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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语言教育政策研究


2016-09-03    来源:教育学术月刊    作者:曹 迪

摘   要:加拿大作为多民族、多语言、多文化国家,在语言教育政策领域秉承多元文化主义的治国理念,以语言教育认同观和语言教育权利观作为政策指导观,制定了多元文化主义语言教育政策。该政策为实现加拿大“多元一体”的社会格局奠定了和谐的语言基础;为加拿大各族群享有平等的语言教育权利提供了政策保证;为推动加拿大民族语言教育的新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
关键词: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语言教育政策 
基金项目:北京市教委2014年社科计划面上项目“全球化时代中美外语教育政策价值取向比较研究”(课题编号:SM201410028014)和国家语委科研基地重大项目“国家利益视野下的语言教育战略研究”(课题编号:ZDJ125-3)部分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40-0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2311(2015)3-0055-06
作者简介:曹迪,女,首都师范大学大学英语教研部讲师,博士(北京   100048)。
 
加拿大是由建国民族(英裔、法裔加拿大人)、土著民族以及来自欧洲、亚洲等世界各地的移民组成的多民族国家。在这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化的国家,语言问题始终与国家统一和族群权利交织在一起。历史上的语言同化教育政策使土著及少数族群的语言和文化受到侵害。1971年以来联邦及地区政府颁布实施的多元文化主义语言教育政策为所有族群的语言权利提供了合法性保护,为语言教育领域实现多元文化目标提供了理论和现实保证。
 
一、 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语言教育政策的背景
 
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教育政策的产生现实中源于语言教育领域的要求,理论上受到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的指导。
(一)加拿大语言教育领域的现实要求
加拿大作为由土著民族和移民组成的多民族、多语言、多文化国家,语言始终与政治联系在一起。在加拿大建国后的一百年时间里,政府采取“盎格鲁遵从”和“英法二元论”作为价值标准的民族同化政策试图形塑加拿大社会,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要求土著民族和来自其他国家的移民放弃自己原有的文化与传统,接受盎格鲁-撒克逊和法兰西民族集团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而作为政府民族同化政策重要组成部分的语言教育政策,强迫土著民族和移民放弃本民族语言而接受英语教育,以实现新的加拿大式民族认同,形成加拿大“同一化”的社会。
针对土著民族,联邦政府于1876年颁布了《印第安法案》(Indian Act),法案规定印第安人的教育事务完全由联邦政府负责,政府出资委托教会来实施寄宿制教育制度。在寄宿制学校,教学语言为英语或法语,印第安学生被迫使用英语或法语进行交流,接受新的文化和价值观念的渗透。尽管联邦政府于1951年对《印第安法案》进行了修订,规定土著民族教育由各省负责,准许土著学生就近进入公立学校学习,但是,公立学校的教学体制并没有在语言、文化、智力等方面为土著学生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学校的教学语言仍为英语。同化土著民族语言的教育政策剥夺了土著民族学生语言教育的权利,削弱了土著民族学生对本民族的认同感。土著民族语言受到了严重摧残,部分土著民族语言走向灭绝的边缘。“历史上数十万印第安人使用58种语言,到20世纪70年代操印第安语的仅存16万人左右。已有1/3的因纽特人丧失了母语而改操英语。”[1]
