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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购交易会计处理新思路—基于对财办会2015]24号文件的解读


2016-09-23    来源:财会月刊    作者:覃 予

【摘要】售后回购往往涉及销售、租赁、融资等不同形式的交易实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售后回购交易没有形成统一的处理原则。根据我国财政部2015年发布的财办会[2015]24号文件的规定,售后回购交易可以按“销售方有回购资产的义务”、“销售方有回购资产的权利”及“销售方承担应客户要求回购资产的义务”三种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关键词】售后回购;租赁会计;融资安排;收入确认;使用权资产
【中图分类号】F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6)25-0036-2售后回购是指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承诺或有权选择日后又将该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售后回购从交易的经济实质上来看,可能形成销售业务、租赁业务以及融资业务。2015年1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财办会[2015]24号,简称《征求意见稿》),提出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不仅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明确指引,还对包括售后回购等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具体指导。
一、《征求意见稿》对售后回购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及原则
对于售后回购交易,《征求意见稿》指出企业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①企业负有回购义务或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销售时点客户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应将其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若回购价低于原售价,应视为租赁交易进行会计处理;若回购价不低于原售价,应视为融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②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当在合同开始时分析判断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若具有重大经济动因,企业应当将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否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描述的两种情况,可从销售方承担的权利与义务角度,将售后回购交易的经济实质分为“销售方有回购资产的义务”、“销售方有回购资产的权利”、“销售方承担应客户要求回购资产的义务”三种类别,这三种类别的交易分别形成了远期合同、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征求意见稿》对售后回购交易的会计处理思路可以用下图予以反映。
二、不同经济实质的售后回购交易会计处理示例
根据上图列示的会计处理思路,下文分“销售方有回购资产的义务”、“销售方有回购资产的权利”及“销售方承担应客户要求回购资产的义务”这三种情况举例展开讨论。
(一)销售方有回购资产的义务
销售方负有回购资产的义务时,表明客户(购买方)并未获得对商品的控制,因此不能确认销售收入,按照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的关系,交易又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别:
1. 如果销售方能够或者必须按照低于资产原来售价的价格回购资产,交易的实质是销售方持有一项回购资产的远期合同。从交易的经济实质来看,购买方支付净对价(销售价格减去回购价格)换取资产的使用权;而销售方让渡资产部分使用权,并获得购买方支付的净对价。因此这一回购交易本质上形成了一项租赁业务,销售方应确认租赁收入。
2. 如果销售方能够或必须按照等于或高于资产原售价的价格回购资产,则不存在形成租赁交易的经济实质,售后回购相当于以标的资产为抵押的一项融资安排。
例1:2015年1月1日,甲公司(销售方)与乙公司(客户)订立一项销售有形资产的合同,合同价款为100万元。合同要求甲公司承担在2015年12月31日或之前以75万元回购该资产的义务(本文例题均不考虑所得税影响)。
(1)合同签订时,客户尚没有获得资产的控制权,因此甲公司收到现金时确认一项金融负债。会计分录如下:借:库存现金100;贷:长期借款等100。
(2)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以75万元回购这一资产,由于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按租赁业务确认租赁收入。会计分录如下:借:长期借款等100;贷:租赁收入25,库存现金75。
(二)销售方有回购资产的权利
当销售方有回购资产的权利时,在合约签订之初,客户(购买方)并未获得对商品的控制。当回购价格低于销售价格时,交易形成一项租赁业务;当回购价格高于销售价格时,可以看作销售方持有了一项作为融资安排的看涨期权。
例2:2015年1月1日,甲公司(销售方)与乙公司(客户)订立一项销售有形资产的合同,合同价款为100万元,资产的成本为60万元。合同包含一项看涨期权,赋予甲公司在2015年12月31日或之前以110万元回购该资产的权利。
1. 合同签订时,客户尚没有获得资产的控制权,甲公司收到现金时确认一项金融负债。会计分录如下:借:库存现金100;贷:长期借款等100。
2. 2015年12月31日,若该期权未被行使而失效,甲公司终止确认相关负债并确认100万元收入。会计分录如下:借:长期借款等100;贷:收入100。借:销售成本60,贷:存货60。
3. 2015年12月31日,若该期权被行使,甲公司以110万元现金回购该资产,交易实质为一项融资安排。会计分录如下:借:长期借款等100,利息费用10;贷:库存现金110。
(三)销售方承担应客户要求回购资产的义务
如果销售和回购协议导致销售方须承担应客户要求回购资产的义务(一项看跌期权),则根据客户行使这一看跌期权的可能性,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 如果回购价格低于原销售价格,则需要判断客户有无重要的经济动因行使这一权利,如果有重要的经济动因行使这一权利,则形成了租赁交易。
2. 如果回购价格高于原销售价格,在判断客户有没有重要经济动因行使这一权利时,往往还需参考预计的市场价格,具体而言:①如果回购价格低于预计市场价格,且客户没有重要的经济动因行使这一看跌期权时,可以推定客户获得了资产的控制权,销售方应采用与附有退货权的产品销售相一致的会计处理方式对其回购资产义务进行会计处理。②如果回购价格高于预计市场价格,且客户存在重要的经济动因行使这一看跌期权时,可以推断客户并非为了控制资产及获得剩余收益,而是为了形成一项融资安排。
例3:接例1,合同规定甲公司有义务在2015年12月31日或之前应客户的要求以90万元回购该资产。由于回购价格低于原销售价格,客户有经济动因行使该看跌期权,资产的控制权并未转移给客户。
(1)合同签订时,客户尚没有获得资产的控制权,甲公司收到现金时确认一项金融负债。会计分录如下:借:库存现金100;贷:长期借款等100。
(2)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回购此项资产,回购价格低于原销售价格,因此形成一项租赁业务。会计分录如下:借:长期借款等100;贷:库存现金90,租赁收入10。
例4:接例1,合同赋予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在2015年12月31日或之前以120万元回购该资产的权利,商品预计的市场价格为110万元。乙公司持有看跌期权,在商品预计的市场价格低于回购价格的情况下,可以认为乙公司有经济动因行使看跌期权。
(1)合同签订时,客户尚没有获得资产的控制权,甲公司收到现金时确认一项金融负债。会计分录如下:借:库存现金100;贷:长期借款等100。
(2)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回购此项资产,由于回购价格不仅高于原销售价格,还高于预计市场价格,该交易只是以标的资产为抵押的融资安排。会计分录如下:借:长期借款等100,利息费用20;贷:库存现金120。
三、结论与建议
《征求意见稿》对售后回购会计处理提出更具逻辑性与可操作性的原则,即根据标的资产的控制权是否转移给购买方来判断是否确认收入。在判断控制权是否转移时,应当根据售后回购条款的约定,判断客户是否对所转移的商品形成有效控制。从销售方来看,当销售方有回购的权利(看涨期权)或义务(远期合约)时,购买方并未获得资产的控制权。从购买方来看,若在购买方要求下,销售方承担回购资产义务时,相当于购买方持有一个看跌期权。只有在购买方无重大经济动因行使看跌期权时,销售方才可确认销售收入,但当购买方存在行使看跌期权的动因时,则需要进一步考虑行使看跌期权后的交易实质,分别作为租赁与融资交易处理。

主要参考文献:
蒋季奎.售后回租账务处理的进一步探讨[J].财会月刊,2014(5).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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