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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考加分政策的二元目标结构及其困境与反思


2016-09-14    来源:教育学术月刊    作者:傅 添

摘   要:我国当前的高考加分政策同时包含了奖励优秀、特长学生和补偿弱势群体学生这两个截然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价值取向和政策目标。这种二元目标结构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削弱了该政策的整体实施效果,损害了弱势群体的权益,影响了奖励性功能的发挥,也引发了更多的教育不公平问题。因此,改革高考加分政策需要将奖励与补偿这两种目标明确区分开来,运用不同的政策工具分别加以执行和完善。
关键词:高考加分政策;政策目标;弱势群体;教育公平
中图分类号:G40-05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2311(2015)2-0046-05
作者简介:傅添,男,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教育政策、教育法研究(State College, PA  16803)。
高考加分政策近年来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教育议题之一。全国各地每年的各种加分行为频频引发人们对其公平性、合理性的质疑与争议。学界对于高考加分政策也已有了不少研究和讨论,主要针对该政策执行过程和实施效果中的教育公平问题进行了广泛探析,如加分政策形成和演进的历史、制度背景[1]、针对某类特殊群体的加分项目合理与否[2]、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失灵甚至腐败的原因及改进途径[3]等等。然而,鲜有研究对该政策自身的结构性特征进行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出现各种不公平结果的必然性。
本文认为,在政策学的视野中,导致高考加分政策失灵的根本原因之一在于其自身的结构缺陷:它同时包含了两个截然不同、甚至彼此冲突的政策目标,在十分有限的名额数量限制下被赋予了两种相互矛盾的价值取向和功能。这种目标和价值取向上的二元对立性不仅严重影响了加分政策的实施效果,还为社会强势群体利用权力寻租、抢夺优秀教育资源提供了便利条件,从而进一步恶化了教育不公平的状况。因此,正确认识和消解这种结构上的矛盾,是有效地改革和优化高考加分政策的前提。
 
一、奖励与补偿构成了高考加分政策的二元目标
 
首先,从近年来我国各地高考加分政策的受益群体上来看,加分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高中时便已在某一项或多项科目上成绩优异、甚至极为优异的考生,如各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科技大赛、体育比赛的优胜者、国家优秀运动员等。对他们的加分行为可以说具有鲜明的、锦上添花式的奖励性。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这类考生而言,高考加分不止是对其学业成绩的奖励,在执行过程中也容易表现为对其家庭背景的奖励。自美国上世纪60年代的科尔曼报告以来,世界各国已有大量研究证实,在学生的学业成绩、综合学术表现和其家庭的社会经济背景之间存在着极为显著的正向关系。学生父母的受教育水平、社会地位、经济收入越高,学生就越容易取得更好的教育产出。[4]我国近年来也有许多实证研究证实了这一点。[5]由此可以推断,这些成绩优异的考生与同龄人相比,更多地、也更有可能地出身于政治、经济、文化上的优势阶层,拥有更为优越的物质资本、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而这也就进一步强化了此类高考加分的奖励性特征。
2.父母或自己曾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杰出贡献的考生,如退伍士兵、退役军人、抗击“非典”的医务工作者子女、见义勇为少年等。这类加分行为的数量虽少,且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却是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福利或嘉奖机制而存在,其奖励性因而体现得更为明显。
3.弱势群体考生,如少数民族、灾区考生等。这类加分行为体现的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补偿性。
与此同时,我国高校招生录取过程中还有为来自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和归侨、华侨、烈士等子女降低分数线投档的优待政策。但“降低分数线”和“加分”正如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在性质和效果上并无本质区别,体现出的也同样是奖励(归侨、华侨、烈士子女)与补偿(少数民族考生)两种迥异的目标。至于通过艺术、体育等特长项目所进行的特招,也可视为一种变相的高考加分方式。但对于考生而言,一方面,能否在某项艺术或体育项目上获得长期的优异训练与其家庭的社会经济背景高度相关;另一方面,同客观性的、标准化的高考试卷相比,无论是音乐、美术还是体育类特招,其考核与评选过程都需要评委的审核打分,评判标准也有一定的主观性,这就使之具有了很强的人为因素和可操作性,也因而有着更大的寻租空间,更容易引发社会优势阶层的寻租行为乃至徇私舞弊。因此在实施效果上,这类特招政策往往体现出较为单一的奖励性,受益者普遍集中于家庭背景优异的考生。
综上可见,我国广义上的高考加分政策实则是包括了加分、降低分数线以及特招等三种方式,并兼具了“奖励”与“补偿”两种截然不同的政策目标和价值取向的。
 