除了土著民族语言遭遇同化之外,法语也受到了英语的同化,法语教育地位遭受一定的剥夺。法裔加拿大人是加拿大最早的移民,先于英裔加拿大人成为加拿大的创始民族,但是由于在英、法七年战争中的落败,法裔民族不得不沦为英式政治制度和社会体系之下的“二等公民”。1973年英国颁布“皇室公告”,宣布英国的法律、语言、政治制度在加拿大推广。这直接促使了教育领域里英语教育地位的提升,法语地位受到严重的排挤。在法裔居多数的希尔布鲁克(Sherbrook)和三河地区(Three River),英语教育得以广泛开展,法语教育反而受到限制。尽管1867年颁布的《英属北美法案》(The 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第133条规定了法语是加拿大人的官方语言之一,但是除魁北克省以外,很少有英裔学习法语。据统计,1961年,在0-4岁的法裔后代中,仅有1/3的孩子以法语作为母语,2/3的法裔弃法语说英语。法裔后代对本民族的认同感在削弱,他们的语言教育权利未得到应有的保护。[2]为缓和英裔和法裔之间在语言教育地位方面的矛盾,加拿大政府于1969年颁布《官方语言法》(Official Languages Act),宣布英语和法语并行成为加拿大的官方语言。但是,这项法律的颁布实施却引发了加拿大土著族群和少数族群对自身语言教育权利的关注。随着土著民族和移民团体反抗力量的不断壮大,他们的语言认同意识和语言权利意识逐渐增强,他们要求政府制定新的语言教育政策保护其语言教育权利、拯救和复兴民族语言、增强民族认同感和归属感。
(二)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治国纲领的带动
加拿大政府实行的同化政策非但没有实现加拿大“同一化”的社会,反而使国家始终处于英法两裔间的博弈、土著民族的利益诉求和外来移民群体整合的重重矛盾与冲突之中。20世纪60年代多元文化主义理论思潮的兴起为缓和这些矛盾和冲突带来了契机。多元文化主义倡导的尊重文化多样性、承认族群平等权利的价值理念迅速传播到加拿大,激发了加拿大土著民族和少数族群对平等权利的诉求意识,加拿大被带入到一个“多元文化主义”的话语时代。加拿大人逐渐意识到,无论是“盎格鲁遵从”还是“英法二元论”都难以满足现实的要求。作为由多个族群构成的多元文化共同体,多样性社会才应是加拿大的选择。“文化多样性是加拿大的优良品质,也是联邦主义的决定因素。”[3]于是,“文化自由的理念通过少数人权利的方式来探索一种族裔共存与身份认同的理论进路,进而为文化多元的多民族国家建立了一种民族共存与整合的范式”[4]197110月,加拿大总理特鲁多正式宣布加拿大实施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就是要对所有个体或群体的需要进行“应有的承认”[5],“使种族文化群体的独特身份和需要得到承认和包容”[6]。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最核心的理念是承认文化的多样性,尊重加拿大各民族的语言文化,保护各民族的语言文化权利,以实现加拿大各族群的共存共荣。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作为以认同族群多样性为基础、以“承认族群权利为核心”、“以寻求族群平等”[7]与共存为目标的治国纲领为解决加拿大社会存在的语言、文化、政治、民族等诸多矛盾,实现加拿大“多元一体”的社会提供了重要理论基础。
 
