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诞生于网络金融时代的微信红包移动支付作为一种商业模式是成功的,但作为一种依托新技术手段而运营的商业活动却未必成熟,微信红包营销魅力在被商家发挥的同时,也被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从而引发微信红包的安全问题。文章通过对微信红包移动支付中出现的诈骗行为与规律进行分析,提出了加强法律监管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微信红包 移动支付 诈骗行为 法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网络金融时代是一个机遇与风险、创新与挑战并存的时代。发红包,这一在中国社会流传了数百年的传统风俗在互联网金融的“神奇”功能下,已然实现了跨时空、无界限、爆发式的发展,它所展示的功能也不再完全局限于亲情问候与社会交往,而是向着更多的方面转化,如商业推销。微信红包,因为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和微信传播平台,其发放形式、发放目标以及发放意义也就增添了完全不同的内涵。值得注意的是,发放微信红包除了用于朋友交流、商业销售,同样也被违法犯罪分子用于网络诈骗。微信红包的发放还需要借助于网络支付这一技术平台,诞生于网络金融时代的微信红包移动支付作为一种商业模式是成功的,但作为一种依托新技术手段而运营的商业活动却未必成熟,其商业运作过程所存在的各种疏漏存在着法律空白以及监管缺位。因此,微信红包营销所产生的魅力在被商家所发挥的同时,也被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从而引发微信红包的安全问题。
微信红包移动支付的“形”与“质”
红包、微信与在线移动支付。红包也叫封红包,是指将金钱放置在红色的封套内,而赠送给亲朋好友的一种礼物。红包的发放通常出现在各种喜庆场合,如春节、婚礼、生日等。赠送红包是中国传统习俗,其内涵表现是庆贺与祝福,形式表现则是红色封包所彰显的热烈喜庆,并由赠与人亲手递送到被赠与者手中,更关键之处是,方法的限制使得送红包仅是一个小范围、面对面的活动方式,简单、淳朴是其本质特征。而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红包的发放手段则是基于微信平台的开发。微信是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推出的为智能手机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免费应用程序,截至2013年11月,微信注册用户量已经突破6亿,是亚洲地区拥有最大用户群体的移动即时通讯软件。微信所建立起的超时空联系显然为微信红包打下了无界限限制的基础。然后,腾讯公司又在2013年12月31日推出了具有在线支付功能的微信5.0版,使微信与在线移动支付联系了起来。至此,微信也正式踏入了互联网金融领地,其身后的财付通也占到了18.7%的份额,其并作为一种比较成功的商业模式,在2014年春节期间得到了规模庞大的用户的拥戴。因此,微信红包在2015年~2016年春节期间所迸发的力量及其效益规模也证明了这一新生事物成长壮大的潜力。
微信红包移动支付中的关联因素。微信红包在本质上和传统红包并无不同,即由发放者发放和由接收者接收,但在形式上则有着天壤之别。一是微信红包的发放与接收必须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即腾讯旗下财付通开发的操作程序。这样,微信红包所涉及到的主体除了发、接双方,还有腾讯的财付通支付机构,财付通支付机构可以在发、接双方并为谋面、不在现场的情况下提供发、接服务。尤为不同的是,发、接红包的各方可以相识,也可以陌生;可以相近,也可以遥远,都不会影响通过红包发送所传递的问候与祝愿。二是微信红包发、接的过程必须通过智能手机等移动终端进行操作完成,彼此身份的确认就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那么无论是发送红包的用户,还是接收红包的用户,除了手机信息之外,还必须绑定银行储蓄卡,并有可能输入持卡人姓名与卡号信息,还要设定六位数密码,这样一来,微信红包就必然涉及到发、送双方的个人信息。问题在于,个人相关信息的泄露是存在潜在风险的,这种风险并不因红包发送与接收的结束而消失。三是微信红包需要经过必要的操作步骤才能发、接,操作的信息输入与准确无误是基本要求,但操作过程作为一种关联因素,很有可能“误入歧途”,某些链接就是这种“歧途”的入口。由此可见,微信红包基于互联网金融的科技手段,其发送与接收显然要比传统形式复杂得多,从而为滋生各种问题而预留下各种可能。
微信红包移动支付中的法律涉及。如果说发红包会涉及到法律问题,必然会引起很多人的疑问。中国民间流行的发红包传统在本质上就是一种亲情或友情的表达方式,所用金钱只是一种媒介,数额一般也不大,金钱本身并不是核心,也不能代替情感表达,金钱的转移纯属赠与关系,基本不涉及法律问题。但微信红包的发放不同,微信红包不仅在形式上涉及商业活动(腾讯财付通支付平台所提供的商业服务),而且在内容上也是以资金的流动为本质属性,这一过程就不可避免与法律规定发生关联,如接受资金一方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问题。得到微信红包往往具有很大的偶然性,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偶然所得税率为20%。在一定意义上,微信红包是被覆盖在税法之内的。又如沉淀资金的利息问题。红包发送与接收过程中会产生一定数量的无认领资金而沉淀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一定的期限内,这些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应该归谁所有?如果套用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这一问题也在法律的覆盖之下。再如,因为财付通支付平台所存在的技术问题而造成的用户信息泄露、违法分子行骗、用户损失赔偿等问题,也将涉及到法律纠纷,尽管财付通公司存在《微信支付用户服务协议》,但其规定在接到受骗者举报前已经发生的支付服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微信红包已完全失去了传统红包的那个“质”,这对广大用户来说都是潜在的问题。