二、奖励性与补偿性加分的性质差异
 
机会均等是高校招生录取过程中的首要原则。它要求以同样的分数标准去衡量所有考生,不因其个体背景而予以区别对待。然而,仅有一刀切式的机会均等原则并不足以实现高招制度的公平性,更无法满足其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才选拔机制的多元化需求。高考加分政策即是应此而生。无论奖励还是补偿,其本质都是针对有限的高等教育资源、对机会均等原则进行调节和补充的“再分配”机制。然而,奖励性和补偿性加分政策在理论依据、价值目标、对象群体、实施效果、评价标准等各方面却都有着完全不同、甚至相反的性质特征。
首先,就理论依据和价值取向而言,补偿性加分以公平原则为诉求,旨在“分配教育方面的资源,以改善最不利者的长远期望。”[6]当今,这种补偿性机制已成为追求教育公平所必不可少的政策手段。“不论是追求何种形式的教育平等和教育公平,不论人们对教育公平有怎样的理论主张,教育补偿政策一直是许多国家占主导地位的教育公平政策。”[7]而奖励性加分的主要依据可称为效率原则,即提供多元化标准来选拔综合素质优异和具有学科特长的考生,为其提供更好的受教育机会,以充分发挥其专业潜质,实现人才培养的效率最大化。应该说,在现代民主社会里,这是成绩优异和具有某种学科特长的考生能够在高招过程中获得额外奖励或优待的唯一合法性依据。
其次,就受益对象和选拔标准而言,补偿性加分意在扶助弱势群体,其选拔标准多基于学生的家庭背景因素,如民族、户籍地、居住地、家庭经济状况等;而奖励性加分则指向优秀和特长学生,以学生在校的学习成绩和个人表现为主要依据。事实上,鉴于学生的学业表现和其家庭的社会经济状况之间所存在的高度相关性,无论以哪种标准而论,奖励性和补偿性加分在现实中的受益群体往往都是考生中的优劣两极。
再次,在实施效果上,补偿和奖励这两个政策目标之间本身就会产生直接的矛盾,这种内在逻辑上的不自洽性充分暴露了该政策自身的结构缺陷。补偿性加分增加了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机会,有助于缩小阶层间的教育差距;但与此同时,针对优势群体的奖励性加分却又进一步拉大了这种教育差距,尤其是在获得优秀高等教育资源方面的差距,从而严重削弱、甚至抵消了补偿的意义和效果。近年来我国许多重点高校中来自贫困家庭和地区的新生比例逐年降低,[8]便是高等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平的状况持续恶化的明证。
最后,对补偿性和奖励性加分的评价方式与标准也有明显不同。政策评价方式取决于其预期目标。因此,对补偿性加分的评价应首先基于数量标准,根据当前社会结构中弱势群体的性质和人口构成,考察受到加分补偿的考生是否真正是社会上的“最不利者”,以及在受益者的数量上是否与该类弱势群体的人口比例相适应。至于这些学生入学后的表现则是次要的考虑因素。而相比之下,对奖励性加分的评价方式则应复杂得多。效率原则必然要求以质量标准为核心来实施评价,需要通过追踪受到加分奖励的考生在入学后的学业表现来检验该政策的有效性。如果这些考生在进入高校后,甚至就业后,并未在其特长项目或综合能力上取得出类拔萃的成绩,该政策就是低效、甚至无效的,应予以修订或废除。我国当前并没有这种针对奖励性加分的质量追踪体系和评价方式,这一方面削弱了其存在的依据、合法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也使其更容易沦为纯粹的、不受制约的寻租工具。
 