二、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语言教育政策指导观
 
在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带动下,从1971年开始,加拿大全面实施多元文化主义的语言教育政策。多元文化主义所倡导的尊重、认同文化多样性,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化权利的理念渗透到语言教育政策观念之中,形成了两种语言教育政策指导观:语言教育政策认同观和语言教育政策权利观。这两种语言教育政策观的根本目标在于保护和发展加拿大所有民族语言,实现国家语言教育的多元文化目标,使加拿大各民族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在教育中得到公平发展。
(一)面向国家和族群的语言教育政策认同观
语言是民族国家在长期的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中创造出来用于民族国家内部成员交流的符号,是民族认同的基础和标志。在多元文化的民族国家中,国民不仅属于国家,也属于某一特定的族群。国民应具有国家意识和族群意识,而这两种意识是在语言教育所形成的民族文化认同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认同和族群认同大部分是经由语言建立起来并加以维持的。”[8]由此,在加拿大语言教育领域,形成了面向国家的语言教育政策认同观和面向族群的语言教育政策认同观。前者旨在通过官方语言(英语和法语)教育培养一种能把国家中各族群团结在一起的国家认同,后者在加拿大族群内部培养一种以民族语言为特点的族群认同。面向国家的语言教育政策认同观强调,国民所享有的共同的语言和语言教育是形成国家认同的重要因素。因此,国家(或地方政府)有权对加拿大各个族群进行官方语言教育并在学校确立官方语言的主导地位,从而促进国民的国家身份认同,维护国家的统一。面向族群的语言教育政策认同观主张应尊重各个族群的语言、历史和文化,保护民族语言资源和文化传统,鼓励各族群进行本民族语言的学习,保证所有族群享有均等的语言教育权利,使所有族群的语言和文化多样性得到尊重和包容,这其中包括对本民族语言文化的尊重以及对他族语言文化的承认与尊重,从而实现多元文化主义所倡导的多种语言文化的共存共荣。
面向国家的语言教育政策认同观和面向族群的语言教育政策认同观相互兼容,缺一不可。前者强调通过官方语言教育实现国家认同,但并不反对借助民族语言教育实现族群认同;后者提倡通过民族语言教育培养族群认同意识,也承认其文化多元性的维持是在一个共同的政体之下,“是对国家公民身份的觉知”[9]。总之,二者寻求的是在统一中尊重多元,在多元中追求统一的目标。
(二)平等与差异并存的语言教育政策权利观
多元文化主义的核心就是承认各族群的多样性、差异性,保护各族群享有发展自己独特文化传统和价值理念的权利。平等与差异并存的语言教育政策权利观在语言教育权利的分配方面既强调权利平等,也强调权利差异。这种语言教育政策权利观“遵循的是自由主义罗尔斯(John Rawls)的公正原则”[10]。首先,所有国民都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语言教育权利。加拿大国民,无论属于哪个族群,都享有接受官方语言教育的权利,享有保护和传承族群民族语言的权利。其次,由于不同族群具有差异性,国家应认同并尊重这种差异性,包容少数族群特殊的语言和文化需要,赋予这些族群差异的语言教育权利。“民主共和国必须提供某些机制,以便使受到压迫或者处于弱势地位的团体的独特的声音和意见得到有效的表达和代表。”[11]这体现了多元文化主义要求的“承认的政治”,承认少数群体特殊的语言教育权利。这种特殊的带有差异的族群语言教育政策权利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语言教育自治权利。这种权利是国家将语言教育权利转移给少数族群,少数族群有权掌管自己的语言教育,制定自己的语言教育政策,决定族群内部学校的教学语言,确保族群的语言文化利益不受侵害。第二,多元族群语言教育权利。少数族群要求其语言地位和传统得到承认和尊重,而多元族群语言教育权利通过立法形式和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化进行政策资助的方式来展现其语言文化的特殊性和多元性。多元族群语言教育权利包括政府资助少数民族的语言课程开发、推动民族语言文化的互动等等。
总之,以上两种语言教育政策指导观为加拿大国民提供了国家认同和族群认同的语言基础;赋予国民平等的语言教育权利和带有差异的族群语言教育权利,为加拿大实现语言文化共存共荣的语言教育多元目标提供了理念指导。
 
