理财观念,增加投资理财的信心。2、健全农村金融市场。大力发展农村金融市场,根据农村和农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开发一些适合农民需求的投资理财产品,目前农村商业银行占据了农村主要的金融市场,农村商业银行可以适当拓展业务,丰富金融产品,针对农民资金额小、金融知识有限、风险承受能力不强等特点,开发部分金融产品,帮助农村居民增加财产性收入。值得庆幸的是其他商业银行也在逐步开始向乡镇、村拓展业务,农业银行在标准集镇和办事处设立了服务网点,邮储银行在乡镇只是吸收存款业务,需要进一步扩展功能,湖商村镇银行和新华村镇银行分别在宣州和郎溪的部分乡镇建设服务网点,下一步将在所有的村建立农村金融服务站,中国银行已在宣州区的两个村建立了服务室,开办存取款业务,计划在2015年全区推开,徽商银行在宁国的四个集镇开展试点业务,下一步会逐步推开。政府要充分发挥调控和引导作用,给予一些政策扶持,鼓励其它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公司等各种金融机构走入农村,让农民认识这些金融机构,为农民参与进入市场交易提供条件和渠道。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发展农村金融创造好的条件,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三)完善农村住房和土地制度
1、改革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缩小征地的范围,将征地严格控制在公共利益的范围内,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土地市场价格,合理确定对征地农民的补偿,建立动态的征地补偿调整机制,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下降,完善农民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对土地征用的公益性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征用补偿款的管理,加强对土地征用补偿的监督,公平、合理地调查处理土地征用补偿纠纷,切实增加农村居民的土地征用补偿收入。
2、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对所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流转及抵押担保权。在保持农村土地所有权不变、坚持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开展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和抵押贷款试点,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并延长二轮土地承包期、放活经营权。按照依法自愿和有偿的原则,允许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盘活农民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承包地的使用权能,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把农民的土地集中到企业或种植大户,进行集中规模经营,给农民带来了租金收入和打工的机会,让农民手中的“资产”成为致富的资本。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和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城市资本到农村去发展农村经济,合理有偿使用土地,提高农民土地的收益。
3、进一步完善宅基制度,培育和规范农村房产租赁和买卖市场。搞好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通过确权发证,进一步明晰产权,保障农民享有更多的财产权利。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实现形式,依法保护农民住房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积极探索农民宅基、房产、集体建设用地、承包地抵押融资,通过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和流转变现,促进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农村住房的流转平台,将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使农房变现有真正的价值交易市场,培育和规范农村房产租赁和买卖市场,完善农民住房确权登记发证,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集中流转。
(四)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统筹机制
积极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建立健全农民养老、医疗、伤残和最低生活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减少农民对土地的过多依赖,对那些因为年老、疾病、灾害等而缺乏劳动能力的农民提高低保标准,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通过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促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健康、持续、平稳发展,不断扩大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减少农民因病致困返贫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陈晓枫.中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理论与实践研究[D]福州:福建师范大学,2009.
[2]王文烂.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制度障碍及其化解〔J〕技术经济,2010(12).
[3]宣城市统计局.2014宣城市统计年鉴.
[4]宣城市统计局.2014宣城市统计年鉴.
[5]任芳,谢安.陕西省农民居民财产性收入问题及对策[J]安徽农业科学,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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