三、二元目标结构下的政策困境
 
上述种种差异与矛盾充分说明了奖励与补偿是两个性质迥异的政策议题,因而应通过不同的政策工具和机制加以贯彻实施。将二者合并在同一个加分政策里,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1.影响了高考加分政策的整体有效性
在政策学里,政策目标是政策方案的灵魂与核心,而科学、有效的目标必须使“各个政策目标之间以及某一政策的子目标和总目标之间达成一种相互融合的协调性。”[9]高考加分政策的二元目标结构所蕴含的这种自相矛盾的内在逻辑,必然会导致政策的总目标和价值取向模糊不清,整体定位不明确,把高考加分变成了一个本质上结构不良的政策问题。两个目标会不断相互掣肘和干扰,使决策者和政策执行者在分配政策重心、加分名额及相关教育资源时,不得不始终摇摆于两者之间,寻找平衡、进行取舍并调节权重和力度,难以集中精力和资源对两者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优化和改善。这就容易导致政策失灵,消耗政府精力,极大增加政策成本和执行难度,对政策的反馈、修订和评估工作也都带来了额外困难。
与此同时,这种矛盾而模糊的价值取向也影响着外部社会环境对高考加分政策的认知与支持。一个目标的执行不当所引发的政治后果和社会反响也会产生连带效应,妨害另一个的正常实施。有调查显示,出于对各种名目繁多、并为权贵阶层所垄断的加分项目的不满,近六成网友赞成全部取消高考加分项目。[10]在这种社会氛围中,迫切需要得到补偿性援助的社会弱势群体无疑成了最大的牺牲品。
2.严重损害了弱势群体的权益
奖励性和补偿性加分的主要受益对象分别来自优势和弱势阶层,二者有着相同的利益诉求,却要通过同一条途径来加以实现。因而在实践中,这种二元目标结构最大的弊端,便是在高考加分的博弈领域里造成了处在社会阶层两极的优势和弱势群体之间围绕着极为有限的加分名额的直接竞争,其结果只会严重损害后者的应得权益,进一步扩大阶层间、地域间的教育差距。
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弱势群体在国家政策的形成、执行、修订和改进过程中影响力非常低,没有话语权,缺乏表达意见、参与政策过程的渠道和能力。在同强势群体进行竞争时,这种劣势和失语性表现得更为明显。因此,高考加分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其重心必然会不断偏向强势群体,片面扩大奖励性加分的比重。在高考加分的名额数量相对固定的情况下,这必然就意味着补偿性加分的减少。此外,优势群体甚至还会通过修改子女户籍、民族等不法手段,直接侵占补偿性加分的名额。而弱势群体对之则毫无抗拒能力,无法争取和捍卫自己的应得利益,改变被忽视、被边缘化的不利境况。在这一点上最突出的表现,便是奖励性加分的数量近年来在全国各地不断增加,名目层出不穷,尤其是各种体育项目和竞赛加分,这些加分机会又几乎全部为当地的社会优势群体所攫取。而补偿性加分的实施依据却始终还停留在传统的民族和地域标准上。事实上,这种划分标准早已不再符合我国的社会现状。“诸如种族、性别和民族这些归属身份特征并不能把握或对应实际的不利地位或歧视的经历,而对基于群体的分配的判定为的就是对过去的不利作出补偿。”[11]举例来说,在广大中东部发达地区,无论从人口数量、人口发展程度、平均受教育水平、社会经济地位等任何一个指标上来看,许多少数民族已经很难再被归入“弱势群体”之列。在教育领域中,我国当前真正的弱势群体除了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外,更包括了流动人口子女、留守学生、女性学生、贫困学生、残障学生等,而高考加分政策对这些群体却都没有给予应有的政策关注和扶助,其补偿性功能也因此遭到了不断弱化。
其实究其本质,这种将奖励与补偿合为一体的政策本身就可视作利益集团运用权力寻租的结果,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为其创造出尽可能大的谋利空间。两个目标间模糊不清的政策界限为权贵阶层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便利与合法性外衣,既可掩盖其通过奖励性加分掠夺优秀教育资源的事实,又为侵占补偿性加分的名额开启了方便之门。弱势群体的失语性极大降低了他们的行为风险。而如果将奖励与补偿区分开来,以不同的政策工具来实现,二者就会分别受到更明确、更严格的制度约束和社会监督,寻租的难度自也不可同日而语了。
3.削弱了奖励性功能的实施效果
在二元目标结构下,两个政策目标各自的特殊性被忽视,这就使得高考加分政策的奖励性目标同样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事实上,加分这种形式本身就不适合作为奖励机制而存在。它不仅会背离选拔和培养具有学科特长、出类拔萃的考生的本意,还引发了更多的教育不公平问题。
在对高招机制的机会均等原则进行调整时,我们有必要首先区分两种不同的调整对象:考生的入学机会和能力。对入学机会的调整以美国的积极补偿行动(Affirmative Action)为代表,它要求在高校录取和分发奖学金或助学金的过程中,在竞争者的能力和资格同等的情况下,少数族裔和妇女有被优先录用和获得奖励的权利。[12]这种政策的本质便是在考生或申请者的综合能力相当时,对特定弱势群体的入学机会进行系统、主动的补偿,以消除以往对他们的歧视。[13]而在我国,无论奖励还是补偿,无论采用哪种加分形式,高考加分政策都是针对特定考生群体的能力(分数)进行调整。不过,这种调整能力的行为只有在补偿弱势群体时才是正义的。因为在现有的、以分数为主要、甚至唯一的选拔依据的高考体制中,纯粹的机会补偿对于能力(分数)普遍较低的弱势群体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对他们而言,得到能力补偿是在现有的高考体制下获得受教育机会的必要保障,体现为一种应得的道德权利,因而具有了充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但相比之下,对本来就已能力出众的优秀学生再进行额外的能力奖励,这却没有任何法理、道德或现实依据,也违背了社会正义原则,严重损害了高考制度的公平性。
诚然,单一的机会均等原则不利于特殊人才和特长型考生的选拔培养。对他们进行一定的特殊优待和奖励、充分挖掘其专业潜能符合高考作为一种人才选拔机制的多元化需求。但奖励机制的调整对象应当是考生的入学机会,而非能力。因为维持这种奖励机制正当性的一个基本要求是:获得奖励后考生被录取的专业方向应与其特长学科保持一致。例如,某考生物理成绩非常优异,甚至曾获得过学科竞赛大奖。那么通过该奖励机制,他应当、而且只应当被选入某个优秀的物理相关专业中就读,即使其他科目成绩平平,甚至达不到入学要求。而这种入学机会的奖励只能通过高校自主招生和特招等方式来实现,应赋予高校一定的招生自主权来进行个案分析和选择。相反,如果对这类考生以加分形式进行能力奖励,他们就可任意报考其他专业,从而既无法起到选拔特长型人才的作用,又使其在报考过程中得到不应得的额外优势,并对申请同样专业的普通考生构成了不公平竞争。各级各类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等也是如此。其相对出众的综合素质可以作为被高校优先或特别录取的参考依据,但对其直接进行能力奖励的做法却同样是不正当的。尽管这种奖励机制的核心诉求是效率而非公平,但追求效率决不能以明显损害公平为代价,因为“正义原则是教育政策价值选择的根本性、优先性原则。”[14]
 