三、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语言教育政策的措施
 
在面向国家和族群的语言教育认同观和平等与差异并存的语言教育权利观指导下,加拿大的语言教育政策可分为官方语言推广教育政策、土著民族语言保护与文化传承教育政策以及移民祖裔语言教育与文化多样性教育政策。
(一)官方语言推广教育政策
正如学者所言:“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对‘加拿大认同’的强调”[12],语言教育政策领域的官方语言教育是培养国家认同,提升国家向心力和凝聚力的重要举措。1969年《官方语言法》的颁布确定了英语和法语作为加拿大的两种官方语言“共同享有同等的地位和平等的权利”[13],这项规定后来又写入了1982年《加拿大宪法》的《权力与自由宪章》之中。
在这两部法律推动下,加拿大政府于2003年颁布《官方语言行动法案》(Action Plan on Official Languages[14],在全国范围内扩大官方语言教育的力度,增加官方语言教育投入,提高官方语言在整个加拿大社会的使用率。2008年,加拿大颁布《加拿大双语路线图》(Roadmap for Canadas Linguistic Duality 2008-2013[15],制定了推广英法双语的五年计划。
为帮助土著民族更好的掌握官方语言,提高土著民族对国家的认同感,政府在土著民族学校实行语言浸化教育政策,即土著学生在学校可任意选择英语或法语作为教学语言,以此更好地学习公立学校的规定课程,享有与其他民族学生同等的教育机会。2004年,加拿大遗产部耗资8600万美元鼓励土著民族年轻人学习第二种官方语言。[16]2011年,政府耗资3.45亿加元开展官方语言支持计划,推进土著民族官方语言能力的提高。[17]
同时,为了使新移民尽快地融入加拿大社会,提高其对国家的归属感,加拿大政府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提高移民官方语言能力的教育培训政策。例如,移民语言培训项目(Language Instruction for Newcomers to Canada)、高级别语言培训计划等 (Enhanced Language Training)、专业语言培训项目 (Specialized Language Training Pilot Project)[18]等。
加拿大各级政府颁布实施的官方语言教育政策,尤其是针对母语为非英语或法语的土著族群和外来移民实行的官方语言教育,有助于在一个具有共同语言特征的语言共同体内提升国民的国家认同意识,从而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统一。
(二)土著民族语言保护与文化传承教育政策
加拿大的土著民族拥有种类丰富的语言和文化传统。加拿大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明确规定要保护和复兴所有加拿大的土著语言,提高土著语言的地位,保护土著语言和文化权利,促进多元文化的发展。
1973年联邦政府批准了印第安人教育自治的政策,标志着印第安人的语言教育地位受到保护,印第安人可以在保留区内使用母语进行教学。在此政策影响下,加拿大各省也相继出台了提高土著语言教育地位、维护母语教育权利的法案。1977年魁北克省出台的《法语宪章》(The Charter of the French Language),即《101法案》(Bill 101),允许克里语(Cree)、因纽克提库特语(Inuktikut)和纳斯卡皮语(Naskapi)三种语言在保留区内使用。1982 年,作为加拿大宪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规定了少数民族的语言教育权利问题,指出少数民族儿童有权利接受本民族语言的教育。1988年联邦政府颁布《官方语言法》(Official Languages Act, 1988),该法案规定各学校有责任和义务为少数民族学生提供多种语言教育或双语教育。1988年加拿大议会的通过《多元文化主义法》(the Multiculturalism Act)规定了英语和法语为加拿大的官方语言,但强调加拿大不会取消或贬低其他任何语言所享有的权利和特权;在加强两种官方语言的地位与作用的同时,加拿大保护和促进英语和法语以外的各种民族语言的使用。法案强调语言为多元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支持各种语言的习得和保护。[19]
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和《多元文化主义法》的推动下,加拿大各级政府为土著民族颁布实施了优先起步项目(Aboriginal Head Start)、扫盲行动(Literacy Initiatives)、语言复兴(Language Revitalization)等政策。2011年加拿大遗产部启动土著民族行动方案(Aboriginal PeoplesProgram[20],其中土著民族语言倡议(Aboriginal Languages Initiative)得以开展,目的就是保护、复兴土著语言资源,弘扬、传承民族文化。
21世纪以来,联邦及省级政府针对土著民族的语言教育项目得到广泛开发。2008 年,加拿大教育部长联席会颁布《学习型加拿大2020》(Learn Canada 2020)的指导文件,旨在为所有加拿大人提供高质量的终身学习机会。其中,推广并实施土著民族语言教育项目以提升土著民族的语言能力被列为重点领域。[21]2009 年由加拿大教育部长联席会组织举办的土著民族教育峰会(CMEC Summit on Aboriginal Education)的主题之一就是推动土著民族语言和文化的发展(Strengthening Aboriginal Language and Culture),会议指出“语言是第一民族、梅蒂斯人和因纽特人文化的基石,是民族认同不可缺少的内容。”[22]峰会提出了包括课程设置、课程资源、文化内容、多元视角、教学方法、资助项目和服务在内的基本框架,以保护并推广土著民族语言和文化。
(三)移民遗产语言教育与文化多样性教育政策
加拿大移民局发布的《公民考试指南》明确写到,“多元文化是加拿大传统和认同的根基。加拿大人赞扬每个人的才华以及努力工作,尊重多元化并共同和谐生活”[23]。为了使移民更好的分享多元文化的成果,共同构建加拿大丰富的语言文化生活,保护加拿大社会的文化多样性,各省政府和教育部门为移民颁布实施遗产语言(Heritage Language)教育政策和多元文化教育政策。在阿尔伯特、马尼托巴、萨斯喀彻温等欧洲移民较多的省份,由省级教育部资助开设以欧洲民族语言为主的遗产语言课。学校和少数民族社区共同协商遗产语言课的教学内容、教学大纲、教材、师资配备等。在华裔居多的安大略省、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部分公立学校对语言课程进行改革,设立汉语培训课以及汉语文学课程。政府还定期举办与中国文化相关的多元文化教育活动。[24]通过遗产语言教育和多元文化教育,移民能够延续本民族的语言,扩大与本民族文化的接触,促进族裔文化的发展和弘扬,同时也丰富了加拿大文化,使多元文化更具生命力。
 