微信红包移动支付中的诈骗行为
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微信红包的发放与接收在本质上就是资金的流动,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它所涉及到的要素在上文已经论述:一是用户,二是钱款,三是转款服务商。而转款服务因互联网技术的支撑这一根本要素的存在,微信红包实际上就是互联网金融中的一种支付功能,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核心功能的融合,主要用于支付、融资、投资理财、风险管理等,微信的发展基于互联网技术,而微信支付不仅要基于互联网技术,还利用了金融活动中的一种功能;微信红包只是在这些实质的内涵上穿上了一个红色的外衣。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过快,微信红包中的潜在问题很多也就不足为奇。自然,互联网金融及其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确为金融行业带来了一场革命,对于丰富经济形式、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传统金融业可能没有起到的作用;但任何事物的野蛮生长都不是协调发展,在占领更多空间时,也必然留下很多空白。比如互联网金融的信用体系并没有紧跟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而建立起来,有关行业标准也是缺失的;互联网金融所涉及到的许多法律问题没有及时跟进予以规范,有关立法还存在很多空白点;而立法不足就会导致监管缺位,或没有法律依据进行监管。微信红包中的用户损失除了相关技术的薄弱与纰漏,法律缺失与监管缺位才是关键。
微信红包移动支付中的诈骗风险。微信红包移动支付中的诈骗风险主要来自于信息泄露与信息盗取。微信红包属于互联网金融支付,发、接双方的资金转移能够完成的关键就在于信息的确认和正确的操作。因此,微信红包中的诈骗也多是针对受害者个人信息进行诈骗、盗取或进行操作诱导。违法犯罪分子之所以选择在微信红包发送活动中大肆实施诈骗行为,就是因为这是一个获取隐私信息的好机会,也是诱导用户进行各种操作的最佳时间段。众所周知,微信红包的发送与接收必须与银行卡绑定,才能实现其应有的功能。但是,微信红包一旦与用户的银行卡绑在一起就不再是社交游戏了,其中所涉及到的个人手机号码、银行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就有可能在这一过程中被骗用或盗用,从而为用户带来经济损失。①总体来看,微信红包移动支付中的风险与其涉及到的关联要素有关:一是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平台就是指腾讯财付通公司,其支付功能所依托的技术是关联要素之一。技术的可靠性是一方面,相关法律与监管又是一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如果存在漏洞与缺失,风险就会存在;二是发、接双方的个人信息。只要涉及到信息输入,就可能发生信息泄露,而这些信息正是骗子所需要的;三是客户端操作。操作也是骗局潜藏的环节所在,用户如果被引诱操作,信息泄露所引起的诈骗就会发生。
微信红包移动支付中的骗术分析。微信红包移动支付中的诈骗方法虽多,但目标只有一个,那就是骗取用户的金钱。骗取方法有以下几种常见类型:一是诱导信息。比如提示用户要领取到红包,就必须输入姓名、身份证、银行卡号甚至银行密码等。而正常的微信红包在领取时并不需要提供个人信息,显然这是对用户信息的套取。二是诱导链接。很多诈骗类微信红包在打开后并没有结果,还需要操作者打开链接,这种操作诱导虽然不是直接套取用户信息,但却暗藏木马病毒,骗子是通过暗藏病毒来获取用户信息,从而转走受害人的钱款。三是诱导分享。这类微信红包以送话费、送礼品、送优惠券为诱,要求用户点开链接加关注,并分享给朋友,这一过程也会发生信息被套取的危险。四是诱导中毒。有些红包虽然在表面显示上与普通红包无异,而实际上却是一个木马程序,在诱导用户点击以后,用户的银行账号和密码就会被盗取,之后被不法分子在异地转走用户的钱款,给被害人造成损失。五是诱导加群。有些骗术是通过抛出诱饵而使受害人上当受骗,比如要求先支付100元就可以收获大量好友、参与活动以及产品推销,甚至还能获得更多红包。②但受害人扫描页面所提供的二维码时,就会进入违法分子所设计的非法页面。六是诱导软件。很多人为了抢到更多的红包,就会下载所谓“抢红包神器”,这也正中骗局。各种抢红包外挂软件并不安全,会被骗子植入代码,以获取用户信息。总体来看,微信红包移动支付中的各种骗局都是基于网络技术的应用,而微信用户对这些技术往往是无知与陌生的,因此容易成为这类案件的被害人。
微信红包移动支付中的法律监管