四、反思与建议
 
对优秀、特长学生的奖励和对弱势学生的补偿都是高考制度的必要补充,但将其合并在一起所形成的二元目标结构,已使高考加分政策在实践中陷入了重重困境,既难以实现其政策目标,又频频引发丑闻和腐败行为,激化了社会矛盾。在这种情况下,高考加分政策正越来越明显地变为强势阶层谋取私利的工具。为此,将两个目标明确区分开来、运用不同的政策工具分别加以执行和完善,是改革我国高考加分政策的必然之举。一方面,高考加分依然是适合我国国情的补偿性政策手段,但还需根据社会结构的变化及时调整对弱势群体的界定和补偿力度,加强政策的弹性和灵活性,确保能将当前社会中真正的弱势群体考生纳入进政策影响范围之内;另一方面,高考加分本身就不是公正、有效的奖励机制。应逐步减少甚至取消奖励性加分,转而通过自主招生、特招、优先录取等方式来增加优秀、特长考生进入相应专业领域的机会,从而在不违背公平原则的前提下,实现人才培养的效率最大化。
随着当前我国的高等教育已不可遏制地走向市场化和大众化,高等教育的整体发展导向和使命也应彰显出更多的人文关怀,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包括推动社会公正、缩小社会差距、建设开放、包容的学校环境、社会环境和社会认知体系、促进对社会多元化的理解和认同等。因此,尽管奖励和补偿机制都是高考制度的必要补充,当前却必须把政策重心放在补偿上,以奖励为辅,二者间的比重决不可倒置。这样才能有效扶助社会弱势群体,促进教育公平,充分回应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的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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