四、 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语言教育政策的评价
 
(一)为实现加拿大“多元一体”的社会格局奠定了和谐的语言基础 
语言是民族身份认同的重要标志,是主张权利、提出诉求的有力工具。历史上加拿大政府实施语言同化教育政策试图通过同化少数民族语言削弱少数族群对本民族的认同,形成新的加拿大式认同,以此构建加拿大同一化的社会。但是,由于政府否认了加拿大语言文化的多样性,抹杀了族群的语言文化权利,同化政策结果适得其反,非但没有成功构建加拿大同一化的社会,还引起了民族之间的重重矛盾。
加拿大政府逐渐意识到,“多语言、多方言是国家宝贵的社会经济文化资源,而不是国家统一和社会经济道路上的障碍。因此,语言和谐追求的是多语言、多方言的共存和繁荣,各种语言和方言不论大小,都能拥有各自的生存发展空间,各就其位,各司其职”[25]1971年加拿大开始实行多元文化主义语言教育政策,多元文化主义语言教育政策给予所有族群以平等的承认,培养各族群积极的国家认同与族群认同,赋予族群平等的语言教育权利。加拿大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教育机构开展的包括官方语言教育、土著语言教育、族裔语言教育、第二语言教育、文化复兴在内的类别丰富、形式多样的语言文化教育不断向学生传递尊重和包容语言文化多样性的理念,为加拿大社会形成“多元一体”的社会格局奠定了重要基础。多元文化主义语言教育政策将“多元”作为重要的主题,追求统一的多元和多元的统一,实现了加拿大社会“从马塞克走向和谐”的转变。
(二)为加拿大所有族群享有平等的语言教育权利提供了政策保证
在多元文化国家中,“最敏感的问题之一是语言……语言权利是少数人群体希望最早得到的权利之一”[26]。在加拿大的历史上,政府对土著族群和少数族群采取的语言同化教育政策,对民族语言和文化造成了灾难性的后果。随着多元文化主义的兴起和土著、少数族群争取平等语言权利诉求的日益高涨,加拿大各级政府意识到保护少数族群语言权利对维护国家统一的重要性,以立法形式进行保护。1982年联邦政府颁布的《加拿大宪法法案》中的《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1988年的《官方语言法》均规定了公民有接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育的权利。2009年努纳武特地区政府颁布的《因纽特语言保护法案》(Inuit Language Protection Act)以法律形式对因纽特语的语言教育权利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同时,政府还投入大量教育经费保证少数族群语言教育权利得到落实。1999年,政府出资2亿加元资助土著民族居民从事传统文化活动及语言教育培训。[27]2006年联邦政府遗产部投入4千万加元支持土著居民语言行动项目。[28]20112012年联邦政府印第安与北方事务部出资15.5亿加元资助土著小学和中学的语言教育。[29]
在法律、政策和教育经费的支持下,土著民族语言地位不断得到提升。在部分土著居民聚居区,土著民族语言与官方语言英语、法语并列成为学校的教学语言,学生有权利自主选择何种语言作为接受教育的教学语言。这些语言教育政策为拯救少数民族语言、保护少数民族的语言教育权利提供了保证,使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传统在多元文化中得到尊重和发扬。
(三)为推动加拿大民族语言教育的新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
1971年加拿大政府宣布实施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之后,少数族群,尤其是土著族群的权利越来越多的得到承认。在教育领域,为制定实施真正适合土著民族的教育政策,各级政府对土著民族教育进一步放权,并与当地教育机构和土著团体进行“无缝”合作。1973 年印第安人获得了教育自治权,有权管理自己的语言教育,制定实施语言教育政策。1999年,位于加拿大北极地区的努纳武特省成立了加拿大第一个因纽特人自治区,该区的语言教育权利由因纽特人掌握,语言教育政策由本民族的政策决策者制定。
加拿大的土著族群获得语言教育自治权,有权力制定本民族的语言教育政策,体现了政府对少数族群权利的尊重和承认,使少数族群的民族语言意识得以唤醒,语言能力得以提高,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得以保持。由于土著族群对本民族的语言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有着更深的理解,这种教育传统和理念更适合土著族群学生的语言特点和思维模式,更有利于得到土著族群学生的吸纳和认同,从而确保土著民族语言和文化多样性得以保存和发扬。
但是,由于土著民族语言教育管理者缺乏一定的有效决策能力和管理经验,土著民族语言教育面临的挑战依然存在。为此,加拿大政府在从宏观上进行语言教育规划、合理分配语言教育资源、提高语言教师质量的同时,还积极寻求与土著民族团体(家长、家庭、社区)进行无缝合作,明确职责分工,培养土著民族家长、家庭和社区共同参与学校语言教育事务的能力。作为土著族群语言教育政策不可或缺的资源和政府的合作者,土著家长、家庭和社区也不断的提升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将其所拥有的本民族传统文化知识和价值理念带入到土著民族语言教育中来,为语言教育增添新活力。
毋庸置疑,政府适当下放语言教育管理权,并与土著民族团体之间的“无缝式”合作模式是推进土著民族语言教育改革、提升语言教育质量的强大动力,有效保障了土著民族语言教育政策的科学决策、有效实施,使土著民族语言教育获得真正意义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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