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法律底线不能突破。微信红包移动支付有很多自身特点,如娱乐性、社交性、广泛性、网络性、金融性等,但本质上还是属于金融活动,特别是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撑下,隶属于互联网金融的微信红包移动支付也就融入了更多新的内容,而这些新内容的增添既是金融形式的创新,也是问题滋生的根源,更是法律规范的盲点。微信红包的本质属性是互联网金融,而互联网金融是技术与创新的产物,既然是创新,就会有失误、有风险。科技创新的价值意义无疑是经济社会所需,但创新所附带的失误和风险也不可避免,对此要有正确的态度和认识。正确的态度是指要对创新中存在的失误和风险既要有所包容,也要严格监管和防范,最终做到对创新的完善,实现创新效益的最大化。因此,针对任何创新,无论它的现实意义有多大,都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中的“技术”形式可以无限创新,使互联网金融在意识、模式,效率等各方面都超越传统,但互联网金融中的“金融”本质却不能颠覆,合规性、公共性的要求不能降低,信息不对称性、风险性的特点不能忽视,监管谨慎性不能放弃。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以及由它而衍生出的很多金融活动(如微信红包)而言,始终以法治的思维审视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法律的规范与监管应对、解决其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才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正确方向和目标,任何突破法律底线的创新都必须依法予以矫正和规制。③
微信红包及其移动支付必须依法实施监管。针对微信红包商业运行中的各种问题,管理往往滞后于发生,这些问题既没有明确的法律解释,法律监管也出现缺位,这是任何创新过程都难以避免的现实问题。要减轻技术创新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首先就要制定有关法律用来规范网络金融。要树立法律底线意识,尤其是对互联网服务商,要求他们在研发新技术、新应用时,要审视法律问题,研究相关法律,遵守法律底线。例如微信红包活动涉及到公民隐私权、财产权等权利保障问题。对微信红包要进行法律确认,对运营商、收发双方、金额、监管责任等也要进行详细界定。其次,政府部门应在充分了解互联网技术创新的前提下,进行与金融规范有关的监管。应明确互联网服务商的相关社会责任与法律义务,应对互联网服务商提出相关要求并实施全程监管,要求互联网服务商健全实时监控系统、健全投诉渠道及问题解决机制。监管措施却至始至终都不能滞后,政府部门、互联网技术服务商以及社会公众都要为此做出努力。再次,互联网服务商应加强保护技术研发,针对技术创新、应用创新中可能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有预测、预判,并基于技术研发能力和服务理念意识对诈骗行为进行规制,例如可以通过身份认证等技术加以保护;也可以在研发时设置一定的技术条件;应对互联网犯罪及时了解并做出快速反应等。
提高用户防范网络欺诈的法律意识与能力。互联网金融已成为违法犯罪分子新的觊觎空间,而预防网络金融诈骗、打击违法犯罪分子诈骗行为的最有效方式还是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其中提高用户防范互联网经济诈骗的意识就是非常关键的一环。针对像微信红包这样的网络金融活动,法律监管不仅要针对网络服务商,针对其技术创新及应用创新活动过程,还应针对公众用户,针对公众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方式方法进行普法教育与管理,使违法犯罪行为丧失存在空间。首先,政府部门及互联网技术开发应用机构应配合起来,为工作提供有关应用的操作说明和防诈骗指导,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活动中诈骗行为的识别教育及有关法律教育,以提高用户的活动参与能力及安全防护能力。移动支付用户面广量大,网络技术服务商不能只将自己拟好的免责协议公布出来,不能只为自己的责任推脱预留说明,而要本着为用户服务的核心理念做出安全应用指导,这本身也是监管的一个层面。其次,用户应学会识破诈骗行为的假象,不轻易受到诈骗分子的诱导而进入违法链接、进行有风险的操作或提供个人信息;应在充分认识网络金融活动风险的基础上,深入了解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诈骗的常见现象,加强防范心理。最后,用户应提高在移动支付等网络金融活动中的法律维权意识,一旦发现应及时向网络服务商进行举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总之,维护支付体系稳定、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是互联网服务商应有的职责,也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方向。微信红包及其移动支付中出现的问题只是互联网金融创新所伴随的现象之一,政府及有关机构只有及时跟进技术创新及社会发展,才能形成有效的法律监管,从而使技术创新成为推动金融发展、提高经济水平、促进社会进步的动力源泉。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陕西广播电视大学)
【注释】
①施舟骏:“电子红包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山东人大工作》,2015年第4期。
②央广网财经:“微信红包提现难,巨量沉淀资金腾讯未与统计”,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4-02/10/c_126110497.htm.
③李秋燕:“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几个问题的思考”,《新经济》,2013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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